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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前置化的基本理论

众所周知,古典自由主义刑法是以国家—个体的二元对立为逻辑基础加以建构的,其最为根本的价值取向在于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免受来自国家的不当侵犯。在古典刑法理论体系中,罪刑法定、法益保护、责任主义等一系列基本原理共同构筑起国家刑罚权的行使边界。其中,根据法益保护原则,犯罪的本质和刑法的任务分别限于对法益的侵害与保护。因此,古典刑法以保护传统的个体法益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物理空间的社会秩序等历来被公认的集体法益的结果犯为中心(包括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状态)。然而,晚近以来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趋向表明,立法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突破了传统刑法所坚守的传统法益与结果本位主义,而将刑罚处罚范围扩展到大量新型的超个人法益领域以及传统法益侵害的前阶,从而形成了刑法保护的前置化或早期化现象。本章主要探讨刑法前置化的基本内涵、立法类型与驱动因素等基本理论问题,以期揭示刑法前置化概念命题之来龙去脉及其理论与实践全貌,并为本书的研究思路和逻辑框架之展开奠定基础。 DcIi3XvWlDvKP7rdUnxpFAjz7pG1RqgAojCf6QX+E98h5xQk/HflW8VYSqa8W1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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