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尊严是西方人文传统的一个重要观念,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首次在《联合国宪章》中作为一个政治宣言和价值原则得以确立。之后,随着人性自觉和人们争取基本权利的社会抗议运动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生命伦理学的兴起,人的尊严逐渐成为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和重视的前沿性课题,在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引起了热议。本书从伦理学的学科视野,结合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法伦理学等前沿性学科领域遇到的困惑和挑战,按照“词义解释—历史梳理—理论阐释—实践应用”的解释框架,对人的尊严是什么、为什么人享有尊严以及如何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进行系统性研究,力图澄清人的尊严的伦理内涵和伦理特点,以便人们能够更好地面对和解释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的,特别是由于新技术应用引发的关涉“人的尊严”的道德难题和伦理困境,过有尊严的生活。
所谓人的尊严,在汉语中,最直观的理解就是个人的尊贵庄严,现代意义上的尊严已经摆脱了等级制度的阴影,更多地指向个人的潜能、卓越的表现、优良的品质、高尚的情操等,并且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认可;在英文中,人的尊严是指人在与其他事物的相对关系中展示出其高级、高尚或卓越的一面,表现在人的行为举止、身份地位、自然秩序、德性、声望或荣誉、尊严感等方面。纵观中西伦理思想史,一直以来,思想家们总是在人与神(天)、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去思考、认识和把握人之为人的根本特性及人的价值,进而考察人自身相对于其他事物或对象所具有的价值和尊严。
从中国伦理思想史来看,根据不同历史时期“人的尊严”观念演绎发展的路径和特点,我们可以将“人的尊严”观念的发展划分为3个历史时期:先秦时期,秦汉至隋唐时期和宋元明清时期。在每个历史时期,笔者从“人的尊严”的词义解释入手,以思想家的人学思想中所蕴涵的“尊严”观念为主线,以思想家所处的时代为顺序,抛开儒、墨、道、法、佛等各家学派的区分,对思想家所继承和发展的人学思想进行反思和细致的梳理: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争鸣,物种尊严、“天道”尊严、人性尊严、生命尊严、主体尊严、人格尊严、自尊与他尊、自由尊严、社会尊严等在各思想家的人学思想中都有论及,具有思想启蒙的意义;秦汉至隋唐时期,由于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此时的人学思想的发展受到限制,其丰富程度还不及先秦时期,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的思想家在物种尊严、人性尊严、平等尊严、主体尊严、自由尊严等方面的论述较之先秦时期还是更进了一步;宋元明清时期,思想家们在物种尊严、人性尊严、主体尊严、人格尊严、生命尊严、社会尊严等方面的思考和论证继续深入,特别是宋明理学之后,思想家们批判封建君主专制,试图将人从天、命、神、鬼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人的个体意识开始觉醒,人作为个体的尊严开始凸显出来。
从西方伦理思想史来看,“人的尊严”观念的日益觉醒和凸显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即古希腊至18世纪末的理论建构时期和19世纪以来的实践批判时期。在理论建构时期,根据不同历史阶段“人的尊严”观念所呈现出来的主要特点,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古希腊时期的相对尊严观、中世纪基督教传统的绝对尊严观、文艺复兴时期的主体尊严观、启蒙时期的自然尊严观和康德的“人是目的”尊严观5种表现形式,其中康德的“尊严”观念完成了“人的尊严”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转变。在实践批判时期,主要存在源于自然法传统的“人的尊严”观和康德的“人是目的”尊严观两大传统,它们已然作为一种“理念或观念”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宣言和民法中得以贯彻;但由于实证主义质疑其根基的不可证实性,以致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中对人性的藐视和对无辜生命的残酷迫害,甚至惨无人道的种族灭绝;基于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的尊严”才正式引入国际性宣言、宪章或盟约和国家宪法,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的尊严”观念又面临新兴的生命伦理学的各种挑战。当前国内外学界关于“人的尊严”的论辩仍未突破这两大传统。
当前,学界关于人的尊严的伦理根据有4大理论主张,即“赋予—尊严说”“相对—尊严说”“主体—尊严说”和“权利—尊严说”,笔者运用历史叙事法分别对其进行辨析和论证,认为各有其偏颇和不足,因此提出人之所以享有尊严就在于人之为人的根本特性或内在规定性,即具有人的基因组和人的生命特征。进而对人的尊严的伦理特征进行解析,提出人的尊严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独特性,作为普遍性的人的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标志,是平等、客观、绝对的,这是人所共有的生物性使然;作为独特性的人的尊严是“我之为我”的特殊符号,是差异、主观、相对的,这是人与人相区别的社会性使然。之后进一步揭示人的尊严的伦理内涵,认为人的尊严在观念或者理念上包括生命及其平等尊严、自尊与他尊、自治与自决等内容,在制度层面包括责任与义务、平等与公正等意涵。
据于以上理论分析,笔者竭力探讨当今社会应当如何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提出首先从人与国家的关系层面应该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国家应该本着“制度公正”的原则,从制度建构、立法、执法等方面贯彻“人的尊严”理念,分别将“人的尊严”确立为宪法制度的重要维度、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经济制度的基本方向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标;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们维护自身尊严的核心价值诉求就是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认可,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更希望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关照;当人们面临各种关涉人的尊严的伦理困境或道德和法律难题时,程序正义是其摆脱困境、解决难题的最基本要求。
关键词: 人的尊严;伦理思想史;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