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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商业是一种极为古老和久远的文明现象,一般认为是在出现生产剩余的同时而产生各类物品在不同人群或个体之间的交易与共享,满足彼此之间的生活与生产需求,从而开启资源配置。这种交易或者交换现象,主要来自地理和资源禀赋的差异,但是不同的地理条件和政治环境却可能影响商业秩序,进一步影响不同地区具体的商法制度。地中海商业文明与西欧和北欧地区商业文明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塑造,推动了欧洲商法的形成与发展。地中海商业文明与丝绸之路商业文明的互通有无,则推动了过去近三千年历史的商业文明交流。太平洋岛屿、非洲、美洲则与地中海、亚欧大陆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通过商业往来推动了彼此文明的交相辉映。时至今日,这个过程仍然在继续和深化,全球各地的人民通过商业文明满足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很多专事商业的人士,既有腓尼基、粟特等民族,也有中国古代从事商业活动的“商”部落等,还形成过斡鲁托克、马帮、合伙、公司等类型的商业组织。工业化进程加速扩张了商业的规模,全球已没有任何一个民族能够完全脱离商业活动而生存;数字化等现代科技则正在加速重塑现代商业组织的形式。

全球范围内,商法具有高度的类同性,彼此借鉴是历史中的常事,但是不同国家的商法依托于自己国内的法律体系。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然而如何理解和构建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困扰法学专业学生、教师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问题。中国《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然而《民法典》毕竟无法对所有市场经济的问题进行调整,需要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与其他法律协同调整方能实现《民法典》的法治使命。民法的基础性地位,不仅体现在商法、经济法需要在《民法典》的体系框架内才能发挥各自的调整功能,还要求商法、经济法在基础理论层面与民法学方法论实现衔接与协调。 35Ns8wDB67hcacZJDXjiBGNbe8NcGYx8NKyOgW1QtOKpMxLJM3poTvbNPeCTsf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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