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在1919年1月所作的“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首次提出了“责任伦理”概念, 并将这一概念与“意念伦理”概念相区别,以表明两种不同的伦理理念或伦理准则。
我们必须明白:凡是有伦理取向的行为,都有可能受支配于两种根本不同的、不可调和的相互对立的准则中的某一种:或者是以“意念伦理的”准则为依据,或者是以“责任伦理的”准则为依据。这倒不是说意念伦理就等于不讲责任,“责任伦理”就等于没有意念。当然不能这么说。不过,究竟是按意念伦理准则行事——用宗教语言来说就是“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还是按“责任伦理”准则行事——就是说人们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预见的)后果,这两者之间却有着极其深刻的对立。
韦伯虽然提出了“责任伦理”概念,但并没有对什么是“责任伦理”进行明确的界定,高湘泽教授在认真研究了“以政治为业”的演讲文章后认为:
也许应该对韦伯心目中“责任伦理”的本来含义做如下概括理解,才比较符合《以政治为业》中的逻辑和事实:所谓“责任伦理”,即这么一种伦理精神或伦理类型,它认为行为之伦理道德善恶不仅取决于行为本身所遵从的意念是否符合行为者所肩负的责任的要求——即是否旨在“尽责”的意念,而且更根本地取决于行为之可预见的后果是否符合行为者为尽其应尽之责所应有的实际后果;当且仅当一个行为不仅其所遵从的意念符合行为者所肩负的责任的要求亦即尽责的意念,而且其行为之可预见的后果也是行为者为尽其应尽之责所应有的后果的时候,这个行为才是善的行为。倘若用一句格言式的话来概括如此“责任伦理”之最根本的伦理道德善恶准则,基本上可以表述为“尽己之责方为善,果副其责方尽责”。
不过,令人感到遗憾的是,韦伯所倡导的一种超越意念伦理的责任伦理,以求克服政治家们只承诺权利的运用而很少考虑行为后果的问题,在他演讲完该演讲之后,对这两种伦理理念再也没有进行过系统的理论研究。
在韦伯之后对责任伦理与意念伦理真正进行系统理论分析的是德国学者伦克,不过,伦克将意念伦理称为良知伦理或良心伦理。伦克在《应用伦理学导论》中认为,传统伦理学都是将良知或良心作为核心范畴,并从良知和良心出发论证伦理道德上的善恶现象,如古希腊人称“良心是我们大家的上帝”“良心代表上帝的声音”,直到古犹太神秘主义哲学家斐洛才第一次提出良心是行为者自己的法官,是内在的法庭的思想,并强调良心是一个人所有内心秘密谋划的见证人,也是该行为主体内藏于灵魂深处的原告与法官,该法官能够洞彻和见证行为主体的善与恶,并指引和命令行为主体采取它所认为正确的行动,在必要时还告诫他改邪归正。到了近代,影响最大的良知伦理倡导者当属康德,康德同斐洛一样,认定良心是一种本能,正因为是先天的善良意志才拥有能够强迫人们的力量,迫使我们按照它的要求去行动。康德的良知伦理的主要特征是把行为者的内在动机置于关键之处,要求人的行为动机必须纯粹善良且出于利他精神,只有出于纯粹善良的利他动机的行为才真正具有道德价值。一句话,目的的纯洁性、行为动机的至善性是良知伦理对行为主体的根本要求。只要行为出于道德良知,不掺杂个人私利,该行为便肯定是善的。虽然良知伦理在伦理学和社会生活中拥有极大的价值,但是伦克也黯然指出,良知伦理本身并不是尽善尽美的,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片面性,它仅仅局限于内心的道德感受和动机纯粹善良,而对责任本身却一无所知,以为动机善良本身就能够带来责任,动机善良本身就是责任。伦克指出,在一个完全由上帝统治、掌管一切事务的世界秩序中,上帝也就为大家承担了一切责任,基督徒根本不需要考虑个人的计划和追求,自己的命运和所作所为完全可以寄托于创造和掌握世界一切的全知全能的上帝手里。正是上帝主管和承担了一切,基督徒个人就无须再担当任何责任。在一个一切都是被决定的决定论统治的世界里,人类的一切愿望和设想都受制于某个外在于他的神秘客观意志,自然而然也就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责任,反正一切都是命里注定和必然如此的。但是在一个已经彻底祛魅化、宣布决定论非法化、以合理性和自由为原则的现代化世界里,人类的主体意识在启蒙精神的启蒙下得以觉醒并获得独立性,他觉察到并深深明了人类文明的各种形式完全是由自己创造和选择的结果,人类本身就拥有影响自然界发展并把握自己命运的权利和能力。当然,人类改变世界的这种权利和能力也必然有其局限性,那就是人类权力意志的行为对自然界和对人自身所造成的某种后果,可能连人类自己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然而,现代人一致认同的是,权利与责任总是不可分割地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在人类自主性权利对自然界达到登峰造极的历史条件下,人们也必然觉醒性地领悟到,不仅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可预见性后果负责任,还必须为自己不可预见性的行为后果负责任。在一个祛魅化了的现代化世界里,人们所遵循的普遍道德法则应当是:所有参与世界生活秩序的人,在其进行行为决策之时,必须优先考虑可预见的行为后果的确定性,限制那些有可能带来危险的不可预见之行为后果,只有以此为导向的原则的决策和行为才是道德合法的,才是可靠的。
在阐明了良知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区别,以及责任伦理在当代的必要性之后,伦克进一步分析了责任伦理的“责任”内涵,他对责任概念下了一个颇为有影响的定义:“某人/为了某事/在某一主管面前/根据某项标准/在某一行为范围内负责。”在该定义中,(1)“某人”是指行为主体,亦即责任主体,这种责任主体不仅仅指向个人,也指向团体和社会,并且该责任主体还必须具有能够自主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以及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拥有最起码的认知和判断能力。(2)“为了某事”意指行为对象和行为后果,指认的是责任主体为了某种目的而从事某种活动,以及产生的某种行动结果。(3)“在某一主管面前”,是指行为主体要处在通过评判与制裁方式能够为责任主体履行责任提供有效保障的监督机制面前,这种监督机制一是指内在的行为主体的个人良心,另一是指外在的上帝、社会、他人、法庭、媒体等。对行为主体责任的履行仅仅依靠个人的基本良心是不够的,责任还必须通过外在方式的监管才有可能成为具有约束性的普遍意识。(4)“根据某项标准”,是指行为主体所处的具体情境,具体情境为行为主体提供是否承担和履行责任的一定依据。(5)“在某一行为范围内”,是指行为主体发生相应行为与责任的空间界限和领域限度,即行为主体是在什么范围内发生了什么行为以及针对该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对责任伦理进行深入论证并产生巨大影响的是当代德国伦理学家汉斯·约纳斯。约纳斯的所谓“责任伦理”实际上指的是“科技时代的伦理”,而不是科技伦理。就像其《责任伦理》一书的副标题那样,是关于“现代技术文明的伦理学”。所谓科技时代的伦理是针对现代技术迅猛发展而对未来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带来负效应而言的伦理。约纳斯认为,现代技术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技术,前现代技术对自然界所造成的威胁十分弱小,不足以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人们可以放心大胆地进犯自然界而不需考虑对自然界的行为后果。因为前现代技术的行为效果不具有累进性,不同技术之间的行为效果不具备互相放大的效应,前现代技术行为对自在存在的自然界几乎没有什么巨大的冲击力,不会对自然界的完整性造成长久的伤害。然而,科技时代的技术,其发展方向以及所带来的后果完全超出了人们的普遍预期,几乎成为一种不可控制的东西,成为一种世界的命运。
现在,对技术的产品,甚至不仅对技术设备、仪器、机器、干预世界的手段来说具有独特意义,而且对权力的对象,即权力可以企及的东西或者权力可以实现的东西都有独特的意义。这使人的行动增添了全新的领域,在以前,这些领域根本不是人的权力所及的,一般人连想都不敢想。
约纳斯指出,现代技术具有如下特征:(1)在任意一个技术领域中,向任何一个方向的新进展,任何现代技术都绝不会为了努力达到手段符合预定目标的一种平衡点或饱和点,而是恰恰相反,在技术成功的情况下,成功本身作为诱因又驱使着技术向任何可能的方向不断进步,纯然的“诱因”在每一次更大或更重要的技术进步中成了强制性原因,迫使人们不断地创造更新更有力量的技术。(2)每一个技术的革新很快就传遍整个技术学世界,在竞赛压力的逼迫下技术革新连续不断。(3)技术手段和技术目标扭曲的不再是一种单向度的直线性关系,而是辩证的循环关系。现代技术作为人类欲求和需要的对象不断为人类添加新的对象和新的种类。(4)“进步”不再是现代技术学的一个意识形态的装饰,也不单纯是一种由现代技术学提供的,而是成为技术本身的一个动力,而且这一动力不再受人的意志的控制。最后约纳斯不得不哀叹地说:拿破仑提出了“政治就是命运”,现在人们可以说“技术就是命运” 。
正是对现代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和新威胁的诊断,约纳斯认定,在科技时代,人的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传统的伦理学已经不再适应这种由科学技术统治的新时代,必须用一种新的伦理学取而代之,这就是他一再明确强调的责任伦理学。尽管约纳斯本人没有直接提出并使用“新伦理学”这个概念,但他却明确表达了类似的意思和观点,如他强调“赋予伦理学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新的责任维度”“面向长远未来并对长远未来负责所必需的新的责任伦理学”等。关于建立新的责任伦理学,约纳斯所提供的进一步理由是:
(1)人类所进行的活动本身存在一种不断变化扩展的习性,这一活动特征不断促使新成果的涌现,在实践活动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新成果的重要性和新奇性在于,对人类未来发展前景造成巨大影响,这势必会产生和引起一系列新的道德问题。传统伦理学由于只能局限于狭窄的面对面的时空领域处理人与人之间直接关系所发生的问题,对人类未来所产生的那些人与人的间接关系的伦理问题根本未曾触及。由此要求我们对传统伦理学发生的基本原则进行反思,以解决那些人类未来会出现的道德问题。
(2)随着人类行为领域空间的不断扩大,把负责任的问题与人类未来命运的关系直接推向伦理学舞台的中心,由此产生了一种改革传统伦理学的必要性,应当为私人领域乃至公共领域提出一种迄今为止仍然缺失的责任伦理理论。责任伦理的基本公理是:责任和权利、权能休戚相关,责任必须与权利以及权利的运用保持一致。为了更好地履行权利所赋予的责任,我们需要未雨绸缪,建构一种科学的未来伦理学。
(3)即使运用目前可以使用的一切资料对未来状况做出最佳的推断,就预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意义而言,总还是做不到对技术行为因果性的准确判断。需要创建一种“忧惧启迪法”来替代传统伦理学的希望方案。“忧惧启迪法”可以告诉我们,什么事情可能处于危急、危险之中,什么事情是我们必须谨慎小心注意的。所想象的这些重大风险必然要求我们采用一种实用主义的伦理准则:对未来风险灾难的预知应当优先于对福祉的预知。
(4)人们需要全力以赴加以保护的东西,规定着什么是人们必须全力以赴加以避免的东西,这是按照人们所持有的关于“人的形象”的知识来预测的。伦理学应当得到人学形而上学的支持,并以此为出发点,阐明人对自己、对他的子孙后代乃至对全部地球生命的伦理责任。新伦理学需要在自然科学所确立的“是”与道德所保证的“应当”之间架起一座统一的桥梁。
(5)如此这般得到的针对人类发出的客观道德律令,对于人所拥有的普罗米修斯式的权力而言,能够保证人类对未来目标的设置做出合理与不合理的分辨。应当反对那些过度的目标设置,因为这些过度的目标会使现代技术给自然界存在所带来的危险最大化。应当提倡适度合理的一种目标设置,它使人类有希望从过分膨胀的权力力量中拯救自己的存在与人性。
约纳斯提出的新责任伦理学的基本内容是:首先,树立一种责任意识,“对恶的预测优先于对善的预测”。约纳斯强调,正是因为科学技术时代的科学技术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和巨大的社会风险,所以不允许人类对未来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即使是社会向善的思想也不能作为全体冒风险的理由;无论人类在何种场合下都绝对没有权利毁灭自己,人类永远不能将自身的生存置于风险中而不顾。因此,对不幸的预测应该比对福祉的预测给予更多的关注,道德目的和价值追求不在于实现最高的善,而在于阻止最大恶的发生;不在于将人类幸福、正义和完美化为现实,而在于拯救和保卫面临受破坏的自然环境和未来人类。对长远、未来的责任应当成为新伦理学的重要任务和首要原则,必须被包括进伦理学理论中,并成为一种新的原理。对未来人负道德责任之所以成为伦理学的新原理,是因为传统伦理学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往,其“行为所关注的善恶与行为离得很近,它们要么处于实践活动本身当中,要么处于实践活动范围之内,而不是长远计划的事物。这种目标的切近同时空相关。行为的有效范围小,预见、目标设置以及责任的时间跨度就短,对环境的控制也就有限。得体的举止有它当下的标准,并且几乎有立竿见影的成效。超乎其上的长远结果在于机遇、命运或天意。因此伦理学关注的是此时此地,是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场合,是私人和公共生活中周而复始的典型情境。” 例如,“爱人如己”“对待别人像你希望别人对待你自己一样”。于是,有人将传统伦理学称为近距离伦理,而把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称为远距离伦理。
其次,人的责任必须由事后追究转变为预先承担。约纳斯指出,传统伦理学的责任属于事后追究责任,是一种形式上的责任。如“他有责任,因为他做了这件事”这句话,就充分表明了行为者必须对他的行为后果负责任,必须对他的所作所为对其他人有个交代。事后追究责任之所以是一种形式责任,乃是因为该责任仅仅具有基本的法律意义而没有道德意义,因为事后所追究的“责任”本身并不设置或禁止种种目的,其仅仅是加诸在人们之间所有因果行为之上的纯形式性的义务,即人们可以在事后被追究责任。约纳斯所谋求的责任是一种根本不同于“形式责任”的“实质责任”,这种“实质责任”不是对已经做过的事情之不当性或错误性追究责任,不是对事情或行为的一种历史回溯性责任,而是对所作所为之事的危险前景提前预知和预先判定的责任,事先决定人应当怎么做该事情,将责任前置于所做事情之前,对所要求做的事情先行感到负有责任。实质性责任是:
另一种迥然不同的责任概念,这种责任概念所关心的不是对已然做过的事情做一种事后回溯性的交代,而是关于今后应该做什么事情的前瞻性决定,因而,受这种决定的命令,我感到有责任,不是首先感到对我的行为及其后果负有责任,而是首先感到对我的行动有一种要求的那个事情负有责任。例如,对他人的福祉的责任不是仅仅根据意向中的种种行为在道德上的可接受性来对意向中的种种行为进行“甄别”,而是还要把行为约束在根本不做任何别的盘算的行为上面。
最后,约纳斯模仿康德的绝对命令提出了责任律令,即根据责任的要求,人们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这种责任:“如此行动,以便你的行为后果与人类持久的真正生活一致”,或者“如此行动,以便你的行为不至于毁灭未来这种生活的可能性”“不要使人类得以世代生活的条件陷入危险的境地”“在你的意志对象中,你当前的选择应考虑到人类未来的整体” 。约纳斯认定,责任首要的和最高的指向是人对人的责任,这是所有责任的原初形态,并且是重要形态。但是,这种人对人的责任不仅应当包括对当下周围人的责任,还要包括对未出生的未来人的责任。不仅如此,还要包括对人类生活与存在必要条件的自然环境的责任。人对人的责任和人对自然环境的责任都源于人的生存,没有人类生存,就谈不上任何责任。因此,人类生存是第一位的,保存这种生存的可能性是任何人的一种普遍性责任。由此,约纳斯进一步确认了责任的第一律令:“为了人类生存的责任位于所有责任之首。”或者说,“危险使‘向不存在说不’成为我们的首要责任”。对所谓的人类生存,约纳斯的界定是“世界上必须有人生活着”,由此引出责任的第二个律令:他们生活得必须好。 约纳斯在《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一书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人既不能漠然无知地同人以外的生命世界打交道,又不能漠然无知地和人自身打交道,人的责任是对人类存在整体的责任,因此人必须肩负起对自然世界和未来人的责任。
责任伦理的提出与建构,凸显了“责任”在当代的重要价值,尤其是约纳斯将承担“责任”置于优先地位,更彰显了在由现代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巨大社会风险面前责任担当的必要性,以及责任在现代社会道德中的突出地位。在全球化时代,人类社会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命运共同体,一个地方因为一个人所引发的问题,有可能影响整个世界。在全球化时代,在庞大的地球变为小小的“地球村”的时代,整个人类构成了一个休戚与共、命运相关的共同体,于是,自然环境的好与坏,不再仅仅是一个人、一个社会的事情,而成为所有人、所有社会的共同命运,并直接影响着所有人和所有社会的生活质量,以及幸福感受。例如,日本福岛核电站被毁之后所产生的核废水,日本打算将其排泄到大海之中,结果引起了太平洋周围国家和民众的恐慌和抗议。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欧美国家一些自由人士以自由为借口而根本不佩戴口罩,引起了众多人的不满,并谴责其对自己和对他人不负责任。由此可见,责任在当代社会成为一个十分显眼和十分重要的道德范畴,每个人必须先行恪尽职守、尽其所责,做应当做之事,成为当代维护人类共同存在和自然环境存在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因此,先行承担责任问题应当引起当代人的足够重视,并置于社会生活和道德体系的中心位置。这也是人类避免毁灭自己、减少人类社会风险的必由之路。当然,对自然环境先行承担责任也要予以审慎考虑,避免对自然资源消耗过多的国家和对自然资源消耗较少的国家一律强求一种无差别的责任。在环境保护方面,我们既要坚持对自然环境保护的道德责任,也要坚持多消耗自然资源的国家和群体应更多地承担道德责任的正义性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