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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商事法的理念、价值与原则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商事法理念根植于马克思主义理论

一 商事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

当代中国商事法与西方传统商事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西方传统商事法以私人产权为核心,以商人自治为基本原则;深入剖析中国当代的商事立法,归总其首要的立法原则、适用原则,可以概括为维护公益。这些展现在制度层面的差异,反映了理论渊源的不同。中国当下建立的商事法学理论体系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是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理论层面上的中国化转换。具体来讲,传统商事法体制的核心是私权,当代中国对此予以了彻底的突破,并基于本国国情,构建起具有自身特色的、完整的商事法律体制和商事立法体系。

首先,比较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和其他国家的商事法,归总双方的共性和差异,有如下所得:世界各国的商事法都支持一般性商事领域,私主体的主体资格;都赞成并高度认可依法治国,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法也有自身的诸多特殊之处。其一,在承认行政机关监管身份的前提下,也授予公法主体相同的商事经营资格;其二,认可商事财产渊源的多样化,从私人财产到公共财产再到国家财产,均能转化成商事财产;其三,包括金融、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三个方面;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法更注重实用性,未颁行统一的商法典,以单行商事法的形式颁行适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法可以归结为:以公私混合主体为一般的基础,以法律的监管和行政监督相结合为保障,以公私并存的财产制度为特色,以金融、信息产业以及知识产权为主要的内容,是一个注重商事活动实际需求的商事法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法在制度上实现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互协调发展的一个创新,并且构造了多元主体制度,同时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的一个战略规划,创造了逐步推进、以点带面的商事法律发展模式。

据此,以兼具公有和私有主体为特色的中国商事主体制度,衍生出了由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民营和外资控股、参股及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形成的多元主体创设的企业组织形式。相应地,中国独特的商事主体机制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不断的延续,根源于多元主体所创设的多样而且丰富的企业组织形式。而这样的商事法律模式以及极具中国特色的商事主体制度,正是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同时是在实践中将中国的实际国情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

二 社会主义商事立法具体制度的建构路径

中国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指导,对所移植的商事法制度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同时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法的形成进行了理论上的指导。除了改革开放初商事法制度的创立时期外,在其后整个商事法制度的不断发展时期,中国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借鉴、吸收、改造传统商事法,突破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框架,破除教条,从实践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未来社会发展趋势的商事法制度。

(一)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传达的精神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中国的商事法学理论研究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时,必须始终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

(二)保持国际性的同时坚持其自身的国内性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对此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活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1] 《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资产阶级社会,而是资产阶级在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表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商事法学研究,首先必须以社会为基础,既要关注国际社会的动向,更要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生活实践,在遵循商事法国际性的同时,也要着重体现出商事法的国内性。

(三)商事法学理论研究需要关注交易实践

商事法以市场交易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商事企业关系是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之一。马克思对于该调整内容产生的必然性和客观规律有过这样的论述:“一方必须得他方同意,必须以共同的意志行为才让渡自己所有的商品,占有他方所有的商品。他们必须互相承认私有者的权利。这种权利关系——不管是不是依法成立的,它总归是在契约的形式上——是一种意志关系,并在其中,反映出一种经济关系来,这种权利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也就是这种经济关系规定。” [2] 由此,交易便带动了商事契约的产生,所以说,在探究以商事契约为调整对象的商事法的一般规律和具体规则设计的商事法学的时候,就必须随时关注并且紧跟商事交易实践发展的动态,同时坚持商事法的发展性和实践性。

(四)合理对待商事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差异

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近代商事法与民法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在欧洲中世纪时期,肇始于罗马法的民法因为日耳曼人的入侵而遭到停滞,商事法在该时期从比较零散、杂乱的习惯法发展成了比较有系统的成文法,中世纪后期罗马法复兴就和在商事法的保障下快速发展的商业具有紧密联系。马克思指出,“当工业和商业(刚开始在意大利,之后在其他的国家)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又立即得到恢复并取得威信”。 [3] 所以,民法和商事法是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的,学习和研究商事法应该正确地认识民法和商事法在历史上就具有的关联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商事法的阐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本体论、认识论以及方法论上的指导,掌握这些理论有助于从根本上保障我们对商事法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bDzeYJZME0uNBNke6ZvQpCRe/wyL5yPHCUuDYJpmraOdgtXs4FSBVZnu216/4/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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