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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财政支农投入法律监管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经过70余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支农投入法律监管的体系。其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第二个阶段是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4年财政体制大改革之前;第三个阶段是从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改革的全面推进至21世纪的今天。中国财政支农投入法律监管的特点包括:一是国家财政支农投入法律监管目标明确;二是国家财政支农投入法律监管遵循实施全过程监管原则、资金流向监管原则和有效性监管原则;三是从国情出发确立国家财政支农投入法律监管的具体类型与模式;四是重视对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投入法律监管人员的约束。

但在新时代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公共财政将以更大的力度向“三农”领域倾斜,形成国家财政优先保障的格局。为了确保国家财政支农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就必须建立健全中国财政支持农业投入法律监管机制。

由于国家财政支农投入法律监管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诸多制度的构建。从总体上来看,它包括国家财政支农投入决策、预算、资金的拨付、使用以及绩效考核等监管制度。从国家财政支农投入前后顺序来看,它可分为投入前法律监管机制、投入中法律监管机制与投入后法律监管机制三部分。而投入前法律监管机制是由国家财政支农投入决策、预算编制和审批等监管制度构成;投入中法律监管机制是由国家财政支农投入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资金的拨付、使用等监管制度构成;投入后法律监管机制是由国家财政支农投入决算、绩效考核等监管制度构成。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拓补中国财政支农投入法律监管机制的制度需求的满足仍离不开制度变迁,主要是通过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路径来满足。不过,应遵从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根据制度需求不断调整与健全的原则;二是注重培养内生制度需求的原则;三是在制度需求达到极限之前予以新制度安排的原则;四是新制度安排需回应需求主体行动实践的原则;五是基于制度需求的程度决定制度变迁速度的原则。由此来对中国财政支农投入法律监管机制予以补构,以建立健全内在逻辑严密的国家财政支农投入法律监管的制度体系,进一步促进农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持续发展。

作者
2021年1月 660McTlN7yIXjWnV9eIHAFCbGXmNprBU88/q+Gcq6NsIsxEtFrwtpre+iR/3Le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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