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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

由于古代早期流传至今的法律史料不多,因此,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包括图谱)的确切源头渺不可考。从现有已掌握的史料可知,法律歌诀的最早源头大致可追溯至汉代,因此,本书的论述也由汉代开始。

(一)由汉至唐:雏形初现

关于法律歌诀最早出现的时间,陈锐教授在经过一番认真搜集、整理与深入研究后认为,张斐《注律表》中对晋律特点的某些概括可视为正史所载法律歌诀之滥觞,其论及的20个“较名”已具备法律歌诀的某些特点。 [7] 其次,“较名”主要包括两类罪名:一是带有一定普遍性且贯穿整个律典的罪名,如“故意”“谋”“过失”等;二是日常生活中一些比较常见且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调整的罪名,如“不道”“盗”“贼”“诈”等。最后,对于法律歌诀晚出的原因,陈锐教授认为有二:一是直至晋代才开始有了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典——《泰始律》;二是须有熟习法律的律博士。作者认为这两者都是编撰法律歌诀所必不可少的客观条件,既有了《泰始律》,加之精通律学的张斐,自然就产生了法律歌诀。 [8] 其实,纵观由晋至清的各类法律歌诀,不难发现,编撰法律歌诀的主体,既有司法官吏,亦有幕友讼师,还包括其他职业的各类人群,熟习法律的律博士仅仅是具备编撰法律歌诀能力的主体之一。因此,法律歌诀的产生并不一定伴随熟悉法律的律博士出现,两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其实,在中国古代,歌诀记忆法很早便渗透到百姓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歌诀具有朗朗上口、便于记忆的优点,人们多采用歌诀来记录和传播一些知识及经验,因此,有关法律知识的歌诀自古便有。虽律博士自晋代始,但法典很早便已出现,因此,法律歌诀出现的时间实际要比张斐《注律表》中的20个“较名”更早。古人言:“公言古七言诗自汉末,盖出于史篇之体。” [9] 《史篇》,亦称《史书》,为《史籀篇》的简称。《汉书》《后汉书》等对其多有提及,论述多为相似,大体不过“史籀篇者,周时史官教学童书也” [10] 。清人康有为对《史篇》亦作了大量考证:“史籀一书,殆出。……春秋、战国之间,秦人作之以教学童。” [11] 即《史篇》乃汉代启蒙的识字课本。《史篇》的作者,史料多记载为宣王太史撰,如“宣王太史籀著大篆十五篇,与古文或异。至孔子书六经,左丘明述春秋传,皆以古文” [12] 。“二曰大篆,周宣王时史籀所作(著)。” [13] 等等。因《史篇》原书久佚,直至汉牍《史篇》的考古出土,才使世人得以窥见其真面目。出土的汉牍《史篇》根据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刘桓在其编著的《新见汉牍》中将其定名为“《史篇》一”和“《史篇》二” [14] ,本书亦以其划分为依据,但均非完本,且章数未见文献记载。据刘桓考证,《史篇》一为识字课本,最大序数为五十七,通过从云阳返乡的史者,叙述农村有广田大宅者、服徭役半道逃亡者、服军役无钱办装卖尽田宅者的不同遭遇,讲述了秦汉社会的一些真实情况。《史篇》二为汉代的宦学课本,最大序数为五十一,内容从天地形成、阴阳变化的天道说到人道义理,反映个人修养、家庭伦理道德,兼述冠礼、婚礼、丧礼,还叙述为君之道、为臣之道,如何作一个称职的官吏,等等。 [15] 《史篇》一和《史篇》二通篇均用四言韵语编成,文字通俗易懂,内容包罗万象,其中的《史篇》二就载有不少有关“丧服制度”的四字韵语,如下所示(其中“□”表示该字残缺):

父尊母卑,礼各有理,举□□己,毋擅游己,奉行法度,不得变改,过坐必趋,为机□□,隐语伏对,有命乃起,身供侍食,毋使儿妇,恶言咄啐,不加左右,母则先终,服基(朞)而止。 [16]

亲老终没,饮□足息,哭泣辟踊,悲毐凄恻,气竭而止,退却府(俯)伏,毁不灭姓,三日而食,制衣斩衰,持三年服,丧事乃言,非即坚墨, (飧)饭麤粝,容貇(貌)不饬,既塟(葬)祭祠,思墓(慕)毋极。 [17]

诸群兄弟,恩存不离,承事以礼,务别尊卑,恭孙(逊)□让,固执毋移,患祸痛 (忧),疾病相窥,开道(导)愚诚,扶将佒罢,毋尊赴□,而忽辗羸,闻恶绝灭,蔽匿瑕疵,丧服五月,必勉从险(俭)。 [18]

同宗总会,群兄弟子,属次流□,及妻父母,君丧贵臣,俊游朋友,缌麻三月,溉(既)塟(葬)而止。父位执下,夫服妇道,女已出嫁,降等一纪,丧事必勉,加厚祭祀,慎毋笑戏,矜庄为右。 [19]

嫂叔无服,不制亲疏,以兄弟故,资丧自如。义不通问,及与记书,往来皆止,无独同居,禁共簪差,饬箧籨盂,衣履巾□,粉镜欲殊,器臧各异,勿相舒,慎毋听视,察人妻夫。 [20]

女生外乡,成于它人,至其有行,□去二亲,年未十五,教以礼伦,义所不得,亲授传言,(端)悫清絜,毋窥牖门,傅母则亡,毋独东西,许嫁要系,不有厥身,廿(二十)适夫,为服三年。 [21]

男子八岁,学书文字,十五受经,问知奇异,廿而冠,行成人事,感系女时,在役五载,媒妁窥观,方乃纳采,问名卜兆,但告毋 ,三十亲迎,执绥降志,教以妇道,顺从人意。 [22]

妇人初入,专制财使,始而求深,即新如旧,将护家室,从次擅事,轻昜(易) (舅)姑,礼节不备,饬非谰,盗窃蔽匿,往来口舌,反复谩欺,承夫不谨,毋子绝字,义皆当弃,慎毋久置。 [23]

由上观之,所列内容其实就是将汉代的五服制度依次论述,均为四字一句韵语,每篇16句,共计64个字。出土的《史篇》二汉牍在外观上表现为每篇分三行,从右起前两行每行20个字,第三行则为24个字,该行最后8个字每个字之间距离很小,成为识别此书的一个特点。这种每篇64字韵语的体例风格,最早可见于《诗经》,其中四言为一句、共计16句、全篇64字的诗多达18首之多 [24] 。在西汉后期,其他作品中也曾出现过64字的韵文,如刘向 [25] 的《杖铭》,其中有一段就是有关为官任举的四字韵语:“历危乘险,匪杖不行。年耆力竭,匪杖不强。有杖不任,颠跌谁怨?有士不用,害何足言?薯蔗虽甘,殆不可杖。佞人悦己,亦不可相。杖必取任,不必用味。士必任贤,何必取贵?” [26] 此篇韵文64字,语简而内详,多为审案的经验总结与劝诫之语,刘向所著其他篇也多为此体例格式。再如,西汉扬雄 [27] 著的《廷尉箴》中就载有“五刑”的韵语:“天降五刑。维夏之绩。乱兹平民。不回不僻。昔在蚩尤。爰作淫刑。延于苗民。夏氏不宁。穆王耄荒。甫侯伊谟。五刑训天。周呂(以)阜基。厥后陵迟。上帝不孤。周轻其制。秦繁其辜。五刑纷纷。靡遏靡止。寇贼满山。刑者半市。昔在唐虞象刑。天民是全。纣作炮烙。坠人于渊。故有国者。无云何谓。是刖是劓。无云何害。是剥是割。惟虐惟杀。人其莫泰。” [28] 题名虽为“箴”,但实际是将早期的五刑制度作了详细介绍。此篇虽不如《史篇》与《杖铭》格式严谨,通篇均为四字韵语、共计64字的风格,但其实际也应属此体。汉代诸如64字韵文的作品还有不少,均可证此种文风在汉代应是一种流行,由此可知《史篇》二每章64的体例并非独创的。 [29]

由《史篇》二中的服制歌诀可知,“父尊母卑”是中国古代封建伦理观念“男尊女卑”在家庭中的最集中体现,因此,作者将其居首位,服齐衰,即五服中最重者。“母则先终,服基(朞)而止”指为先去世的母亲服一年的丧,即斩衰,用粗麻布制成,不缝下边的丧服,为五服中最重的一种,持三年服,服斩衰丧服三年。“丧事乃言,非即坚墨”指的是我国上古时期丧事有以墨涂面的礼俗,《孟子·滕文公上》载:“孔子曰:‘君薨,听于冢宰,歠粥,面深墨。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也。’” [30] “诸群兄弟”指同一宗族的同辈兄弟,即高祖为同一人中的“昆弟”及“从父昆弟”,服小功,《仪礼·丧服》所载:“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叔父之下殇,适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 [31] “同宗总会,群兄弟子”应指同一宗族(同一高祖)的同辈兄弟之子。“妻父母”指岳父、岳母,《仪礼·丧服》载:“妻之父母,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32] “缌麻三月”指五服中最轻的缌麻,服期三个月,《仪礼·丧服》注:“缌麻,缌布衰裳而麻绖带也。”若说《史篇》二中以韵语编撰的五服尚不属于国家法典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因此也不能将其归为法律歌诀之类。事实上,引礼入律、实现法律内容的儒家化虽由晋代始,但在此之前,古人“论古礼最重丧服”,且在中国古代,家族内部亲属的亲疏、尊卑关系素以“五服”论。 [33] 在汉代,五服虽未入律,但如若违背“五服”所规定的“纲常伦理”,按律拟罚,且其韵语内容与晋律中的服制规定无异,因此,也可归为早期法律歌诀的一种特殊类型。汉代以后,后世虽多将“丧服制度”绘制成图表,但亦有编为歌诀之举,如明初何广著的《律解辨疑》中载有根据8个“服制图”改编的服制歌,明末苏茂相辑的《新刻大明律例临民宝镜》中亦有“服制”歌诀。

同《史篇》一样通篇采用四言韵语编撰的另一部重要著作名为《苍颉篇》,此书是秦汉时期主要的文字学书兼课本,也是东汉许慎撰《说文解字》的重要数据源之一。 [34] 出土的《苍颉篇》汉牍所载为商周秦汉的词语,数量很多,或雅或俗,或为叙述式,或为罗列铺陈式,又包含新的意蕴。全书涉及天文、地理、政治、经济、法律、历史、生产等生活诸方面的知识。其中,涉及法律知识的韵语较少,主要有“诛罚訾(赀)耐”“寇贼盗杀,捕狱问谅”“父妪姁甥,葪伤蔑女,嫚捷隗丁,( )疑 圄,表□ ,律凡卯戌,阘践□朾” [35] 。但这些零散的四字韵语是与汉代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文有所对应的,如“窃盗”“捕狱”及“斗殴”,即表明其是以当朝法典为对象编撰的四言韵语,应将其视为早期的法律歌诀。

此外,汉代还有另一本广泛流传的通用童蒙识字教材,名《急就篇》 [36] ,又名《急就章》,西汉史游 [37] 编,“元帝时黄门令史游作急就篇” [38] 。《急就篇》在编成之后迅速流传,风行一时,成为其后600余年间的通行启蒙教材。至南北朝时期,史籍中仍有关于当时士人入学时学习《急就篇》的记载,如“六岁便求入学,家人以偶年俗忌,不许,遂窃其姊笔牍用之,未踰晦朔,遂通急就章,内外以为非常儿” [39] 。但至唐代,此书逐渐为《千字文》所取代。《急就篇》全书皆用韵语写成,姓名部分用三言,第三十二章至三十四章多用四言,主体内容皆为七言。全篇短短2144字,包括130多例姓名、400多种器物、100多种动植物等内容,几乎涵盖了汉代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谓无所不包,沈元形容该书是汉代“社会生活的一面明亮的镜子”。 [40] 按照南宋王应麟的分类,《急就篇》正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姓氏名字”,第二部分为“服器百物”,第三部分则为“文学法理”,即五官律令,包括职官、制度、刑罚等与政治有关的内容,其中的第二十七章至第三十二章就涉及法律知识:

远取财物主平均。皋陶造狱法律存。

诛罚诈伪劾(核)罪人。廷尉正监承古(先叶询)。

总领烦乱决疑文。变斗杀伤捕伍邻。

亭长游徼(叫)共杂诊(叶真)。盗贼系囚榜(彭)笞臋(臀)。

朋党谋败相引牵。欺诬诘状还反真。

坐生患害不足怜。辞穷情得具狱坚。

籍受证验记问年。闾里乡县趣(促)辟论。

鬼薪白粲钳釱(第)髠。不肯谨慎自令然。

轮属诏作溪谷山。箛(孤)篍(秋)起居课后先。

斩伐材木斫株根。犯祸事危置对曹(叶愁)。

谩(漫)訑首匿愁勿聊。缚束脱漏亡命流。

攻击劫夺槛车胶。啬夫假佐扶致牢。

疻(只)痏(洧)保辜謕(啼)呼号(豪)。乏兴猥逮诇(馨去声)讂(狷)求。

辄觉没入檄(亦)报留。受赇(求)枉法忿怒仇。

谗谀争语相觝(抵)触。忧念缓急悍勇独。

由上观之,全篇有关法律知识的韵语多以七言为主,间有八言或十一言,并于正文之后对每一句韵语予以注释,如“诛罚诈伪劾罪人”,注曰:“劾,胡得反,又胡 反。诛,责也。罚,治也。劾,举案之也。诈伪则责治,有罪则举案。【补曰】劾,推穷罪人也。汉世问罪谓之鞫,断狱谓之劾。” [41] “告劾”在汉代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汉初承秦不改,其吿反逮验,别入吿劾律,按晋志云言,魏分汉囚律为告劾律。再如,“欺诬诘状还反真”,注曰:“囚系之徒,或欺诈闭匿,或诬冤良善;既被考诘,穷治由状,乃归实也。” [42] “诘状”亦作“结状”,意指为出具表示担保或证明的文书,不见于先秦秦汉典籍。不难发现,《急就章》虽不如《史篇》与《苍颉篇》讲究体例的对仗工整,即通篇皆用四言韵语,但其对法律条文的归纳总结则比后两者要专业得多,大致与张斐《注律表》中的某些论述比较相似,虽然比较零散,但可初见明清时期法律歌诀的某些特征,因此也可视为法律歌诀的雏形。

至晋代,张斐(官至廷尉明法掾)和杜预(官至河南尹)分别为《泰始律》作注,两人所作之注经晋武帝批准后一并颁行,从而使律著具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张斐与杜预所作之注可视为官方注律,已具备官方立法的权威解释。但是,张斐的《注律表》对晋律的概括既有五言、七言,也有“四六”结构的骈体文 [43] ,并不同明清的法律歌诀那样采用统一的格式,如“生罪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复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论”,等等。 [44] 其中,论及的20个“较名”已具备明清法律歌诀的某些特点:

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45]

由上观之,20个“较名”具有对仗工整、前后押韵的特点,采用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盛行的骈体文体例,“赋、骈文基本以韵脚为句,少数以文意为句” [46] 。受魏晋时期盛行的骈体文影响,张斐《注律表》中的法律歌诀更多追求的是对仗工整、声律铿锵。其中,七言歌诀约为百分之八十,间有三句五言歌诀——“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穿插其中,最后再以四六俳句“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结尾,整段歌诀呈现的是体例不一的半自由式,这些是骈体文的典型特征。从韵脚看,既有押平声韵的,如“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又有押仄声韵的,如“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等。一言以蔽之,张斐的“注律表”体例不一,不利于诵读,这是雏形期法律歌诀应有的特点。

至唐代,产生了中国古代最完备的法典——《唐律疏议》。作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最古老、最成熟的成文法典,《唐律疏议》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当时曾经覆盖整个古代东亚,被誉为“东方的罗马法” [47] 。不难发现,《唐律疏议》较多地吸收了张斐《注律表》中的观点,如《刑法志》载:“张斐《注律表》以‘贼’‘斗’并列,而解贼为‘无变斩击’,可知汉律之贼杀伤即故杀伤。据前例,汉律故、斗杀人各至死;据后例,汉律故伤人加斗伤罪一等。凡此皆与唐律此条精神略同,足见唐律此条乃本自汉律。” [48] 在唐代,科举考试虽专设明法科,但应试者人数寥寥,白居易就指出,唐代明法之人奇缺。“法科:指明法科。《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凡诸州每岁贡人,其类有六:一曰秀才,二曰明经,三曰进士,四曰明法,五曰书,六曰算。……其明法试律、令各一部,识达义理、问无疑滞者为通。’卷四礼部尚书同。书、算亦称明书、明算,故明法科亦可简称法科。《通典》卷十五《选举·历代制唐》:‘按令文,科第秀才与明经同为四等,进士与明法同为二等。……自武德以来,明经唯有丁第,进士唯乙科而已。’……亦可见明法人才之缺。” [49] 其他科考皆不涉及法条,以致士子们法典不重视,自然就没有注释法典的专门人士出现,即便如此,唐代依然有少量法律歌诀流传下来。

另据宋人郑樵著《通志·艺文略》 [50] 中的“刑法·律”篇记载:“四科律心要诀,一卷。金科玉律,二卷。金科易览,一卷。赵绪撰。” [51] 即《四科律心要诀》、《金科玉律》与《金科易览》皆为唐人赵绪所撰。此外,赵绰还著有《律鉴》与《法要》,“《艺文志》:赵绰《律鉴》一卷、《法要》一卷。《崇文目》:《律鉴》一卷,无撰人;《法要》一卷,赵绰撰。按:《宋志》《法要》列于《律鉴》之下,据《崇文目》亦赵绰撰也。” [52] 《金科易览》(一卷),原释赵绪,亦作赵绰。《唐律疏议》亦有记载:“唐人书只赵绰金科易览。” [53] 后世多以宋人萧绪删本作唐人赵绪原本,《宋史·艺文志》载:“赵绪,崇文总目卷二作‘赵绰’。郡斋志卷八说:‘田氏书目有萧绪金科易览三卷,当是绰初撰一卷,绪删改析之为三尔。’” [54] 马端临的《文献通考》亦有相同说法:“鼂氏曰:崇文总目有唐赵绰金科易览一卷,田氏书目有萧绪金科易览三卷。当是绰初撰一卷,绪删改析之为三尔。” [55] 沈家本亦指出两版《金科易览》相差甚远,“赵绪《金科易览》一卷。《崇文目》、《玉海》六十七并云‘赵绰《金科易览》一卷’,《玉海》六十六又云‘唐赵绰《金科易览》一卷,《崇文目》萧绪三卷。’田氏《书目》:‘绪删析之为三。’《通志略》‘赵绪撰’。按:据《玉海》,赵绰之书,萧绪删析之,作赵绪者,疑误合二人为一也” [56]

赵绪的上述作品虽有史料记载,但多已缺失,因此,体裁与内容皆不可知。而宋明时期亦有同名的《金科玉律》,由十二句五言歌诀组成:“金科慎一诚,玉律贵原情;夫奸妻有罪,子杀父无刑;不杀得杀罪,流罪入徒萦;出杖从徒断,入徒复杖惩;纸甲殊皮甲,银瓶类瓦瓶;奴婢从良断,屠牛以豕名。”《金科玉律》流传甚广,《金科玉律解》就专为注解《金科玉律》而生,后世作品中多有记载,但均未标注作者。 [57] 唐人元稹言“意谓金科玉律,法律条文” [58] 即表明唐代已有专为介绍法律条文的“金科玉律”。宋人重音律,凡著书皆“以平仄四声为金科玉律 [59] ”,而体例不一,有骈体式,亦有宋词体。而宋明时期流传下来的《金科玉律》体例对仗工整,全文均为五言的整齐格式,且前后两段歌诀尾字均为平声韵。再者,“唐人书绝不闻语涉字母,宋中叶始盛传” [60] 。将三十字母增加为三十六字母始自宋代,观之《金科玉律》中并无六母(即轻唇音“非、敷、奉、微”),由此,可推测宋明时期的《金科玉律》应为唐代成书,再据《通志·艺文略》的记载可知其应为唐人赵绪所撰。

至唐代,法律歌诀基本已经定型为五言为一句、两句为一段的固定格式,这也是唐代法律歌诀相较于晋代法律歌诀最大的不同之处。张斐的注律表是平声韵与平仄韵兼有,《金科玉律》均为平声韵,且偶句尾字多以“ing”押韵,如情、刑、萦、瓶、名、明,仅惩字押“eng”韵。由晋至唐,法律歌诀逐渐由骈体文转为体例工整的诗歌体,时人言“唐人书虽极工,终不及六朝之韵” [61] ,也可说明唐人撰书更多的是讲究工整而非押韵,法律歌诀亦如此。唐宋时期以“金科”为名的律学著作不少,据《宋史·艺文志》载:“赵绪,金科易览一卷。刘高夫,金科玉律总括诗三卷。金科玉律一卷。金科类要一卷。” [62] 《历代刑法考》亦有类似记载,“《艺文志》:刘高夫《金科玉律总括诗》三卷,《金科玉律》一卷,《金科类要》一卷,《刑统赋解》一卷。并不知作者” [63] 。但都因缺失而不能判断是否也属法律歌诀,目前仅《金科玉律》存世,此书内容虽简短,但前后工整,诵读起来朗朗上口,十分易于背诵,已初具明清时期法律歌诀的特点。唐代法律歌诀受当时律诗盛行的影响,格外重视文体的对仗工整,逐渐将体例固定为五言格式,但在诵读的韵感方面就不如晋代押韵,相较于宋代的《刑统赋》,则比较通俗易懂,因此能够在民间得以广泛流传,但与明清的法律歌诀相比,浅显有余,专业不足。总体而言,由汉至唐的法律歌诀仍处于雏形期。

(二)宋元以降:雅俗并存

宋代的法律歌诀主要有两类,一是由官方注律的法律歌诀,以律学博士傅霖撰的《刑统赋》最具代表性。此书以《宋刑统》为注释对象,通篇采用歌赋 [64] 形式释律,文辞高雅,注重音律,体例主要采用骈文体的对偶形式,但内容晦涩难懂,有附庸风雅之嫌,适用于官僚阶层和文人雅士诵读。此书是史料记载的中国古代注释律学史中第一部完整的以当朝法典为注释对象的律注型法律歌诀。二是散见于民间日用类书中的法律歌诀,以陈元靓编辑的《事林广记》传播最广。此书中的“刑法类”中载有部分以白话文编撰的法律歌诀,通俗易懂,朗朗上口,十分适合百姓诵读,因此,在民间得以广泛流传。明后期日用类书无疑受到了《事林广记》的影响,于书中专设“律法门”或“法律门”,其中载有大量法律歌诀。清初讼师秘本又受明代影响,将散见于律著和部分日用类书中的各类型法律歌诀抄录到“诉讼门”中编著成书,并在讼师及幕友群体中广泛传阅。

宋代是史料记载最早将当朝法典要点编辑成歌诀的朝代。吴建璠指出宋人傅霖编的《刑统赋》是史料记载最早出现的一部律例歌诀 [65] ,其他学者亦有相同说法 [66] 。宋朝盛行宋词(即新体诗),十分讲究音律,以为歌唱之用,《刑统赋》 [67] 就是一部通篇采用歌韵形式且兼采宋词特点以解说《宋刑统》 [68] 主要律文的法律歌诀,撰者为北宋傅霖。但傅霖其人,似名不见经传,《宋史》未列其传,《中国名人大辞典》有“傅霖,宋青州人”“霖隐居不仕”。在宋代,名“傅霖”之人有二。一为宋诗人张咏之同窗傅霖,即“初,咏与青州傅霖少同学。霖隐不仕。” [69] 二是宋代律学博士傅霖,题为“左宣德郎”,北宋青州(今山东益都)人,傅荞之子,历任翰林学士、婺州太守。有关《刑统赋》的作者“傅霖”,南宋晁公武在《郡斋读书志》中对注解部分认为“或人为之注”存疑。有关史料记载《刑统赋》撰者为傅霖的文献较多。据王应麟撰的《玉海》卷六十六载:“傅霖《刑统赋》二卷,或人为注。” [70] 《刑统赋解》“序跋”载:“宋傅霖《刑统赋解》二卷,钞本。原书为大兴徐氏迻写之汉阳叶氏本,董绶金推丞得之,迻写一通,持以相赠。此书之源流,《四库总目提要》及诸跋已言之详矣。惟此注之为霖所自作,抑出自他人?则尚难确定。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刑统赋》二卷,皇朝傅霖撰,或人为之注。《玉海》六十六。引淳熙《中兴馆阁书目》之说同。”“《北宋》原缺。又《傅霖》原本作《傅林》,据《四库全书总目》改。” [71] 《刑统赋疏》“跋”载:“杨序云,傅霖氏赋《刑统》,设问答。是傅氏原注,元世尚多传本。此疏于第二韵《著而有定者》句下,第五韵《致伤亲畜产》句下并引有傅霖注语,为今本赋解所无,当确为傅氏自注之文,知今本《赋解》非出于傅也。” [72] “《艺文志》载:《玉海》:傅霖《刑统赋》二卷。或人为注。”“傅霖刑统赋一卷,杨渊刑统续赋一卷,《读书后志》云《刑统赋》两卷,或人为之注。入《述古目》,作《郗东原韵释傅霖刑统赋》,注‘钞’字。又《孟奎解傅霖刑统赋》,注‘钞’字。又杨渊《续刑统赋》” [73] ,等等。经陈锐教授考证,此书作者为律学博士的“傅霖”,而非“隐居不仕”的诗人“傅霖”。 [74]

《刑统赋》(元刻本)卷首载有元人赵孟 手书序:“是书流行,搢绅得之,罔有轻重出入之失。黎庶得之,自无抵冒触犯之辜。”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收录的《刑统赋》记载 [75] ,介绍此书是“周显德中,窦仪等因之作《刑统》,宋建隆四年颁行,霖以其不便记诵,乃韵而赋之,并自为注” [76] ,可知因《宋刑统》科条繁杂晦涩,难以诵读和记忆,宋人傅霖便将其重点律文提纲挈领,采用对偶骈文的韵赋形式汇编成《刑统赋》,并自行作注以解说律文含义。《刑统赋》开篇第一韵:“律义虽远,人情可推。能举纲而不紊,用断狱以何疑。立万世之准绳,使民易避;撮诸条之机要,触类周知” [77] ,即表明傅霖编纂目的。

《刑统赋》的独特之处在于是以歌赋的形式对《宋刑统》中的重要律条进行诵唱,开创了传播法律知识的新形式。宋人无论作诗还是著书,都十分追求平仄四声的音韵效果,以《刑统赋》第二韵中的部分歌诀为例,“累赃而不倍者三;与财而有罪者四;子孙非周亲也,或与周亲同;曾高同祖父也,或与祖父异;赃非频犯者,后发须累于前发;身自伤残者,无避亦等于有避” [78] 。可以看出,前后两句歌诀同出一条且体例格式一致,如“累赃而不倍者三”同“与财而有罪者四”均出自“刑律”中的“受赃”条,尾字“三”与“四”为平仄音,其余各条韵律效果相似。此条歌诀用词讲究,音律和谐,十分适合以歌唱的方式进行诵读。既为歌唱之便,合乐就必不可少,四异避自是牙音,三周犯舌头音,赃同等重唇音,非父发倍累轻唇音,曾亲伤邪齿头,高身是正齿,频与祖须是喉音,来日半舌半齿音。孟奎文言:“夫刑之有律犹乐之有律也。乐之律以求声气之和,刑之律以定赏罚之当,其有关于世道博矣。旧律学博士傅霖韵唐律为赋……” [79] 《刑统赋》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所有法律歌诀著作中将法律与音律合二为一中效果最好的,在歌唱之余又能宣传法律知识,可谓寓教于乐。杨一凡评价《刑统赋》使有司断案准确、平民百姓知法不犯、务使律典昭然于世之功用 [80] ,《刑统赋》虽为律著,但文学性极高,是以傅霖这样的律学博士所代表的精英阶层所创,主要为精英文化、官方话语所服务的法律专著,适用于官僚阶层与文人雅士诵读,囿于内容太过晦涩,显然不太适合寻常百姓普法之用。

徐道邻指出:“中国过去的朝代,官家所藏前朝及本朝的法典和法律书,要算宋朝为第一。” [81] 宋代留传至今的律学著作数量较多,种类丰富,除傅霖撰的《刑统赋》外,还有孙奭的《律音义》、郑克的《折狱龟鉴》以及“幔亭曾孙”所编的《名公书判清明集》;等等。即便如此,宋代仍未出现逐条注释当朝法典律文的律著,即使是傅霖的《刑统赋》,也不过是将《宋刑统》的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规定编为歌赋。 [82] 宋元时期是中国古代律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宋代以后各朝对《刑统赋》的众多注释直观地呈现出唐宋律学向明清律学的转型过程。宋元时期存留至今的《刑统赋》诸家注释至少有十家,形成了十种以上的注释本。其中不仅包含了对字词句的解析,还广泛引用律文、成案,甚至不乏被改编成歌诀之作,与明清律学作品的丰富类型十分相似。 [83]

《刑统赋》对当世及后世的律学注本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其后“注者不一家”,为此赋作解、增注、作疏的法律家为数不少,“复以历代刑书,惟在刑统,傅霖虽括韵语,然辞约义博,注者弗一” [84] 。宋、金、元各代都有其人,主要有:北宋东原郄乾祐为《刑统赋》所作的《韵释》;元人王亮为《增注》(即《刑统赋解》);元人孟奎所作的《粗解刑统赋》(一卷),又别本《刑统赋解》,不知撰人姓名,合于孟式《粗解刑统赋》之后,实则为二书也。别本《刑统赋解》为璜川吴氏藏钞本,董绶金得之,移写一通,持以相赠;元沈仲纬撰的《刑统赋疏》(一卷),江阴缪氏藏钞本,后有黄尧夫跋语。其书原本为黄氏旧藏,今归常熟瞿氏,此本从黄本移写者也;元人尹忠有《精要》;元朝至治时的程仁寿的《直解》《或问》;元朝至元时练进有《四言纂注》;元朝至正时张汝楫有作《略注》并见于明代的《永乐大典》中;金泰和时的李祐之著《删注刑统赋》。注《刑统赋》者,今世所传凡三本,一为郄氏《韵释》、王氏《增注》本,一为孟奎《粗解》本,一为此本等。这些作品皆散存于世而难以汇集刊刻和流传。 [85] 据清代法学家沈家本统计,仅金元时期分别为《刑统赋》作疏、增注、作解的释本就多达九、十种。 [86] 其中,以元人沈仲纬的《刑统赋疏》影响最大 [87] 。金人注释本以李元佐 [88] 的《删注刑统赋》最具代表性,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此书“癸丑春,其外孙刘君敬之出祐之《删注刑统赋》一篇,精约博综,首尾原委,有宗有趣,酌人情而归之中,不峭刻,不惨激,本之仁恕,真莅政之铨衡也” [89] 。据元魏初《故镇国将军太原李公墓志铭》记载,除《删注刑统赋》,李元佐还著有《刑名歌括》。 [90] “粹于律学,有《删注刑统赋》《刑名歌括》传于世。” [91] 由“歌括”二字可知,此书应是关于“刑名”的歌诀,因此也应属法律歌诀之类。囿于金代文献典籍极少流传下来 [92] ,故不得窥其具体为何种类型的法律歌诀,但至少可以证明金朝也是有法律歌诀存在的。

相对于文辞高雅的《刑统赋》,宋代民间亦有通俗易懂的法律歌诀。宋人陈元靓 [93] 编撰的《新编纂图曾类群书类要事林广记》(简称《事林广记》) [94] 中“刑法类” [95] 篇就载有不少法律歌诀,此书也是目前存世的中国古代最早的日用类书。“刑法类”篇涵盖了《宋刑统》中的常用律条,但每条律文的内容又很简略,类似于明清时期的便览简本,其特殊性在于,体例各异的法律歌诀穿插其中,有四言、五言、七言格式,还有二五、四六等俳句,不讲究押韵,主要详细介绍犯什么罪受何种刑罚,通篇采用白话文的释律方式,与《刑统赋》相较,属于通俗类的法律歌诀。以“五刑”为例,该条分为“笞、杖、徒、流”四类:

一、笞刑

十下决七十。二十至三十,决一十七下。四十至五十,决二十七下。

二、杖刑

六十至七十,决三十七下。八十至九十,决四十七下。一百,决五十七下。

三、徒刑

一年一年半,决六十七下。二年二年半,决七十七下。三年,决八十七下。

四、流刑

诸犯罪人年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笃疾、残疾不任杖者,每杖一下,赎至元钞二百文。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96]

由“五刑”各条可以看出,作者并没有强求每条律文都严格按照五言格式来编排,笞刑全为五言歌诀,杖刑和徒刑则是五言与二五俳句兼有,流刑则有小注和歌诀。通篇语言平铺直叙,内容言简意赅,因陈元靓编撰此类法律歌诀的目的在于普及法律知识,所以不会刻意强调对仗与押韵。诸如《事林广记》所载的法律歌诀与民间法谚有些许相似之处,徐忠明认为,法谚来自民间,因此有着更为浓厚和深刻的乡土色彩,也更能反映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法谚能够引导乡民表达他们的法律思想与诉讼价值,进而建构法律秩序。 [97] 有关法谚的比较分析,将于后文第五章第二节中进行论述,此处不再赘述。《事林广记》中的法律歌诀同法谚具有相同的功用,即侧重于表现寻常百姓的法律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形态,更适合居家日用。

明中后期,民间的日用类书多仿《事林广记》体制专设“律例门”(或“律法门”)或“法律门”,其中就散见各种体例、类型的法律歌诀,但内容多有重复。通过比较宋明日用类书中的法律歌诀,不难发现,明代的法律歌诀体例已逐渐固定,主要以七言形式为主,语言更规范,对法律条文的归纳也更专业,如《事林广记》中的“取受赃贿枉法”:“一贯至十贯,决四十七下;十贯至二十贯,决五十七下;二十贯至五十贯,决七十七下;五十贯至一百贯,决八十七下;一百贯以上,决一百七下。” [98] 发展至明后期的日用类书中,“取受赃贿枉法”演变为“平常人盗贼枉法赃”:“一贯以下杖七十,贯上五贯加等通,五十五贯三流止,八十贯绞枉法同。” [99] 而《事林广记》中的“取受赃贿不枉法”:“一贯至二十贯,四十七下;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下;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六十七下;一百五贯以上至两百贯,八十七下;两百贯以上至三百贯,九十七下;三百贯以上,二百七下。” [100] 发展至明代则被人们改编为“窃盗赃不枉法赃”:“一贯以下杖六十,贯上十贯加等诀,百二十贯止流三,不枉法赃同此诀。” [101] 宋、明时期日用类书中的法律歌诀多在民间广泛流传,能够反映底层文化,多具民俗性的特点。但其创作主体多不可考,一般也无法考证其具体出处和成书时间。从习惯法研究的角度来看,此类法律歌诀因其直接规定了罪名和刑罚,或具有习惯法规范的作用。 [102]

(三)明代:上绍宋元,下启清代

明代是我国古代律学发展的重要转型期。明代律学较之于前代律学进步很多:一是律学文献数量丰富;二是律例关系理论已经形成;三是形成了比较律学、应用律学、法律史学等律学分支学科;四是注释律学的注释体例、注释方法以及注释内容上有诸多创新之处。 [103] 明代律学作品存世较多,据何勤华统计,明代出版的律学作品多达101种 [104] ;张伟仁在《中国法制史书目》一书中收录了37种明代律学文献 [105] ;杨一凡主编的《中国律学文献》、《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以及《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等书中也收录了多本珍贵的明代律学文献 [106] ;但《明史·艺文志》载“刑法类”只有46种,其中还包括《大明律》和《御制大诰》等官方法令典。 [107] 在明代,私家注律受到朝廷的认可与鼓励,从而促使律学在明代复苏,各类注律成果层出不穷、蔚为壮观,具有影响力的释律著作有二三十种。 [108] 明代的辑注派、考证派以及司法应用派成果较为显著,便览派、歌诀派以及图表派等均已出现,但尚不发达,据史料记载,歌诀派的代表律著有《新刻读律歌》 [109] ,图表派的代表律著有《新刻大明律图》 [110] ,但都亡佚,故不能窥探其中之内涵。

与宋代的法律歌诀相较,明代的法律歌诀逐渐将体例格式固定下来,主要以七言形式为主,对法律条文的归纳也更加规范和专业。总体而言,明代的法律歌诀呈现的是片段式的形态,不完整,也很零散,与清代的法律歌诀相比,属于业余型法律歌诀。与宋代相近,明代法律歌诀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各类律学著作中的法律歌诀,如何广的《律解辩疑》,此书也是明代律学的开山之作;二是明中后期民间日用类书中散见于“法律门”或“律例门”中的法律歌诀,此类法律歌诀大多内容相同、重复较多,从中也可以看出受宋代日用类书《事林广记》的影响较大;三是散见于各类讼师秘本中的法律歌诀,既有根据当朝律典注释的律文歌诀,亦有分属于“硃语”、“珥语”以及“套语”中的有关断案经验或法律常识的歌诀。

第一类,各类律学著作中的法律歌诀,主要分为明初、明中以及明后期三个阶段。明初以洪武年间何广 [111] 著的《律解辩疑》 [112] 最具代表性,此书通过列举律文,再提出议曰、问曰、答曰、讲曰、解曰、又曰等形式,逐条注释并讲解《大明律》,基本保留了洪武年间制定的《大明律》原文。 [113] 从《律解辩疑》的结构体系来看,主要内容包括:律条目录名歌,金科一诚赋,本宗九族五服歌,妻为夫族服之歌,妾为家长族服歌,出嫁女为本宗降服歌,外亲服之歌,期亲服之歌,三父八母服之歌,六赃总类歌,照刷文卷罚俸例,《大明律》内条款,释文,《大明律》内五刑条目,正文名例律,后序。 [114] 与历朝多以图表形式将“服制”绘制成“丧服图”或“五服图”或“服制表”不同,何广以歌诀的形式编写了七段“服制”歌,其歌诀内容与体例结构是以《大明律》中的8个《服制图》为编撰范本。以歌诀释五服虽使注律方法变得多样化,但这一注律方法并未被世人广泛接受,由汉至清,“服制图”仍然是最常见的释五服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将“五服图”改编为“五服歌”,应属何广的一种创新。这种独特的将“服制”条采用歌诀释律的方法,不仅注释翔实,且为清代的歌诀类注律形式树立了范例,使律学的注释方法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 [115] 除“服制”歌外,在何广的《律解辩疑》还收录了“律条目录总歌”“例分八字西江月”“金科一诚赋”“六赃总类歌”等,共计11条法律歌诀。

表1-1 《律解辩疑》中的法律歌诀汇总

续表

续表

由表1-1观之,何广在《律解辩疑》中收录的大部分歌诀集中在“服制”条,与《大明律》中的8个《服制图》一一对应。由歌诀的内容可以看出,从《唐律疏议》到《大明律》,五服制度的内容形式、法律适用、功能地位均已经发生了变化。 [116] 此外,上述每条律文下的法律歌诀仅“例分八字西江月”为六言格式,“金科一诚赋”、“外亲服之歌”、“期亲服之歌”、“三父八母服之歌”与“武官服色歌”为五言格式,其余均为七言格式。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歌诀发展至明代已逐渐定型体例,至清代,律注型的法律歌诀则完全固定为七言格式。除对仗工整外,上述歌诀偶句尾字的押韵效果明显不如前朝,但更偏重于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与专业归纳,即以讲解律文为主,既有罪名又有相应的刑罚,最大限度地贴合《大明律》中的法律规定,内容虽简短但又包含了该条律文的重点,可供使用者直接用于司法实践当中。

至明中期,天顺年间张楷 [117] 的《律条疏议》 [118] 在明代诸多律著中也极具代表性。据《法缀》载:“本朝张公楷著《疏议》,则私所自成。故一遵朝制,不敢参附异同。”“中间考据沿革,详设问答,足述辨旨。” [119] 由此可知,《律条疏议》乃张楷根据自己的读律心得以及任监察官员期间的经验总结编写而成。在《律条疏议》中,也载有少量的法律歌诀,但大多只在“谨详律意”部分的开头偶有对句,如“无官犯罪”条:“犯有先后,罪有公私,一律以科,何将安措”;“官吏听许财物”条:“财虽听而未受,心已蔽而不明,秽迹虽未昭彰,临事岂无偏徇。” [120] 《律条疏议》中的法律歌诀不多,只有四言与六言两种格式,虽对仗但不押韵,对法条的论述也比较具象,更类似于官箴书中的劝诫语。

此外,除何广《律解辩疑》与张楷《律条疏议》这样的律学作品以外,还有其他类型的著作也颇具史料价值,如大致成书于明万历年间的《鼎镌六科奏准御制新颁分类注释刑台法律》,据其内容观之,此书应属司法实务性质的讼师秘本,不注撰者 [121] ,但学界鲜有提及者。全书分为四部分,依次为首卷、附卷、副卷、正文。首卷主要一一列举《大明律》中法律规定应当处以死刑的犯罪类型。附卷的内容主要有二:一是介绍各行政机构公文写作样本;二是以图表与歌诀并二为一的方式将《大明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绘成法律图谱。副卷对《大明律》中的总则部分进行分类解释。正文则据《大明律》七篇十三门的体例结构依次进行注释,随后提供告示、判语、俱招条例等公文样本,书后收录宋慈的《洗冤录》。 [122] 其中,副卷中仅有一首法律歌诀,即“六赃总类歌”(歌诀内容同何广《律解辩疑》中的“六赃总类歌”)。此书独具创新的地方在于首卷中载有图表与歌诀合二为一的法律图谱,通过仔细对比,发现陈永《法家裒集》中的“六赃课法”与“六赃撒歌”就是由此拆分而来。

至明后期,嘉靖年间陈永辑的《法家裒集》一书中也载有各类法律歌诀。《法家裒集》,一卷,陈永辑,苏佑题辞,嘉靖三十年(1551)唐尧臣刻。 [123] 据《四库全书总目》载:“法家裒集、无卷数,一浙江范懋柱家天阁藏本、不着撰人名氏。明苏佑题辞,称从史陈永,以是集见、曰司台司籍潘智手录。因命补缀、付之梓。则是编永所辑定矣。书中设为问答,剖析异同,颇得明慎之意。其论拒殴追摄人并罪人拒捕二条与唐律疏义相合,疑其尝见唐律也。” [124] 《法缀》介绍此书是“是集出内台司籍潘氏智之手,几十六则,中间诸歌法十,皆易按;及十六字例分,盖已括收入字中,又疏议亦增‘并’‘依’二字,义总不远;其‘招议指南’,亦常行所共晓者,惟‘律难引用’‘律颐断法’‘法家秘诀’甚精,虽或多前人之论,缕绪而综维之,不可以易而能构之也” [125] 。《法家裒集》主要包括六部分:第一,各类法律歌诀。依次为“宗服歌”“六赃课法”“六赃撒歌”“收赎纳钞赎罪歌”“妇人纳钞歌”“纳米赎罪歌”“迁徙歌”“诬告折杖歌”“故出入人罪歌”“杂犯歌”。第二,“例分十六字”,依次对“加”“减”“计”“通”“坐”“听”“依”“从”“并”“余”“递”“重”“但”“亦”“称”“同”16个读律关键字进行解释。第三,“律难引用”,分别介绍在46种情况下,如无法援引原罪律文的情况下该如何定罪量刑。第四,“招议指南”,主要为对诸条法律用语的解释。第五,“律颐断法”,主要以问答形式解释相关或相似法律规定,并比较相似罪名的异同。第六,“法家秘诀”,详细解释律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据《四库全书》载:“其书自宗服歌以迄法家秘诀,凡十五篇,或作歌诀,或设问答,期不失乎明慎之意,以为居官者一览易知云。” [126] 可知《法家裒集》开篇即为“宗服歌”,法律歌诀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表1-2 《法家裒集》中的法律歌诀汇总

续表

续表

由上观之,《法家裒集》同《律解辩疑》,于法律歌诀中首载服制歌,不同之处在于《律解辩疑》据《大明律》8个《服制图》编成7篇服制歌,而《法家裒集》仅“宗服歌”,但基本将五服中的宗族关系悉数囊括其中,歌诀中的“相关律”指的就是《大明律》,可知《法家裒集》也是根据当朝律典中的法律规定来编制歌诀的。再者,可以发现“六赃课法”与其他歌诀明显不同,它采用的是“十二地支”中“子、寅、丑、申”的顺序依次编排,反观紧接其后的“六赃撒歌”就是按照《大明律》中的相关法律条文改编而成,即什么样的罪名依其罪刑的轻重程度受何等处罚。其实,通过仔细对比,可以发现,“六赃课法”与“六赃撒歌”不过是由《鼎镌六科奏准御制新颁分类注释刑台法律》首卷“轮赃掌决图”中置于指掌之间的读律方法与法律规定直接拆分而来。此外,其中的“收赎纳钞赎罪歌”、“妇人纳钞歌”、“纳米赎罪歌”、“迁徙歌”、“诬告折杖歌”和“故出入人罪歌”与明后期散见于日用类书中的法律歌诀也是完全相同,《法家裒集》亦成书于明后期,至于谁是原创、谁是抄录,亦不得知。

第二类,散见于明中后期各类日用类书中的法律歌诀。因何广的《律解辩疑》成书相对较早,若将其与明中后期日用类书中的法律知识仔细比对,可以发现较多日用类书中“律法门”或“法律门”所载的部分法律歌诀与其“律条目录总歌”“例分八字西江月”“六赃总类歌”内容完全相同,仅变更了名称而已,如“律条目录总歌”更名为“律卷总目歌(或律卷总条钦名歌)”,“问拟总类歌”更名为“六赃拟罪歌”,“例分八字西江月”更名为“儆劝西江月(或‘附西江月’)”,等等。由此可知,明代的一些律学家的著作中所收录的法律歌诀与日用类书中的法律歌诀之间多有重合,究其缘由,大致因为一些日用类书中的法律歌诀本来就是司法官员编撰的,或者是司法官员们吸收了日用类书中的法律歌诀为己所用。正是律著与日用类书之间具有某种内在联系,即存在共通性,才使得明代的法律歌诀专业化水准不高,即便是律学作品中何广的《律解辩疑》中所载的法律歌诀也多为业余型。

相较于传统类书,日用类书出现的时间较晚,其发端于宋元之际,至明清呈现出繁盛之势。尤其是从明朝万历年间始,随着印刷术的推广,日用类书的编纂与刊刻蔚然成风。据流传至今的大量史料观之,明代日用类书可谓包罗万象、门类齐全,“凡人世所有,日用所需,靡不搜罗而包括之” [127] ,涵括蒙学类、尺牍类、商书类、法律类等诸多方面,书名则多以“万用正宗”“万宝全书”“万象全编”“万事不求人”“四民便用”“万民便览”“五车拔锦”等为后缀,能够直观地体现其集娱乐、休闲、实用于一体的特点。从内容上讲,日用类书多以编纂为主,相互抄录的现象比比皆是,彼此内容多有重复,因此独立创意的著作较少。其次,此类著作普遍种类繁多,独具风格,所编内容既有图文并茂的图谱,亦有运用歌诀方式改编当朝律典编成的法律歌诀,不仅改变了传统文献书籍的编排方式,对法律知识在民间的传播也能起到极大的推广作用。 [128]

明清时期的日用类书主要在民间流传广泛,刊刻质量大多不佳,且语言多白话,难登大雅之堂。基于实用的需要,诸多法律知识常散见于这些包罗万象的日用类书中,主要包括契约、讼学以及律学三大类,尤其在明中期以后,不同版本的日用类书通常会专设一门类刊载法律知识,一般称为“律例门”(或“律法门”)或“法律门”,其中所载法律知识因种类不同内容也有详有略。 [129] 载有这些片段式的法律歌诀,有的只有法律歌诀,如《新锲天下备览文林类记万书萃宝》 [130] 《新锲全补天下四民利用便观五车拔锦》 [131] 《鼎锓崇文阁汇纂士民万用正宗不求人》(另题《鼎锓崇文阁汇纂士民捷用分类学府全编》) [132] 《新刊招拟假如行移动体式》 [133] 《万用正宗分类学府全编》(另题《鼎锓崇文阁汇纂士民万用正宗不求人全编》) [134] 等;有的不仅载有法律歌诀,还有法律图表(主要为丧服图),如《新锲赤心子汇编四民利观翰府锦囊》 [135] ;大多日用类书中仅载有少量且内容多大同小异的法律歌诀,如《新锲燕台校正天下通行文林聚宝万卷星罗》 [136] 《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 [137] 《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 [138] 等。以上所列明代日用类书中所载的法律歌诀大多内容相同,无外乎“律卷总目歌”“例分八字西江月”“平常人盗贼枉法赃”“窃盗赃不枉法赃”“问拟总类歌”,等等。上述列举的诸多日用类书虽书名不同,但编撰的方式却是大同小异,且内容多有重复,只是偶互有出入,此外还有艾南英 [139] 《新刻艾先生天禄阁汇编采精便览万宝全书》、赵植吾 [140] 《新刻四民便览万书萃锦》、刘子明 [141] 编《新板全补天下便用文林玅锦万宝全书》、李光裕 [142] 编《鼎镌李先生增补四民便用积玉全书》(又名《鼎镌赞廷李先生增补积玉全书》)、彭应弼撰《鼎镌大明律例法司增补刑书据会》 [143] ,等等。此类作品虽种类繁多,但多稗贩味尤浓厚,即便存在相互抄录之举,不同书之间的相似内容中仍多有歧出。

上述所列日用类书中,成书于明末崇祯年间的《新镌官板律例临民宝镜》是一部重要的明代法律文献,极具史料价值。此书由明末名臣、曾任刑部尚书的苏茂相 [144] 编著,郭万春(生平不详)注,王振华(生平不详)梓行,潘士良 [145] 不仅为其作序,且评价颇高,“是书也,字字笺释,句句注解。加以审、参、断、议、判、示,凡临民典则,莫不毕具,一开阅自明。如对镜自见,此书真为镜矣。官宦必镜,以断狱讼。考吏必镜,以定殿最。掾吏必镜,以备考试。书办必镜,以供招拟。业儒必镜,以科命判。检验必镜,以洗无冤。庶民必镜,以知趋避。此镜亦宝矣,其共珍之。因端其额曰‘宝镜’” [146] 。可知苏茂相编撰此书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地方官吏临民治事所需,乃司法实务的经验总结与治事宝鉴。此书共十卷,首末各三卷,书前有明思宗崇祯五年(1632)大理寺卿潘士良序以及为政规模论、七杀总论、六赃总论、收赎钞图、科赃则例、招议须知等名目。正文主要注释《大明律》及归纳总结官员临民的各种规范,编排体例为每页两栏,上栏辑居官临民之要法与程式,内有新官到任要览、吏部示谕新进士、谕民各安生理示、违禁取利示、新奇咨案札付、吏部严禁私揭咨、丈量不均田地咨、清狱牌、新奇散体审语、新拟招议体式、新颁教民榜文、新编刑统赋等目;下栏载大明律例,加以注释,每条后附有关例令并设拟罪情作成指参、审看、批断、评判、议拟、告示等范式。书后有宪纲、官守、部约、洗冤平冤无冤录等多目。此书卷五至卷九中,载有审语19类234件。其中,包括多位主审案件官员的判词以及府院的批语驳词,所列案件涉及人命、婚姻、犯奸、盗贼、抢夺、诬告、吓诈、凶杀、匿名、产业、坟山、钱债、赌博、衙蠹、僧道、彝偏、杂犯等诸多方面,笔墨着力点则集中于各类“刑事”。而《新刻大明律例临民宝镜》中的法律歌诀主要集中在首卷中,依次为“五服指掌歌”“本宗五服歌”“外服歌”“议得规式歌诀”“照出次序歌诀”“发落歌诀”“沿边地方歌诀”“沿海地方歌诀”“笃疾发残名目歌诀”“免引充军歌诀”“律不准首歌诀”“不准家人共犯歌诀”“诬告折杖歌”“收赎歌”“故出入人罪歌”“工价罪赎歌”“文官服色歌”“武官服色歌”。 [147]

五服指掌歌

与己同辈之妻室,减夫二等可相从,族曾祖父母缌麻,曾玄侄孙三月服,曾玄孙妇服减尽,嫁出尊卑降一服。凡以丧服论罪者,人多虽晓旧。制有诗词并管见,荃蒂各有歌调,实繁于记诵,今纂捷歌使学者易明。

本宗五服歌

期亲伯叔父母,兄弟嫡子妇同,众子嫡孙与侄,姑辈侄女在室,大姑堂叔姊妹,众子妻同众孙,侄妇嫁姑姊妹,巳侄女嫁亦然,小功伯叔祖姑,堂伯姑侄从兄,兄弟妻同孙妇,姊孙女室皆同,缌麻族曾祖叔,族兄姊妹从侄,堂姊孙女堂姊妇,堂兄弟妇众孙妻,姊孙妇与曾姊孙,巳侄玄孙一样服,小缌女辈出嫁后,减室一等更不差。

外服歌

外姻小功服,外祖姨舅同,缌麻表兄弟,岳婿外孙然。

由上观之,《新刻大明律例临民宝镜》中亦有服制歌诀,内容虽与何广《律解辩疑》及陈永《法家裒集》不同,但主旨思想大体一致,因三者皆是依《大明律》中的服制规定改编而成。其中,“五服指掌歌”并不全是歌诀,前半部分为七言歌诀,后半部分则是对编撰此歌诀的说明,歌诀取“指掌”之名,则与讼师秘本《新刻大明律例临民宝镜》中的“五服指掌”相同,并无指掌图,可推测此歌诀或许并非作者原创,有可能同陈永《法家裒集》一样乃抄录他人著作中的内容再稍作变动而来。再者,“本宗五服歌”全篇皆为七言歌诀,有二十句之多,而“外服歌”只有四句,且皆为五言歌诀,明显与该书中其他名目的法律歌诀大不同,法律歌诀发展至明中期基本已定性为七言体例,只偶有讼师秘本中的法律歌诀会采用五言形式,此书除“外服歌”其余皆为七言,显然不符合全书风格。并且,除三篇服制歌诀以外,其余法律歌诀如“议得规式歌诀”“照出次序歌诀”“发落歌诀”“沿边地方歌诀”“沿海地方歌诀”“笃疾发残名目歌诀”“免引充军歌诀”“律不准首歌诀”“不准家人共犯歌诀”“诬告折杖歌”“收赎歌”“故出入人罪歌”“工价罪赎歌”“文官服色歌”“武官服色歌”都可以在日用类书中找到同名歌诀,且内容完全相同,《新刻大明律例临民宝镜》成书于明末崇祯年间,相比有的日用类书成书时间较晚。由此可推断,此书所辑法律歌诀或许也是抄录他人成果而来,并非原创。

总体而言,上述列举的日用类书中的法律歌诀大多分布于“法律门”或“律法门”(律例门),且大多内容相同,一般不外乎“律卷总目歌”“例分八字西江月”“平常人盗贼枉法赃”“窃盗赃不枉法赃”“问拟总类歌”“监守自盗赃歌”“坐赃歌”“收赎歌”“妇人纳钞歌”“迁徙歌”“五刑条律”“纳米歌”“刺字不刺字”“纳纸不纳纸”“金科一诚赋”“为政规模节要论”等。其他日用类书中则载有“招由体段歌诀”“议得规式歌诀”“照出次序歌诀”“发落歌诀”“沿边地方歌诀”“沿海地方歌诀”“笃疾发残名目歌诀”“问囚看视歌”“免引充军歌诀”“律不准首歌诀”“不准家人共犯歌诀”“诬告折杖歌”“故出入人罪歌”“工价罪赎歌”“县用行移各式”,等等。但“刑伤歌”则一般分布于“相法门”,多与刑事命案中的尸伤检验归为一类,上述所列歌诀内容如表1-3所示。

表1-3 明代日用类书中的法律歌诀汇总

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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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观之,所举日用类书中的法律歌诀,除“刺字不刺字”与“纳纸不纳纸”采用自由式体例,“诬告折杖歌”与“故出入人罪歌”为七五俳句,“纳米歌”与“金科一诚赋”为五言格式,其余均采用七言。所列歌诀除“问拟总类歌”和“发落歌诀”的歌诀数量超过二十五句以外,其余各篇中的歌诀短则三句,多者不过十几句,且尽量使偶句尾字押韵,如此,读起来极为朗朗上口,加之内容言简意赅,十分适合作为民间百姓普及法律知识之用。此外,上述法律歌诀大多名称与内容相同,仅有少数名称不同而内容相同的情况,如在大多数存有法律歌诀的日用类书中称之为“律卷总目歌”的法律歌诀,在《新锲天下备览文林类记万书萃宝》则易名为“律卷总条钦名歌”,实则内容完全相同。陈锐教授将上述日用类书中的片段式法律歌诀归为三类:一是总括型,即对法律知识的特点进行总括性说明,如“律卷总条款名歌”“金科一诚赋”“为政规模节要论”等;二是劝谕型,即劝诫世人勿轻易兴讼,如“警劝西江月”等;三是律注型,即与律条契合度较高,能够起到注释律条作用,比如“犯奸律歌”等。 [148]

第三类,散见于各类讼师秘本中的法律歌诀,包括判词“硃语”“套语”以及“珥语”中的四字法律歌诀。据不完全统计,明代流传至今的讼师秘本数量较多,且种类繁多,主要有:嘉靖年间叶氏撰的《鼎刊叶先生精选萧曹正律刀笔词锋》;嘉靖末年至万历初年间豫人闲闲子订注的《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又名《新刻校正词家便览音释萧曹遗笔》);万历年间无名氏的《新锲法林金鉴录》,竹林浪叟撰的《新锲萧曹遗笔》,题西吴空洞主人辑的《胜萧曹遗笔》,清波逸叟编的《新刻摘选增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崇祯年间无名氏的《新刻法家须知附奇状集》;不注时间的有无名氏的《萧曹遗笔》,无名氏的《新镌订补释注霹雳手笔》,无名氏的《鼎锓法丛胜览》,徐昌祚辑的《新镌订补释注萧曹遗笔》,卧龙子编的《新刻平治馆评释萧曹致君术》,醉中浪叟辑的《法林照天烛》(又名《法林烛照天》),江湖逸人编的《新镌音释四民要览萧曹明镜》,读律斋主人辑的《法家秘授智囊书》,补相子颖以氏著的《新镌法家透胆寒》以及乐天子编的《鼎锲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狱奇编四卷》,等等。 [149] 但是,上述作品多不详撰者且没有标注成书时间,故无从考证其具体出处。

龚汝富指出,所谓讼师秘本就是指幕友讼师为方便工作,对常用的律例条文、成案以及公文程式予以记录并重新整理,并附上自己的实践经验总结。朝廷称讼师“专教唆词讼者也” [150] ,所著之秘本为“构讼之书” [151] ,时人对其也多持鄙夷之态,“讼书古不传,或言当在名家,或言当在纵横家,然大半鄙浅,不能历久”“近又有萧曹心书、彻胆寒、铁木犁、霜毫写心等书,语极猥很,览其文意,乃必败之道,不知何以能行也” [152] 。可见创作此类著作的主要目的在于追求诉讼判决的胜算而非传播法律知识,即其功利作用非常明显。明清讼学是中国古代法学知识之一是一门撷取《大明律》《大清律》重点法律条文、提高刀笔珥语的状纸书写技巧及融合判例判牍中的案例的学问 [153] 。讼师秘本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三:一是内容简明扼要,语言通俗易懂,能够满足幕友讼师工作以及寻常百姓日常学法之需,如《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中的“律总括歌”就将《大明律》的体例门类及其所属主要法律条文以七言歌诀的形式进行了高度归纳总结:“六律枢要属名例,吏律职制公式异。户律有七首户役,田宅婚姻仓库事。课程钱债于市集,礼律祭祀并仪制。兵律宫卫军政随,关津厩牧邮驿继。刑律名条首贼盗,人命斗殴并骂詈。诉讼受赃诈伪来,犯奸杂犯捕亡结。终之断狱凡十一,工律营造河房意。律共四百六十条,学律之人须熟记。” [154] 再如《新刻法家新书》(又名《三尺定横法家新春》)中的“律法总歌”则以五言歌诀的形式将“刑律”中经常遇到的某些罪刑用简短的二十句歌诀全部概括其中:“谋挖平人冢,惊魂杖八十。发冢见棺椁,杖百流三千。假若见尸首,绞斩不可避。无头贴与状,问著绞罪拟。畜肉若灌水,与米插沙比。小论物异殊,一体杖八十。损人一牙齿,该问七石米。坏却一眼睛,杖百徒三拟。若还双眼损,杖百流三千。此系成笃疾,家私分半取。” [155] 。二是讼师秘本一般都是秘密传播且取名玄秘,多不注成书时间,如上述所列江湖逸人编的《新镌音释四民要览萧曹明镜》等。三是各书之间相互抄录颇多以致内容多有重复,即原创性较低,如《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中的“律总括歌”到了《新刻摘选増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中则更名为“六律总括歌”,但内容却完全相同,仅在七门的每一门字中标注圆圈符号以示醒目。再如,《新刻法家新书》中的“律法总歌”到了《法林照天烛》中则取名为“律例总歌”,但内容完全相同,连篇尾的“法家以律为主,稽古条目三千,至刘惟谦等以四百十有六条之中删定百四十有一条”也照搬无误。一言以蔽之,同日用类书,明清讼师秘本中的法律歌诀相互抄录频繁造成内容多有重复的情况十分常见,各书之间重复之多以至于无法考证其歌诀的真正作者、具体出处及创制时间等。

除补相子颖以氏著的《新镌法家透胆寒》以外,其余各讼师秘本或多或少都载有法律歌诀。张伟仁先生在《清代的法学教育》一文中认为《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卷》甚至被视为明末清初讼师秘本之通称,是刑名幕友应该研读之书。 [156] 《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卷》,又名《新刻校正词家便览音释萧曹遗笔》,豫人闲闲子订注。此书大约在明代嘉靖末年至万历初年间就已开始流传,对明清时期的讼师秘本以及日用类书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此书中的硃语、珥语、套语与文例等在内的语言与技术,都可以在明中后期的部分日用类书中找到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例如,“忌箴歌”“词讼体段法套”与“附结段尾附遗”就被《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悉数收录,“分条硃语”“硃语呈状”“珥笔文峰”“体式活套”“前段后段”“缴段截段”则被《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完全照搬。再如,清人不注撰者的《新刻法笔惊天雷》“法律门”中的“婚姻珥语”“人命套语”“商贾珥语”“户役珥语”等诸多珥语和套语则与此书只有个别字句有些须差异而已,等等。 [157]

表1-4 《新刻摘选増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中的法律歌诀 [158]

续表

续表

本书以《新刻摘选增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为分析对象,主要在于此书刊载的法律歌诀内容详实、种类丰富,从法律歌诀的角度出发,比较具有代表性。《新刻摘选増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清波逸叟编,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刊本,典藏于日本东京内阁文库。此书共四卷,每卷均以“上层、下层”两栏式编排,卷首有作者自序,题为“折狱明珠引”。

前文已述,《新刻摘选増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中的“六律总括歌”实则抄录《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中的“律总括歌”而来,而“金科一诚赋”则直接将宋元时期民间广泛流传的《金科玉律》照搬而来。“纳赎则例歌括”与“八字须知”则是据《大明律》中的《附纳赎例图》与《例分八字之义》改编而来。而各“硃语”则是依次按《大明律》“吏、户、礼、兵、刑、工”各门中须重点关注的法律条文编成四言歌诀。此外,作者于一卷下层的“十段锦欸次·一曰硃语”中对“硃语”的具体适用作了详细说明:“几立此段,必要先将事情起止、前后精细议论明白,按事而立此硃语,或依律或借意,必要与第八段截语相应,始称妙。” [159] 作者指出若要发挥“硃语”的最大作用,应与第八段的“截语”配合使用,紧随“硃语”之后,作者便对“截语”作了详细介绍,“乃一状中之隐断务要,句句合局,字字精奇,言语壮丽,状申有此一段名曰门闭状,府县见之。易为决断无此一段名曰开门状,人犯窥之,易为辨变也。都中之状不可闭门,恐上司难辨。上司之状,不可开门,恐人犯乘隙,瞰入有变。大抵作状之讼不可忒开门,亦不可忒闭门,惟半开半闭者始称妙手。” [160] “截语”是状词中比较精彩的语言,可以很好地展现作状之人的笔锋,如“设果真盗,何不送官?若果非盗,何故诈钱?”“城狐不殒,宪造民殃”,等等。诸如硃语类的法律歌诀虽然言语简短,但基本已经概括出撰写词状所必须注意的法规要点,如需更为详尽的指导性文字则需要于其他著作之中找寻。即便如此,此类硃语仍显太过简省,几乎将《大明律》中的绝大部分须重点关注的法律条文一并省略,因此也使得其在司法方面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

曾宪义等对明清时期的讼师秘本作了评价,称其创制是一个实践经验与诉讼理论不断丰富以及诉讼案件素材不断积累的过程,尽管各家讼师秘本之间的内容多有重复或高度雷同,但讼师秘本集中体现了民间讼师的辩讼智慧,是对经验与素材的提炼和结合。 [161] 讼师秘本独具特点的地方在于讼师善于总结诉讼理论并编成歌诀式的诉讼秘诀,易读易记。一般地,能够接触或是购买讼师秘本的读者群体,普遍文化层次并不是很高,有的甚至目不识丁,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对书籍在可记忆方面的要求就远高于其实用价值。以歌诀形式编排法律条文,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讼师秘本更加偏重于“术”,内容虽简略但实用性非常强。由于短于理论分析,讼师们采取了其他方式来展示其优势之处,即把律例中有关讼师理论的精义浓缩为歌诀体的告状秘诀。讼师秘本使用歌诀的方式对法律知识进行重新建构,使之摆脱了律文晦涩难懂、佶屈聱牙的局限,从而成为一些熟能生巧的辩术,如讼师秘本中的《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卷》《新锲萧曹遗笔》《新刻摘选増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等。讼师秘本将乏味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浅显易懂且更适合百姓诵读的法律歌诀,更易于理解和记忆,这对于法律知识在民间的传播与推广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可以说,此类法律歌诀能够拉近法律与百姓的距离。将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知识用歌诀的形式编写,朗朗上口,不仅有助于法律知识在民间的推广与传播,还能强化法的教育功能,对于培养讼师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素养以及指导司法实践亦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与宋代的法律歌诀不同,明代的法律歌诀文学色彩逐渐弱化,主要以契合法律条文为主,专业性较强,对法律条文的归纳也更规范。此类法律歌诀既有罪名也有相应的刑罚,是一种可供司法官员在日常审案中直接使用的法律歌诀,也可作为民间普及法律知识之用。虽然明代的法律歌诀仍然属于片段式,不够专业,也很零散,但其已初俱清代专业型法律歌诀的某些特点,如体例固定,以七言为主,法律术语与当朝法典契合度高,更重视法律的适用等。吴蕙芳曾对明清不同时期的数十种记载法律知识的日用类书做了校对,认为“至于法律知识的刊载,仅限于明代版本及清代前期三十二卷本的民间日用类书中……发展至清代前期的三十二卷版本中,内容即大幅缩减到法律条文只有纵容妻妾犯奸、亲属相奸、良践相奸、官吏宿奸、奴及雇工人奸等部分奸淫条文的保留;刑罚则仅存五刑的简单介绍而已,……而到清代后期的二十卷版本中已不见此一门类的刊载。” [162] 从明后期到清前期的日用类书以及讼师秘本中的“律例门”“律法门”及“诉讼门”等载有法律知识的门类发展至清后期甚至彻底消失。 JLPqvOFz5hwHHkWNtCnVTncvkZ6dnS1kBglLLN1E4vAAIWCmgEEzRTbemWKzZq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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