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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身份的社会功能与困境

任何人只有以被承认了的身份进入社会,并真实地与他人发生社会互动,展开社会活动,他才是现实的、真实的存在。任何人失去了身份,或没有身份,都会成为一种纯粹的抽象。不仅如此,个人身份也是任何一个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没有个人的身份存在,社会就有可能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没有个人身份的存在,甚至社会存在本身都会成为问题。身份是社会结构中具体位置的功能性体现,是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实体性存在,人之所以必须被赋予某种身份甚至多种身份,就是因为只有通过个人身份行为才能实现社会结构的规定性功能,呈现出社会所期待和所规定的秩序。从这一意义上讲,身份对个人生活和社会存在来说都是必要的,其所具有的功能性价值是不可或缺和替代的。

首先,身份内在地蕴含着人的权利和义务。个人拥有了某种身份,就相应地享有某种权利并承担某种义务。身份正是通过其内在所蕴含的权利和义务而得以显现的。身份所蕴含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约定俗成的,也可以是明文规定的。身份的权利指认的是身份的拥有者有权利对他人主张某种东西或某种事物,以及从他人或社会那里获得某种权益和利益。身份的义务是指身份承担者为他人和为社会所应当做的事情和事务,即所应尽的责任。例如公民身份就享有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自由,出版、结社等自由的权利,同时要履行遵守宪法、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等的义务。教师的身份拥有要求学生学习的权利并受到学生尊重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传道、授业、解惑的义务。身份所内含的权利、义务满足个人从他人和社会那里得到自己所需要东西的要求,让他人和社会服务于自己,同时也要求个人必须为他人和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使个人服务于他人和社会。个人仅有所得而没有贡献是自私的,个人仅有贡献而没有所得是不能持久的。在一个以平等自由为首要价值的社会当中,身份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有效交换,表明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平等性和互动行为的有效性。身份存在的真实性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执行的有效性,个人按照身份的要求确实有效地履行了权利与义务,才能够表明其身份存在的现实性。没有权利与义务的有效承担,身份就会被彻底虚无化,即使是个人还保留着某种身份,该身份也会形同虚设。

身份所蕴含的权利与义务是社会结构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是本体论意义维度的权利与义务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本体论维度的权利与义务是在最抽象的层面揭示了权利与义务的本质,表明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人类的一种最普遍的关系,只要有人类存在,就必定呈现出某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分配形态。近现代启蒙精神普遍认为,唯有既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关系才是真正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只要人是自由的存在,就必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现代性意义上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近现代启蒙精神之所以主张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等,就是因为在传统社会当中,权利义与务关系的分配并不是平等的,一部分人享有较少的权利,却承担着较多的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却较多地享有权利,而较少地承担义务。本体论维度的权利与义务落实到现实生活当中,就转化为社会结构中体系功能化之身份的权利与义务。身份的权利与义务是本体论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定在,是对具体社会交往关系的具体性功能规定。本体论维度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代表着一定的伦理精神,在被应用到具体社会生活之中而成为身份之间的关系时,就使得身份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互动所建构起来的身份关系成为一种伦理关系。当黑格尔说“一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 时,就表达了个人身份之间一种平等自由的伦理关系。身份与身份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也蕴含着伦理意蕴,是一种伦理关系,其彰显着社会本身的制度性诉求。黑格尔认为,道德是个人内心世界的良心和操守,具有主观任意性,要将道德的这种主观任意性变为现实客观性,就必须从内心世界走向社会现实的生活世界,进入现实而具体的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而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得以实现的道德由此就不再被称为道德,而成为一种伦理。伦理是社会客观现实生活中的“法”,是人的自由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定在”,它是现实生活世界的善好关系和善好秩序。社会现实生活是一个大舞台,每个人在社会大舞台上扮演着各种角色,演出着一幕幕生动活泼的人生喜剧或悲剧。因此,黑格尔认定,伦理是活的善,即伦理是现实而具体的善,是呈现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中的善。“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 伦理作为活的善是现实的、具体的,因而伦理也就具有实体性,用黑格尔的话说便是,伦理是实体。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具体指证了三种伦理实体: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然而,这三种伦理实体都是依靠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成为伦理实体的,或者说,这三种伦理实体表达了三种现实的人与人之间身份的关系秩序。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仍然是抽象的,当人与人关系中的个人拥有了某种身份之后,人与人之间关系由此便成为一种身份关系,这才可以说人与人关系是具体的、现实的实体关系。也就是说,人与人关系是抽象而普遍的,身份关系则是现实而具体的。身份是保证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现实性和具体性的关键。人总是以身份的形式进入人与人之间的必然伦理关系,也总是以身份的形式营造出人与人之间的必然伦理关系。家庭作为伦理实体就是由夫妻、父子、母子、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关系建构起来的。家庭关系是抽象的,而父母子女、夫妻的身份关系则是具体现实的。由此言之,黑格尔所谓的伦理或伦理实体真正落实到实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由此而成为一种伦理关系或伦理实体。身份是一种社会关系,因而身份本身也必然蕴含着伦理价值。每个人都依照自己所承担的身份与他人进行交往,参与社会活动,就是个人具体而现实的生活。这种现实生活无疑是合乎时代要求的伦理生活,具有社会正当性。就像黑格尔所言:“一个人必须做些什么,应该尽什么义务,才能成为有德之人,这在伦理性的共同体中是最容易说出的:他只需做在他的环境中所以指出的、明确的和他所熟知的事就行了。” 依据黑格尔之见,个人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按照身份的规定性与他人进行社会交往和互动,就履行了个人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享有了社会对个人的权利。正是个人有效地履行了身份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客观的善、伦理实体才得以建构起来。

其次,身份规定了个人的行为方式,迫使伦理实体关系中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按照身份的规定表现自己的行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作为构成社会之成员的个人,在社会中的存在并不是处于孤立静止状态,而是处于不断与他人发生交往的动态状态。当个人与他人发生社会交往互动时,怎样交往互动才是道德合理的,怎样交往互动才是社会正当的,需要用身份先行存在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去规定交往双方当事人的所做和所为、所说和所行。身份本身表达的就是一整套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模式,任何身份都事先规定好了某种行为方式,只要个人承担了某种身份,就必须表现出身份所规定的行为。身份所具有的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对个人来说具有在先的价值。在传统社会中,个人一举手、一投足、穿衣、戴帽都要合乎身份的要求,个人对行为的自由选择权利几乎微乎其微。尽管现代社会赋予个人较大的自由选择权利,个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地选择社会中的位置,但是仍然无法选择身份所蕴含的行为方式,或者说无法选择身份对行为的规范性要求。虽然现代社会对身份的行为模式给予了个人一定的领悟权利,个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对角色身份的领悟表现出角色身份的行为,但是做父亲要像父亲的样子,做教师要像教师的样子,做医生要像医生的样子,是社会的基本期待。当一个人按照身份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时,合乎他人对该身份的行为期待,就会被人们认为是合理的、正当的;如果不合乎人们对该行为的期待,就会被认为是不合理、非正当的。就此而言,身份是社会结构的功能性表达,身份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规定和社会制度,体现着社会的伦理规范,是社会制度性要求的承载物,对个人具有先在性。

身份之所以能够规定个人的所作所为,命令个人一定要按照身份本身所具有的行为模式进行活动,是因为身份本身仅仅是一个空洞的符号,其只有依靠自身所蕴含的行为方式才能变成活生生的客观现实,变成具体而真实的身份。唯有现实的、活生生的身份才能完成身份所承载的社会结构的位置功能。身份是社会结构中位置的体现,社会结构中的位置都承载着社会结构的功能,而功能的发挥则需落实到某种行为上。社会结构中有不同的位置,每个位置都具有自身不同于其他位置的功能,因而就使得体现社会位置的身份具有不同的行为方式,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形式。身份正是通过必要的行为方式呈现出自己的社会功能,通过必要的行为方式表现出自己的特殊存在。教师正是通过备课、上课、批作业、指导学生等一系列行为而成为教师的,医生正是通过看病问诊、救死扶伤等一系列行为而被识别为医生的,工人正是通过一套生产行为模式而被认为是工人的。没有上课的行为,教师就不再成为教师;没有看病的行为,医生就不再是医生;没有生产行为,工人就不再是工人。身份包含着行为的方式,个人按照身份所规定的行为方式进行活动,才名正、言顺、事成,才使个人行为成为一种道德合理性的活动。所谓名不正、言不顺、事不成,则是因为个人违背了身份的行为方式要求,没有清楚地表达身份的规定性而遭到了他人的反对和阻止。

最后,身份将人们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纳入一定的轨道当中,以保证社会呈现出某种秩序性和稳定性。身份是对人们在社会中位置的标识,同时也是社会对身份承担者的行为规范。社会用身份的形式规范承担者的行为方式,属于一种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将身份承担者的活动纳入一定的轨道,既保证身份承担者活动的有效性,又保证身份承担者活动的秩序性。人类社会的存在必须有秩序并且要保持稳定,社会要达成这一目的,除了用法律和道德的形式约束人们之外,还将社会结构中的众多位置赋予个人,使得身份成为社会结构的实体性存在。身份由于社会的等级和分工而呈现得形形色色和多种多样,但都是用来完成社会结构的某种特定功能,因此身份也是社会的功能性规定。对于社会而言,它并不关心哪个人居于社会中哪个位置、拥有某种身份或角色,它只关注这一身份或角色的功能本身,以及功能发挥的效果。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按照身份所规定的行为方式与他人进行交往,本身就是社会结构的功能性发挥,是合乎社会要求的制度性安排。每个身份都有效地发挥其功能,社会必然呈现出秩序性,因为功能活动本身就具有有序性。

由于身份本身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社会历史性,不同的时代身份所指代的功能含义会有差异,因而身份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在不同时代也是完全不一样的。身份本身所具有的这种历史性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看,表现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差异。主体间权利与义务分配得不一样,所产生的社会秩序也就根本不同。康德从本体论维度分析了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形态,认为存在四种形式:第一是既无权利又无义务,这是人对自然的关系,自然没有理性,既不能加义务于我们,我们也不受它规定的责任所约束;第二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这是人对人的关系;第三是只有义务而无权利,这是奴隶对主人的关系;第四是只有权利而无义务,这是上帝对人的关系。 康德认定,只有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分配关系,才“是一种真正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关系,只不过是不同的社会各自以自己的方式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罢了。欧洲的古希腊社会是一种奴隶制,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因而其只承担对奴隶主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即使是获得城邦公民资格的奴隶主们同样也被区分为不同的等级,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柏拉图充分论证了一个理想的国家应当是由三部分人的身份所构成,治理国家的哲学王身份,保卫国家的武士身份,从事生产的生产者身份。“哲学王”处于国家的最高等级,“武士”处于国家的第二等级,“生产者”则位于国家的最底层。国家的三个身份等级,各就其位,各谋其政,各守其分,管理者管理好国家,武士守护好国家,生产者为国家生产出物质生活资料,形成和谐的等级秩序,于是国家就呈现为正义的状态。柏拉图在此表明,等级和谐便为德,身份的等级差异秩序具有必要的伦理性质,合乎古希腊城邦社会的伦理精神,属于城邦的政治之善。在欧洲的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统治着一切,上帝对它的臣民基督徒就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种等级社会,等级地位高的身份意味着较多地享有权利而较少地承担义务,而等级地位低的身份则意味着较少地享有权利而较多地承担义务。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之身份的权利与义务分配的规定。中国传统社会是“家”“国”同构的,家相当于国,国相当于家。一个家庭的家长相当于国家的皇帝,对其子女只拥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一个国家的皇帝相当于一个家庭的家长,所有的国民都是他的臣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表明了皇帝只享有权利而对其臣民不承担义务。“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就曾提出,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就只知道皇帝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各种义务都是从下而上,绝少自上而下的” 。虽然传统社会中的身份之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是不平等的,但传统社会的本质本身就是等级制的,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交换恰好体现了不平等的社会本质,其仍然维持了等级性的和谐秩序。

从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开启了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运动。传统社会中的等级身份在近现代社会里开始平等化,形成了“社会角色”这一概念。社会角色扮演的本体论基础是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所蕴含的平等主义伦理代表了角色身份的伦理精神。当中世纪管控一切的基督教神学的上帝,被西方近现代启蒙运动驱逐之后,由上帝附着于人身份之上的一切价值和形而上学依据都随之烟消云散了,人进入了一个“非此即彼”的公共领域,人自身成为终极目的和一切价值的来源。人对基督教上帝的解放,带来了个人自由主义的兴起,每个人在近现代社会中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平等个体,只要个人不干涉他人的自由,就拥有绝对的自主性和自由。每个独立自主的平等个体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陷入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像狼一样”的境遇,相互之间不得不订立契约,以保障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交往成为可能,使社会进入良序状态成为可能。于是,社会契约论便成为现代公共社会治理的基本依据,契约伦理成为人与人之间角色身份交往互动的基础。“社会契约论不仅是国家起源及其正当性的一种可能解释,而且是我们所有视为重要的公共世界的规范体系的起源及其正当性的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人与人之间通过契约而达成的角色身份关系的社会状态,属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的市民社会,在该社会中每个人都把自己视为目的而把他人视为手段。“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 每个人都把自己当作目的,把他人当作手段,导致的实际后果则是:在人人是目的的同时人人又都是手段,从而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当黑格尔说“一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时,他所指认的就是现代市民社会实体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关系。既然市民社会是一个角色身份之间相互利用的社会,通过劳动获取财富,就必然使得某些人借助于一定的货币资本手段从他人那里获得更多的利益,造成社会贫困和富有的两极分化,结果导致角色身份的平等性伦理精神流于形式,成为一种马克思所说的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

身份作为社会结构功能实现的载体,规定着人的权利与义务和规范着人的行为,以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秩序与有效运行的目的,但是,身份对个人的规定性也像“铁笼”一样严重地束缚着人,使得每一个人都像一架自动机器那样按照事先规定好的程序运转。马克斯·韦伯提出,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形式是“科层制”,并认为“科层制”是迄今为止最有效、最系统、最有希望的社会组织管理形式。“科层制”的本质是分工明确,无论是纵向还是横向的各个部门,都明确规定职责、权限和任务,下一层的管理人员要听上一层人员的指挥,每一层的管理人员都要照章办事,不能掺杂个人情绪和意愿。科层制中官员和职员的所有决定和行动,无论制定政策还是实施管理都必须以组织本身的目标或需要为圭臬。不可否认,科层制相对于传统社会的管理模式,能使组织规模成长壮大,能使控制得到加强,能使效率得到充分提高,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科层制却使其中的人员付出精神或情感方面的沉重代价,效率的逻辑残酷地淹没了人的感情和情绪,使人沦为科层制机器中附属的而又不可或缺的零件。“在发展和促进科层制形式的组织的时候,人们实际上是在给自己建造一个‘铁牢笼’,他们将来有一天会发现从这个‘铁牢笼’里逃出去是根本不可能的。” 人类社会本身原本是为了人的美好生活和人的美好存在而产生的,但是人类社会一旦产生之后,就成为凌驾于人之上并控制人的“利维坦”,使得人们不再为了自己的美好生活而存在,而是为了社会才存在的,从而导致人与社会关系的异化。

现代社会中个人所承担的身份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个人往往是多个角色的集合。一个人在家庭里可能是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在工作单位可能是老师、教授、同事、公务员,在科层制中可能是科员、科长、处长、厅长,出入商场时可能是顾客,等等。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被多个角色所笼罩,所作所为都是角色表演活动,就如同舞台上的演员演戏一样。如此一来,个人的生活、与人交往等就必然沦落为一种表演,即扮演角色就等于戴上一幅面具,表演得好就会赢得作为观众的他人的喝彩,表演得不好就会被他人批评指责。扮演角色成为个人的表演活动,个人的真实自我就会掩藏在面具之后,即个人所直接真实感受到的自我仅仅是角色扮演的自我。于是扮演角色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一种悲剧:个人找不到自己的真实自我,个人真实自我会被角色自我所扼杀,甚至误把角色自我当作真实自我。就像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演》中所认为的那样,个人只要出现在他人面前,就开始了角色表演。这种角色表演按照角色行为要求展开,就如同给表演者戴上一个面具。“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这种面具代表着我们已经形成的自我概念,即代表着我们力图充分体现的角色,那么,这种面具便是我们的更真实的自我,即我们所希望努力达到的自我。” 在戈夫曼看来,角色扮演是具有情境性的,即表演者受当下舞台场景的影响,角色自我正是从这一舞台场景中产生出来的,自我完全是所有这些角色安排的必然产物。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扮演着多个角色,由此产生出由角色安排的多个自我形象,对此戈夫曼认定“自我不过是角色之衣借以悬挂的一个‘衣架’” 。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使得个人角色多样化,其后果是造成个人真实自我的迷失,不知道自己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人是社会性的存在,是在社会关系中的存在,身份本来是指认和标识人的这种社会存在的工具,使得个人能够通过身份认识到自己的真实自我和真实存在。但是,现代社会将人的身份角色多重化和多样化,个人自我完全成为角色所戴的面具。摘掉了角色面具,个人自我什么也不是,丧失了自己的真实存在。“这种不具有任何必然社会内容和必然社会身份的民主化的自我能够是任何东西,能够扮演任何角色、采纳任何观点,因为他本身什么也不是,什么目的也没有。” 身份或角色本来是让个人获得真实自我和真实存在的东西,但怪异的是,现代社会越是赋予个人多种身份或角色,个人就越是戴上多种面具与他人交往,个人自我被牢牢地依附在面具上,甚至成为面具本身。个人扮演角色的结果是丧失自己的真实存在,找不到自己的真实自我,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剧。

现代身份或角色来源于现代社会,而现代社会的产生往往认为是人与人之间达成契约的结果,是人类对抗自然界的结果。在论证契约社会时,人们总是强调社会契约仅仅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约定,把自然界完全排除在社会本身或社会契约之外。因此,契约社会或社会契约只强调对契约当事者的道德责任,完全忽视了对生于斯、长于斯的自然界的道德责任,使得身份或角色成为纯粹的社会身份或社会角色,完全不包括对自然界的关心和爱护。实际上,社会是人与自然统一关系的中介,人正是通过结成社会才与自然界发生相互作用关系的,才与自然界发生实践活动的。就像马克思所言,人们只有结成一定的关系,才有对自然界的关系,才有对自然界的生产。因此,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的本质存在于社会和自然的统一关系当中。“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 人类社会统一着人与自然的关系,那么在人类社会中就不仅应当包含人对人的道德责任,还应当包含人对自然界的道德责任。缺乏对自然界关爱与责任的人类社会一定不是一个好的社会,把人类社会当作掠夺自然界的中介,一定是一个异化的社会。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即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运动,其内在蕴含的重大缺陷无疑是在赋予每个人的社会身份中忽视了对自然界的道德责任和对自然万物的关爱。矫正这一缺陷,探究人在自然界面前的身份和道德责任,就成为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必然和重要任务。


[1] Peter Straffon,Nicky Hayes, A Student ' s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 ,Edward Arnold,1988,p.87. /3COpwvz+S8kjAORIUw63o5SBoU0cQDibDWB8WW+rBQo1r4QCIKSYGHQeLgrA8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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