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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治理的变迁历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社会治理变迁大体经历了四个具有不同特点的阶段,即“革命型”社会治理、“管控型”社会治理、“管理型”社会治理和“治理型”社会治理。这四个阶段相互联系,体现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变革需要,不断深化并改进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

一 “革命型”社会治理阶段(1949—1956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由于中国“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特点,社会治理主要体现在家族和地方族群的自我管理以及国家对民间的管理。其中,“家族和地方族群依赖于宗法制度和传统,国家(政府)对民间则采取恩威并施的专制政治制度的统治方式”(卢汉龙,2015: 9)。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逐渐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与社会高度合一(冯仕政,2021)。至1956年,中国社会迅速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伴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开展,社会治理展现出“革命”的特点,即“改造旧社会,建立新中国”。

(一)基层社会的组织化建设

基层是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就注重通过创办农民学校、农运训练班、工人夜校等,开展农民运动、工人运动来进行基层社会的动员与改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个时期的根据地、解放区,也积累了通过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手段来改造农村社会的经验。这些革命年代的治理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伴随着新政权的建立和巩固推向了全国。

在城市,新政权管理城市社会的基本思路是把基层控制和管理分为两大系统:单位人和非单位人(即社会人)的区分(张济顺,2004)。在人数上,社会人的比例大约在60%(毛丹,2018)。对单位人,新政权延续“革命”传统,以“单位制”整合进各类党政、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而对社会人,则通过“革命”的方式改造旧的组织体系(如保甲制),建立新的组织体系(街居制),由此在建国初期的城市社会大体形成了“街居制—单位制”的社会治理模式。

街居制的管理对象是社会人,主要指城市社会中无工作单位的一般居民,涉及家庭妇女、摊贩、商人、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接管城市开始,中国共产党就宣布废除保甲制度,但在具体行动策略上对保甲人员“先用后换”。第一步是命令原保甲长“看守”原保甲,从而为派出干部、居民组长替换保甲长争取时间,同时训练街道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替换原保甲人员(毛丹,2018)。第二步是组建“街居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然叫法不一,但全国很多城市陆续都出现了街道组织和居委会组织。在1954年以前,全国各城市的街道组织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设街政府作为城市基层政权,如武汉市、大连市、郑州市、太原市、兰州市、西宁市。二是设街公所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市或市辖区的派出机构,如上海市、天津市,以及江西、湖南、广东、山西等省的一些城市。三是“警政合一”,在公安派出所内设行政干事或民政工作组,承担有关工作,如北京市、重庆市、成都市(华伟,2000)。从溯源来看,城市居民委员会最早起源于各类和基层公共生活有关的自治性组织,如清洁卫生委员会、自来水管理委员会等(卢汉龙,2015:37)。1950年3月,天津市最早建立了称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 同期,武汉市部分街道建立了居民代表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当时,居民委员会的定性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政权组织下面的“腿”,但实际上新政权为了有力地推行各项任务,居民委员会的人、财、物都受政府安排,这样既能巩固新政权的基层基础,又能方便了解居民的社会生活需求。在正式制度安排上,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虽然全国的街居设置工作实际上于1956年才基本结束,但是这两个条例的通过和颁布本身表明街居制的完整模式在1954年年底已正式获得国家法律形态。在制度特征上,街居制是替代改造保甲制、建设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结果,表现出“双间接机制”,即“基层群众通过居委会间接民主,国家通过居委会间接统合基层社会”(毛丹,2018)。

单位制度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根据地时期形成的对党的“革命队伍”的特殊管理体制。所谓“革命队伍”是以中共党员为核心的公职人员群体,党群团体、军队、政府机构和公营企事业单位是“革命队伍”组织的不同职能部门。依照个人职务和资历定出不同等级的供给标准,对“革命队伍”中的成员实行供给制,供给范围逐渐扩展到衣、食、住、行、学、生、老、病、死、伤残等各方面。供给制下的个人私生活空间极其狭小,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均完全依赖于“公家”的分配,几乎没有任何选择余地。一个人只要参加“革命队伍”中任何一个单位,便成了“公家人”的一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革命干部中实行多年的供给制逐步改成了工资制,但由“公家”把“公家人”包下来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却通过单位制度的普及而进一步扩张(华伟,2000)。这一时期的单位制尚处在形成时期,国家一方面尽力消灭市场关系并用行政手段控制资源的分配,另一方面又让单位承担起劳动者永久性就业和福利的责任。同时,“就业场所的党组织和行政当局不仅是劳动过程的管理者,而且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实际代表了党和政府”(路风,1989),从而确保了单位的“革命性”。

在农村,新政权管理农村的重要方式是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向各地下达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标,全国范围内的合作社运动兴起。据统计,1953年12月,全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1.5万个,其中高级社15个;而到了1954年,农业生产合作社激增到11.4万多个,其中高级社200个。1955年批判“右倾”之后,初级社转为高级社的高潮来临,许多互助组和个体农民直接并入高级社。到1956年年底,全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75万个,其中初级社21万个,高级社54万个;全国96.3%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比约88%(卢汉龙,2015: 285)。这标志着农村地区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村地区农业合作社的治理模式,将绝大多数的农民集合在“合作社”这样的集体组织中,实现了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统一组织生产。

(二)政治运动形塑社会秩序

在以“街居制—单位制”“合作社”进行基层社会组织化建设的同时,新政权通过一系列的群众性政治运动,打击黑恶势力,改造不法分子,净化执政环境,形塑基层社会秩序。这类运动主要有:镇压地主恶霸;镇压反革命运动;反特肃谍斗争;取缔反动会道门;禁毒、禁赌;禁娼和改造妓女;识字扫盲运动,等等。通过上述全国范围内的政治运动,新政权极大地激发了群众的革命热情,树立起中国共产党和新政权的崇高威望。

总体上,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通过上述措施领导“社会革命”,基本完成了基层社会结构和生态的革命性改造,帮助中国人摆脱了那些来自传统的阶级阶层结构、组织制度、文化意识等的束缚(王小章,2017: 70),从而“革命”地重塑了基层社会治理的状态。

二 “管控型”社会治理阶段(1957—1978年)

到1956年年底,中国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革命”任务,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从1957—1978年,中国建立了以严格计划管理为主要特色、政社合一的治理模式,该模式的核心构成包括人民公社、单位制、街居制和户籍管理(张来明,2018),呈现为“管控”特色的社会治理。

(一)人民公社

1958年,中共中央开始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单位的转型。195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小型农业社适当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当年7月,河南省遂平县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人民公社——嵖岈山人民公社。8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提出要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建立农村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人民公社。 全国迅速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到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农户数的99%以上,短短3个月,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卢汉龙,2015: 285)。

人民公社不仅是“政经合一”的混合型组织,也是当时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其特点是“一大二公”。所谓“大”,是其组织规模比原来的农业合作社要大得多,当时每个公社平均有4797户农户,相当于原来的28个农业高级合作社的组合,其建制范围大体上是传统行政地域的“乡”;所谓“公”,是其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高。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管理,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小队相当于原来的初级社(卢汉龙,2015: 62)。

在城市,受农村人民公社运动影响,1958—1963年也出现了城市人民公社的短暂试验。1958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城市人民公社——红旗人民公社。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正式提出城市人民公社的问题,肯定城市人民公社是“改造旧城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城市的工具”,是“生产、交换、分配和人民生活福利的统一组织者”。1960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批示》提出“对于城市人民公社的组织试验和推广,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这促成了建设城市人民公社运动的高潮。1960年7月底,全国有19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1064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人口达到5500多万人,占这些城市人口总数的77%(卢汉龙,2015: 274)。不过,1960年8月,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后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调整国民经济,城市人民公社的发展基本停止下来。1961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要求:“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工业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的城市人民公社,不能合在一起。已经合在一起的,必须分开”,这促使城市人民公社走向解体。196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城市可以根据条件恢复正常的区/街行政机构,标志着城市人民公社正式结束(王均伟,1997)。

(二)街居制

在短暂的城市人民公社之后,全国各地城市的管理架构恢复到原来的街居体制,即在区以下的基层,重新建立了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街居制的主要功能是组织和管理非单位居民的生活,与城市人民公社时期相比,只有少量的经济功能,如有一些小型的加工厂和经营点,以更好地安置社区的闲散劳动力。不过,恢复中的街居制到了1966年即被打断。“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政治建街”的口号下,街道一级也成立了街道革命委员会,还按照军事化的管理模式在下一级建立连、排、班等组织,取代和冲击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各类革命委员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上(卢汉龙,2015: 276),与此前街居制设立的原则和目标相去甚远。

(三)单位制

虽然有城市人民公社运动的短期冲击,城镇地区在这一时期基本定型了和行政管理体制紧密结合的单位制,这是和农村人民公社类似的将政治、经济、社会组织合为一体的“全能型”组织。单位统管职工甚至其家属多方面的劳动和生活安排,单位也往往拥有自己独立的居住社区、学校、医院和其他服务机构,职工工作、生活的一切都可以在单位内部解决。职工对单位是一种依附状态,单位掌控了职工的资源和机会,“一旦社会成员进入某一工作单位,那么他基本需求的满足与实现以及在社会上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地位就有了最根本的保障”(李汉林,2007)。

通过单位这一组织单元,国家将治理的触角延伸到单位内的每一位职工,资源也通过单位进行配置。在政治上,每个单位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都由干部和工人这两大政治身份的人群组成,单位通过设置健全的党群组织作为政治动员的主导力量。通过单位,党和政府可以运用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大规模地组织各项政治运动(何海兵,2003)。在社会生活中,住房、子女入托就学、副食品补贴、医疗保障等,都需依托单位得到解决。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与其在什么单位工作密切相关。在个人发展上,单位掌握着提干、入党、出国进修等机会,结婚、离婚、旅行、住宿,都需要有单位开具合法身份的证明。单位内部有极大的自给自足性,而单位之间又缺乏自由流动的制度化渠道,因此每个单位成员的生活空间相对稳定和封闭。人们成为单位的成员,意味着“在公共体制中获得了位置,并得到相应的权利资格”(张静,2019: 3)。通过“国家—单位—个人”的链式结构,党和政府以单位为治理单元履行社会治理职能。

(四)户籍管理

建立户籍管理制度是这一时期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1958年之前,人口可以自由迁徙,户籍就地登记。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称《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严格区分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严控农业人口迁往城市,其中第10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较之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上述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增加了迁入地的限制。此前户口能否迁移,关键看迁出地的审批意见,而1958年之后,迁移决定权在迁入地的国家企事业机关或户口主管机关(卢汉龙,2015: 214)。有研究认为,1958年出台《户口登记条例》至少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为了社会稳定,《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农民自由进城就被视为“盲流”,可采取行政强制性方法“遣返”至户籍所在地;二是适应当时的经济社会状态,国家以户籍管理为基础,最大限度地阻止农村人口进城,形成了城乡隔离的身份制度(卢汉龙,2015: 76)。这样,对农民自由进城严格控制就以户籍管理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此后,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集中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原则,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又出现了户籍迁移的逆城市化 现象。

总体上,1957—1978年,农村基层社会以“人民公社”制度施行社会治理,农民被组织选进人民公社;城市基层社会则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以基层地区管理(“街居制”)为辅的“单位制—街居制”管理体制。 在城乡之间,则建立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严控城乡间的人口自由流动。通过上述制度,国家实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控制和整合,建立起“类军事化”的组织制度和管理方式,农民被限制在公社的土地上,职工被限制在单位的体制中,以“管控”的方式达到了社会稳定和巩固政权的目的。

三 “管理型”社会治理阶段(1978—2012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战略转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人民公社、单位制逐渐瓦解,为适应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基层社会治理从放松“管控”开始,逐步向现代社会“管理”接轨,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等议题也不断被纳入改革议程。

(一)基层社会的管理体制改革

自1958年开始实行的人民公社制度,将中国广大乡村编制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三级组织。同期,城市企事业、行政单位被组织成结构严密的单位行政系统。公社和单位,既是生产的单元也是社会治理的单元,对组织成员具有管控、提供生活保障与公共福利的功能。上述带有严密管控特点的基层组织体制,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瓦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地区推行生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自然解体,人民公社体制已不适应生产承包责任制的要求。1979年,四川省广汉县的南阳公社最先在全国重建了乡政府,取消了人民公社。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改革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并确立农村基层政权为乡(镇)。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步骤地实行农村政社分开的改革,恢复乡人民政府体制。在乡级以下,将原来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改建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全国范围内的人民公社改制全面铺开。至1984年年底,全国各地建立了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卢汉龙,2015: 287)。人民公社制度在改革中退出历史舞台。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肯定了各地自发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做法,并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将村民自治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1994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做出战略部署,多个省市相继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出台了实施细则、规定或办法。1998年11月,经过约10年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将村民自治的内容概括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明确了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支持和保障作用,规定村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农业税,标志着村级组织代表国家为村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责任更加明确了。

在城市,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新确定了街道办事处的性质。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了《城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机构和职能设置得以恢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型,街道工作的对象从“社会人”扩展到辖区内所有的居民和所有的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扩充,建立了各个相关“科室”。在社区建设上,1986年民政部首次把“社区”概念引入城市管理,提出在城市中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标志着中国社区服务和建设工作的开始。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申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此后,各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居民委员会制度,城市居委会发挥着越来越多的功能。一是工作范围逐步拓宽,拓展到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办理公共事务、调解民间纠纷等;二是居民自治水平不断提高,普及居委会直选,推动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将社区居民议事会等制度引入社区自治过程中;三是居委会动员居民和辖区单位普遍开展了便民利民的各类服务活动。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指出“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这一文件标志着社区建设被作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思路和重大举措。“社区建设的核心已经不是社区服务,而是管理体制的创新”(夏建中,2008)。

(二)户籍管理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严格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管理制度开始松动,户籍管理政策在城市化进程中不断调整。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布《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前往城镇由国家供应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一《规定》一方面把原来“农转非”的指标由不超过当地非农业人口的1.5‰提高到2‰,另一方面明确了对于高级专业技术干部以及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可不受公安部门正常审批比例限制迁往城镇(刘颖,2008)。上述《规定》可视为户籍管理制度松动的开始。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亲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该通知明确了农民自理口粮入镇的条件、程序和待遇,标志着户籍意义上原本紧闭的城乡人口流动大门开始打开。1985年7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公民拥有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的合法性。

户籍管理的物质基础是粮油的计划供应。1992年年底,国务院宣布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放开粮油市场价格,停止粮票流通,户口和粮油挂钩的历史走向终结。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的通知》,受此影响,全国各地兴起了户籍制度改革的试验。浙江、广东、山东等地先后开始试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即“蓝印户口”。“蓝印户口”介于正式户口和暂住户口之间,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在当地有效,按常住人口管理,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当时全国各地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地方性城镇户口,如上海市1994年2月颁布的《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的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卢汉龙,2015:219—220)。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制定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即国发 〔1997〕 20号文件),提出“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乡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县级以下放开户口限制,中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展开。该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农村户口迁移到小城镇的条件,将城乡户籍改革的权限下放到各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有了一定的改革主动权。不过,小城镇户籍改革关注的还是那些已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当时改革的目标还未定位在农村城镇化上。直到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志着城镇化的全面展开。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稳定社会秩序是改革开放之初社会治理的重点。1979年11月,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提出整顿城市治安秩序的任务、方针和政策。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搞好社会治安,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同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了此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正式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以公安等司法机构为主体,组织全社会力量,采取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思想的、文化和教育等各种措施,打击预防各种犯罪活动,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持续稳定”。1982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再次要求,为了争取治安情况根本好转,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全党动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方针(卢汉龙,2015: 305)。

1991年1月,山东省烟台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同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标志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3月21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称“中央综治委”) ,协助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与中央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同时,各级政府也按要求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配备专人负责。这样,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体系化的社会综合治理机构,全国的社会治安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1993年,中央综治委等五部委出台《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1996年9月,中央综治委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1997年,全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召开,中央综治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全面部署基层社会治安工作。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提出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要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切实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惩机制等真正落实到“预防为主”上来,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倪小宇,2008)。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这是在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补充。从此,“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明确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

(四)社会管理的提出与发展

在正式文件中,“社会管理”一词最早出现在1998年《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指出政府的基本职能在于“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将社会管理明确为政府的四项主要职能之一,具体是在第五部分“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在谈到“维护社会稳定,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时指出,“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在这里,社会管理被列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途径。 不过,虽然开始提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但经济职能仍占据主导地位,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之间处于相对失衡的状态。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到:“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社会建设”概念以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16字方针”。社会管理的“16字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同时改变了以往单一强调政府管理的模式,突出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协同管理,标志着党对社会管理认识的深化。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角度提出了建设更加健全的社会管理体系的要求。在重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同时,提出了“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新要求。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再次重申社会管理“16字方针”。

总体上,1978—2012年随着人民公社制和单位制的不断瓦解,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为代表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以重建并不断发展;户籍管理制度破冰,人口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和迁居日益频繁。同时,在市场化改革的大潮下,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多发频发,“社会治理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应对和消解经济市场化所衍生的各种消极、负面后果,带有较强维稳色彩”(陈鹏,2018)。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改革也进入到社会领域,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等概念的提出,标志着党和国家意识到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已经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矛盾(陆学艺,2013: 1)。因此,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经济和社会平衡协调发展,成为新时代的重大课题。

四 “治理型”社会治理阶段(2012年以来)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一表述首次提出了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并增加了社会管理的“法治保障”,表明社会管理要与法治相结合,形成了社会管理的“20字方针”。同时,党的十八大将社会管理和民生并列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要把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统一起来,以“创新社会管理”来促进社会建设,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积极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提法上首次将“社会管理”转化为“社会治理”,并专列了一章部署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社会治理”概念,标志着党执政理念的新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用“社会治理”来取代“社会管理”,虽然是一字之差,背后其实是关于权力的属性、功能和运作方式,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新理解。社会治理中的“治理”,意味着要彻底放弃基于计划体制而来的国家(政府)包办单干的思路,并将“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冯仕政,2017: 61—62),实现了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理念新飞跃。此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

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社会治理体制上,要求按“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20字方针”继续完善,并首次系统提出了社会治理“四化”,即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2019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指出,要“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首次提到“社会治理共同体”。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明确提出了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同时,将“民主协商”“科技支撑”首次纳入社会治理体系要求,形成新“28字方针”,并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意义丰富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的命题也首次提出。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则更加明确了社会治理的“安全”维度,提出“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风险”。

可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在党和政府的各类表述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社会治理的理念、重点、内容也越来越明确,以“治理”为要求和特征的社会治理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健全社区治理基本制度框架

2015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以及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社会治理中三个标志性的社区政策文件(陈鹏,2018)。上述文件中明确指出,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完善社区治理体制,目标是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在具体措施上,上述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制定区县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社区工作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同时,要求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0年12月,中国有城乡社区642693个。

(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近年来,政府职能转变更加强调政府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开展各类创新实验或试点。例如,上海市2014年取消了街道办事处的经济职能,基层管理的重心全面转移至公共服务、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领域,推动城市治理精细化(李友梅,2017)。杭州市富阳区实现“人生一件事”“最多跑一地”等突破性改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要求把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方向,以增强乡镇干部宗旨意识为关键,以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为重点,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水平。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加强矛盾化解和公共安全

201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强调“通过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通过健全诉求表达和办理方式、突出领导干部接访下放重点、完善联合接访、发挥法定诉求表达渠道作用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渠道”。此后,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张来明,2018)。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9年12月,中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3.5万个,调解人员337.78万人,2019年当年调解9314666件民间纠纷。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以确保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突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信息化为引领,以基础建设为支撑,加强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和深度应用,加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总结了社会治安“四化”(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三联”(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三性”(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国既注重矛盾化解,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是世界上最为安全的国家。

(四)引领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社会活力是近年来中国社会治理模式转型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制度创新主线(李友梅,2017)。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改善了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环境。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以招投标、公益创投等形式来广泛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提出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发挥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与政治核心作用。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创新、放管并重、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9年12月,中国正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866335个,其中中央级2295个。

(五)社会治理与互联网平台紧密结合

网络社会的兴起是当代社会治理面临的新挑战和新情境。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互联网参与社会治理体现在:一是以“互联网+”推动政府服务创新,全国各地创新出“最多跑一次”“电子政务大厅”等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治理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明显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程度进展迅速。二是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治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2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 但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开始实施,使得网络空间的治理有法可依,保障并促进了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六)安全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维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这就要求将“安全”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维度,有效抵御社会生活中的各类风险。同时,社会治理也与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紧密相连。2014年4月,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需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国家安全能力”。社会治理中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就要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安全提升到新的高度,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这说明在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要走向高水平治理。高水平治理不仅面向“十四五”时期,同时也面向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

总体上,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全面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系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迎来了和谐稳定良治的大好局面(张翼,2018)。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治理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权。二是强调依法治理。注重将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来谋划和深化社会治理改革,将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进行一体化建设,使得法治成为贯穿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主线(陈鹏,2018)。三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走出原来政府全面包揽的局面,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居民组织、社会公众等都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力量。社会治理的广泛社会参与,有效降低了社会治理的行政成本,提高了社会治理效益。可见在实践过程中,社会治理的内容和重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社会治理体系日臻完善。 blP9toaQGe5EEsbn4nuxHuWzbs6Hh2N3T7SpSkM40CzFiGBDBm0LtFExiId7Uf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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