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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创业生态系统的内涵与构成

一 创业生态系统的内涵

如前文对于相关研究的梳理所示,创业生态系统的概念是从生物学中生态系统的概念逐步演化而来,生态系统是有机体群落系统及其所处环境系统的共生体系。因此,本部分认为创业生态系统是由多种创业参与主体(包括创业企业及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所处的创业环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彼此间进行着复杂的交互作用,致力于提高整体创业活动水平(创业数量和创业成功率)。

二 创业生态系统的构成

基于创业生态系统构成的相关研究,本部分认为创业生态系统同时涵盖创业参与主体和创业环境,其中创业参与主体包括直接参与主体和间接参与主体,直接参与主体是创业企业(含新创企业和进行创业的成熟企业)(Vogel,2013;Mason and Brown,2014),而间接参与主体包括提供技术和人才等支撑的大型企业、政府、大学、研究机构、金融机构(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等)、中介机构(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Cohen,2006;Suresh and Ramraj,2012);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地理位置和景观等)、文化(集体精神和社会规范等)、市场(客户和社会网络等)、制度(政策法规等)、其他支持要素(基础设施和专业服务等)(Isenberg,2010,2011;Vogel,2013),如图2.1所示。

图2.1 创业生态系统的构成

三 创业生态系统与大学的关系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创新创业成为提升各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引擎,而美国硅谷这一创业生态系统的成功使全球各界更加关注创业生态系统在推动经济发展上的潜力并开始致力于构建创业生态系统,因而全球各地类似于硅谷的创业园区纷纷涌现,例如印度班加罗尔国际科技园、英国剑桥科技园、中国台湾新竹科技园区、中国中关村等。在中国,自国务院提出“双创”以来,相关政策密集出台。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创业孵化机构总数已达到13206家,其中众创空间8000家、科技企业孵化器5206家;中国169家国家高新区GDP已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2.3%,聚集了8.1万家高新技术企业,占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35.9%。

从硅谷、硅溪等创业生态系统的实践来看,大学已成为创业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硅谷的成功缘起斯坦福,斯坦福教授们的私人风险投资成就了惠普、英特尔、谷歌、雅虎等全球伟大的科技企业,并且斯坦福大学为硅谷提供了人才、智力和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强大支持,也孕育了硅谷鼎盛的学术研究、学术探索风气,这是硅谷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薛虎圣,2015);而以色列规模最大的特拉维夫大学以及被称为“以色列的麻省理工学院”的以色列理工学院为硅溪培养的创新创业人才是其良好创业生态环境形成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同样的,中国的中关村与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也脱离不了大学的重要作用。中国首个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内企业和高校密切合作,创新能力持续提升。例如2017年,百度“松果计划”联合北京大学开展了“基于深度学习的程序代码错误预测方法研究”项目的专项研究合作,双方发挥各自的优势(百度的数据优势与北京大学的科研能力),实现的技术产出成果也被整合进百度现有的工具链“百度效率云”中,供百度的开发人员使用;2017年,中关村海淀园与清华大学发起设立了5只投资基金,总基金规模达5.5亿元,共投资13家企业、41个项目。与此同时,相关政策陆续出台以鼓励企业和高校之间的合作,2011年国务院批准中关村实行“1+6”政策;2013年中关村新四条政策正式出台;2017年,中关村管委会出台“1+4”政策,推动创新创业平台构建。

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党的十八大后第一个以城市为基本单位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也关注大学在构建创业生态系统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自“十二五”规划以来,深圳市把发展高等教育作为极其紧迫的重大战略任务,先后设立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校区、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等院所,并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名校签署合作文件,共建深圳校区。2016年深圳市出台的《关于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争取到2025年,市内高校数达到20所左右,全日制在校生约20万人的目标,进而为整个城市的创新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与此同时,《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政策也陆续出台以鼓励企业和高校合作,进而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由此看来,随着中国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国内大学作为人才摇篮和科技高地,在创新创业文化建设、创新创业平台搭建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研究型大学向创业型大学转变成为新经济时代的必然趋势。

随着全球研究型大学(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英国华威大学、以色列理工学院)纷纷向创业型大学转型,学者们对于创业型大学的研究逐渐深化。有学者对创业型大学进行了定义,指出其是大学从传统的教育提供者和科学知识创造者的角色转变为更复杂的“创业”大学模式,包含将知识商业化和对地方与区域经济中私营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角色(Etzkowitz et al.,2000;Wong et al.,2007),而创业型大学的特征包括强有力的驾驭核心(A strengthened steering core)、拓宽的发展边界(The expanded developmental periphery)、多元化的经费来源(The diversified funding base)、激活的学术中心地带(The stimulated academic heartland)、整合的创业文化(The integrated entrepreneurial culture)。其中强有力的驾驭核心指随着大学复杂性的增强和改革步伐的加快,迫切需要更为有效的管理能力,对于创业型大学来说,高效率的行政领导力和控制力不可或缺;拓宽的发展边界指在大学周围建立许多更复杂的运行单位,这些单位使大学与外部利益主体相结合,如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大学科技园等;多元化的经费来源指大学财政来源多样,主要可以划分为两个渠道,一是来自政府对大学的拨款,二是除政府外所有其他来源的资金,包括从企业、知识财产的版税收入以及通过合同筹措的经费等,创业型大学应该不断拓宽第二种资金来源渠道;激活的学术中心地带指在“创业精神”的刺激下,传统学科要改变价值观,采取有效策略,加强合作意识,以满足市场需求;整合的创业文化指创业型大学应该开发一种追求创新的文化,使得管理人员和师生普遍存在创业精神(Clark,2004;Wong et al.,2007)。

从上述实践及相关文献来看,创业生态系统在大学的转型过程中起到了助力作用,而大学的转型为创业生态系统的构建与发展带来促进作用。创业生态系统内各类主体与大学密切合作,各主体在智慧校园建设、大数据库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为大学提供支持,大学也能为创业生态系统输送更多优质的人才。此外,相关政策的出台促进了高校科研成果在示范区内转化,在为大学提供良好对接渠道的同时,也能提升创业生态系统的创新发展能力。

因此,本章认为大学与创业生态系统存在相互作用关系。

其一,大学对创业生态系统发挥重要作用,包括有形支持与无形支持两个方面。其中,有形支持包括资源、机会、原始创新能力的支持。在人才资源上,人才培养是大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责(Etzkowitz,2004),创业生态系统内的主体能够利用与大学地理邻近性的优势,通过雇用毕业生、科研导师等方式优先、快速获取人力资源,从而引致高校知识向企业的流动和转移。在这种意义上,大学的人才作为知识的载体,其流动有助于为大学与企业带来更多的技术转移、信息及资源共享(吴丹丹,2016)。

在机会上,一方面,大学与企业间的项目合作能够促进生态系统内发现型机会的产生。由于大学允许企业访问其巨大的人才和技术池,在企业的外部合作者中提供了高承诺(high promise),因此能使企业获得不同的知识并节约研发成本(Perkmann and Salter,2012),在这个意义上,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借助大学的研发能力完成对技术的开发,从而将技术开发所带来的机会应用到市场(Spigel,2015)。另一方面,大学与企业间的项目合作能够促进创业生态系统内创造型机会的产生。由于大学具有高度专业化的研究团队,能够从与供应商、投资机构等主体互动的不同视角提供对问题的新见解(Perkmann and Salter,2012),因此,通过项目合作,大学和企业不断进行认知互动及异质性知识的共享,促进初始创意的产生,此外,企业通过与系统内的投资者、客户、创业导师、供应商等合作伙伴互动,对创意进行质询、反馈、修改,促进了企业对创意的客观化和实施(Dimov,2007),进而实现对机会的创造。

在原始创新能力(指在对科学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对基础研究领域范式的重建和应用能力,包括基本理论概念和发展)上,根据资源基础观,知识是企业最有价值的战略性资源,是提升企业核心能力的重要因素(范钧等,2014),企业能够通过与大学的研发合作和密切互动,获取开展创新实践的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从而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无形支持包括文化、网络、认知的支持。在文化上,大学的出现对于系统文化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大学作为创业生态系统的参与主体或良好的社区成员(good community player)深深嵌入当地经济中,塑造并支持当地网络和知识流动,这些网络和知识流动成为区域创业文化(如鼓励创新、尊重创业)坚实的基础(Bramwell and Wolfe,2008),同时,这一文化能够通过企业与创业生态系统内的其他主体(如新企业、投资机构、中介机构)的互动得以进一步扩散,并逐渐被规范化和合法化,进而加强和重塑创业生态系统文化(Spigel,2015)。

在网络上,由于大学的知识溢出具有明显的地理邻近性特征,尤其是隐性知识的扩散必须通过互动和沟通才能被有效接收(Adams and Jaffe,1996)。因此,这鼓励了企业为获取知识而与大学进行信息和知识的互动,增加了两者之间关系网络的邻近性。同时,企业与大学所形成的网络关系作为企业的信誉保障(Bowen and De Clercq,2008),促进了企业与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等其他主体的网络关系形成,这些围绕企业的支持性网络的建立强化了创业者、导师和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交流,从而加强了生态系统内网络的紧密程度(Spigel,2015)。

在认知上,大学开展有效的创业教育,如创业培训、创业讲座等,能够增加系统内主体的创业知识,改变其原有的认知观念,增强潜在创业者的创业动机以及对市场进入可取性和成功可能性的感知,使其相信不仅“可以”进入,而且“应该”利用创业机会,进而增强系统内创建新企业的可能性(Stenholm et al.,2013)。同时,创业生态系统内的创业者还被配备创业导师,这些经验丰富的导师可以为创业者提供多年积累的经验信息,引导他们关注重要的市场、技术以及政策的变化趋势,并为创业者提供解释复杂信息的认知框架,使创业者对新企业机会更为敏感。

其二,创业生态系统对大学也存在重要作用,可以从创业生态系统特性的角度进行剖析。

从创业生态系统的共生性来说,一方面,创业生态系统的共生性能够积极影响大学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内形成的密集网络能够促进互补性资源的交互和信息的传递(Thomas and Autio,2014),使大学能够快速、准确地了解创业生态系统内各类主体的实践需求,从而指导其自身的创新方向,开展基于实践的应用创新。另一方面,创业生态系统的共生性也能够促进大学结合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合理的学科设置。在创业生态系统中的大学能够通过与企业、投资机构和政府等其他主体的互动,进而获得对学科建设的不同见解,降低学科建设中的不确定性,从而更好地预测学科未来发展趋势,实现合理的学科设置。

从创业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来说,创业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能够助推大学的人才培养。多样性意味着创业生态系统中的不同主体对资源、技术和知识需求的多样化(蔡莉等,2016)。因此,创业生态系统中多种主体对不同知识的需求为大学中不同学科的学生提供了实践机会和就业机会,大学可以利用其与创业生态系统内多种主体的关系,将学生输送到与其专业相关的企业进行实习和就业,让学生能够在实践中提升操作能力,进而促进对实践型人才的培养。

从创业生态系统的区域性来说,政府创新创业政策对于大学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作用。政府能够通过对创新创业的扶持性政策,如给予大学生和教师创业资金补贴,激发他们积极参加创业活动的动机,从而为其自身科研成果的商业化付出努力;政府补贴降低了高校技术创新成本和创新失败风险,进而促进大学对自主创新的资金和研发人力资源的投入。

四 创业生态系统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变革,我们正生活在一个由重大发明和创新推动的创业时代。科技成果的产生、转化和产业化离不开服务于科技创新的金融体系的支持(赵昌文等,2009),关于科技创新与金融支持结合的相关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学者和企业家的广泛关注。1992年,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正式成立,作为中国科技金融领域唯一的国家级社会团体,致力于建设有利于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环境,从而促进中国科技与金融的深度结合。之后,《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对科技金融做出了如下定义:科技金融是指通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为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的系统安排。《“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更是将“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耦合的科技金融生态”作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措施。总的来说,从结构视角讲,科技金融具体包括创业风险投资、科技贷款、科技资本市场、科技保险、科技金融环境等。

据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各城市运行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年末,北京市共有含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在内的金融机构4661个,境内上市公司334家;同样作为中国典型创新创业区域的上海市的金融机构数为4399个,境内上市公司308家;深圳市则拥有2102个金融机构,其境内上市公司也相对少于其他两个城市,仅有299家(如图2.2所示)。通过区域内金融机构数与境内上市公司数的对比可以发现,区域内金融机构越多,该区域的上市公司数量也会越多,区域内金融机构发展与上市公司发展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

图2.2 2019年北京、上海、深圳三市金融机构与境内上市公司总量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提供的北京、上海、深圳的金融运行报告整理。

创业加速器和风险投资基金网络公司SparkLabs Group公布的2019年全球十大创业中心(startup hub)排名中,硅谷稳居第一,北京第二,斯德哥尔摩第三,上海第六。硅谷对全球新创企业的吸引力有目共睹,这离不开其自身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赵昌文等,2009)。与之类似,排名第二的北京是中国的科技、商业、政治和文化中心,在金融政策支持和倾斜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而排名第三的斯德哥尔摩作为北欧国家的金融中心,其在金融方面的优势也不容小觑。此外,深圳作为世界上唯一一个集世界一流的金融服务、制造、供应链和物流城市于一体的枢纽——亚洲新硅谷(大湾区)的心脏,也被评为未来极具潜力的创业中心之一。上述例子无一不反映出金融与区域创新创业能力之间的密切关联,也印证了金融机构在创业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

上述分析表明,随着全球创业生态系统的成熟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在创业生态系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要素来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创业生态系统、产业集群及科技创新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发达的金融市场是实现创业生态系统蓬勃发展、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基础和保障,为创业生态系统提供了资源和新鲜的“血液”(颜永才,2015)。从主体来看,金融机构是创业生态系统的重要参与者之一,为创业企业注入必要的资金和资源。金融机构的参与降低了创新创业活动的门槛,促进风险转移并帮助组织应对日益复杂的法规、产品和市场(Scholtens,2017)。金融机构的参与也会带动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促进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为各类企业在种子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提供支持,是创业生态系统成功的基石(蔡莉等,2016)。

本部分将从创业生态系统的两个经典研究视角——共生关系和机会集,来对金融机构与创业生态系统的复杂关系展开分析。

从共生关系视角来看,创业生态系统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协调、共创共赢的共生关系。一方面,金融机构在促进创业生态系统成熟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提供互补性资源等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创业生态系统在其发展过程中反馈给金融机构人脉及支持政策等,也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

首先,金融机构对创业生态系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金融机构是创业生态系统内共生关系的重要构建者,为系统内其他共生主体提供必要的互补性资源。共生关系是构成创业生态系统的核心要素,这要求系统内共生主体间具有互惠性、相互依存性和互补性等特征。金融机构拥有的异质性资源为共生关系的建立提供支撑。金融机构作为创业生态系统的参与者,与系统内各类创新主体(如企业、中介机构、政府、科研院所等)存在着极大的资源互补性,能够为其他共生主体带来更为丰富的资源,同时金融机构也可以利用其他主体的互补性资源,这有利于创造更具竞争力的资源组合和问题解决方案(卢珊等,2021)。具体的资源包括:

(1)资金。金融机构最直接的影响作用就是为创业生态系统内的其他共生主体提供资金支持,从而降低其他共生主体的融资约束(蔡莉等,2007;Benfratello et al.,2008)。这种资金支持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筹集社会闲散资金(Brown et al.,2009)等功能加以实现。《中国科技金融生态年度观察(2017)》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4298家众创空间中有808家获得了社会资本的投资,仅北京市2016全年就累计获得了55亿元的创业投资。

(2)人才。除最直接的资金支持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促进科技人才开发(孙健、丁雪萌,2019)和为其他共生主体提供人员培训(高月姣,2017)等来为创业生态系统提供人才资源。这些人才资源能够吸收知识,从而为区域带来文化多样性,同时还能够为区域创新带来新知识,提供知识储备(张梁等,2021)。

(3)关系与人脉。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关系网络为创业生态系统内的其他主体提供其需要的关系和人脉。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帮助其他主体联系到更多知名创投机构、职业经理人、政府和其他公司的关键联系人以及其他具有适当技能和关系的人才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还能够帮助其合作者寻找并拓宽海外市场(戴亦舒等,2018;Ahlstrom et al.,2007),例如北京银行与包括中信建投、中科招商等200余家创投机构合作建立的客户互荐机制。

其二,金融机构的参与有助于实现多主体之间的价值共创,强化系统内的共生关系,从而维持创业生态系统的稳定和成长。具有互补性资源的金融机构的参与,以及其与其他主体的互动能使彼此间通过降低交易成本(Bouchard and Dion,2009)、节约信息传递成本(何剑等,2021)、共同开发新产品或服务、改善客户服务等方式来共同创造价值(Etemad et al.,2001),从而提升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与社会效益(Adner,2017;Bhawe and Zahra,2019)。如深圳商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搭建弈投孵化器,通过“投资+孵化”的形式向创业者提供专业孵化服务和平台资源对接,从而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价值创造。

其三,金融机构的参与有助于完善创业生态系统内共生关系的治理机制。首先,金融机构的参与帮助共生主体完善自身的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例如,来自投资者及金融机构的压力使得创新主体以及其他共生主体要想谋求外部资金持续顺畅的支持,必须迎合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的需求,设法完善组织结构并披露更多公司社会责任信息,以展示良好的公司形象与社会声誉,维持自身合法性(王倩倩,2013)。另外,金融机构还会抑制企业管理层的懒惰性,并为企业管理层提供担保(Aghion et al.,2013)。其次,金融机构的参与进一步推动了共生主体间的信任及共享逻辑的建立。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提供管理人员协助、监控投资、分散共生主体的投资风险等方式(吴勇民等,2014;Acemoglu and Zilibotti,1997),有效降低了生态系统内各类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资金使用风险(Comin and Nanda,2019),减少了资本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Amit et al.,1998;Ahlstrom et al.,2007),并促进了系统内部价值观和文化的培养,如深圳交易所的强制退市、新三板分层管理等制度对于科技型初创企业公司治理提出了较高要求。

其四,金融机构的参与能够提高创业生态系统内共生主体的资源配置效率。金融机构与其他主体互动,参与企业的实际运营和管理(Ahlstrom et al.,2007),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查等(Comin and Nanda,2019),能够为共生主体提供更为合理的资产配置建议(Acemoglu and Zilibotti,1997)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Ahlstrom et al.,2007),改善其他共生主体的融资结构和资产结构,从而有效地提升各主体内部和创业生态系统内的资源配置效率。

其五,金融机构的参与有助于培育适合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环境。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收集、传播、存储和解译金融市场相关信息,使得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更为透明(何剑等,2021)。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与其他主体的结合将持续释放商业潜能,推动创业生态系统对外开放(郑万腾等,2021)。同时,创业生态系统内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参与有助于促进系统的经济发展(何小三,2013),撼动传统银行业的霸主地位以优化市场环境(郑万腾等,2021),改善居民消费情况(徐子尧等,2020;何宗樾、宋旭光,2020)、带来新业态新模式以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意愿,从而培育系统整体的创新文化(谢雪燕、朱晓阳,2021)。据《中国科技金融生态年度观察(2017)》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有4298家众创空间,其中有400家是投资机构直接建立的,这4298家众创空间当年服务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近40万家,全年累计举办创新创业活动10.9万次,开展创业教育培训7.8万场,对塑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做出较大的贡献。

作为创业生态系统的重要参与主体,金融机构也将从创业生态系统的发展中获利,创业生态系统对金融机构的作用主要通过其属性予以体现。

其一,创业生态系统的共生性。共生性意味着金融机构作为创业生态系统的参与主体之一与其他主体相互依存并进行资源等的交互作用(Bøllingtoft and Ulhøi,2005)。金融机构为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支持,而其他主体的发展也将带给金融机构高收益的回报(宋姗姗,2018),这种高额的投资回报还将进一步带来金融资产总量的增长和金融产业规模的扩张(吴勇民等,2014)。

其二,创业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创业生态系统本身拥有多种不同的参与主体,与这些参与主体的互动将为金融机构带来丰富且异质的资源,如为金融机构提供关系与人脉资源(Ahlstrom et al.,2007)以及促进实现互联网金融与数字金融等新型金融服务模式的技术支持(佟金萍等,2016)等。此外,多样化的主体使得金融机构能够结合不同主体提供的资源形成不同的资源组合,如创业生态系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来的不断创新的技术手段与金融手段的结合就能够提高金融部门交易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快金融资源的配置速度和金融产业的运作速度,从而有助于提高创业生态系统内金融产业的规模(吴勇民等,2014)。

其三,创业生态系统的区域性。一方面,创业生态系统的区域性带来的区域创新集聚将会引发区域对金融结构优化的需求,从而导致创业生态系统内部金融结构的升级并进一步丰富金融结构的构成(张世晓、王国华,2009),这种创新的集聚也将带来金融发展的深化并促进系统内部金融市场的创新(Schinckus,2008)。此外,这种区域性还将通过财富效应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该生态系统,从而实现系统内金融规模的扩张和金融市场的成熟(Isenberg,2014)。另一方面,区域性带来的良好稳定的创新创业环境、诚信互利的创业文化、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系统内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都有利于创业生态系统内部金融文化的培养和金融产业的发展。例如,2017年京津冀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给予所得税优惠激励,以引导更多金融机构与个人对初创企业进行长期投资;科技部与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在中关村、武汉东湖等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开展投贷联动试点,以有效增加科创企业金融供给总量和优化金融供给结构,进而推动金融机构业务创新。

其四,创业生态系统的竞争性和自我维持性。这种竞争性和自我维持性使得创业生态系统在促进核心企业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会增强金融机构等其他参与者适应行业无序竞争和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的能力(卢珊等,2021),从而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此外,创业生态系统的成功也会为系统内部的金融机构积累经验,有助于金融机构业务和金融市场的拓展。

从机会集视角来看,金融机构主要从支持创新主体的共同机会开发和促进机会集的拓展和强化两个方面对创业生态系统产生作用,创业生态系统的发展也会反过来为金融机构带来机会。

首先,金融机构的参与极大地促进了其他主体的机会开发过程,推动对创业生态系统内机会集合的利用。一方面,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和其他大量的互补性资源,能够帮助其他主体更好地利用相应的机会(Varadarajan and Rajaratnam,1986;Agostini and Nosella,2017)。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审查筛选功能能够帮助其他主体筛选出系统内有潜力且运行良好的项目(Amit et al.,1998)。同时,现代金融业的科技属性不断增加(朱昱州,2020),金融机构还能够通过为研发活动融资、提高资金配置效率(Comin and Nanda,2019)、改善系统运行效率(Chou and Chin,2009)、促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张世晓、王国华,2009)等方式推动技术创新,从而帮助创业生态系统的参与者更好地利用机会。

其次,金融机构的参与将会进一步拓展创业生态系统内的机会集。金融机构的参与将会为创业生态系统带来更为丰富和多样的信息与资源,从而扩充系统的“信息/资源池”,不同主体间基于“信息/资源池”进行互动能够激发创造性想法的产生,从而发现或创造大量的潜在机会,实现对机会集的拓展(蔡莉等,2018;Gatignon and Capron,2020)。例如,金融机构与创业生态系统内其他主体互动,可能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Chou and Chin,2009)。金融机构与创新型主体的互动可能带来新业态、新模式,激发创新型主体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意愿(谢雪燕、朱晓阳,2021)。这种互动激发了创造性想法的产生,为实现新机会创造带来潜能(Khanagha et al.,2020),从而不断改变原有机会集,实现机会集的迭代,如大量活跃的金融机构的涌入在中关村催生了“车库咖啡”“创新工场”等多种新型创业服务模式。

同样的,创业生态系统也会为金融机构带来新的机会。一方面,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的扩散与应用会带来新兴产业的建立,从而为金融机构创造更大的需求空间(吴勇民等,2014),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生产单元的创新活动与产出也会为金融机构提供新的业务(林婷婷,2012),从而催生出创新的金融产品。如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结合科创企业的轻资产、高成长、高风险等特点研发出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产品。另一方面,当金融机构与其他共生主体合作,这些主体将基于其关系网络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Ahlstrom et al.,2007)。 CZKYcEKGsnGX62E1ZDt6HRjyhPKYiqpX5Hpf4USxuGsqLyCj+PXXi6XYgvpifg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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