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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部分法学院校的商事法学课程设置与发展

一 学科课程的交叉、融合与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相关课程介绍

建构体系化的法学知识不能脱离于中国独特的法治体系,甚至可以说后者为前者设定了基本规划、为前者的发展注入了强劲之动力。编纂和实施的《民法典》不只是对民法的知识体系进行了充分的整合,同时推动了民法知识体系的完善。经过民法典编纂,民法相关的体系积累、知识积累得以重构,知识体系的融合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尤其是与经济发展、社会运行、文化构建之间实现了更为密切的融合。这对于整个法学学科来讲,都发挥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在其影响下,从商法到行政法,再到社会法,也在不断走向融通整合。具体到商法学界,学术界也在长期呼吁编纂统一的商事通则,依此体系化商法的制定和推行。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理论发展与民法学理论发展密不可分。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的课程设置为例: [31] 商法学研究方向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部门法内容。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包括经济法总论、财政税收法、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涉外经济法。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学科课程部分交叉,呈现融合与发展的趋势。

(一)商法学研究方向介绍

人大法学院自20世纪80年代起即在国内率先开设了商法总论、外国民商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课程。商法学方向已被确定为国家文科重点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要学科,具有显著的学科基础优势和学科综合优势。商法学方向在下列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商法总论

本方向在国内(及港台受聘教学中)率先开设商法总论课程,本方向研究人员撰写了国内目前仅有的两部关于商法总论的著作和教材,该教材在国内教学科研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并被广泛使用。本方向的研究人员目前正在进一步深化对于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拟作出适合于我国商法各部门法发展要求的商法总论研究成果。

2.公司法学

本方向20世纪90年代初即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及港台联合教学的研究生开设公司法课程,本方向研究人员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著作和相关教材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影响,并长期参与《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立法活动。目前正在进一步深化对公司法理论的研究,计划于近年来作出具有前瞻性和理论研究性质的公司法研究成果。

3.证券法学

本学科方向在国内证券法教学科研中居于领先地位,在国内(及港台受聘教学中)率先开设了证券法课程,招收证券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并专门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国内40余家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开办证券法的培训班,讲授相关课程。国内首部证券法著作《证券发行与交易》(该书已再版5版)就是由本方向人员完成的,并进一步编写了首部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发行与承销》与《证券交易》,此外本方向的研究人员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监管制度的著作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

4.票据法学

本方向在国内率先开设了票据法课程,20世纪90年代初即出版了中国票据法的专著,在中国票据立法改革后又率先编写出版了票据法教材。本方向的研究人员计划对中国票据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作出具有前瞻性和符合国际票据交易惯例的研究成果。

5.海商法学与保险法学

本方向人员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率先在国内法律院校中开设了海商法及保险法课程,并撰写出版有关海商法的教材6部,有关保险法的著作6部。

(二)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及相关课程介绍

经济法学主要研究方向有经济法总论、财税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等。

1.经济法总论

本方向是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所做的基本工作,是力求对经济法涉及的各基本问题做出科学、透彻的阐述,以期对中国新时期法学的发展有所建树。内容主要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等。当前研究的侧重点包括:(1)研究立足于调整对象的经济法基本定义,提高并确立经济法学的科学性。(2)以主客观统一作为法的部门划分标准,论证经济法作为法的部门和学科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3)在经济法与其他法部门的关系方面,当前着重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论证在公共经济管理领域,经济法与行政法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经济管理的内容与行政控权的关系。(4)立足于经济法部门,研究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在科学研究中摒弃泛经济之法观念,尽管不反对其作为日常生活中的观念和用语。(5)基于公有财产关系主导的现实,研究公有主体普遍角色错位和经营管理不善的治理,确立责权利统一的经济法原则,将经济责任制作为中国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的现代经济法。本研究方向既有的和将要取得的突破,是将泛经济之法渐次精确为有特定研究对象的成熟法学学科,用短短的二三十年走完传统学科百余年乃至数百年的建设历程。

2.财税金融法

本方向是关于财政、税收、金融等法律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已经在税法和银行法基本理论、中央银行制度、财税金融法与国家宏观调控制度、财税金融教学体系等方面取得成果。结合改革实践,通过进一步研究,有望在财政权、税权、预算法制、地方税法体系、所得税完善、费税改革、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政策性银行立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调整、农村金融法制建设、证券法制完善等方面取得突破和创新成果。

3.企业和公司法

企业是一国各种社会关系的缩影,其组织与运作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息息相关,本方向研究注重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和法社会学的方法,有望在企业和公司法研究中形成一种新的风气,使这方面的教研更贴近社会经济实际。本研究方向的特色和优势,是超越传统法律部门划分,以经济法的理念,融企业与公司、“公”(法)与“私”(法)、历史与现实、实践性与研究性为一体,整合各类企业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开展教学。国外的企业法教学,英美法系的一般是按公司、合伙,或另单设商事组织法,大陆法系一般是按商法、民法,或另设公司法,分别设置教材及安排教学,也可能单设合作社法课程,但都不涉及国有企业法;中国原先的企业法教学,是将国有、集体等企业法与公司法分开,又将公司法与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等“三资”企业法分开,且缺乏适用于各种企业的总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法制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以公有主体投资经营为主、国有企业多为普通竞争性企业的实践,又结合世界范围内国有企业和合作社等非典型企业也日益以资本关系为主导、与公司形式相结合的趋势,经济法学科改革企业法教学内容,要旨就是将各种企业融为一体进行阐述,并设总论探求资本企业和企业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及其与非典型企业的关系,以收提纲挈领之效用。本方向研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1)企业和公司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合伙、事业、合作、法人、有限责任等的关系、揭示其本质;(2)中国由政权直接操办经济事业的传统、“裙带资本主义”和建立现代企业法律制度问题;(3)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4)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理论和实践研究;(5)企业法人资本制度和法人治理研究;(6)英美法系的公司秘书制度、驻会审计制度和外部董事及其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7)董事义务和小股东保护研究;(8)上市公司和证券法研究;(9)国有企业、公司的法律制度;(10)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研究;(11)关联企业制度研究;(12)有限合伙与创业型企业、风险投资制度研究;(13)企业、出资者或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厂长)、职工、中介及服务机构、政府及其部门等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研究;(14)破产和企业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4.竞争法。竞争法是西方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法在西方出现的主要标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持公平、稳定、有效的竞争秩序,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实行经济管理的重要目标。因此,加强竞争立法就是各国经济立法的重点。从狭义上讲,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广义上,竞争法还拓展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在教学科研中,本学科点对下列问题进行了探索:(1)竞争法的性质、地位和特征;(2)各国竞争政策及其背景;(3)各国竞争理论及其运用;(4)各国尤其是德国、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竞争立法;(5)竞争法与经济法、社会法的关系;(6)反垄断轨制的立法模式;(7)反垄断的法律属性和价值取向;(8)反垄断与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9)国际反垄断对策研究;(10)中国反垄断研究;(11)竞争法律责任和执法机构等。

二 法学课程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彼此促进与发展

(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金融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简介 [32]

1.人才培养特色

“法学+金融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是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新文科”建设背景下,依托西南政法大学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学和重庆市重点学科应用经济学开办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项目,体现了西南政法大学“法金融合”人才培养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具体的培养特色有:一是充分发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应用经济学的学科优势,开展“法学+金融学”跨学科专业交叉融合教育,培养既具有法学专业思维又具有金融学专业技能的创新型、复合型“双料”人才。二是实施“通识教育+跨学科”培养模式。低年级实施通识教育与专业基础课程教育,高年级实施宽口径跨学科专业学习新模式。三是学生能够获得法学专业学历,同时获得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培养的学生既可以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又可以参加金融行业相关资格考试。

2.人才培养目标

本项目立足法与金融交叉融合的学科优势,根据“坚定理想信念、扎实理论功底、系统专门知识、良好职业能力”的一流人才培养要求,切实贯彻“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培养理念,聚焦于培养具备法学和金融学复合知识背景、适应金融市场法律业务拓展需求,能够在司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风险防控机构从事法与金融关联工作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3.专业课程设置

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和通识必修课外,本项目同时设立法学、金融学以及法学和金融学融合三大核心课程板块。

法学板块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总论、民法学、刑法学分论、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等。

金融学板块课程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会计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统计学、财政学、计量经济学、金融学、金融市场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证券投资学、金融风险管理、国际金融、公司金融(双语)、互联网金融等。

法学和金融学融合板块课程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国际金融法、金融监管、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法律实务等。

4.学生就业去向

本项目培养的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有法学和金融学两大专业领域。法学专业领域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服务机构从事金融法律工作;金融学专业领域可在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金融监管与实务工作。

(二)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简介 [33]

1.成立背景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并以人们未曾想见的速度、广度和深度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这为社会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也为全球法治领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2017年9月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正式成立未来法治研究院,聚焦新一轮科技革命为法学领域带来的挑战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法治前沿问题,积极促进法学与当代科技发展及司法实践的紧密结合与交融汇通,建构对科技革命带来的新问题具有回应能力、对中国法律实践和法律体系具有解释力、对国际学术发展具有影响力的研究和教育平台。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目前拥有多名具有跨学科背景、海外留学背景、学缘结构多元的优秀学者。他们的研究方向涵盖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人工智能与法律规制、平台责任与平台监管、金融科技与技术驱动型监管、网络犯罪与网络安全、智慧司法理论及技术等重要领域。

2.发展规划与使命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将通过举办主题研讨会、前沿讲座、专题读书会、课程改革、建设实验室、对外交流等多种机制,探讨新技术变革所涉及的法学理论和法学问题分析框架及研究方法,针对新技术革命对法治提出的挑战给予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层面的回应,探索掌握新技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致力于成为新技术与法律紧密结合的研究平台,成为未来法学领军人物的孵化平台,成为面向世界法学界、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合作平台,为新技术相关国内、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储备,服务于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

三 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相互促进与发展

法学教育是一门培养法律人才的教学模式,旨在培养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法学实践课程是完成专业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我们通常将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等同于法学实践课程,法学实践课程的基本概念是探究教学改革的开山之石,法学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结合是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必经之路。法学专业是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要求进行理论联系实际为目的的社会实践。

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物权法、法理学、法制史、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等部门法。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法律专业知识储备的高质量法律人才,为法律实务的开展奠定理论基础。

实践课程以培育实践人才为最终追求和主要的教学目标。法学实践课程要传授处理法律实践的能力、方法、程序、技巧给学生,帮助学生熟悉相关的程序,掌握相关的知识,具备相关的能力。通过理论、实践两种教学方法的互相平衡,求取学生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共同塑造。实践课程可通过安排学生到一线司法机构、审判机构、执法机构、律师事务所见习展开,也可基于客观情况,统一组织学生到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和学习,依此进行实践育人。除此之外,还可安排学生在寒暑假展开社会实践;在校内,举办模拟法庭活动,教师对这些活动予以指导,进行点评。社会实践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参加公开审判,做好案件纪实;参加疑难案例的讨论,撰写分析报告;参与现场勘察,附录勘察笔录;等等。实践教学与理论课程、书本知识教学不能等同,也不能把法律社会实践与实践教学等同起来。当然,课堂教学侧重于理论知识、书本知识的传授、灌输,但课堂教学中也可以进行实践教学。物证技术实验、摄影实习、案例分析讨论,也都能在课堂上进行,学生在获取教师提供的案例之后,分析归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关键证据点以及从细节入手取得证据,归纳证据链以及学会质证技巧,这一学习过程本身就是由抽象到具体的实践教学阶段,学生的自主建构取代了被动的灌输教学。老师不再是满堂灌的“唠叨”,而是在法律实践中化身“智囊”,成为学生办理案件的引导者。实践课程的开设使学生在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即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把所学专业知识付诸实践,巩固、夯实专业知识,同时提升实务能力。在这一过程中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利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问题。

法律是抽象的、概括的,理论则是具体的、复杂的,要将抽象的、概括的法律规则上升到法学理论,就必须联系实际,结合具体事例进行实践教学,从法律中提炼理论,用理论推动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实践课程为法学理论创新提供源头活水。这一点在程序法的研究方面更为显著。程序法的研究工作是不可能纯凭作图、笔记来完成的,具备实战经验的法律职业者对此更有发言权。加强实践教学,结合案例、联系刑事侦查取证、结合法院庭审现场来进行讲授,介绍司法机关如何审查、认定证据,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如何形成合法的证据链条,从而使抽象的程序法规则形成体系,学生能够对证据学理论予以理解,广泛搜集论点、资料,博采众长。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人启动了课程体系改革,构建了“讲授课”“练习课”“实践课”“研讨课”“技能课”五大课程板块;建设法律诊所、模拟法庭、跨学科与交叉学科、实务专家讲坛、海外杰出法学家等新型课程模块;开设创业法律实务、创业+互联网金融等系列课程;共建网络法学、互联网金融、企业并购、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大数据与司法舆情分析等跨学科、交叉型系列课程,实现教学内容推陈出新。修订再版经典教材,不断推出新学科、交叉融合型教材,形成“教材—资料—习题—案例—法规—电子资源库”立体化教材体系。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能够把所学的各科理论知识直观地运用到实践中,慢慢打通理论课程,通过这样的学习方式,无论是对理论课程的学习还是实践课程的学习都大有裨益,也能促进二者的融合发展。


[1] (晋)陶潜《咏荆轲》:“商音更流涕,羽奏壮士惊。”商,五音(宫﹑商﹑角﹑徵﹑羽)之一。

[2] 《春秋左传·昭公元年》:“昔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阏伯,季曰实沈,居于旷林,不相能也。日寻干戈,以相征讨。后帝不臧,迁阏伯于商丘,主辰。商人是因,故辰为商星。”

[3] (南宋)郑樵《通志·氏族略》载:“唐尧封帝喾之子契于此,传十四世至成汤,灭夏而有天下,以商为国号,后商被灭于周,子孙以国为氏。”

[4] 《英汉双向法律词典》,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 《史记·殷本纪》:“契兴于唐、虞、大禹之际。”(西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页。

[6] 张国键:《商事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页。

[7] 张国键:《商事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5页。

[8] 《21世纪汉英经济实用词典》,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912页。

[9] [意] F.卡尔卡诺:《商法史》,贾婉婷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3页。

[10] 何勤华主编:《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5页。

[11] 范健:《当代中国商法的理论渊源、制度特色与前景展望》,《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

[12] 参见任先行《商法原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版,第868页。

[13] 参见陈醇《商法原理重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14] 参见[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15] 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16] 范健:《编纂〈中国商法典〉前瞻性思考》,《广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17] 参见范健《商法探源》,《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

[18] 范忠信、叶峰:《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3年第5期。

[19] 《商法调查案编辑员陈述意见》,1909年12月21日。

[20] 《上海将开商法讨论会》,《申报》1909年12月18日。

[21] 《上海商务总会商学公会两会合词报告》,《申报》1909年12月20日。

[22] 《预备立宪公会报告》,《申报》1909年12月20日。

[23] 《讨论速记录》,《工商会议报告录》第二编“议案”(议决案),1913年版,第44—47页。

[24] 《讨论速记录》,《工商会议报告录》第二编“议案”(议决案),1913年版,第48页。

[25] 参见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96页。

[26] 参见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页。

[27] 《禀政事堂等请修改商会法及商会法施行细则》,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28] 条文内容可参阅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206页。

[29] 参见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116页。

[30] 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6—217页。

[31] 相关资料参考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官网、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经济法治网、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等。

[32]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s.swupl.edu.cn/zyjs/304004.htm,2021年10月6日访问。

[33]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官网,http://lti.ruc.edu.cn/sy/yjyjj/index.htm,2021年10月8日访问。 lvx1mR+QFHGQ208EK5oVRaHHCPeMkl2i7NpUMrnCwmfSk9JYsAMiYDgC0hTt9t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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