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衡先生对于“文化”的命名,具有较强的文献史学倾向。
在《商周考古》中,邹衡先生之所以采用了“二里头文化”的概念,原因是“在此类文化遗址尚未最后确定其文化性质的情况下,暂时命名‘二里头文化’似较为合适” [22] 。经过《试论夏文化》的论证,邹衡先生改以“夏文化”代称二里头文化。
对于“先商文化”的命名也是如此。李伯谦先生曾将先商文化漳河型和辉卫型合并,以河北磁县下七垣遗址为典型遗址,将其命名为“下七垣文化” [23] 。邹衡先生对这一命名表示反对:“在定论之前,为了便于称呼,某类遗址总要给个名称,最简便的办法,就是沿用史前时期的命名法,一般也用最先发现的地名来命名,例如小屯文化、二里岗文化、二里头文化,等等。但是一经确证为某时代、某朝代或某族属之后,即可取消地名的命名,直接代之以时代、朝代或族属的命名,如晚商文化、早商文化、夏文化,等等。” [24]
对于已认定性质的遗址,邹衡先生也使用具有文献史学色彩的命名方式(图3-1)。如《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书后图版28(第叁篇《试论夏文化》图版九)被命名为“河南郑州早商时期亳城文化遗存”,郑州商城东墙北段被直呼为“亳城东墙北段”。又如,图版32(第叁篇《试论夏文化》图版十三)也将郑州商城直呼为“河南郑州亳城”。
图3-1 第叁篇《试论夏文化》图版九、十三
(邹衡,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