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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域外轻罪刑事政策的体现

各国对犯罪分层有着不同的立法模式,有些国家明确设置了轻罪这一特定的领域,对轻罪适用模式进行了专门性的立法;有些国家对轻罪的设置则散见在各类单行立法或者个别法条中,且各国刑法对轻罪概念的界定由于其目标不同有着一定的差异。各国刑法对轻罪领域内或者准轻罪 领域内的行为规范模式与重罪均有着明显的界限。从宏观上来看,各国轻罪刑事政策在刑事法领域中的主要表现在轻罪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和社会化。

一 非刑罚化

非刑罚包含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通过非刑罚的转向处遇模式实现非刑罚处罚,这是从狭义上的非刑罚化;二是包含了非犯罪化在内的非刑罚化,除去犯罪行为的非刑罚处理之外还包括微罪行为的出罪。非刑罚化应当是在确定犯罪之下的非刑罚处遇,行为的入罪是确定的,非刑罚化仅针对行为的处置方式进行去刑罚处理。各国的非刑罚化都有着不同的模式:

(一)规定刑罚免除的情形

《法国新刑法典》第1卷第6小节明确设置了刑罚的免除以及推迟宣告的情形,规定了轻罪或者绝大部分违警罪,法院可以在宣告被告有罪并没收危险物或有害物之后,免除被告的刑罚或者推迟宣告刑罚。同时明确,如表明罪犯已获重返社会,造成的损失已予赔偿,由犯罪造成的危害已告停止,可予免除刑罚。宣告免除刑罚的法院得决定在犯罪记录上不记载其决定。《德国刑法典》第60条规定:如针对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严重至判处其刑罚明显不当的程度,法院可免除其刑罚,但行为人因其行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适用本规定。日本的《轻犯罪法》第2条规定,实施了《轻犯罪法》中第1条规定的34种行为时,可以根据情节,免除刑罚。

(二)设立非刑事制裁措施

在刑事犯罪的处置中,并不明确提出免除刑罚的概念,通过设置完整的非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体系形成完善的轻罪处置模式:一方面能够较为灵活地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来设置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另一方面能够在刑事领域内实现对行为人的应有处罚。这种处罚方式以行为人的再社会化作为其最终的目标。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中设置的各类社会服务刑、法国针对未成年人所设置的刑事教育制裁等方式。

(三)设立保安处分制度

保安处分的性质在刑事法领域中一直具有争议,保安处分并不隶属于刑罚体系,但是其对刑事个别化处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各国即使没有明确提出保安处分的概念,也依然对保安处分的类似性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设置。以德国为代表的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对保安处分制度的设计已经非常成熟,也在刑事犯罪处遇辅助制度中为其保留了不可动摇的地位。保安处分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与其他刑罚措施配合适用,其所规范的行为有部分属于轻罪范畴,因此,保安处分的相关规定也应当被视为轻罪非刑罚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 刑罚轻缓化

从刑罚的功效上看,有着报应刑和预防刑两种。刑罚的处置以何种功效为主决定了一国刑罚对犯罪的对应程度,当一国刑法强调报应时,其刑事处遇会更为关注刑罚程度与犯罪是否对等;而当一国刑法强调预防时,其刑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则是行为人的再次社会化可能性以及的预防犯罪的必要性。随着刑罚理论的不断发展,报应刑也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观点,而出现了新型的报应刑理论。例如美国学者的德雷斯勒将报应刑分为攻击性报应、保护性报应以及为受害者平反 ;日本学者松原芳博将报应刑分为:被害报应、秩序报应和责任报应。 这两种不同的分类方式表明在刑事法领域中的报应刑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变动,这种变动使得报应刑突破了最为原始的评价标准,不再将刑罚与犯罪的等量作为判断罪责刑是否相当的标准,而是更加强调犯罪所导致的损失是否能够有效恢复;犯罪导致的秩序混乱是否恢复,将犯罪的刑罚效果与罪后的社会效果结合起来对刑罚的科学性进行评价。在这种新型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轻罪领域中的刑罚轻重不再简单地以罪量来对刑罚的合理性进行评判。从各国刑事立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刑罚轻缓化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刑罚结构轻缓化趋向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世界各国对刑罚结构的调整都朝着文明化、轻缓化的方向发展。生命刑的废除或者限制适用、身体刑的废除都显示出各国对刑罚结构调整的趋势。绝大多数国家都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配置以适当的其他刑罚来对其刑罚体系结构进行设置。例如美国和日本的刑罚体系都以自由刑为中心,法国和德国等国家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的适用也在逐渐地弱化,很多国家同时设计了各类自由刑的替代性措施来限制自由刑的适用。

(二)罚金刑的扩大适用

罚金刑作为由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其对于轻微犯罪的处理和利欲性犯罪具有重要的惩治作用。罚金刑对各国而言都是在轻罪领域中广泛适用的刑罚,很多国家甚至将罚金刑作为其适用比例最高的刑罚方式,例如在日本,罚金刑占被判刑总数的90%以上;奥地利、德国、英国等国罚金刑占据被判刑总数的70%以上,充分体现出罚金刑在各国刑罚体系中的作用。尽管罚金刑存在公平性欠缺的诟病,仍然无法阻止其在刑罚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果说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仍是自由刑的话,那么可以说,在自由刑中,“金钱化的自由刑”正在成为其中心。

(三)对监禁刑的适用呈弱化趋势

监禁刑存在的弊端一直被各国学者所关注,监禁刑带来的交叉感染、再社会化困难以及由于监禁导致的家庭解体,社会关系破裂等系列问题都在犯罪学和刑法学领域被不断提及,因此,监禁刑的替代刑也被各国刑事立法者所关注。尽管在现有的刑事法领域中,监禁刑依然有着其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对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有着控制作用,对社会因犯罪导致的不安定状态得以恢复等方面都有着其特有的效果,但是如何更为合理地限制监禁刑的适用在各国刑法领域中依然引起了相应的关注。以德国为例,在立法上直接缩减监禁刑的适用,保留刑罚的警告、免除刑罚的方法;在实践中监禁刑的严厉程度也在不断减轻,具有诸多限制;随着缓刑和假释制度不断完善,被判处监禁刑在监狱执行完毕的概率极低。

三 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针对刑罚执行模式而言,是相对机构监禁刑罚执行的概念。非监禁化是指在刑罚执行中,避免通过封闭的机构监禁作为刑罚方法,通过开放式的社会刑罚执行方式来对被判处轻罪的行为人进行处罚,避免因机构监禁导致的监禁成员之间的异化行为,使行为人能更好地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模式,是刑罚轻缓化的一种体现。非监禁化代表着一种新的刑罚执行趋势,代表轻罪刑罚处遇方式的改革与进步。非监禁化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监禁刑适用的紧缩性

非监禁刑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即是监禁刑的限制使用,限制监禁刑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设置与犯罪程度相当的刑罚处罚方式,使得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能得到控制,否则一味地强调非监禁刑的适用无法保证社会安定。例如英国的《刑事司法法》中规定,除非犯罪行为或该犯罪行为与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犯罪行为的结合是如此严重,以至于只有这样一种判决才能面对该犯罪行为以维护正义,或者当犯罪行为是某种暴力犯罪或性犯罪时,只有这样一种判决才能恰当地保护公众不受该犯罪者的伤害 时才能判处监禁刑,否则不能随意适用监禁刑。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法庭考虑到实质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经历、性格、状态,除存在特定的具有一定危险的情况而被认为是为了保护公众对其适用监禁刑有所必要外,对被认定构成实质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不宣告监禁刑,而作出其他处分,这表明在刑事案件量刑中,应当首先考虑监禁刑之外的其他处分。

(二)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比例

缓刑和假释并非针对轻罪而设置的制度,这两种制度设置的意义在于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以及监禁刑的转处模式。各国在对缓刑和假释适用上有着以下特点:第一,缓刑和假释执行方式多样化。例如法国设置了半释放、监外执行和电子监视的方式来实现过渡性假释,作为监外执行的一种新型模式。同时法国在刑法典中设置了普通缓刑、附考验期的缓刑以及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根据行为的不同情况来设置不同的缓刑。第二,缓刑与假释的适用监督方式多样化。绝大多数国家在设立缓刑制度的同时增加了相应的监督机制,设立具有惩罚性质的缓刑考验措施以增加缓刑的实施力度,例如英国的社区矫正令有明确的矫正方案并由专门的矫正官监督执行。德国设置了缓刑考验帮助人这一群体,考验帮助人的主要职责是促进和帮助被帮助人与社会的融合,防止被考验人继续危害社会,同时对被考验人进行帮助和监督。总体上看,假释的适用率低于缓刑,但数量仍非常庞大。加拿大、德国假释的适用率在30%以上,美国在70%以上,日本的成人适用率在50%以上,青少年的适用率更高达90%以上。

(三)推行开放式处遇

开放式处遇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被确定为有罪且被判处监禁刑,但是其刑罚执行方式是通过监外执行和社会化的方式实现,其主要目的是培养行为人的生活技能以及再社会化的能力。开放式处遇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监禁刑的灵活执行模式。各国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开放式执行。例如德国监狱关押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开放式执行监狱;另一种则是封闭式执行监狱。德国《刑事执行法》中明确规定,当囚犯满足开放式执行的特别条件时,且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逃离监禁执行的风险时,可以在其同意之下实施开放式执行。当然德国刑法也考虑到开放执行的风险,因此设置了半开放式监狱来实现开放执行的过渡。

2.监狱外工作或外出。这种执行方式允许行为人在监狱外进行常规的劳动,不同国家在具体执行方式上有着不同的要求,例如德国刑法中将监外工作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为受监视的监外工作,执行工作人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持续或者间断性地对行为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种是自由外出,也即无监视的监外劳动,外出自由主要是针对行为人有合适的监外工作的岗位相关联,同时根据预测行为人在外出工作时是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工作,且该工作岗位具有一定的可靠性。第三种则是单独外出,是指行为人可以在没有监视的情况下外出,这种外出不限制在工作范畴之内,但是外出必须是在白天,行为人可以外出办理其个人事宜或者接受探视,甚至实现业余时间的社会性娱乐活动等。四是带囚犯外出,指行为人在执行工作人员的监视下离开监狱,这需要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外出理由,例如开庭或者接受治疗,带囚犯外出不需要经过囚犯本人的同意。从严格意义上看,这种模式不属于典型的非监禁形式。

除此之外,各国非监禁刑的表现形式还包括外出学习制度(为了提升行为人的社会适应能力以及法律意识,通过学习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释放前外出制度(一种过渡性监外执行模式,为了使行为人更好地适应社会而设置的刑罚,当行为人即将重新回归社会时,对其继续进行过渡性训练,使其重新建立与家庭、社会之间的联系,重新适应社会的变化规律,当其真正回归社会时,可以实现与社会生活的无缝对接)、归家制度以及周末监禁制度等既能实现刑罚的处罚效果,也能实现行为人与社会的充分融合。

四 社会化

社会化是指通过社会公众参与刑罚执行的方式来实现公民自治精神的执行方式。社会化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刑罚的一般性预防。

(一)社会矫治刑罚的社会参与

社会参与以社会工作者或者志愿者的形式来实现,例如在德国刑罚执行中,有一部分监狱工作人员是社会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方向性,可以满足监狱服刑人员的各种不同的需求。通过各自的专业领域为服刑人员提供不同种类的帮助,解决其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这些帮助性行为在不同层面上实现对服刑人员的社会关怀。例如美国志愿者制度,这些志愿者和罪犯建立一对一的帮助关系,在罪犯刚入狱时对其提供帮助和指导,其通过与罪犯的父母、配偶、子女、朋友的联系来帮助罪犯改造,举办教育项目为犯人予以教育指导等。英国的监狱罪犯矫治工作的社会参与始于近代监狱发展初期的牧师行为,牧师通过教化实现罪犯赎罪的宗教信仰,后期逐渐发展为各种具有不同宗教文化背景、不同职业和专业背景的社会帮助人员,包括教师、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教师等不同形式。德国在刑罚执行时,也设置了不同专业和不同职责的社会工作者,在不同时期对服刑人员进行帮助和教育。

(二)推行释放前帮助

释放前帮助是一种为了使得服刑人员以最快的方式重新回归社会而设置的过渡性帮助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服刑人员在回归社会之后的脱节状态,消除标签效应为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国对释放前帮助行为都有着一定的规定,为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提供心理疏导、物质帮助、家庭关系的重新建立、就业指导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等。例如英国的释放前工作主要包括:监狱的感化官员在罪犯释放前同罪犯家庭所在地的感化官员联系以期得到当地的帮助。监狱组织罪犯参加“释放前训练”的活动,“罪犯关心与再安置全国协会”“市民咨询机构”等社会团体也经常参加和辅助。德国《刑事执行法》中设置了名誉执行帮助人 ,主要是为囚犯重新返回社会而设置的社会性团体或者对囚犯回归社会有帮助的其他个人。名誉执行帮助人可以通过对囚犯的个别照顾、监狱中的团体协作、与囚犯通信、带囚犯外出、为其提供家庭帮助等来参与到囚犯的社会矫治中来。

各国都有着对轻罪立法、司法以及刑罚执行方面的独特做法,无论轻罪刑事政策在各国以何种方式出现,轻罪刑事政策的导向性为各国在轻罪处遇上都做出了相应的指导。 Mg5+bFf9RFPAi0E9HAGVPpK3gJE6gR5T3RVoizObiP0sGPk9vGVX+NT4KAmNOH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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