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公平观念和自我意识不断增强,随着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等都在悄然发生变革,以辅助生殖、胚胎干细胞、克隆等为核心的新一代生物医学技术无不在广度和深度上无限拓展人们的认知能力和文化观念,人们对“尊严”的欲求越来越普遍而且强烈,人类尊严、人的尊严、人性尊严、人格尊严等已日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实践中不容回避且必须予以重点关注和思考的重要议题。2021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第四编)是人类民法典编撰历史上的首创,可见,与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人的尊严”观念已正式成为新时代我国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指导原则。由此,顺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从学理上深入探究“人的尊严”观念迫在眉睫。笔者力图从伦理学的学科视野对“人的尊严”观念进行系统性研究。
“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是西方人文传统的一个重要观念,早在古希腊文献中就有提及,主要指“值得赞誉和崇敬的东西”或者“杰出的、卓越的特性”,经由基督教学说、文兴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的发展和启蒙时期理性主义传统的凝练,在康德哲学中达到了顶峰。之后,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一度销声匿迹,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再度兴起。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
一是政治—法律层面。“二战”后,西方世界鉴于战前德国纳粹时期对人性的藐视和对无辜生命的残酷迫害导致的“人的尊严”的失落,出于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反思及现代国家对个人可能造成的伤害的顾虑,开始在制定法律条文中加入“人的尊严”条款。在国际法层面,《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生命伦理和人权宣言》《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等均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在国内法层面,1949年德国率先在《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1] ,并将这一规定列为受宪法七十六条之永恒条款所保障的项目之一,不受修宪权所及。此后,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等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将“人的尊严”保障置于宪法的首位或者作为政治秩序的基础;1982年,我国在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在司法领域,各国维护“人的尊严”的判例层出不穷,以1995年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投掷侏儒”表演违背了“人的尊严”这一基本道德底线最为典型。这一演化足以刻画出人类争取基本权利与人性自觉的演进轨迹,并显示出其深远的时代意义。
二是生命伦理层面。20世纪60年代,由于高新技术,尤其是生物医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的生命存在状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人的尊严”观念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以遗传工程和虚拟实在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如安乐死、器官移植、克隆、辅助生殖、人—兽嵌合体、人机嵌合体、细胞干预等),作为实施对象是人本身的“主体技术”,能够按照技术实施者的意志对自然界原本给予人类的天性进行重新设计、重新塑造,从而带来了诸多的伦理问题——人伦关系的变化、自主性、自我感受性、生命的价值、胚胎或人的工具化、自由与权利问题等,关于这些问题的争论,人们常常诉诸“人的尊严”作为理据来证成自己的观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先后制定并通过了《世界人类基因组和人权宣言》《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世界生命伦理和人权宣言》等多个国际法来规范人们的生物医学技术研究,指导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样态,其中都明确提出“生命神圣不容侵犯,要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且把这一理念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予以贯彻落实。就国内法而言,2000年,J.D.伦道夫(Jacob Dahl Rendtorff)和彼得·坎普(Peter Kemp)提交给负责生物医学二期工程项目的欧洲委员会的报告中将“尊严”作为欧洲生命伦理学的四个原则之一 [3] ;在加拿大,有3个州的政策都将“尊重人的尊严”放在突出的位置,明确声明“人的尊严”是现代研究伦理学的最根本原则 [4] ;美国在2008年由总统委员会专门研究“人的尊严”并试图用它来解决生命伦理学问题,出版了《人的尊严和生命伦理学》一书。
然而,“人的尊严”在社会政治、法律等实践领域以及生命伦理学中的应用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伦理内涵,甚至没有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统一的哲学立场和价值基础,以致“人的尊严”不仅在表述上与“人类尊严”“人性尊严”或“人格尊严”混用,概念模糊、意义不明,而且经常与人权并列表述、平行使用。究竟人的尊严和人权有何关系?争议的焦点在于两者何为根据或基础:人的尊严是人权正当性的根据还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还是人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
由新兴技术在生命伦理学领域引发的“震动”也波及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领域,这些领域关涉“人的尊严”问题的探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的学科视角、不同的层面丰富了“人的尊严”概念的内涵,使得这个本就“内涵模糊、意义尚未澄清且存在滥用现象”的概念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以致有学者提出应该废除“人的尊严”概念,如库瑟(Helga Kuhse)、德国著名法哲学家赫斯特(Norbert Hoerster)和美国爱因斯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教授麦克琳(Ruth Macklin)。然而,多数学者并不主张简单地否定“尊严”概念,而是应该通过解析其他与尊严相关的概念阐明尊严的本质内涵从而指导人们的现实生活实践,如苏黎世大学的罗伯托·安多诺(Roberto Andorno)指出,世界上每一种文化—宗教传统中都可以找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千百年来一直都是人类哲学和宗教思考的主题;否定尊严的看法过于简单,尽管尊严有其模糊性,但它在国际生物医学法中具有核心作用,“它不仅真正地致力于保护存在着的人,而且真正地致力于保护人本身的完整和一致的真正需求” [5] 。美国哲学家玛莎·C.纳斯鲍姆(Martha C.Nussbaum)认为:“虽然尊严是一个模糊的理念,其内容的取得必须基于一种相关理念的网络,但尊严确实有其实际意义” [6] 。
诚然,与其去除一个有争议但无法被其他“词汇”所代替、又能为人们热议且在现实生活实践中又确实具有不可替代的实际意义的概念,不如对它进行积极地建构,发挥它应有的理念指导意义和价值。正如澳大利亚蒙纳士大学教授苏西·吉尔米斯特(Suzy Killmister)所言:“一旦我们弄懂了那些有争议的不同价值,尊严就会成为人权和生命伦理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工具。” [7] 鉴于当前学界从多学科视角对“人的尊严”进行研究的现状,本书力图从伦理学的学科视野,通过相对与绝对、主体与客体等研究视角,针对“人的尊严”在当前生命伦理学、法伦理学中遇到的困惑和挑战,对“人的尊严”进行系统性研究,力求澄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人的尊严”的伦理根据、伦理内涵和伦理特点,就如何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从政治伦理、法伦理等应用伦理学研究视角进行实践解析,以便人们能够更好地面对和解释由高新技术应用引发的关涉“人的尊严”的道德难题或伦理困境,过有尊严的生活。这是本书研究的理论意义之所在。
随着现代化、全球化和社会民主进程的快速发展,不同族群、不同群体、不同团体之间的差别日益凸显,尤其是一些“少数人”群体长期处于一种相对边缘或者弱势的状态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同等的重视,甚至受到国家或政府的漠视或回避,如此不被社会承认或者不被社会同等承认的现实致使少数人群体在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往往缺乏尊严的获得感,甚至明显感受到尊严受损。因此,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出现了少数人群体为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发起的各种社会运动,据理力争的权利呐喊、平等追求和坚持不懈的斗争使得一些少数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相关国家或政府的承认和重视,如当前全球已有23个国家或地区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 [8] 。然而,相对于人的尊严而言,在人与国家的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应该如何维护和保障少数人群体的“尊严”以及如何让他们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这已是现代民主国家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任何名副其实的文明,其基本性质就是尊重和感受到人格的尊严” [9] 。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10] 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可概括为“五有”。2010年2月12日温家宝总理在新春团拜会上首次表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11] 一石激起千层浪,“尊严”问题引起了国人的广泛热议。同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再次明确提出这一观点,这是在历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将“尊严”作为施政目标和理想,昭示着中国政府把“人的尊严”视为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2012年11月15日,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第一次讲话时就明确提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 [12] 这可概括为“六优”:学有好教、劳有当得、病有良医、老有福养、住有宜居、闲有美景,不仅最贴切地概括了当前人们的美好生活愿望,也预示着未来国家和社会发展将要为之不懈努力的方向。2014年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13] 综上可知,人民生活目标从“五有”到“六优”的发展,政府施政目标从“尊严”到“共享”都可看作是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主体”的责任,让全体人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而做出的顶层设计和实践努力,全体人民的“幸福和尊严”不仅拥有宏观的发展理念,而且拥有具体的衡量指标。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时代,为了积极应对以“智能化”为核心的第四次产业革命带来的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力争抓住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引擎,抢占世界科技的制高点,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是我们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由信息技术发展应用引发的伦理风险和挑战日益凸显,如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数据共享与隐私权、数据滥用、算法偏见、算法推荐、网络歧视和污名化、虚假信息泛滥等,这些问题都或多或少与“人的尊严”有关,如今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威胁到人类存在本身、是否会颠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人的尊严”视角仍然是一个理论抓手和重要着力点。随着人们的认识能力和“尊严”意识大大提高,社会生活中关涉“人的尊严”的投诉和诉讼成倍地上升,作为宪法价值或法律精神的“人的尊严”观念已不能满足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探讨“人的尊严”的政治伦理学和法伦理学释义,以便在制度建设、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和实施,从而指导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有损“人的尊严”事件的发生。因此,本书的问题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当前学界关于“人的尊严”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思想渊源、根据、内涵、特性以及与人权、法治的关系等方面的一般理论研究和政治哲学、法哲学、生命伦理学等学科视野下的应用理论研究。
当代西方学者关于“人的尊严”研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人的尊严”一般理论的研究;二是关于“人的尊严”应用理论的研究。
1.关于“人的尊严”一般理论的研究
关于“人的尊严”的思想渊源。西方学者通常从西方哲学史中关于“人”的认识,即西方人学史或西方人学观念史和基督教学说以及西方关于“德性、自主、自由、平等”等思想中去挖掘。从“二战”以前的西方文化史来看,直接研究“人的尊严”的著作只有两部:一是文艺复兴初期意大利人文主义思想家皮科(Giovanni Pico della Mirandol)的拉丁文名著《论人的尊严》 [14] ,但严格说来,这部书只是如此命名,其内容并非以“人的尊严”为主题,因为通篇没有直接提及“人的尊严”(Dignity of Man)的语句,有学者认为“整篇文章就是一篇关于尊严的专题论文” [15] ;二是康德(Kant)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本书对“人的尊严”作了最为深刻而系统的表述,当代学者希尔(Thomas E.Hill)专门著述研究了康德哲学中“人的尊严”思想 [16] 。当代德国学者从基督教伦理的视角提出了全球化背景下“人的尊严”的具体内容,即“人的尊严”与生命权、自决、责任、团结、正义的关系 [17] 。如今,伴随高科技发展,引发“人的尊严”问题日益繁复和凸显,直接研究“人的尊严”的著作也日渐增多:美国迈克尔·罗森的《尊严——历史和意义》、玛莎·C.纳斯鲍姆的《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和唐娜·希克斯的《尊严》,德国瓦尔特·施瓦德勒的《论人的尊严——人格的本源与生命的文化》和费迪南·冯·席拉赫的《尊严:我们侵犯也被侵犯》。
关于“人的尊严”的根据。西方学界主要有3种观点:一是“人的尊严”来源于人的存在,即只要是现实存在着的人,就具有人的尊严;二是“人的尊严”归因于人类之属性,即凡是具有人之为人的内在属性的人,就享有人的尊严;三是将“人的尊严”归溯于人的理性选择能力,这种观点使植物人、智障者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关于“人的尊严”的内涵。康德被认为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对“尊严”下定义的思想家,他说:“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 [18] 当代西方学者主要从“伦理学”“法学”的视角解读“人的尊严”内涵,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人的尊严”的核心内容是自治与自决;其二,“人的尊严”是人人特有的要求获得尊重的权利主张;其三,人的尊严的核心内涵是“自我控制”。
关于“人的尊严”的特点。一是平等性,一些西方学者主张人人生而平等,不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人在尊严上也是平等的;二是差异性,一些西方学者把尊严理解为一种成就,是后天获得的具有主观差异性的高贵德性;三是相互性,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人的尊严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四是不可侵犯性,一些西方学者认同“人的尊严”来源于人所固有的内在价值和属性,因此是神圣的、不可剥夺也不可侵犯。
关于人的尊严与人权的关系,很多学者赞成“人的尊严”是人权的根据,也有学者认为人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人的尊严是人权的一部分。
2.关于“人的尊严”应用理论的研究
在政治哲学领域,很多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妇女、工人、老年人、无家可归者以及劳动的尊严等。在这方面,德国著名的社会理论家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开启了“承认理论”的研究,为当代西方社会中边缘人群和弱势群体的社会抗议运动寻找答案。对于个体而言,不断得到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承认也是自我人格尊严的体现。
在法哲学领域,西方学者主要探讨:“人的尊严”在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和地位;“人的尊严”与宪法的关系,“人的尊严”是否属于宪法层次的基本权利或者说“人的尊严”与基本权利的关系,人的尊严与法治的关系,人的尊严与实体法的关系以及在实体法中的运用,人的尊严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等。如今,尊重“人的尊严”已经成为一些国家处理安乐死案件时量刑的指导原则。
在生命伦理学领域,由生物医学技术,尤其是基因技术的应用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对“人的尊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个领域关涉“人的尊严”的问题最为严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先后制定多项相关的宣言对这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做出了具体的规范,一些发达国家也已经开始注意这些新问题,并纷纷立法。
中国学者关于“人的尊严”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学、伦理学领域的研究较为突出,在其他学科领域相对薄弱。目前,法学领域存在“人性尊严”“人的尊严”和“人格尊严”混用的现象,也有学者对其进行了区分,但并未达成一致看法。如今,法学界往往在宪法层面探讨人的尊严,甚至将人的尊严提升到“宪法的最高价值”;其他关于“人的尊严”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人的尊严”理论的建构,“人的尊严”与人权的关系、与实体法的关系,隐私权以及具体的问题、事件的探讨。在伦理学领域,“人的尊严”研究主要集中在“人的尊严”的思想渊源、内涵、与人权的关系、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克隆人的尊严以及生命伦理学中关涉“人的尊严”的问题等。此外,中国学者还从传统儒家、道家、法家、墨家文化中探寻“人的尊严”的思想基础,介绍国外的“尊严理论”,分析老年人、孩子、妇女、农民、劳动者、卖淫女、逝者的尊严等。总的来说,国内关于“人的尊严”研究受制于国外的研究水平,而且学科分立,缺乏系统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
关于中国伦理思想史的梳理及其与西方的比较研究。首先,中国学者基本赞同西方学者对“人的尊严”的思想渊源的看法,他们从西方哲学史中探寻“人的尊严”观念的历史演变过程,重点考察了康德、马克思、费希特、狄更斯、马斯洛等关于“人的尊严”思想。其次从宗教神学、西方哲学史关于“人”的思想中探究“人的尊严”思想,并且将基督宗教和儒教中的“人的尊严”思想进行比较研究。
关于“人的尊严”的根据及其与人权的关系。中国很多学者都赞同“人的尊严”归因于人类之属性或人类之特性。法学领域的学者基本认同“人的尊严是人权的根源、根据或基础”。然而,甘绍平明确指出:“尊严是人权的一部分,而不是人权的根基。” [19]
关于“人的尊严”在法律中的地位。中国学者对“人的尊严”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做了相当深刻而全面的比较和分析:张千帆认为,中国宪法和法律将“人的尊严”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来规定 [20] ;胡玉鸿指出:人的尊严是法律主体概念得以成立的基础,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 [21] 。
关于“人的尊严”的内涵。中国学者从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视角阐释“人的尊严”的内涵,可归结为以下两类:一是从权利的视角,如甘绍平认为“人的尊严是一项权利,即不被侮辱” [22] ;二是从人性的视角,如万其刚明确指出:人的尊严包括生命,理性、非理性与超理性,自主、自治与自决,自律与义务、责任,隐私,创造力和自我实现等 [23] 。韩跃红和孙书行从多学科的视角将“人的尊严”内涵归结为3个方面:一是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生命尊严;二是心理学意义上的人的自尊意识和自尊心理;三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的社会尊严”。 [24]
关于“人的尊严”的应用研究。在政治哲学领域,中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老年人、孩子、妇女、农民、劳动者、卖淫女、逝者的尊严等;以霍耐特为代表的法兰克福第三代社会批判理论——“承认理论”是当前中国政治哲学、政治伦理等学科研究的热点。在法哲学领域,中国很多学者都坚持“人的尊严”具有宪法意义,应该受宪法保障;我国台湾省辅仁大学的庄世同认为“人性尊严为法治的核心价值” [25] 。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中国学者集中探讨了“人的尊严”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其中主要阐述了当前生命伦理学领域关涉“人的尊严”的伦理难题,其阐述的路径、方法和观点与西方学界基本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整体研究以词义解释和历史梳理为研究基础,全面深入地解读“人的尊严”在中西伦理思想史中的主要观念、基本观点,旨在对“人的尊严”的思想渊源和历史脉络进行综观性考察,为随后的理论分析和实践应用铺垫基础;以理论阐发为研究核心,论证伦理学视野下“人的尊严”的基本问题和主张,力图澄清本课题的基本概念、主要观念,以期为具体实践领域的分析确定哲学立场、价值基础和逻辑起点;以前沿领域为研究重点,突出问题意识,从政治伦理学、法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视角具体分析“人的尊严”在当代的际遇,竭力阐发“人的尊严”在遭遇各种挑战时所应有的全面、正确、合理的尊严观;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关涉“人的尊严”的伦理难题为研究旨趣,揭示人们在面对这些伦理困境时所应坚持的道德立场和态度,为理论分析奠定实践基础。本书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5章:
第一章是对“人的尊严”进行词义学解释。“人的尊严”是一个复合名词,“尊严”从词义上说有它特定的解释,而“人的尊严”一方面限定了“尊严”的内涵;另一方面又扩大了“尊严”的外延。笔者首先从中英文的词义解释入手,对“人”和“尊严”进行辨析,然后得出“人的尊严”的词义学解释;其次,就当前中西方学界关于“人的尊严”的内涵在生命伦理学、法伦理学等前沿性学科领域的实践解析进行归纳总结。
第二章是对“人的尊严”进行中国伦理思想史的历史阐释。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由于人文语境的转移、诠释文本的转换和核心话题的转向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历史时期,鉴于当前中国学者的“分期”,笔者根据不同历史时期“人的尊严”观念演绎发展的路径和特点,将“人的尊严”观念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发展划分为3个历史时期:先秦时期,秦汉至隋唐时期和宋元明清时期。在每个历史时期,笔者以各思想家之人学思想中所蕴含的“尊严”观念为主线,以各思想家所处的时代为顺序,抛开儒、墨、道、法、佛等各家学派的区分,对各思想家所继承和发展的人学思想进行反思和细致的梳理: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争鸣,物种尊严、“天道”尊严、人性尊严、生命尊严、主体尊严、人格尊严、自尊与他尊、自由尊严、社会尊严等在其人学思想中都有论及,具有思想启蒙的意义;由于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秦汉至隋唐时期人学思想的丰富程度尚不及先秦时期,但这一时期的思想家在物种尊严、人性尊严、平等尊严、主体尊严、自由尊严等方面的论述较之先秦时期还是有所推进;宋元明清时期的思想家在物种尊严、人性尊严、主体尊严、人格尊严、生命尊严、社会尊严等方面继续深入探讨,特别是宋明理学之后,思想家们批判封建君主专制,试图将“人”从天、命、神、鬼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人的个体意识开始觉醒,人作为个体的尊严开始凸显。
第三章是对“人的尊严”进行西方伦理思想史的历史阐释。纵观西方伦理思想史,笔者认为,“人的尊严”观念的日益觉醒和凸显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即古希腊至18世纪末的理论建构时期和19世纪以来的实践批判时期。根据不同历史阶段的思想家对“人”的本质、特性的揭示路径和方法以及“人的尊严”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呈现出来的主要特点,笔者把“理论建构时期”分为:古希腊时期的相对尊严观,中世纪基督教传统的绝对尊严观,文艺复兴时期的主体尊严观,启蒙时期的自然尊严观,以及康德的“人是目的”尊严观 [26] 5种表现形式;而且,每一种“尊严”形式的揭示都是从人与神、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去观察、思考、认识和把握的,即采用相对视角,以其他事物或对象,甚至以“人自身”为参照物,来揭示人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其中,“康德尊严”完成了“人的尊严”观念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转变。所谓“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是在人与神、人与自然、人与社会3种关系的博弈中不断向前推进,“人的尊严”观念也是在这种博弈中不断呈现和进一步发展。
之所以把“康德尊严”单列出来,是因为康德把关于“人”的思考真正转向了作为个体存在的“人”本身,即通过自我意识在“人人都是目的”的对象性关系中去认识和把握“人的尊严”;而且“康德尊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使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关于“人的尊严”观念的理论建构一度达到了顶峰,且表现出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其对后世的影响持续至今。在“康德尊严”的指导下,“人的尊严”观念开始了社会政治—法律领域和“二战”后兴起的生命伦理学领域的实践批判过程,当前学界关涉“人的尊严”问题的探讨依然常常以“康德尊严”为赞成或反驳的依据。因此,笔者将“康德尊严”作为理论建构和实践批判两大历史时期的分界点。
在实践批判时期,笔者主要分4部分进行论述:一是源于自然法传统的“自然尊严”观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制度以及民法的影响;二是“康德尊严”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制度乃至世界秩序的影响;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的尊严”正式引入国际性法律文件和各国家宪法;四是“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应用与挑战。在当前的社会生活领域,源于自然法传统的“自然尊严”观和康德的“人是目的”尊严观依然在涉及“人的尊严”的问题争论中作为重要理据发挥作用,可以说,当前学界关于“人的尊严”的论辩还未完全突破这两大传统。
第四章是从理论层面探究“人的尊严”的伦理根据、伦理特点和伦理内涵。第一节论述“人的尊严”的伦理根据,从赋予—尊严说,相对—尊严说,主体—尊严说和权利—尊严说等展开论证;第二节解析“人的尊严”的伦理特点,即普遍性和独特性;第三节阐释“人的尊严”的伦理内涵,即生命及其尊严,自尊与相互尊重,自主、自律与责任、义务。
第五章是在前三章对“人的尊严”进行理论阐释的基础上,论述当今社会应该如何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主要通过政治伦理学和法伦理学的学科视角。第一节主要阐述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国家义务;第二节主要论述承认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价值诉求;第三节主要揭示程序正义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基本要求。
本书是从伦理学的学科视野,结合当前“人的尊严”在前沿性学科领域、特别是生命伦理学领域遇到的困惑和挑战,通过政治伦理和法伦理等应用伦理学视角对“人的尊严”进行系统性研究。目前国内伦理学界还未有一部系统研究“人的尊严”的理论成果。由于学科视野的差异以及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人的尊严”之伦理内涵的解析可能存在着定性定量分析的难度和以偏概全的矛盾。
“人”和“尊严”两个词发展到今天,都是很难给出令人信服、被普遍认可的确切定义的概念。因此,要给“人的尊严”下定义只能是一个尝试性的工作,而本书重在揭示“人的尊严”的伦理内涵和伦理特点。本书将按照“词义辨析—历史梳理—理论阐释—实践应用”的解释框架,在人与对象(神、自然界的万事万物、人或人本身)的关系中去揭示“人”是什么,人为什么享有尊严,人的尊严指什么、有什么特点以及包括哪些方面等,然后进一步论证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应该如何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
康德以前的西方伦理思想史中几乎没有专门研究“人的尊严”的历史文本,而且,直接论及“人的尊严”的思想家也是寥寥无几,即使有也只是偶尔提到,并未对“人的尊严”做过学理阐释和分析。因此,笔者只能根据“人的尊严”的词义解释,从西方关于“人”的思想,即人学思想中去梳理“人的尊严”的根据、内涵、特点等,这是一个比较艰巨的文献分析工作。鉴于当前国内学界关于西方人学思想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因此笔者将借助这一思想基础对“人的尊严”观念进行建构性解读。本书力图从伦理学的视野将“人的尊严”做一系统的理论阐释。
本书以比较与分析、历史与现实、理论与逻辑、归纳与演绎为基本方法,主要应用以下具体方法:
1.历史叙事法。所谓“历史叙事既不是就事论事,也不是以论代史,而是论从史出。叙事不是复述,而是创新;它既是思想的历史,又是活着的历史;既积累别人的思想资源,又不失时机地阐发自己的观点” [27] 。本书中,这一方法将主要用于“人的尊严”在中西方伦理思想史中的历史梳理。
2.价值分析法。本书将以当前社会生活实践中,尤其是高新技术发展应用引发的关涉“人的尊严”的现象或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澄清“人的尊严”观念在以高科技和全球化为主要特征的21世纪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3.系统分析法。本书将从伦理学的视野,通过政治伦理、法伦理、生命伦理等研究视角对“人的尊严”的历史演变、理论构架、实践体系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研究,以期能够更好地指导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使人们过一种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
[1] 孙谦、韩大元:《欧洲十国宪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130页。
[2] 谢立斌:《宪法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59页。
[3] 参见Jacob Dahl Rendtorff,“Update of European:basic ethical principles in European Bioethics and Biolaw”, Bioethics Update ,Vol.1,Issue2,July-December 2015,pp.113-129。
[4] 参见Rieke Van Der Graaf and Johannes Jm Van Delden,“Clarifying Appeals to Dignity in Medical Ethics from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Bioethics ,2009,Vol.23,Number3,pp.151-160。
[5] Jennifer and Soren Holm ed., Ethics Law and Society ,VolI,Gateshead:Athenaeum Press Ltd.,2005,p.74.
[6] [美]玛莎·C.纳斯鲍姆:《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田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0页。
[7] Suzy Killmister,“Dignity:Not Such a Useless Concept”,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2010,Vol.36(3),pp.160-164.
[8] 20世纪90年代至今,全球范围内有23个国家或地区基于其文化传统、价值取向以及公众对于同性恋的接受程度,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认可模式和立法技术,实现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参见韩大元《人的尊严、宽容与同性恋权利的宪法保障》,《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
[9] [法]马里坦:《人的权利与自然法》,载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伦理学限阈·道德与宗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页。
[1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11] 温家宝:《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2010年2月12日,新华网http://news.cntv.cn/china/20100212/103495.shtml。
[12] 习近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012年11月16日,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18/n/2012/1116/c350821-19596022.html。
[1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2015年10月29日,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0/29/c_1116983078.htm。
[14] 1486年,皮科在罗马出版了900篇关于各种各样主题的论文,并且邀请学界同仁于1487年1月来就这些论文进行讨论。他写了一篇介绍这次讨论的演讲稿。然而,这次讨论并没有举行,因为被罗马教皇阻止了。两年后,皮科死了,这篇演讲稿被出版,取名《论人的尊严》(On the dignity of man),被后世誉为“文艺复兴的宣言”。
[15] 参见Rieke Van Der Graaf and Johannes Jm Van Delden,“Clarifying Appeals to Dignity in Medical Ethics from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Bioethics ,2009,Vol.23,Number3,pp.151-160。
[16] 参见T.E.Hill, Dignity and Practical Reason in Kant ' s Moral Theory ,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2。
[17] 参见伯恩哈特·福格尔:《人的尊严 出于基督教责任的政治行为 帮助定向的基督教伦理》,本文于2009年11月4日从北京阿登纳基金会获得。(本文是我2009年在中国社科院读博士期间导师甘绍平研究员发给我学习的文章,现查阅并未在国内公开发表,如果这样脚注不可以的话,只有把这个引用删除。)
[18]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55页。
[19] 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160页。
[20] 张千帆:《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180页。
[21] 参见胡玉鸿《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尊严》,《法治研究》2010年第7期。
[22] 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160页。
[23] 万其刚:《论人的尊严作为人权正当性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第82—110页。
[24] 参见韩跃红、孙书行《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尊严释义》,《哲学研究》2006年第3期。
[25] 庄世同:《法治与人性尊严——从实践到理论的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
[26] 也可称之为“康德尊严”(Katian Dignity)。参见Rieke Van Der Graaf and Johannes,Jm Van Delden,“Clarifying Appeals to Dignity in Medical Ethics from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Bioethics ,2009,Vol.23,Number3,pp.151-160。Rieke Van Der Graaf和 Johannes Jm Van Delden认为康德关于“人的尊严”的思想内在于康德哲学之中,因此可称之为“康德尊严”。笔者认为,康德尊严观的核心虽是“人是目的”,但他关于“尊严”的观念蕴含于其整个思想体系之中,因此笔者为了表述简洁,在之后的行文中也沿用Rieke Van Der Graaf和Johannes Jm Van Delden关于“康德尊严”的提法。
[27] 赵敦华主编:《西方人学观念史》,《前言》,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