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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轻罪刑事政策的基础性条件——“轻罪”的界定

我国刑事法中对犯罪只有理论上的划分,且犯罪分类多以犯罪特征、犯罪所侵害法益来进行。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刑事立法、司法都没有将犯罪从轻、重程度上加以区分。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轻、重罪的交叉性。在刑法理论中讨论轻罪与重罪的界限时,其必要的标准就是罪质与罪量的双重标准。但是从立法本身上看,罪量标准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刑事立法中的法定刑幅度来划分,而由于法定刑幅度本身的跨越性及其在具体犯罪中的递进式立法模式,使得重罪在一定情形下会存在与轻罪法定刑幅度重叠的可能性。因此,在确定犯罪时通常会出现轻罪与重罪在罪量划分上的困难。二是轻罪与重罪在罪质上的互通性。这是由某些犯罪的性质决定的。在某些特定犯罪中,无法完全通过罪名来确定其轻、重罪,其原因就是该罪名中的罪量变化会引发罪质的变化,例如故意伤害罪中的轻伤到重伤致死的不同阶段,实现了从轻罪到重罪的递进。基于以上两个原因,在我国刑法领域中对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的推进,即使很多学者对轻罪制度、轻罪刑事政策、轻罪法等相关的问题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探讨,在轻罪与重罪的划分上尚没有形成系统的分层,没有从实质意义上明确轻罪与重罪划分的必要性,也没有将轻罪的确立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立法与刑事政策领域中的重要工作来推进。因此,在研究轻罪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轻罪确立的基础。轻罪的确立标志着刑事犯罪分层的实现,也标志着刑事政策领域内的分类化实现的可能性。只有明确了完整的轻罪范畴,才能将轻罪刑事政策的导向性功能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处遇等方面加以贯彻,最终实现轻罪体系的独立性、科学性与合理性。 0JzFdHajWMe9Pbu1+9hn7k0QI42nSn0Xw20fgMFe48t2f3leA0KKwltqu0STrq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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