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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代社会中的角色

传统社会以身份标识人的社会地位,在进入近现代社会之后,角色概念逐渐代替了身份而成为个人社会地位的标识。角色取得身份地位的这一过程,被亨利·梅因称为身份向契约的转变。英国思想家亨利·梅因在其所著的《古代法》中谈到,所有社会进步运动都有一个显著的一致性特点,即在社会运行发展过程中,个人依附于家族的症候逐步被瓦解,代之而起的是个人独立性义务的不断增强,个人的崛起而引发的一个变化是,他逐步代替家族而成为法律考虑的基本单位。亨利·梅因由此得出一个基本结论:这种用以逐步代替传统家族中各种权利义务依附性关系形式的东西,是逐步独立的个人与个人之间所达成的契约。“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 在传统社会中,个人的所有社会关系都被含括在家族关系当中,个人所作所为都被家族所先行确定的具有依附性质的伦理关系所决定。如果把以家族为主的社会生活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开端,人们便可以发现,从这个历史开端开始,社会似乎是在向着一种非事先预知的新社会秩序状态行进。这种新产生的社会秩序运行状态的一个显著标志是,个人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生成出来的。所谓个人的自由合意,讲的就是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与他人所达成的某种契约。由此,亨利·梅因提出了一个影响至今的重要思想:社会进步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身份”这个字可以有效地用来制造一个公式以表示进步的规律,不论其价值如何,但是据我来看,这个规律是可以足够地确定的。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利和特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到现在仍旧带有这种色彩。由此,如果我们依照最优秀著者的用法,把“身份”这个名词仅仅用来表示这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名词适用于作为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则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依亨利·梅因之见,身份是发生在家族之中的,家族成员由于对家族的伦理依附性,导致其不具有为自己利益而做出独立决定的能力,缺乏用“契约”模式达到与他人定约的必要条件,这就使得身份在家族中是对个人“人格状态”的一种限制。也就是说,身份在家族伦理关系中意味着个人处于外在关系的强制之下,没有自主性和独断性,更没有自由和平等;契约则是个人之间的独立自主约定,属于出于自己意志的合意行为。依据罗马法的规定:“一项契约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之间就契约规定的作为所导致的同一效果达成意思合致的协议。” 由合意行为而达成的契约,表明契约双方是一种平等关系而非强制关系,契约中的约定是个人自主决定的,就此而言,契约是个人的一种独立人格状态。社会进步构成是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说明了社会发展是将个人从家族禁锢中解放出来的过程,使个人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体,人与人之间成为平等的存在。

亨利·梅因所谓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实际上指认的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逐步从家庭、家族走向公共领域,按照费孝通的说法,是由“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个人进入公共领域而生活,传统社会中那种等级性身份随之被瓦解了,人们更多地强调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和平等。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社会身份制的瓦解并不意味着身份完全游离出了人们的视线,或者说,身份在现代社会不再发生任何作用了。事实上,现代社会所抛弃的是传统社会那种身份的等级性,抛弃的是身份制度,并没有放弃用身份标识人的做法。因为现代社会没有消除社会分工,也不可能取消人在社会结构关系中的位置。现代社会不仅没有消除社会分工,而且社会分工比传统社会更加发达和更加复杂。这样,用身份标识因社会分工而形成的社会位置就势必不可避免。也就是说,现代社会并没有也不可能取消身份,只不过是身份的内容和形式与传统社会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身份更多的是平面化地铺开,体现出平等的意蕴。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身份这一概念在现代社会里的使用频率逐渐被弱化,代之而起的是“角色”这个概念。易言之,在现代社会生活实践中对人与人关系判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概念是社会角色,人们往往用“社会角色”这一概念来表达人们在社会中位置的不同,以及相互作用的方式。

“角色”概念起源于戏剧表演,按照该词的原初含义,角色指认的是演员依据剧本设计、在戏剧舞台上扮演所安排的剧中某个人物。演员一旦扮演剧中某个人物,就要说剧中该人物的话,穿剧中该人物的衣服,表现剧中该人物的行为和举止。即使是某个演员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再扮演这个剧中人物,但剧中这个角色并不因此而消失,仍旧会长期存在,甚至可以由其他演员扮演。戏剧中角色概念由于与社会生活中人的行为表现具有相似性,就像英国著名戏剧家莎士比亚在《人间喜剧》中所言:“全世界是一个大舞台,所有的男人女人都是演员,他们有各自的进口和出口,一个人在一生中会扮演许多角色。”于是美国社会学家米德将戏剧中的角色概念借用到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研究当中,用以表明个人自我在社会生活中何以如此的所作所为,以及与他人角色之间的相互关系。米德认为,个人自我概念或自我意识是在自我反思的基础上,通过想象和学习扮演他人的角色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人类学家林顿在《人类研究》一书中论述了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与个人角色之间的关系,认为个人社会地位是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个人角色则是对该社会地位的动态显现。当个体占据某一地位后,并将该地位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付诸实践活动中时,就是扮演某种角色。在此之后,角色概念被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研究广泛接受和使用,寓意为社会是一个大舞台,社会生活犹如一幕幕戏剧,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是一个演员,并时时处处扮演着各种社会角色。

由于米德在借用角色概念时没有给角色概念一种清楚的界定,就像安德烈耶娃所指证的那样:“他把它当作无定型的和很不确切的概念来使用” ,结果造成人们在使用角色概念研究不同问题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角色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从社会学研究来看,其侧重于从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社会规范角度界定角色概念,如《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的定义是,角色是指“与人的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和行为模式” 。郑杭生教授的定义是:“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和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期望,它构成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 外国社会学者对角色概念的定义也基本大同小异。横山宁夫的界定是:“社会性相互作用的主体在一定的社会中必然具有特定地位及其随之而来的角色,这些制约着人们对行为的发生和选择。” 波普诺则强调:“角色是对群体或社会中具有某一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待。” 社会学学者对于角色概念的思考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甚至有些学者悲观地认为,角色是社会学中最模糊不清且最富有争议的概念。

角色概念是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几乎所有介绍社会学一般原理的著作,都绕不开或回避不了角色的概念。尽管学者和专家对角色概念的含义有不同的观点和表达,但概括起来说有三个基本内涵:第一,角色是与地位相关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就像人类学家林顿所认为的那样,个人在社会体系中所占据的特定位置被称为此人的地位,个人为其地位所履行的权利、义务的总体被称为该人的角色。也就是说,任何角色都有相应的权利,也有相应的义务,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角色的基本规范。例如教师角色拥有令学生好好学习的权利,亦有认真教好书的义务。第二,角色是一整套行为模式,就像演员在舞台上所表演的角色那样,都要有规定好的说唱念白和表现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虽然角色的行为模式经过角色扮演者的理解而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差异,但总体上还是不能偏离角色的行为要求。例如父亲这一角色,有一套教育孩子、关心孩子的行为模式,但怎样教育孩子,不同的父亲有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教育孩子的方式。第三,角色是社会或他人对某种行为的期待。当某个人占据了某个地位,承担了某个角色后,人们就会期待该人表现出某种符合角色要求的行为。例如警察这一角色,当人们看到警察后,就期待或相信他一定会表现出维持社会秩序、扶危救困、除暴安良等行为。如果该警察不能做出符合角色要求的行为,或所作所为不符合人们对他的期待,就会引起人们对该角色的不满,并遭到人们对其的谴责。

奚从清教授提出,一个社会角色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六个:第一构成要素是角色扮演者。社会上根本不存在没有身份的个人,只存在承担着形形色色社会角色的个人,社会中的个人完全被各种身份所裹挟。个人是角色的承担者、扮演者,是角色的主体。角色以个人为对象并附着在个人身上,因为个人在社会关系结构中总是占据某种地位或位置,由此而获得某种身份和扮演一定的角色。第二构成要素是社会关系。角色的本质是人的社会性,正是人在社会当中与他人发生各种交往互动,建立起各种社会关系,才需要用身份或角色将人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标识出来。第三构成要素是个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地位表达的是个人在社会关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角色则是社会地位的动态性表现形态,离开了社会地位,角色就丧失了产生的基础。第四构成要素是权利义务。角色是在社会关系中发生的,而社会关系的最基本形态是双方互动关系,夫与妻、父与子、教师与学生、店主与顾客等。社会关系的这种两极性,必然导致发生于其中的角色既要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有一定的义务。履行角色义务是行使角色权利的前提,行使角色权利则是履行角色义务的保证。第五构成要素是社会期待。角色是社会对处于一定地位的人的行为规范要求,角色是社会所期待的行为模式。没有社会期待,个人往往就不知道该怎样表现自己的行为。第六构成要素是具体行为模式。每种角色都事先规定了一整套行为,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具体呈现角色的必要装置。当个人扮演了某个角色之后,就要按照角色规定的行为规范行事;他人也总是期望处于一定社会地位上的个人在扮演某个角色时,按照该角色规定的要求行为办事,要符合角色的行为规定。例如,子女要孝顺父母,教师要为人师表,医生要救死扶伤,干部要廉洁奉公,军人要保家卫国。

像身份一样,角色既可以是先赋的,又可以是自致的。先赋角色是指个人不需要做出任何努力争取而是与生俱来的角色,它建立在血缘、生理、遗传等先天要素基础上。先赋角色有三种基本形态:第一种是由血缘等先天因素决定的角色,如家庭角色、性别角色、民族角色、种族角色。第二种是个人在生命成长过程中必经的阶段所决定的角色,如儿童、少年、青年、中年、老年这类社会角色。第三种是个人出生时被社会预先规定好了而不得不承担的某种社会地位。如在封建社会中,皇帝的女儿就是公主,皇帝的长子一般来说就是太子。自致角色是指后天经过个人努力而争取到的角色。现代社会中的角色大部分是自致角色。自致角色也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个人经过努力而争取到的角色,如教授、厂长、经理、工程师等;第二种是因社会需要而分配确定的角色,如社会指派某个人担当市长、县长、乡长等官职。第三种是因个人所获得某种成就而得到的称号性角色,如模范人物、功臣、榜样等。先赋角色因先天因素而自然而然地获得,缺乏竞争性,当先赋角色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时,社会上下的流动性就会大大减少,官者恒官、民者恒民,必然造成社会活力降低。自致角色是个人努力奋斗的结果,竞争性较强,如果自致角色占据社会主流,社会的上下流动性就会增强,社会竞争性加剧且充满活力。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每个社会成员都是一个演员,扮演着一个或多个角色。每个角色都有相应的规范要求和期待,因而每个人在扮演角色时都必须认真履行角色中的权利与义务,以角色身份与他人发生交往互动,并符合他人对角色的期待。扮演父亲的角色一定要像一个父亲的样子,扮演教师的角色一定要像一个教师的样子,如此才能赢得他人的喝彩,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所谓像父亲的样子、像教师的样子,是指角色的理想状态,或者说是对角色的完美规定。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抱有一种良好的愿望,希望人是完美的、至善的,同样的道理,人们也希望每个人都能够成功地扮演每一种角色,把角色最美好的方面充分、完整地呈现出来。但实际情况却是,每个人在扮演角色时都有自己对角色理想状态的领悟,并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角色扮演。于是,“理想角色”就会转变为“领悟角色”。如对父亲角色应该呈现出什么样的行为,有的人理解为父亲的样子应当是威严,有的人领悟为父亲的样子应当是慈祥。领悟角色是角色扮演者把社会对角色的期待内化为自我意识,角色扮演者对角色领悟得好与坏,决定其是否能够成功地扮演该角色。当然,个人所领悟的角色能否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地扮演并呈现出来,还取决于主客观条件。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使得角色扮演者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愿望,呈现出角色所内在具有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因而现实生活中所呈现出来的实际角色可能与理想角色、领悟角色存在一定的距离偏差。

无论是身份,还是社会角色,除了要有自我认同之外,还必须有他人的承认。身份或社会角色的自我认同决定了个体对履行身份责任和扮演角色的自觉性,而他人对该身份和角色的承认则决定了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并规定了他人与该身份或角色打交道的方式。他人对某人身份和角色的承认,构成了个人身份和角色生成的基础。他人对某人身份和角色的承认,既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正式的承认需要经过一定程序,并得到社会组织的认定和任命,如对某领导的考核和任命。非正式承认属于自然性,或个人性承认,无须经过组织程序认定和任命。不管是正式承认,还是非正式承认,社会承认都是个人以身份或角色姿态进入社会并能够与他人发生社会交往和互动的必要条件。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谈到自我意识时,提出了“为承认而斗争”的思想,认为得到承认的要求是个人自我在社会存在中的基本价值要求,得不到他人的承认,个人的身份就会流于形式,个人的实在性就难免化为虚无。 gdQ5vj69czU0OjGJq0wNt78Q/LHSJEdJtq7ihG/d9vsGX+Qctw8Gd18meB0sdR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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