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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清代以前的法律图表

中国古代文献有图有书,是为“图书”,图包罗万象,有图画、图像、图表、图谱等,其中属地图最多。图表之学,古人最重,“今总天下之书,古今之学术,而条其所以为图谱之用者十有六:一曰天文,二曰地理,三曰宫室,四曰器用,五曰车旗,六曰衣裳,七曰坛兆,八曰都邑,九曰城筑,十曰田里,十一曰会计,十二曰法制,十三曰班爵,十四曰古今,十五曰名物,十六曰书。凡此十六类,有书无图,不可用也” [163] 。“法有制,非图无以定其制。爵有班,非图无以正其班。有五刑,有五服,五刑之属有适轻适重,五服之别有大宗小宗。权量所以同四海,规矩所以正百工,五声八音十二律有节,三歌六舞有序,昭夏、肆夏,宫陈、轩陈,皆法制之目也,非图不能举。” [164] 元人徐元瑞有言:“五服者,象天有五星,地有五岳,阴阳有五行,刑法有五等,故丧服有五名也。盖服者,言死者既丧,生者制服,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也。” [165] 丧服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以丧服来规定亲属的亲疏、尊卑等关系的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具特色,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之精髓之一。在中国古代,家族内部亲属的亲疏、尊卑关系素以“五服”论,而五服制度也是我国古代所特有的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五服制”的名称出自《国语·周语上》,“五服制”中的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乃后世丧服制度之肇始。至先秦时,丧服制度发展成以服内宗亲为服丧对象,其完备的定制即“九族五服”。 [166] “论古礼最重丧服,六朝人尤精此学,为后世所莫逮。” [167] 因“丧服图”是我国古代最常见的法律图表(包括图谱与表格),为此,我们将予以重点考察。同时,从元代开始,还出现了以图表释律的情况,如《元典章》里就出现多个表格集,而王元亮的《唐律纂例》则是一部完全以《唐律疏议》为注释对象的完整的表格集律著,法律图表的形式变得多样起来。元明时期,律典中不仅出现了《五刑图》,还有《例分八字之义》、8个《服制图》、《狱具图》、《六赃图》等等,对于这些法律图表,将在第三章中稍加考察。

(一)由汉至宋:释五服为主

元代以前,法律图表的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多表现为释五服为主的“丧服图”或“丧服表”之类,各朝均有此类作品,且数量较多。法律图表的表现形式既有图谱亦有表格。古人言:“观图谱者可以知图谱之所始,观名数者可以知名数之相承。” [168] 人们制作图谱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图像更好地了解事物形态,是根据实物描绘或绘制而成,家谱亦属于图谱之类,图谱中的图表则是通过有系统的分类编辑来突出事物的重点内容。自西晋“准五服以制罪”首次将五服制度入律以前,各朝都是以家谱的形式绘制五服。曹学群指出,家谱是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家族世系繁衍及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图书形态。家谱的历史十分悠久,产生于上古时期,完善于封建时代,从古至今,古代的人们编制了难以数计的各类家谱,既有图谱形式,亦有表格形式,流传至今的至少仍有三万多种,其在不同时代显现出不同的形态,亦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169] 由汉至清,古代丧服图的类型比较常见的主要有三类:一是汉代的菱形五服图(即马王堆汉墓《丧服图》);二是汉代王章所画的“鸡笼图”;三是宋代的菱形宗枝图,以朱子学派为代表,这一类型的丧服图多为后世所采用。汉代以降,各朝均有释五服的作品,主要表现为丧服形制之图和丧服关系之图,但多因未存世,故不得窥见古人是以怎样的形式(或为图或为表)释五服。

据考古发现,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丧服图》 [170] 帛书是迄今所见的最早的“服制图”,是以图文并茂的图谱形式来记录和展示汉初丧服制度的实物。《丧服图》以文为纲、以图为主,形象地展示了古代丧服之礼,使人们首次认识到,自先秦至西汉时期的丧服制度有“本服”与通过服术调整后“所服”的差别。《丧服图》整体呈现出菱形构图,图表和题铭是其主要组成部分。就图表部分而言,第一排的人物身份为高祖,第二排由左及右依次为曾祖姊、曾祖、曾祖兄,第三排由左及右依次为祖堂姊、祖姊、祖、祖兄、祖堂兄,第四排由左及右依次为从姑、堂姑、姑、父(缺失)、伯叔、堂伯叔、从伯叔,第五排由左及右依次为堂姊妹、姊妹、身(缺失)、兄弟、堂兄弟,第六排由左及右依次为姊女、子(缺失)、侄,第七排为孙(缺失)。就题铭部分而言,全图分为六竖行,分例左、右两侧,左侧文字悉列五服制度,右侧文字分列两竖行,强调“三年丧”。可以看出,除小功和缌麻以外,斩衰、齐衰和大功的丧服期限均有相应的缩短。汉魏以降,随着世家大族和门阀的势力日益膨胀,丧服之礼日趋严格和规范 [171] 。需注意的是,《丧服图》虽绘图残缺不全,但在位于大、小华盖的中间,有一个由线连接的图形,由三组方块组成,若将下方缺失的四组方块补充进去,其基本轮廓就与后世常见的菱形宗枝图(即《本宗九族五服图》)十分形似。

图1-1 长沙马王堆汉墓中的《丧服图》

《丧服图》是以“父”为中心的服制关系图,以墓主为中心,向上至墓主高祖,向下及于孙,向左旁及于姑,向右旁及于伯叔。其中,与“父”位置越近,丧服越重,距离越远,则丧服越轻。汉初尊崇“父权”,《丧服图》反映的也是父系宗族间的丧服关系,因此,题铭中的“三年丧”应为“子为父”,这与唐代“内族服图”以“己身”为中心位置的丧服制度明显不同。左侧为内族女性,列为两竖行,则与唐代“内族服图”中的左侧悉为内族女性相同。虽图中无文字说明,但都以墨线勾勒方块边框,以红色填充方块内部,以表示本宗女族。相对地,右侧列为三竖行,所有方块均以黑色填满,以表示本宗男族。由此可见,《丧服图》应是采用“左红而右黑”的独特方式绘制的菱形图像。但是,该图所展示的以“父”为中心的“己身”以上的父、祖、曾祖、高祖的丧服关系完整,而“己身”以下仅及于孙,曾孙、玄孙部分的丧服关系则缺失。

元康二年,西汉宣帝登石渠阁,集群臣讲论丧服,帝问曰:“《古宗枝图》列九族,世犹难晓。”谏大夫王章奏曰:“臣详古之法律,其间多是王言,事罕通俗,似非精议,不克备知。臣观《广雅》云,昔日巴蜀有咮、喌。二姓之家养鸡,之始甚众,大高三尺,名曰鹍鹍鸡。自一至九,取阳极之数,每种鸡雏名曰蜀子雓。各笼罩大小,不相乌杂。臣今当以鸡笼为图晓之也,故以礼制书中有此图。” [172] “况《服图》上有族曾祖父姑、从祖祖父姑、族祖父姑、从祖父姑、族父姑,中有从父兄弟、从祖兄弟、族兄弟之类,似非逐章细解,俗难卒省。余以五服列五门,每门分立男女已未成人之科,分正、加、降、义四等之服,分章划图,穷理究义,推古详今,兼通世俗,逐一辨正。” [173] 鉴于九宗五服的菱形图高度抽象,于汉宣帝而言难免世俗难晓,王章遂依据《丧服经》中记载的“服制”内容绘成“鸡笼之图”(如图1-2所示)。

图1-2 汉代王章所画“鸡笼之图”

“鸡笼之图”是以图表方式展示丧服制度所应包含的亲属关系,属于法律图谱的类型。相较《丧服图》而言,该图能够直观而具体地展现宗族分枝的复杂关系,如在同姓宗族内,辈份相同的任何两个人,所服尊长的丧服范围或完全相同或完全不同,但又不会出现相互交叉的情况。图中的任何一枝都可视作己身之族,即其中任何一枝的丧服关系并不只是以某人为中心来展开,而是与同辈之间所有人的丧服关系。若是亲属关系在“鸡笼之图”之外,如高袓昆弟之玄孙,其服本宗尊长的范围就不在此图内。但是,“鸡笼之图”对于卑属宗亲的丧服关系则不能以同样的方式直观展示,该部分仅以直线递减方式展示出来,并不能反映卑属之服的服制原则,如族昆弟皆服缌麻,其子则减至无服,等等。 [174]

至唐代,《唐律疏议》“一准乎礼”,开始用律令形式来确定血缘关系的服制轻重,并强制人们遵行。《礼记·曲礼》中“定亲疏,决嫌疑”的礼法精神为唐律所沿袭,并采用丧服礼中的五服制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五服制罪”的基本原则由此确立。贞观十四年,唐太宗恐“五服制罪”“情礼未周”“亲重而服轻”,遂对其作了六处修改:一是将曾祖父、母齐衰三月增至五月;二是嫡子妇服大功更为期;三是众子妇服小功更为大功九月;四是嫂叔无服增至小功五月;五是弟妻和夫兄同服小功五月;六是舅服缌麻增至小功五月。 [175] 中国古代的丧服图发展最晚至唐代,才将“己身”居于“九族五服图”中心位置的定制固定下来,并为明清所沿袭。在敦煌文书《新定书仪镜》 [176] 中“凶仪”部分就发现了依《唐律疏议》中的五服制度而绘制的三幅表格形式的“丧服图”,分别为“内族服图”、“外族服图”和“妇为夫族服图”(如图1-3所示) [177] 。此外,于三图之后还附有“律五服”两项文字说明“丧葬令称三年,廿七月〔服〕,匿,徒二年。称周,十三月服,匿,徒一年。称大功,九月服,匿,杖九十。称小功,五月服,匿,杖七十;称‘缌麻,三月服,匿,笞五十’。” [178] 三幅“服制图”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朝廷开元礼制定前后的变化情况,而两项文字说明概括了律令方面关于为内族服丧的丧服时限及服制要求,这有力地说明国家制度对社会礼俗的指导和干预。 [179]

图1-3 敦煌文书中的“内族服图”“外族服图”与“妇为夫族服图”

上述三幅“服制图”以直观形象的图表方式展示了五服与九族、外亲以及妻亲的复杂服制关系。“内族服图”是以“身”的服制关系为中心展开,《新定书仪镜·凶下》载:“内族‘服’啚凡三年服,十二月小祥,廿五月大祥,廿七月禫,廿八月平裳。凡周年服十三月除,大功九月除,小功五月除,细(缌)麻三月除。” [180] 律五服《丧葬令》称三年廿七月匿徒二年。称周十三月服,匿徒一年。称大功九月服,匿杖九十。称小功五月服,匿杖七十,称缌麻三月服,匿笞五十。父母服三年、子服周为最近,依次为小功、缌麻,上至高祖,下及玄孙,从兄弟、姊妹大功,层次分明,由此,宗族内血缘关系的亲疏一目了然。 [181] 唐律规定:“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疏议曰:“亲属,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亲共为婚姻之家,并通受馈饷、借贷、役使,依法无罪。余条亲属准此者,谓一部律内称‘亲属’处,悉据本服内外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共为婚姻之家,故云‘准此’” [182] 。这里的亲属关系主要包括“血属”和“义属”两大类。“血属”是指具有天然血缘的亲属,如父子、兄弟等,而“义属”则指具有婚姻或契约关系的亲属,如夫与妻、夫与妾、养父与子等。无论“血属”或“义属”,均分内亲与外亲,父宗为内亲,母宗为外亲,内亲服制近而外亲服制疏。内亲共分九族,上至高祖,下及玄孙,外亲则仅涉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以及侄甥三世。

《唐律疏议》规定,无论内亲还是外亲,皆据亲疏分为五等。首为“斩衰亲”,即直系“尊属”中的父与夫,为内亲最亲者,“故门内以亲为重,为父斩衰,亲亲之至也” [183] 。内亲中,父与母同,祖父母与父母同,“称祖者,曾、高同”。其次为子与妻,即整个直系尊属也都被视作内亲。旁系血亲中的“期亲”,即父系亲属的兄弟以及祖父系亲属中的伯叔父母。“称子者,男、女同”“称孙者,曾、玄同”,即子与孙同。由此,整个直系中的“卑属”和旁系血亲中之姑、姊妹等均被纳入“期亲”之类。然后是“大功亲”,为父系亲属中的从父兄弟姊妹为旁系血亲。次之“小功亲”,为血亲中曾祖系亲属,包括“祖之兄弟、父之从父兄弟、身之再从兄弟”。最后是“缌麻亲”,为血亲中高祖系亲属,包括“曾祖兄弟、祖从父兄弟、父再从兄弟、身之三从兄弟”,“缌麻亲”之外亦有“袒免亲”,即“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袒免亲”的亲属关系已疏远,唐律规定不以亲属论,而仅视为同姓。 [184] 以唐代三图为基石,可以考察其与汉代马王墓《丧服图》的源流关系,如唐代三图的结构布局与宗族内的服制关系排列就与汉墓的《丧服图》颇有形似,即均为菱形结构。唐以后各朝服制内容的变化,基本上只扩大亲属范围,对于服期的划分及规定基本不出“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框架,如明清律典《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中的宗族内部的血缘关系则是对唐代三图的直接承袭。 [185]

将繁难细密的五服制度以一目了然、形象直观的图表方式呈现出来,成为国家法律与士庶家礼的共同追求。相较文字表述而言,将五服制度绘制成图表形式更为直观与便于查阅,故而在实践中早有使用。由汉至清,由于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服制关系异常复杂,亲属服制并非一图所能尽载,因此五服图种类甚多。但是,五服制度以表格的形式入律当不早于元代。虽然宋代法典中尚未出现释五服的表格,但在“服制图”入律之前,朱嘉弟子及其后学对《家礼》的研究与传播起到了关键作用。 [186] 由现有史料观之,中国古代最常见的丧服图类型为菱形宗枝图,最早应出自宋代朱子学派 [187] 的黄榦《仪礼经传通解续》(杨复修订)的丧礼部分(载有“五服图”19幅)以及杨复《仪礼图》的“丧服”卷(载有“五服图”15幅)。两者所著之书均载有“本宗五服图”,经过仔细比对,发现除些许文字略有差异外,其余均完全相同,该图就属于法律图表中的表格类型。“本宗五服图”的中轴为正尊一系,左、右、上、下四部分两相对称,由“己身”为中心位置逐层外推,从而构成同宗亲属关系的同心圆结构。而纵轴线则分两条,右上为男性尊长,左上为其妻。显而易见,表中左侧的服制关系是由右侧推及而来,如左上妻之服与右上的男尊之服并无二致,仅昆弟之妻无服,右下男性卑属之服均比左下妻之服高一等。 [188]

图1-4 杨复《仪礼图》中的“本宗五服图”

由图观之,杨复所绘“本宗五服图”的丧服制度是据《仪礼》而来,是对丧服经传进行的礼学考证结果。何谓“本宗”,宗族,同姓曰宗,同枝曰族。考妣,《曲礼》曰:“生曰父母,死曰考妣。” [189] 考者,成也,言其德行之成也。妣之言媲也。媲于考也。祖宗,《说文》曰:“始曰祖,尊曰宗。故礼有大宗,小宗,谓相继为主也。” [190] 箕裘,指承祖父之业者,《礼》云:“良弓之子,必学为箕;良冶之子,必学为裘。” [191] 兄弟,《释名》曰:“兄,况也;弟,悌也。诸孙,内孙七等:一曰孙;二曰曾孙,谓犹重也;三曰玄孙,言亲属微昧也;四曰来孙,言犹往来也;五曰晜孙,音昆,言晜后也;六曰仍孙,谓仍重也;七曰云孙,言其无服如浮云轻远也。外孙三等:一曰外孙,谓女之子也;二曰离孙,谓外甥之子也;三曰归孙,谓女子兄弟之孙也。”妻妾,《曲礼》曰:“妻者,齐也,齐其夫之体者。篇注:‘妾者,接也。因得接见于君子。’” [192] 谓虽接阴阳之道,终不继祖先祭享也。姊妹,《释名》曰:“姊者,恣也;妹者,末也。妯娌,即姊姒也。幼妇呼长妇曰妯,长妇呼幼妇曰娌。舅姑,即公婆也。舅者、旧也;姑者、故也。谓尊称也。” [193] 姑姨,《尔雅》曰:“父之姊妹曰姑,妻之姊妹同出曰姨。同出谓已嫁也。” [194] 舅甥,舅之言旧也,尊长之称,《左传》注:“姊妹之子曰甥。谓舅犹生也。” [195] 杨复所绘“本宗五服图”不但与宋律中的五服制度相去甚远,更是与《家礼》的相关研究出入较多,如早在唐太宗之时,“为曾祖父母之服”便由“齐衰三月”更改为“齐衰五月”,即“按曾祖父母旧服齐衰三月,请加为齐衰五月” [196] ,但杨复的“本宗五服图”却仍沿用《仪礼》的“齐衰三月”之说,同样的情况还有“为子妇”“为母”,以及“妇为舅姑”等条目。显然,此图是其礼学研究与编美王作的一部分,目的在于更易理解《仪礼》中的丧服经传,而非为世俗仪礼提供参考。 [197]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以前各朝的丧服图虽多有史料记载,但大多已散失,因而无法窥其结构面貌,故也不能探索其制图方式以及丰富内涵。宋代以降,特别是明清时期,官方和民间著作中的丧服图都广泛采用朱子学派的菱形宗枝图结构,但这种菱形宗枝图究竟起源于何时,则暂无从考证。

不同于前朝不录图谱,图谱之书在宋代广为流行。南宋郑樵最早使用图谱学概念建立图谱学体系,在其著作《图谱略》中就说明了“图”与“谱”的各自作用,“图载像,谱载系。为图所以周知远近,为谱所以洞察古今,故古者记年为之谱” [198] 。宋代很多仪礼类的图谱书籍中都载有丧服图,如《宋史·艺文志》中的经部礼类有“丧服图”“五服图”等,郑樵《图谱略》中的“礼类”亦载“丧服图”与“五服图”。据郑樵统计,宋代图谱类书中有“服制图”的主要有“丧服图,一卷,王俭。丧服图,一卷,贺游。丧服图,一卷,崔逸。丧服礼图,一卷。丧服君臣图,一卷。丧服图,一卷,崔游。丧服天子诸侯图,一卷。右图七部,七卷” [199] 。此外,还有“贺循,为司空,撰《丧服要记》十卷、《丧服谱》一卷” [200] 。上述所列书目中“服制图”的结构与内容,多不出唐代的“三幅图”。“图谱”类书,最早源于南宋陈元靓撰的《事林广记》,此书卷十二“家礼”篇就载有“本族服图”“外族母党图”“妻党服图”“妻为夫党服制之图”与“继父诸母服制之图”等诸类“服制图”。 [201] 除常见的“服制图”外,宋代还有少量其他类型的法律图表,如“法例六赃图(二卷),张履冰撰” [202] 等,其他类型的法律图表除史料有记载外多已缺失。

(二)由元至明:由“一”到“多”

及至元代,“五服图”仍是法律图表的主要表现形式,但相较于前代有所发展。元代以前,随着释五服著作的大量出现,然“互相异同” [203] 。加之不少“服制图”过于繁难和抽象,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世俗未能易晓”的情况 [204] 。为统一“五服图”,朝廷主动纂制“五服图”并纳于国家法典之中,以便士庶遵行。虽然强调“以服制罪”始自晋代,但真正明确将其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元代开始。大德七年(1303)颁行的《大德典章》及元英宗二年(1322)颁行的《元典章》皆录有《五刑图》。元英宗时颁制的《大元通制》则著《五服于令》,将五服制度作为贯彻儒家纲常伦理的一项制度,以服务于帝王治天下之用。

由现存的《大德典章》(残卷) [205] 以及《元典章》可知,元代通行的五服图与朱子学派的菱形宗枝图关系密切,可以说是在“本宗五服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结果。因《元典章》中的《五服图》“颠倒错乱、纰漏甚多” [206] ,且“《元典章》又仅存其目,弗写其书” [207] 。现以《大德典章》 [208] 中的《新降本族五服之图》来分析元代的五服图概况(如图1-5所示)。此图是以“己身”为中心展开,且纵、横向各九格的五服图表。从纵轴来看,尊长部分的母、祖母、曾祖母、高祖母依次附于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之后,右侧旁枝部分的体例与之保持一致。直接删去“己身”及下的妻、子妇、孙妇、曾孙妇、玄孙妇的枝系,且将左侧所有家族内的女性成员统一按“在室”和“出嫁”划分。此外,图中没有对亲属关系的解释,极大地简化了文字内容。在图中,“以三为五,以五为九”的家族关系了然于图,上至高祖父母,下及于玄孙,旁及家族内的姊妹和兄弟妻,亲属关系次第分明。《新降本族五服之图》属于经典的菱形图式,为明清法典卷首中的《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范式。 [209]

图1-5 《大德典章》中的《新降本族五服之图》

由上图观之,《新降本族五服之图》确立了以“己身”为中心,纵横向各为九格的菱形五服图范式,“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与前朝的五服图相比,此图多有改动:一是将母、祖母、曾祖母、高祖母等尊长与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置于一栏,与右侧的体例保持一致;二是直接删去“己身”以下的妻、子妇、孙妇、曾孙妇、玄孙妇,以区别子孙、嫡庶之服制异同;三是期亲之内,所有的女性家族成员均按照“在室”及“出嫁与否”作区分,所服服制一目了然;四是此图删除了图中对于亲属关系的解释,使内容更为简明,图表也更为直观。“己身”上有父,下有子,由父子而推之,父有父,子有子,合之则为五矣。父之父为己之祖,子之子为己之孙,合五代而计之,己之孙视己之祖为高祖,由是而上推,己之高祖至己身为五,己之子至曾元亦为五,合之则为九矣。服制以渐而上杀,由三年以至缌麻,下杀亦然。旁及兄弟,以至于同高祖,亦以五服递杀,而亲毕矣。通过此图,亲疏尊卑一目了然,上杀、下杀、旁杀的亲属关系次第分明。这一经典图式不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必要参考与世俗行礼的权威依据,还为后代法典中的五服图提供了典范,并置于《大明律》《大清律》卷首,化为中华法系的独特标识。 [210]

此外,《元典章》 [211] “礼部三·丧礼”中附有《三父八母图》(如图1-6所示),是此图首次正式入律,明清律沿用之。通典曰:“礼有慈母之条,非仅谓母死父使他妾乳之也,乃命之为母;故行三年之服。观小记‘为慈母后’之语,义自可见。家礼于‘慈母’条下,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似与古所谓庶母慈己者无异,又何以有三年小功之别乎?盖父之命妾、命子,正是命之为后。小记更有‘为祖庶母后’一语,则知‘慈母如母’,自与‘庶母慈已者’迥别,故曰‘贵父之命也’。虽云‘如母’,而记称‘不世祭’,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212] 。朱子家礼三父八母图:“养母谓养同宗及三岁以下遗弃之子者,与亲母同正服齐衰三年” [213] 。其中,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从继母改嫁之继父,合称三父,即共同生活的继父,不共同生活的继父和曾经共同生活过的继父。“同居继父”分为继父无子、继子也无伯叔兄弟和继父有子或孙、继子有伯叔兄弟两种。区分意义在于服制的不同,前者继子为继父服期一年,后者继子为继父服齐衰三月。“不同居继父”也分为两种,即曾同居而现在不同居和从未曾同居。前者需服制齐衰三月,而后者为无服。嫡母、继母、养母、慈母、嫁母、出母、庶母、乳母,合称八母。《三父八母图》中,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母(妾生子对父亲正妻的称呼)、众子为庶母(父亲的有子妾),皆齐衰杖期;子为继母(父亲的后妻)、为慈母(妾生子的生母因死亡或被出,由父亲指定加以扶养的其他的妾)、为养母(“自幼过房与人”者的母亲),皆斩衰三年;为嫁母、出母(被父亲休弃的母亲),为父卒、继母(父亲死后,改嫁他人的亲母)改嫁而已从之者,皆齐衰杖期;乳母(父亲指定代为哺育的母亲),服缌麻三个月;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服齐衰不杖期;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皆齐衰三月。

图1-6 《元典章》中的《三父八母图》

在元代,法律图表仍以“丧服图”为主,有图谱亦有表格。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有龚端礼 [214] 的《五服图解》,此书是专门研究五服的图谱与注释兼有的代表著作,“五服图解一卷,提要元龚端礼撰”。 [215] 龚端礼继承家学,约于武宗至大年间即着手搜集古今诸礼图书六十余家,编类成集,即《五服图集》,后又作《五服图解》,“得其服有五,先王制礼之一也,图焉、说焉,散见杂出非一家。檇李龚仁夫者,病夫纷纭异同莫之正也,遂类为一编,分章画图,又从而释之,名曰《五服图解》,要之盖欲夫人服丧中礼而已”。 [216] 此书开列门类,分章细解,共成一百九十二章,是以“以五服列五门,每门立男女已未成人之科,分正、加、降、义四等之服,分章划图,穷理究义,推古详今,兼通世俗,逐一辨正” [217] 。三年,即二十七个月,“盖得三年之气一开,天道终也”,分二等。斩衰,丧服不言裁割,而言斩者,谓取痛甚之义。齐衰,裳粗缉而剪裁成也。期年,一十二个月,谓应天道之四时,如物有终始也,分二等,一为杖期,男子服用竹,妇人服用桐。二为不杖期,谓服不用杖也。大功九月,功者,治布之功,有精粗也。九月者,应天道一时之气,如春种秋成也。小功五月,布精者也。为服于轻,不成一时也。缌麻三月,服之轻者曰缌,谓治其布缕如丝,其服容貌可也。袒免,无服之亲也。《礼》注云:“谓不服布而裳袒。”谓有帻帽之状也。三殇(《说文》曰:未成人而死曰殇。男子已娶,女子已嫁,皆不为殇。) [218] “长殇”即十九岁至十六岁,其服九月止三月。“中殇”即十五岁至十二岁,其服七月止三月。“下殇”即十二岁至八岁,其服五月止三月。“正服”谓正先祖之体,本族之服也。“义服”谓元非本族,因义共处者,如婿服妻之父母,缌麻之类。“加服”谓本服轻而加之于重,如嫡孙承祖之类。“降服”谓合服重而从轻也,如男出继,女适人,母被出之类。“报服”谓尊卑互相报服。

此外,在法典和律学著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法律图表。元人不再满足于释五服活动,更多地关注如何使法律更加适用。为使法律条文的检索更加方便、快捷,元人开始尝试将图表法运用到编排法典结构之中,例如《元典章》中就包含多个图表,所列之表既有按目录索引的功用,表中所列内容又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可以说,《元典章》中的图表集是基于司法实践而编制的。受《元典章》所列图表之启发,元人王元亮编撰了《唐律纂例》,“王元亮唐律疏义释文三十卷,唐律纂例图。不分卷” [219] ,又称其为《唐律纂例五刑图》《唐律抹子》 [220] 。王元亮,字奂曾,汴梁人,《元史艺文志》载:“字长卿,汴梁人,江西行省检校官”。 [221] 王元亮,学易,初宗程、朱,及见李先生传注,折服,事以师礼,为校订其书两过焉。 [222] 《唐律纂例》是据《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而作,可被视为完全由“表格集”组成的行政手册,“纂例出元人王元亮,其例说本限唐律,而卷首五刑例图兼及宋、金、元三朝” [223] 。“汴梁人王长卿精刑名之学,以《唐律》析为横图,用太史公诸表式,经纬错综成文。五刑三千,如指诸掌,其用心亦仁矣哉。” [224] 《唐律纂例》依据《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编排内容顺序,以“名例”条为首,随后再依次分为“卫禁”“职制”“户婚”“厮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二门,因每条律文之下又包含多条法律规定,因此,《唐律纂例》每个篇目中亦包含多个高度概括律条重点内容的“子集”,全文共计由502条律文列为横图组成的“子表”,这些图表“以唐律析为横图”,使人读后一目了然。但“名例”篇与其他各篇差别较大,并不是严格按照《唐律疏议》的法律规定绘制表格,其中的“五刑图说”则将宋、金、元三朝的“五刑”悉数罗列了进去。 [225]

王元亮首次采用图表形式来释义“例分八字”,遂有图表体的“例分八字之义”(详见附录三),“有王元长卿,用太史公诸表式,为唐律横图,乃有例分八字之目” [226] 。显然,在使繁杂条文、复杂规定“如指诸掌”“易读易懂”上,图表类律学著作可谓优势独具。“纂例”图表作为对法律内容的编排探索,对于法典的编撰也有所启发。 [227] 从立法上看,将具体的法律条文全部析于表格之中并非明智之举,但元代通过列表解析法律规定、提取重点内容等释律方法却不无裨益。即是说,取法律规定的难点和重点而列表析之,有化繁为简、了如指掌之效。 [228] 元代法律图表中的精华,如《元典章》中的《五刑图》、王元亮《唐律纂例》中的“例分八字之义”等均为明清律典所吸收,并置于律典之首,使明清律典的体例更趋合理和明晰。

除上述所举之书,宋元时期的日用类书中已出现了图文并茂的编纂方式,可谓“开拓了类书附载插图的途径” [229] 。宋人陈元靓编撰的《新编纂图曾类群书类要事林广记》就是史料所载最早采用图文结合编排形式的日用类书,书中“家礼”篇就收录“本族服图”“外族母党图”“妻党服图”“妻为夫党服制之图”与“继父诸母服制之图”等诸多“服制图”,此书也开启了明清日用类书以图文结合作为主要编纂方式之先河。 [230] 此外,宋人不注撰者的《居家必用事类全集》中亦多收录礼图,其中的“丧服图”“礼服图”等均以图谱形式呈现,并随图附注各部分的名称、尺寸及使用情况等,形象直观、通俗易懂。 [231]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学术界普遍认为宋元时期的日用类书多为记录民间日常之俚俗,语言几乎为白话,内容简略,缺乏学术性和理论性,因此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其实,通过仔细整理、研究之后,不难发现,日用类书亦有其独特价值:一是此类书籍多为抄录群籍而成且相互之间多有重复,但其种类丰富,内容包罗万象,几乎完整地展现了当时民间的社会生活百态;二是宋元时期的日用类书,尤其是陈元靓的《事林广记》对明中后期的日用类书以及讼师秘本影响深远。此类书籍内容通俗易懂,语言平铺直叙,实用性强且传播范围广,对明清时期日用类书体系的完善、种类的丰富及风格的定型具有奠基之功。 [232]

《大明律》虽承袭《唐律疏议》,但有所区别,即《大明律》采用7篇、30门的体例格式,将律条缩减至460条,同时,还将元代图表中的《五刑图》和《例分八字之义》与《收赎图》、8个《服制图》等诸图表置于律首。提炼规定、原则制成图表并置于律首,成为明清律典的惯常手法。明律虽继承唐律在立法上的“一准乎礼”原则,但“服制”入律亦有所变化:一是明初制定《大明律》时,在律首置8个《服制图》,以示朝廷重礼之义,也表明了服制在整部律典中的重要性;二是于《大明律》的8个《服制图》之后附“服制”条一卷,按“五服”的服制关系分门别类,将持服的亲属关系一一列举,条分缕析,一目了然,以便司法官审理服制类案件时参照使用;三是有关服制的法律规定略有改动。首先,废除了荡服;其次,将“子及未嫁女为母、承重孙为祖母、子妇为姑(婆)”中的“齐衰三年”改为“斩衰”,且若女子服“斩衰”,须梳成丧髻并以生麻束起头发;最后,庶子为己母须“服丧三年”,嫡子须为庶母“服期年丧”。

在《大明律》8个《服制图》中,《丧服总图》冠于七图之首,乃明洪武七年《孝慈录》 [233] 首载入律,以示天下遵行,“我太祖皇帝以《服制图》载于《大明律》之首,盖以违于礼则入于律,既以法戒天下,又制为《孝慈录》一书,援乎古以证乎今,复以礼谕臣民,礼法兼行,万世之下所当遵守者也” [234] 。《三父八母服图》乃《元典章》中首次正式入律,明清沿用之。朱元璋为《孝慈录》作序,命为《御制孝慈录序》 [235] ,是其首次以自序的文案方式将“准五服以制罪”下令颁布。《服制》条后附服饰制度的图谱,该图谱是以展示亲属之间亲疏关系的丧葬服饰,废止了元代的服饰制度,是在参考了周、汉、唐、宋的服饰制度基础之上修改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才确立基本服饰制度。服饰制度仍以男性宗族为核心,以不同的服饰以及穿戴的时间来表示宗族家属之间的亲疏关系,也以此来划分义务责任范围。明代律学著作中甚至还出现了针对官员不同品级编制的“服色”歌诀,如“文官服色歌”与“武官服色歌”,该歌诀内容与日用类书中所载“服色”歌诀相同。

《丧服总图》之后乃《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见图1-7),此图也是古代最常见的菱形宗族图,是以宋代《本宗五服图》和元代《新降本族五服之图》为范式绘制而成,“首为本宗九族正服制。次为本宗旁服制。次为妻为夫族服制。次为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制。次为妾为家长族服制。次为三父八母服制。次为外亲服制。其所证佐。凡仪礼开元礼通典政和五礼唐律尔雅大清会典等书。无不引之。均详记于各条之下。盖其书于历代制度之增减损益。无不简明记载。而不斤斤于考证” [236] 。而图表中宗族内部的血缘关系则是以唐代三图为基准,虽其亲属范围相较于《唐律疏议》有所扩大,但罪名范围基本不出“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范畴。本图以“己身”为中心的丧服制度逐层展开,纵、横向各为九格的五服图表。从纵轴来看,尊长部分的母、祖母、曾祖母、高祖母依次附于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之后,右侧旁枝的亲属关系亦以相同方法表示,这一做法与《新降本族五服之图》相同,最大的不同在于《大明律》“己身”及下有子妇、孙妇、曾孙妇、玄孙妇的枝系,左侧所有家族内的女性成员也不再按“在室”与“出嫁”区分其服制。

除置于《大明律》律首的诸图表以外,明代还出现其他类型的法律图表。在明代讼师秘本《新刻法家萧曹雪案鸣冤律》卷一中,有“名法指掌图”。虽名为图,实则为“兴讼掌诀”:“诗曰:子午皇恩并大赦,丑为双雁入青云。寅申登程扶上马,卯酉麻绳敷自身。庚辰带枷须入(岳)【狱】,己亥弓弦半折月。此法从月建上起,初一顺行,一日一位,(适)【逢】吉则吉,从凶则凶。加入正月建寅,即从寅上起,初一至主宫,轮转数行。凡与讼出行,要从此掌诀上数,不在通书官历上取用。又宜合得天德月德。天德合,月德合,定成开日吉。又宜支干相生,及支干相和日。忌支干相剋及(绹)【勾】绞破日,并癸不诉讼。此一节事情,吾试之,甚应验也。遇吉必吉,逢凶必凶,如待二三日,可待等。” [237] 讼师秘本旨在追求诉讼结果的胜算,为突出胜算玄机,该“名法指掌图”甚至大费周章地将周易八卦也纳入其中,“掌诀”指的是兴讼出行,应“宜合天德月德”,“天月德合,定成开口吉”,若不遵行,不仅会出师不利,甚至会有牢狱之灾;若遵行,则“遇吉必吉,逢凶必凶”。殊不知诉讼双方,若原告占卜为凶,被告自然就为吉;反之,若卦利于原告出告,被告自然也就避讼不出。

“指掌图”本来源于佛教密宗,是宋代三教合一大潮下的产物,书籍中出现“指掌”在宋代为一种时尚的潮流,南宋陈元靓编的《事林广记》中载有大量各种类型的“指掌图”。 [238] 明代一些日用类书中多沿用其图,并于指掌之间附上法律条文,如《鼎镌六科奏准御制新颁分类注释刑台法律》首卷载有“轮赃掌决图”(见图1-8),该指掌图的特殊之处则在于既有法律图谱,亦有法律歌诀,是由汉至明以来可供考证的首部将图谱与歌诀合二为一的非律著、非律典的日用类书。除“六赃掌决图”,该书另附有“六赃图”、“在京纳赎诸例图”、“在外纳赎诸例图”、“收赎钞图”、“五刑之图”、“狱具之图”、“丧服之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妻为夫族服图”、“三父八母服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外亲服图”、“六赃科断总图”(实为“六赃科断总歌”与“轮赃掌决图”合为一篇)。至清代,一些图表译著仍沿用其名,取其“了如指掌、一目了然”之意,改“图谱”为“表格”形式,如清人沈辛田的《名法指掌》、清人徐灏的《重修名法指掌图》等。

图1-7 《大明律》中的《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

图1-8 《鼎镌六科奏准御制新颁分类注释刑台法律》中的“轮赃掌决图”

再如,明后期崇祯年间苏茂相辑的《新刻大明律例临民宝镜》中则载有“六赃指掌”与“五服指掌”,此二者亦将图谱与歌诀并二为一。该“六赃指掌”与上述“轮赃掌决图”形同,都是指掌图位于图的中间位置,有关“六赃”的法律规定分列于四指之上,有“一目了然、了如指掌”之效。不同之处在于,两者对“六赃”条的歌诀归纳以及检索指掌上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轮赃掌决图”专列“六赃科断总歌”一栏,指掌左上行为:“六赃则例:监守系贰贯五加,枉法常人系五贯加,不枉窃盗坐赃俱十贯加。”指掌正下方则是阅读该图的方法指导:“坐赃笞贰从申起,不枉窃盗子宫寻,枉法常人向丑觅,监守自盗起于寅。”“六赃指掌”中的歌诀则分布于指掌两侧,右侧“歌”部分为:“坐赃申笞二,十贯加一走,百贯加从一,五百贯从三,窃不子杖六,十贯加至丑,百二贯满流。”左侧“决”部分为:“常枉丑七行,五贯加于寅。十五贯止流三,有禄八十贯,无禄一百二,各坐杖八十。监守从寅八,二贯五上卯。二十五贯止流三,四十满贯杂犯斩。”“轮赃掌决图”与“六赃指掌”所绘“六赃”之律条均以《大明律》为据,然《大明律》中的《六赃》虽沿袭《唐律》,但亦有不同,“按六赃之名,唐与明异。唐以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为六赃,见‘坐赃致罪’律《疏议》。薛氏唐六赃图即据此编定。明以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为六赃,而无强盗及受所监临。然计赃之法,监守与枉法同,常人与不枉法同,名为六赃,实止四等,不若唐之六赃之确为六等也。唐无常人盗,而监主加凡盗二等,别无计赃之法,故入六赃之内。此唐、明之所以异也。” [239] 《唐律》曰《监主受财枉法》,《大明律》改为《受赃》专条。《六赃》中又属“枉法赃”最重,各主者通算全科,视窃盗之以一主为重者为严,然计入己之赃坐罪,又视窃盗之并赃论罪者为宽,盖宽严相剂矣。《大明律》虽有苛刻之处,而不枉法并无死罪,则仍系宽典,虽无累倍之法,而折半科罪尚为近古,分别有禄无禄,若者为有禄,若者为无禄,俱详细开列。 [240]

再者,《新刻大明律例临民宝镜》“五服指掌”中的法律歌诀则分布于指掌图两侧,左侧“歌曰”部分则与此书首卷的“五服指掌歌”内容相同,右侧“指掌”部分为:“己身兄弟期年同,堂大从小族缌丧,祖孙之辈无期大,父子之辈无大功,子孙辈妇减夫一,祖父辈妻与大同。”该“五服指掌”实则是对《大明律》中《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的高度概括。明朝提出“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进一步提高了礼、刑关系,也使得服制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大明律》不但以“总则”的形式条陈其文,还在卷首附五服诸图。就内容与功能而言,《大明律》则对服叙制度详尽申说,其目的不仅是确定罪行性质、轻重,更在于为封爵、恩荫、假宁、丧葬等事务提供切实参考与指导。

图1-9 《新刻大明律例临民宝镜》中的“六赃指掌”与“五服指掌”

“指掌图”发展至清代,一些图表类律著仍沿用其名,但改图谱为表格形式,取其“了如指掌、一目了然”之意,如沈辛田撰的《名法指掌》、徐灏撰的《重修名法指掌图》;等等。此外,明后期的一些日用类书中也载有各类“服制图”,但大多由抄录宋人陈元靓撰的《事林广记》。此类日用类书后来传入日本并得到较好保存,如上田节藏的《丧服论》内就有《本宗九族二十五属之正服》,乃《大明律》律首中《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的日文翻抄版本。日本明治六年颁布的《律例纲领》 [241] 也仿《大明律》体例,于卷首附诸图,其中的《五等亲图》则与《大明律》中的《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完全相同。 Pu2itoAhHpu4S0lXESxyRzjKmUBopFZoqEb+Q88CNXVvv0PSl7wKOTyUmPAgVV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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