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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轻罪概念的确定

一 我国学界对轻罪概念的界定

犯罪分层的必要性决定了在我国刑事法领域内应当对轻罪与重罪做出明确的划分。重罪领域内的“严处”需要在程序上予以保障,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而轻罪领域中的“轻处”则需要考虑更多的则是如何在保障司法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实现轻罪处遇的独立性与缓和性。在研究轻罪时,不同的视角基于其不同划分需求,对轻罪的划分有着不同的标准。针对轻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界有着几种不同的界定方法:

第一种观点是分类界定法,在形式上将轻罪的法定最高刑设置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轻罪的界限进行一次性划定。 在实质上将轻罪的内涵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精神状态、智力状态以及身体状态等方面把握,但是实质层面设置轻罪时,通常也需要在形式上将轻罪进行适当的限制。 该观点中对轻、重罪的最终认定归结为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提出实质层面上的认定,其标准也是局限于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等与法定刑设置密切相关的要素。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罪责刑相适应决定了罪行严重性和法定刑幅度之间的对应关系。该观点仅从概括层面上对轻罪概念进行确定,对轻罪所包含的实质层面的要求并未作出明确的认定。

第二种观点提出“轻型刑事案件” 。轻型刑事案件的界定是从犯罪情节的角度来对轻罪概念进行综合性把握。其首先明确该类案件具有刑事违法性,认为从主观犯意、行为手段等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要素来看,行为具有某些可以宽缓的事由,从整体上看,这类行为“并不严重”。该观点认为,轻型刑事案件包含较轻刑事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其中较轻刑事案件是相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而言的,相对轻微刑事案件而言,其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较重,其法定刑适用上可以超过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由于这类犯罪中存在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或者犯罪性质的可谅解性,其行为评价时依然应当在轻罪范畴内进行。在评价犯罪性质时,该观点认为,犯罪性质的恶劣程度应当从犯罪主观方面出发,从行为人的罪前、罪后状态进行考察。该观点将轻罪进行类型性划分,其分类研究方式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将轻罪划分的刑事标准设置为司法认定后的适用刑需要进一步研究。该观点中所谈及的轻罪应当包含“各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只要经过司法判断其适用刑罚可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可以认定为轻罪,而无论其行为性质如何。在刑法理论中,罪质评价标准是以法益为基础,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取决于行为本身,而非行为人。因此,即使是未成年人犯罪,其犯罪性质依然可能是重罪,并不因为行为人是未成年人而使得犯罪性质有所改变。因此,这种从行为人角度对犯罪性质进行划分的方式并不科学。

第三种观点认为,轻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违反我国刑法并应受到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为基础裁量的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种观点将轻罪的法定刑幅度的上限设置为5年有期徒刑。从刑事立法来看,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完全符合重罪的要求,例如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包含了3年到5年这一幅度,将轻罪仅以法定刑幅度为标准进行设置显然不具有可行性。

第四种观点认为轻罪是指轻微的犯罪。该观点认为“轻微”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未成年人、女性、盲聋哑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犯罪以及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的轻伤害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包括适用缓刑、附加刑的案件;第三,出于过失犯罪的案件;第四,指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的案件。

第五种观点认为轻罪应当是独立于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之外的第三类行为。该观点认为应当将犯罪与相关违法行为之间的量化标准取消,在行政违法与犯罪之间设置中间地带,将轻罪作为刑法中的独立范畴存在,区别于一般的犯罪,将其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衔接的条件。 这种观点并没有对轻罪提出更为具体的标准,对行政违法行为与轻罪之间的界限如何,轻罪与重罪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也没有设置明确的标准。轻罪无论是以单独形式出现,还是纳入刑法体系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旧是如何界定轻罪以及如何设立独立的轻罪刑事政策。

二 轻罪概念在刑法中的确立

对轻罪概念进行确定需要对其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进行充分的论证。轻罪的界定并非简单的罪量标准的确定,而是需要从犯罪规制目标、犯罪处罚原则、刑罚处罚模式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来最终实现。轻罪概念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轻罪的设立必须具有一定必要性。对轻罪进行划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功能,最大程度上发挥刑法的功效。轻罪与重罪的区分是为了实现刑法功能的分层式实现,实现刑事司法的分流,兼顾刑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其次,轻罪的设置必须具有合理性。轻罪与重罪的划分、轻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划分体现出社会一般人对相应概念的理解,轻罪设置合理与否是保证轻罪刑事政策是否能充分发挥其一般预防功能的重要因素。

最后,轻罪的设置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就可操作性而言,我国学者对轻罪概念的确立有着两种较为极端的做法:一种是以法定最高刑作为区分轻、重罪的标准,另一种则是综合界定法。后一种并不明确轻、重罪的标准,而是通过所有量刑情节考量之后,根据最终的宣告刑来区分轻、重罪。这种界定方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却忽视了罪质这一犯罪最为根本的特质。

无论是何种方式来确定轻罪概念,都必须对设立轻罪的基础、设立轻罪的必要性以及设置轻罪的目标进行综合考量之后进行确定,才能对轻罪的内涵进行准确的把握。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轻罪的概念应当采用实质标准为主,形式标准为辅的认定标准方式来确认。轻罪是指具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危害到刑法最为基础性的法益,经过刑法评价之后其法定宣告可能刑(在本书后面会对轻罪可能刑进行进一步的设置)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因此,轻罪的确立是一个从实质到形式,从宏观到具体的过程。 nLyzQDaZhxld3r+VH9vmHvoQANu3GH2flE5vc9celbN7KmuAKXCeiOCLL2SOOw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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