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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传统社会中的身份

自身份意识产生以后,随着人类社会的逐步发展,身份概念的内涵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内容,社会地位等级、尊卑贵贱逐渐成为身份概念不可或缺的内容,而且在工业社会以前的传统社会里形成了一种依据身份确定人的权利大小、地位高低的制度,即身份不仅是一种个人存在的标识,而且其所内在蕴含的生活模式被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了一种身份制度。按照郭玉锦的研究,身份仅仅是作为人类社会构成的必须具有的结构原件而存在的,最初只是属于人类社会自然而然的产品。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人们开始借助符号工具制造名号和称谓,以表达人的身份。最初作为自然产品的身份逐渐附加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规则,在发展到稳定的社会规范时,就形成了一种身份性的社会制度。

所以说,身份制是成员相关身份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制度化。所谓制度化是相关身份的规范在成员意识中达到内化。构成社会成员思维和行为的规范是内化了(可以自动地、无意识地做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就现在的意义上讲,身份制是指组织或社会按成员的身份,规范成员的行为方式和配置组织或社会的资源,并形成等级阶序的规范体系。

传统社会是一种身份制的社会,因而传统社会也被称为身份社会,即国家通过明确的法律和制度规定,确定各种不同身份的人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并由此构成社会生活的常态和基本秩序。也就是说,身份社会、身份制是一种模式化的行为规范,人们在社会中一举手、一投足、说什么样的话、做什么样的事、穿什么样的衣服,都要合乎自己的身份,不能有任何僭越。身份本身就意味着一整套的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身份完全是通过一整套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来显现自身的。当然,身份制对个人行为的这种规约作用,并不是作为明文规定写在每个人身上,或贴在每个人的脑门上,时时警醒着个人如何做,而是作为行为规范积淀在文化深层中,并通过文化的无形影响,内化于人的自我意识中,成为个人自我意识的一部分,结果使得个人自觉地和无意识地完成身份所要求的各种规范性行为。正如吉登斯所言:

互动必须依赖个体在活动的时空情境中的“定位过程”;而社会关系则关注个体在符号范畴和纽带所构成的“社会空间”中的“定位过程”。社会定位的有关规则一般是具体规定了具有某一特定社会身份或从属于某一特定社会范畴的人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换句话说,这种规则的规范性尤其得到强调,但上述所有对规则属性的判断也同样适用于此。具体来说,人们可以心照不宣地遵从它们,而无须以话语形式加以阐述。

个人在社会中所获得的身份不是一个,而是多个,每个人都是一个身份集群,或者是一个身份集合体。因此,面对不同的人,个人有不同的身份,因而也就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要求,并使得个人表现出不同的行为。

身份制不仅是传统社会一套模式化的行为规范,而且是按照人的身份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一种等级制度。《左传·昭公七年》云:“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有供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围,牛有牧,以待百事。”《左传·宜公十二年》云:“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长尊,残有等威,礼不逆矣。”就是说,在传统社会中身份还承载着重要的社会等级秩序作用,把差别、亲疏、尊卑、贵贱等不平等价值内置于身份之中,使身份成为确定人的权利大小、社会地位高低的标准。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既是对人的身份表达,亦是对人与人之间等级关系的描述,更是对社会尊卑贵贱等级结构的呈现。当说出一个人的身份之时,就表明了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名分的高低,以及权力的大小。可以说,身份负载着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差序格局的功能,是人与人之间一切尊卑贵贱的总根源。卢梭对此有过精彩的论述:

没有政府的干预,声望和权威的不平等,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将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人们一结成社会,就不得不互相比较,并从他们继续不断的互相利用中注意到所发现的彼此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可分为许多种类。但是,由于通常人们主要是根据财富、爵位或等级、权势和个人功绩等方面的差异来互相评价,因此我可以证明这种种力量的协和或冲突,是一个国家组织得好坏最可靠的标志。我可以指明,在这四种不平等中,个人的身份是其他各种不平等的根源,财富则是最后的一个。

身份制不仅设定了人的等级性,而且规定了身份在等级之间是不能随意僭越的。皇帝的身份只能由皇子继承,即使坐在皇位上的人是一个不懂事的孩子,下级官员仍然要向其俯首称臣,不能有任何不合乎礼制的行为发生。正是身份在社会等级之间的固化,必然使得身份在传统社会里成为一种世袭制,即“官恒为官,民恒为民”。

身份的等级化与传统社会的等级社会制度密切相关。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的成文法律或不成文法——礼教伦常制度规定其享有某种特殊权利。由于被法律条文、纲常伦理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各等级之间便形成了由高到低的不平等阶梯,导致彼此间形成支配和被支配的制度性关系。传统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无论是在中国封建社会,还是在古印度、古埃及、古希腊罗马社会,都有一套完整的社会等级制度。如古印度的种姓制度,就是一种森严的等级制度:第一等级是婆罗门,以僧侣贵族为主,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祀神灵的特权,以及享受奉献的权利;第二等级是刹帝利,以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为主,掌管军政大权,拥有征收各种税赋的特权;第三等级是吠舍,以商人为主,以布施和纳税的方式供养前面两个等级;第四等级是首陀罗,主要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从事体力劳动,被认为是贱民。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设计的“理想国”中,也划分了三个基本等级,即管理统治国家的“哲学王”,保卫国家的“武士”,从事生产活动的手工业者。在欧洲的中世纪逐渐演化出一种贵族身份,这种贵族身份也被依次分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五个等级。传统社会完全凭借着等级制度建构起社会秩序,凭借着等级制度维系社会秩序,可以说,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是传统社会秩序稳定的保证,安国家、定社稷,必然是与“序人民”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然而,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要在社会中充分显现出来,就需要有具体的载体,这一载体就是人的身份。传统社会将人安排在等级不同的社会位置上,实际上就是赋予个人某种身份。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与传统社会的身份制在某种意义上是同一的,身份的等级化是对社会等级制度的具体实现。例如,在中国古代秦朝社会里,社会的等级制度设计为最高统治者,然后是中央政府,再次是郡,郡以下为县,县以下为乡。与此相应的职位身份就有:最高统治者的职位身份是皇帝;中央政府的职位身份则设三公九卿制:三公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则有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栗内史、少府;郡这一等级的职位身份有郡丞、郡守、郡尉;县一级的职位身份是县丞、县令、县尉;乡一级的职位身份则是三老、啬夫、游徼。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十分重视人的身份的社会,什么身份的人,可以坐什么样的轿子,穿什么样的衣服,住多大面积的房子,使用什么样的器皿,这些都是有着严格等级规定的。

从天子到百姓,中间有无数的级差,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则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仪、丧葬、祭祀等皆有等差,其中,每一项又有许多细微的差别,如衣饰一项,颜色、质地,皮毛、冠履佩饰都因身份而异。即或是公服朝服,由于品级不同,冠式、冠饰、服色、花样、腰带、佩绶、朝笏等也各不相同。总之,衣食住行、婚丧嫁娶,无处不体现出名分的差异。违反了它就是逾制,为国法所不容。

因为中国传统社会较早地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宗法制度,按照张岱年先生和方克立先生的说法,这种成熟的宗法制度所达到的完善程度都是世界上各个国家所无法比拟的。李宗桂先生也确证说:“中国的宗法制度产生于氏族社会末期,成熟于西周。” 李宗桂先生还确认,西周朝代所形成、确立的这种宗法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围绕宗族血缘关系来贯彻“授民授疆土”的继统法,而且区分了宗统和君统两种类型。宗族或宗统行使的是族权,以血缘身份为基础;君统行使的是政权,以政治身份为基础。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家国不分,使得宗统和君统虽有区别但又密切相联系,以血缘为基础的身份和以政治为基础的身份往往连为一体。作为皇帝的“天子”既是全国最高的掌权者和主宰者,又是整个国家大家族的最大族长。“天子”借助纽带性的宗族血缘关系,依照父权家长制的大小辈分来分封田地,赐予官位。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身份既是政治制度上的等级性隶属关系,又是血缘制度上的宗族关系。人们拥有不同的身份和名分,就处在不同的社会阶序上,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特权。

正是这种宗法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完整的血缘身份和政治身份等级体系,并深深积淀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层,使得中国历史悠久的传统社会对人们的身份意识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一生都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即使出门也不过方圆几十里。中国传统社会家庭血缘身份和政治身份是一体的,即家国同构,从而使得家庭成员的身份也具有十分确定的等级。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既表示身份,又表达等级。如此一来,中国人从小受到的教育和熏陶大都是在浓重的身份等级观念和身份等级文化下完成的。社会学家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演》一书中,引用了一个中国传统社会家庭中子女恭敬父母的事例,充分表明中国传统社会中身份规范的文化熏陶。

他们整洁优雅的服饰本身便是对其父母的孝敬。其典雅大方的举止也是对父母的孝敬。在父母面前,子女们必须表现得严肃庄重:一言一行、一颦一笑都要十分留心;不能打嗝,不能打喷嚏,不能咳嗽,不能打呵欠,不能擤鼻涕,也不能吐痰。在父母面前吐痰尤显不孝,可能被视为对父母尊严的亵渎。露出衣服的衬里也是一种不孝行为。为了对作为一家之长的父亲表示尊敬,子女们在他面前应目不斜视,身体站直,不能把身体靠在任何物体上,不能躬腰,也不能用一只脚站着。每天早出晚归,子女都要走到父母跟前,带着奴仆般的谦卑表情低声地向他们请安,然后站在一旁,听候父母的吩咐。

虽然戈夫曼引用的事例来源于外国人对中国文化的见闻,不见得对中国传统家庭生活有多深入的了解,但也足以表明身份制在家庭生活中的样态。可以说,中国人在传统社会中从小就受到严格而特殊的身份教化训练,子女稍微懂事,家长便教导他或她有关亲属结构中的亲属称谓及其相应的等级规则,成人后便告知其在外面做事如何与人交往的身份规则。中国人在家庭生活中就能够学习到强烈而持久的根据身份而行为的生活经验,并习惯性地养成一种固执而敏感的身份意识,即身份的等级性应当是“天经地义”的。

在传统社会里,无论是中国还是欧洲的古希腊和中世纪,社会结构以及运作的基本单位是身份而不是个人,所有人不是被视为一个活生生的个人,而是被视为一个特定社会结构中的身份,特定社会阶层、团体中的一个成员。正是传统社会中的个人不被重视,一切都是以身份为重,都以身份排名分、论次序,由此身份成为人存在的象征,身份的价值远远重于个人的其他方面。身份不但是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的核心要素,甚至也成为人生价值观的主导要素。然而,这种“有贵贱,有大小,有上下,分等级”的身份制度,必然会造成个人社会价值的大小和人格尊严多寡的分别。身份高的人往往受到社会的尊重,门前车水马龙,并促使个人感到人生具有意义;而身份低的人则往往被社会瞧不起,门庭冷落,形成无意义感和无价值感。也就是说,身份虽然是对个人在社会关系结构中地位的标识和划分,但由于身份等级制的建构和存在,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人情冷暖受制于身份的高低贵贱。面对高官厚禄之人,他人都笑颜奉迎,而一旦落魄,就落得人走茶凉。身份制导致的社会后果只能是,每个人都异常重视个人的身份,唯恐失去所拥有的重要身份,并拼命地按照身份阶梯向上爬。“我们的‘自我’或自我形象就像一只漏气的气球,需要不断充入他人的爱戴才能保持形状,而他人对我们的忽略则会轻而易举地把它扎破。” 有身份才有面子,有身份既是个人成功的标志,又是值得在他人面前炫耀的资本。于是,积极进取、拼命挤进高阶层的身份群体,实现鲤鱼跳龙门的飞跃,便成为身份制社会对所有人的无声命令。 +0mpEHm/IkMHFiVceAi4ZM/Lbb6xg2PIEtA6y2pQwEMVG0v32Ww9HFwiniKRx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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