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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学文化分期

对于考古学家来说,不论是面对一件器物、一座墓葬还是一处遗址,他们关心的首要问题就是年代问题。如果器物、墓葬及遗址能够出土证明自身年代的证据(最重要、最理想的是文字证据),那是最理想的情况。安阳殷墟之所以能够确定是商代晚期的都城遗址,最主要的原因是发现了甲骨文这样的出土文字证据。面对年代更早的文化遗存,由于缺乏出土文字证据的支持,对于年代问题的讨论,主要还是依靠考古学文化的分期研究。

分期研究最早可追溯至北欧地区的古物研究。丹麦学者汤姆森将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出土的古物分别归于石器时代、青铜时代和铁器时代,这就是著名的“三期说” [37] 。1903年,瑞典学者蒙特留斯出版了《东方和欧洲的古代文化诸时期》,该书的第一卷《方法论》 [38] 在20世纪30年代被翻译为中文, [39] 对于中国考古的类型学研究产生了重要而又深远的影响。

1948年,考古发掘报告《斗鸡台沟东区墓葬》 [40] 出版。在这部中国考古学的经典之作中,苏秉琦先生运用考古类型学研究方法,将斗鸡台沟东区发掘的墓葬分为瓦鬲墓时期(又分为瓦鬲墓初期、瓦鬲墓中期和瓦鬲墓晚期,其中瓦鬲墓中期还可细分为两期)、屈肢葬墓时期(又分为屈肢葬墓初期、屈肢葬墓中期和屈肢葬墓晚期)和洞室墓时期(分为五期),成功建立关中西部地区先周时期至汉代墓葬的考古学分期年代序列。

1952年,北京大学成立考古专业,苏秉琦先生担任考古教研室主任。 [41] 邹衡先生是北京大学考古专业培养的第一位副博士研究生,指导老师是郭宝钧先生和苏秉琦先生。 [42] 在苏秉琦先生的具体指导下,邹衡先生于1955年完成了副博士论文《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文化遗址》,并于次年刊发于《考古学报》。 [43] 这是邹衡先生撰写的第一篇长文,将郑州和安阳发现的商文化遗存各分为三期,并对两地商文化分期之间的对应关系展开了论证,证实二里冈文化的年代早于殷墟文化。通过攻读副博士期间的学术训练,邹衡先生熟练掌握了考古地层学和考古类型学的研究方法,这就为接下来在考古工作中展开对“夏文化”的探索奠定了坚实的研究基础。

关于考古类型学的实践操作方法,苏秉琦先生曾总结道:“变化规律应从数量众多、经常出现、有代表性的那些器物中去探求。……借标型学进行考古分期,在横的方面要顾及共存的器物群中(尤其在那些有代表性的器物上)有关特征的一致性;在纵的方面,也要在同类器中找到相应变化的一致性。……运用器物形态学进行分期断代,必须以地层迭压关系或遗迹的打破关系为依据。一般可从典型单位的出土物着手,在同类器中进行排比。排比时,除注意器形外,器物的纹饰、色泽以至铭刻的作风等等,都应在考察、比较的范围之内,并要尽可能联系制造工艺。这里,分类、分型的工作很重要。一定要选择那些形制一致的同类、同种器(尽可能地选用完整器),而不能按同名器归类排比。” [44]

考古学文化分期研究的要义是,首先确定出土器物种类和数量较为丰富、器物组合的时代特征较为一致的遗迹单位,将其选取为典型单位。通常情况下,陶器日常使用频繁、易碎而容易更新,因此成为考古学文化分期最重要的研究对象。相对而言,墓葬随葬陶器的时代特征较为一致,是最佳的典型单位选取对象,其次是灰坑,而地层中的器物往往较为混杂。选取典型单位中出土数量较多的陶器器类,根据共存关系确定其并行发展的不同“型”,借鉴生物学上的进化规律,在“型”的概念下,划分出具有早晚演进关系的“式”。将“型”与“式”纳入型式统计表,考察陶器群演进的整体规律,并以地层关系印证其发展顺序。将式别和组合特征相近的典型单位分为若干“组”,并在此基础上将特征近似的“组”合并为“期”。最后,根据直接的文字材料,或者已有的分期年代标尺,对所分“期”“组”的年代进行估计。

考古研究实践表明,严格按照考古类型学实践操作方法对考古学文化进行的分期研究,能够确立坚实可靠的分期年代标尺,成为展开相关研究的前提基础。 TTF3opSsQdxnE3JVeG5uvjoLaNnmZqVjUyl8HGr9Mx09LJo+D1K2ZgglrTrtO+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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