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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轻罪具体类型的确立

一 轻罪的基础性分类

从轻罪概念的范围来看,轻罪可以分为整体轻罪与具体轻罪。轻罪研究是一个体系性工作,判断一个国家刑法的“严”与“缓”的重要指标就是轻罪占据的比例以及轻罪划定的标准。当轻罪标准划定较低同时轻罪比例较大 时,犯罪圈的设立较为宽泛;而当轻罪标准划定较高同时轻罪比例较低时,犯罪圈则相对较小。虽然犯罪圈划定的大小并不能直接决定刑法的“严”或者“缓”,但是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刑法功能是否充分发挥。整体轻罪就是在此基础上设置的概念,是指国家在设置刑事犯罪标准时,所有符合轻罪特征的犯罪的总和。整体轻罪并不是单个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所有轻罪的有机结合。整体轻罪表明国家刑事政策的倾向,同时也决定着一个国家刑事立法理念、刑事司法理念以及刑罚执行理念。

具体轻罪则是微观性概念,是指刑法根据刑事政策的要求以及刑事司法的需求来确定的所有轻罪。这里的具体轻罪是单个犯罪,具体轻罪的确立标准决定了刑法犯罪圈的边界,但是具体轻罪的构成并非单纯的罪质轻罪,例如某些犯罪由于存在不同的数额与情节标准,其法定刑也呈现出多个幅度的构造模式,此类犯罪的轻重无法通过罪质条件来设置,需要通过其具体的情节来实现其轻、重罪的认定。具体轻罪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一)罪质型轻罪

根据其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类型来确定其轻罪属性,以行政轻罪为代表。所谓行政轻罪类似于某些国家的违警罪,主要是基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异质化,例如我国的危险驾驶罪,是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转化而来。从刑事立法的目的来看,危险驾驶罪入罪的预防功能大于惩罚功能。刑事立法者对危险驾驶罪的设置初衷是为了避免出现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严重类犯罪的预防型犯罪。这类犯罪的入罪化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在国外刑法中,此类犯罪大量存在,例如美国各州的刑事立法中,轻罪的确立主要取决于其犯罪程度的轻重,一般而言轻罪主要是指犯罪程度较轻,违反公共秩序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等等。 这类犯罪的本质并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也未造成损害结果,因此,这类行为的可罚性需要根据社会需求来确立,当社会对此类行为有入罪化需求(所谓入罪化需求是根据相关犯罪发生的概率,后续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侵害结果出现可能性来进行综合性判断)时,对该行为进行犯罪立法。这类犯罪从罪质上看就具有典型的轻罪特质,不需要进一步判断就可以对其轻罪的本质进行认定。

(二)罪量型轻罪

罪量型轻罪本身并不具有轻罪的典型特质,但是该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定刑幅度。这种罪量之间的差异使得相同罪名出现轻重完全不同的情形。罪量刑轻罪主要体现在以数额或者情节作为法定刑区分依据的罪名中,例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这些犯罪介于轻罪与重罪之间,行为所指向的法益通常都是单纯性法益,行为入罪的标准大多数都是以罪量为标准,或者说这些行为有着三阶层处罚模式:行政违法——轻罪——重罪。这些犯罪由于自身的罪量因素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法律状态,每一种模式的存在都有着明确的基础,这些犯罪仅从罪名上无法确立其行为的性质,必须结合罪量来实现其罪质判断。

二 轻罪的实质性分类

(一)完全型轻罪

完全型轻罪模式是指在刑事法领域内具有典型的轻罪特征,而不需要进行二次判断就可以将其认定为轻罪的情形,这是最为典型的轻罪类型,同时具备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法定刑等多个角度的轻罪特质。我国刑法没有对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做出相应的区分,但是从刑事立法中可以根据法定刑幅度与跨度来确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社会危害性程度对某些犯罪而言仅仅是一个界限,例如数额犯中的数额,继续犯中的持续时间等等,正如刑法中的立案标准,往往是一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边界的体现。轻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是刚刚超过刑事立案界限的行为。完全型轻罪的确立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实践中的轻罪认定,最终更好地发挥轻罪刑事政策在刑事法领域中的应用。从形式上看,完全型轻罪应当是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从实质上看,完全型轻罪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评判。从法益属性上看,法益应当属于刑法保护的第二阶层的部分法益以及第三阶层的法益。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其行为虽然符合犯罪对社会危害性的要求,但是仅仅停留在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被评价为犯罪的阶段,尚未进入到“社会危害性较大”或者“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状态下。

“完全型轻罪”的刑法法益在法益体系中处于相对较低的地位,主要包括几种:一是个人法益中的可支配型法益,这类法益的个体属性较强,而社会属性较弱。这类法益由于具有较强的刑法可支配性,与基础性的个人法益有所不同,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由法益主体进行适当的实体处分。二是部分过失类犯罪中的轻微型法益。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较低,从刑法评价来看,通常被处于较轻幅度的刑罚。过失类犯罪的法益中只有属于局部群体的公共法益和个人法益才能被评价为完全型轻罪。当其侵犯的范围较大,无论其行为是否为过失,都不能将其轻易评价为轻罪,至少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判断。三是部分预备类犯罪。预备类犯罪的设置说明其后续性犯罪具有危害的广泛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或者危害行为的多发性的特点。针对不同的立法目的,预备类犯罪的处理方式也应当有所区分,而区分的标准就应当是后续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如果其后续性行为侵害的法益为国家法益或者整体性公共法益,无论是否为预备类犯罪,其行为都不宜被评价为轻罪。只有当后续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属于局部公共性法益或者个体法益时,其行为才能被评价为完全轻罪。

(二)“法益性质+犯罪构成要素的不充足+宣告可能刑”型轻罪

这类轻罪是需要在刑法上对其进行二次评价才能确定的轻罪类型。这种轻罪属于非典型性轻罪,需要通过司法者对案情的全面把握,实现轻罪与重罪的划分。这类轻罪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1.侵害法益属于局部性公共法益或者个人法益。法益属性必须符合轻罪的基础性要求,如果其法益属性不符合轻罪的基本法益要求,无论其行为是否具有各类从轻情节,也无法将其列入轻罪范畴。从其概念上看,这类轻罪可以称之为“准轻罪”“二次认定型”轻罪或者情节型轻罪,尽管其罪质上也符合轻罪的要求,但是当其罪量条件不符合轻罪的形式标准时,这部分行为依然有可能被评价为重罪,从其法益本身来看,法益的属性具有两可性,在这类犯罪的认定中,罪质的认定是前提,罪量的认定才是成立轻罪的最关键要素。

2.有着犯罪构成要素不充足的情形。这里的构成要素不充足主要针对的是:共同犯罪的从犯或者胁从犯、正当化事由的过度化行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等等情形。我国刑事立法对犯罪要素不充足的情况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设置,构成要素的不充足代表危害行为的构成不足,行为的危害结果相对于要素充足的犯罪而言要轻。法定刑设置是以犯罪构成要素齐备为前提,当构成要素不完备时,刑法做出了各种不同的轻缓性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司法者需要在基础犯罪的前提下来对犯罪进行进一步评价才能对其行为性质做出准确判断。构成要素欠缺相对于完整犯罪构成而言,其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根据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规定可以看出,当行为人犯罪中止且没有导致任何损害的情形下,对行为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的构成要素不足可以实现刑事出罪处理,因此,对这部分行为评价为轻罪有着一定的合理性。

3.宣告可能刑上限的界定。在宣告可能刑上限的限制上,依然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作为其上限。当存在构成要素不充足的状态时,行为轻缓处罚的条件属于客观性条件。只要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时就有认定的可能性。因此,这种类型的轻罪认定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前半段即可完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实现。

(三)“法益性质+主观类从轻情节+宣告可能刑(第三方认可)”型轻罪

“法益性质+主观类从轻情节+宣告可能刑(第三方认可)”型轻罪也是“准轻罪”的一种类型,这种轻罪的可轻处基础是主观类情节。刑法中的主观类从轻情节实现了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消除或者减轻,在适用轻罪处遇模式时有着天然的优势。因此,即使在原始犯罪(指没有进行主观从轻情节评价的犯罪)中存在可轻可重的情形时,由于其更适应轻罪处遇模式,在认定时可以将其作为轻罪处理。但是主观类情节的存在也注定了其行为认定标准的主观化。因此,该类行为轻罪化除了满足基本的轻罪基础法益之后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主观类从轻情节的具备。所谓主观类从轻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之后,行为人基于其主观意愿所表示出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减少、人身危险性降低以及对被害人的弥补性,最终实现了对犯罪危害结果的修复以及犯罪之后社会矛盾的缓和等各种主观性情节,其中包含法定的和超法规的各类情节,例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 、被害方谅解 、被害人和解等等。这些情节一方面使得犯罪的罪后成本减少或者社会整体利益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国家公权力实现了罪后矛盾的适度修复,使得犯罪导致的负面影响予以部分抵消;另一方面由于行为人在刑事犯罪处置流程中表现出主观上的悔悟、弥补等积极情绪,配合司法工作的顺利推行,司法成本的投入减少,犯罪的危害程度也会因此有所减轻。

2.宣告可能刑的第三方认可。主观性情节具备双向性,既包括行为人方面的主观性表示,也包括第三方的认可与接受。主观性情节不是行为人的单方表示即可完成的,行为人的主观表达只能说明行为人有可宽恕的可能性,但是是否能够在罪后矛盾的化解中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或者对司法程序产生良性影响都需要进行再次认定。以认罪方式实现的主观性情节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认定来确认其行为真实和自愿;而与被害人和解或谅解实现的主观性情节则需要通过被害人的接受来实现其效果。主观类情节的可轻处性取决于被害人对其刑事实体权利的行使,如果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无法和被害人和解或者在被害人并非自愿的情形下形成的和解或谅解,都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罪后矛盾化解,也不能实现刑事轻处。

轻罪认定标准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体系,应当随着刑事立法的不断变化及时调整,轻罪制度的构建需要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不断完善中推进。 3ilN+AkSAuK+Ul+6JkVx7gxrlSAcb2cIzWYV//qc9zpXvxaZGivLGoPfJJwBfh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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