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社会中存在与生活,一定要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这是人不可逃脱的天命。但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为什么一定要担当责任呢?担当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呢?这是必须回答的问题。一般来说,研究责任需要澄清三个基本问题:一是责任的内涵,二是责任的对象,三是责任产生的根据。众所周知,任何责任的发生和生成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必要性前提条件,必要性前提条件不同所生成的责任也不尽相同,没有相关的前提条件的存在,就不会生成与此相关的责任。责任的产生和担当具有因果必然性。责任本身是对人的一种强制、命令和要求,这种命令和要求要切实发挥作用并让人自觉执行,就必须基于充分而正当且令人信服的前提条件,即给出责任发生和存在的充分理由。因此,在我们明确了责任概念内涵和对象之后,就需要对责任的根据与前提条件做出回答,以便为履行责任提供充分而必要的理由。
人在社会中存在与生活,首先获得是自己的身份,人一出生就具有社会成员的身份,有了儿子、女儿的身份,以及兄、弟、姐、妹的身份,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人获得的社会身份越来越多。可以说,每个人之所以能够顺利地在社会中生活,或者说,每个人都能够合理地、合乎规范地参与社会生活,主要是因为个人所获得的社会身份。社会正是通过赋予每个社会成员身份的方式,让每个成员依据身份而活动,依据身份而生活,依据身份而与他人进行社会交往,将社会结构中的功能发挥出来,并保障社会呈现出一定的秩序。虽然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得到保证,但身份是保证社会有序性的重要条件。离开了人的身份,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交往秩序就会出现障碍。
为什么身份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呢?这是因为每个身份本身都内在地蕴含着一整套不可或缺的权利与义务行为模式和道德规范,或者说,身份本身就是一套权利与义务的标志与呈现。某人拥有了某种身份,就意味着该人要享有某种权利并履行某种义务。义务相当于责任,履行义务就是承担责任。由此可以说,任何身份都内在地蕴含着责任,人的身份本身就象征着一定的责任,身份本身就意味着责任的担当。亮出身份,就表示担当责任。就此而言,身份是责任产生的根源之一,身份是担当责任的必要理由之一,从人的身份当中能够引出人的相应责任。一个人如果不履行责任,就将失去身份,或失去身份所具有的意义。有身份必有责任,身份是责任的载体,责任是身份的保障。每个人所拥有的身份不同,其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就像后现代主义哲学代表人物齐格蒙特·鲍曼所说:“责任依赖于角色,而不是依赖于完成任务的人。” 中国伦理学会会长万俊人教授也认为:
任何人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之中,都有其特定的社会伦理身份(角色)和社会身份(角色),因而其行为总是他或她以某种或某些特定的社会伦理身份,在特定的社会文化和伦理情境中做出的。这也就意味着,他或她的行为必定受到特定的社会风俗习惯或者某种或某些类似的行为习惯规约的约束,如果他或她想使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就必须使其行为合乎特定的行为规范。在伦理学中,任何行为约束和行为规范都不仅意味着限制,同时也意味着责任或义务。行为的约束或界限即是行为的责任承诺之所在。人的责任或义务首先是由人类自然身份赋予的,然后是由其社会身份赋予的,前者具有天赋义务的性质,后者具有人为约定义务的性质,这便是人类责任的双重来源。
对身份与责任关系的描述,从西方文化的历史来看,最早见诸柏拉图的《理想国》,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确认了三种基本身份:国王、武士和生产者,国王这一身份所必定履行的责任是治理好国家,武士这一身份所必须承担的责任是保卫好国家,生产者这一身份所必须承担的责任是生产出人们日用的产品。在中世纪,基督徒身份内含的责任是信仰上帝并传播福音。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同样也重视身份与责任的关系,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表达的就是为君的身份要承担“君”的责任,为臣的身份要履行“臣”的义务,为父的身份要负载“父”的责任,为子的身份要尽“子”的责任。中国传统社会中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也都是强调某种身份所须承载的某种责任。在现代社会里,身份转换成为角色,角色同样也内在地蕴含着责任,角色也必然要求扮演角色的人尽职尽责。医生要治病救人,为人民的健康服务;教师要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人才;司机要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身和顾客的生命安全;公务员要为人民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学生要学习知识,成为国家有用人才;子女要孝顺父母,成为有德之人。
将身份作为责任的根源和根据,无论是自然身份还是社会身份,其所表达的意向是:身份责任完全是由社会规定的,而根本不考虑个人的任何诉求。也就是说,个人所承担的身份责任,根本不是由个人意愿所决定的,也不是出于个人意愿,其与个人的意志自由、情感偏好几乎无涉。不管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个人有什么需要爱好的差异,更不管你乐意还是不乐意,只要个人获得了某一身份或角色,就不得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按照身份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和行为模式进行活动和表现自己。身份先于个人而存在,身份的产生完全是由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所决定的,每种身份都承担着特定的结构功能与作用,而且这种结构功能和作用不是由身份的承担者自身所决定的,而完全是由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所决定的。也就是说,身份来源于社会,身份的责任是社会规定的结果,身份责任完全是社会结构所产生的功能和功效。身份已经事先设置在社会当中,个人步入社会就是不断地被摆放到某个或某些位置上,个人承担身份责任就是实现社会的某种结构功能,身份责任对个人来说具有先在性。这与戏剧中演员扮演剧中角色是一样的,角色是由剧本事先确定好的,某个演员在扮演某一角色之后,就必须按照角色的规定表现剧中人物。一位好的演员就是扮演好剧中的角色,淋漓尽致地发挥出该角色在剧中所承担的功能与作用。人们常说,角色在戏剧中没有好坏之分,只有不好的演员,而没有不好的角色,所谓好演员就是认真履行了角色所赋予的责任,把角色表演好。尽管在人的身份当中有“天赋身份”或“先赋角色”,如父亲、母亲、儿子、女儿等身份,但这种“天赋身份”或“先赋角色”仍然是社会客观关系的反映,其责任仍然是由社会规定的,对个人具有强制性。如此一来,由身份产生的责任就具有一种特性,完全忽视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忽视个人对责任的自由选择,完全把责任强加给个人。尽管身份承担者可以对身份所蕴含的责任进行个人领悟,甚至不同的人对身份责任所产生的领悟还可能有一定的差异,但身份责任仍然是事先规定好的,不是个人自由选择与决定的。例如父亲这一身份所必须完成的责任是照顾好子女、教育好子女,这是父亲这一身份不容置疑、不容选择的事先设置好的责任,至于用什么样的方式教育好子女,则可以依据个人的领悟而进行。
尽管身份中的责任是社会规定的,但是个人一旦拥有了某种身份之后,就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该责任。个人只要承担了某种身份,就决定了他必须担当该身份所蕴含的道德责任,履行该身份所蕴含的道德义务,执行该身份所规定的道德行为。任何身份都包含着一整套行为模式,个人在承担了某种身份之后,将身份所含有的整套行为模式表现出来就成为个人的一种应当,成为个人的一种必然。表现身份所要求的行为,履行身份所内含的行为道德规范,是身份承载者的分内之事。身份是通过担当责任呈现出来的,没有责任的担当,就没有身份的存在。“要想完善自己,就得了解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让自己完全适合自己的职业……我们要完善自我,决不在于志得意满,决不在于赢得听众的掌声和一知半解的赞许,而在于我们各尽其责,在于我们再接再厉地继续我们的工作的能力。” 个人对身份责任履行的好与坏,能否尽职尽责,直接决定着身份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身份的尊严和身份的影响力,以及他人对该身份的认可与承认。换成“角色”的话语来说,对角色责任履行的好与坏,能否尽职尽责地展现角色要求,直接决定着角色扮演的成功与否。角色扮演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能否赢得观众的喝彩与鼓掌。赢得了观众的喝彩和掌声,说明个人角色扮演的成功;如果没有观众的喝彩,甚至是引起观众喝倒彩,说明个人角色扮演的失败。由此可见,一个人成功地实现身份并赢得他人的赞赏,关键在于认真履行身份中的责任,使与身份或角色互动的他人能够得到一定的好处和利益。也就是说,身份或角色的成功不在于身份或角色承担者从他人那里获得了多少利益,因而充分实现了自己的权利,而在于为他人履行了多少义务,为他人做出了多少贡献。一个人对身份责任履行的好坏,成为这个人的身份成功或失败的关键因素。父亲的身份是否成功,关键在于这位父亲是否认真履行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子不教,父之过”,说的就是没有履行好教育子女的责任,是父亲这一身份的过错。
能否履行好身份中的责任,还与身份承担者的能力有关。尽管一个人拥有良好的愿望,愿意认真履行身份中的责任,但是如果该人不具备完成这一责任的能力,也不能很好地履行责任和完成责任。能力是个人完成某一任务的综合素质,作为完成身份责任的能力,首先是对自己的身份以及所包含的责任有清晰的认知和定位,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身份地位和责任,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身份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身份认同和责任认同不仅是个人认可与接受这一身份和这一责任,而且是个人清楚地知道身份与责任的限度、界限和范围,以及达成的目标。其次是对履行责任的方式和手段做出明智的选择,能够通过有效的手段和有效的方式出色地完成身份责任。亚里士多德把明智视为一种美德,认为明智是善于谋划对自身的善和有益之事,明智能够保证个人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以恰当的方式,运用恰当的手段,达到责任的目的。如果说个人认真履行身份责任是一种美德,那么,明智则是美德存在的基本条件,离开了明智,美德则无法得以实现。最后是能够通过一系列行动把身份责任充分地呈现出来。任何责任都蕴含着行动要求,任何责任最终都要落实到个人的行动上。没有个人的行动,担当责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如果说责任是一种“应当”和“命令”,那么这种“应当”和“命令”本身就包含着“能够”,“应当”的也是能够做到的,能够实现的。完成身份责任的能力落实到个人行动上,就是能够产生一系列正确的行动。个人正是通过一系列正确的行动才保证有效地呈现身份责任的。
身份责任本身是一种命令,要求个人必须做分内应做之事。做分内应做之事即是按照身份的规定去行动。按照身份规定的行动属于正确的行动,合乎道德规范的行动,而没有按照身份规定所从事的行动,则不合乎道德规范,属于违规行为。当个人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身份所规定的行为时,就要遭受一定的惩罚,也就是为此事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要么遭受舆论的谴责或实际的惩处,要么免去身份。如果一位父亲不履行照顾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就不是一位称职的父亲,他必然会遭到周围人的议论,甚至有可能失去做父亲的身份。由此可以看出,身份本身也是一种道德规范,约束人必须按照身份的道德规定从事行动。拥有身份,扮演角色,就必须承担责任。身份越重要,责任也就越重大,道德约束也就必然更强烈。这就是在社会生活当中为什么身份越显赫的人,社会大众对其的道德要求就越高的缘由。
由身份所确认的责任与普通责任的区别在于,身份所履行的责任往往具有针对性,即针对与自己身份相对应的另一身份,或针对与自己身份相对应的特定对象。如父亲这一身份所履行的责任是针对儿女的,教师这一身份所履行的责任是针对学生的,士兵身份所履行的责任是针对国家的,校长身份所履行的责任是针对学校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的角色互动中,身份责任更多地表现为角色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交换。也就是说,某一身份或角色针对互动对象及另一角色时,根据身份的要求为对方尽自己的角色义务,同时从对方那里享受自己身份或角色所应有的权利。只有角色互动顺利完成权利与义务的公平交换,才能保证角色互动的和谐与成功,如果角色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交换不能公平进行,那么就难免发生角色之间的冲突,并有可能使身份或角色责任的履行出现障碍或受到限制。当然,角色之间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公平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甚至是一种个人的心理感受,对此很难确定一个统一、公认的尺度,以表明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公平性。只要角色扮演者在角色互动中感受到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公平性就可以认为是公平的,并由此保证角色互动双方继续向对方履行身份或角色的责任。
美国汉学家安乐哲提出的“儒家角色伦理”,对我们理解身份责任的关系本质是有益的。安乐哲首先表明,创造“儒家角色伦理”的初衷,完全是基于儒家角色伦理当中重视“关系”这一事实。
儒家角色伦理看重人的各种特殊角色;各种特殊角色成为约定俗成的各种关系样态,呈现为家庭与社会生活——作为儿子、教师、祖母、邻居等我们离不开的各种生活角色。在儒家思想之中,这些特殊角色不仅仅是我们关系的表述,它们也具有指示性,示意着家庭与社会角色本身含有的规范意义,向我们指明恰当作为的方向。关系一经存在,则家、国之繁荣兴旺就是我们根据这些关系条件所能成就的最好样态。
安乐哲凸显儒家角色伦理,是因为儒家角色伦理学是一种有别于西方伦理学而自成一格的伦理学取向。西方伦理学中个人主义根深蒂固,伦理责任完全被视为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儒家角色伦理所规定的道德生活则是一种整体性取向,并奠基于人与人交往关系原则中。“儒家角色伦理坚持以关系为本,不接受任何将人视为最终个体性的概念。人与人的分散、不联系是个抽象概念,也是一个误导性的虚构概念,人与人的相关性是一个事实。简单而言,我们生活中所有的角色所显示的,就是事实的人与人关系的更细致性与特殊性。” 在安乐哲看来,儒家伦理为人们提供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是以角色为指导标准的,儒家伦理是一种角色关系叙事,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都是个人在社会关系中角色伦理的要求,并在这些角色伦理关系中成就个人。安乐哲的“儒家角色伦理”虽然受到国人的不断质疑,但他强调角色身份,以及社会关系对伦理责任的重要性,对于我们研究身份责任是富有启示意义的。
身份是社会结构中位置的表达,身份责任是社会结构中位置的功能,因此,无论是身份角色的承担,还是对身份责任的履行,都具有社会强制性,不管个人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必须扮演身份角色,履行身份角色中的责任。在传统社会中,身份往往是固定的,士者恒士,农者恒农,个人往往无法选择自己的身份,这使得个人所承担的责任也无法选择。在现代社会里,身份作为角色虽然可以由个人进行选择,增加了个人主观意志的能动性,但角色仍然是固定的、先在的,社会容不得个人制定角色规范,而且在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的场景下,个人对角色的选择在许多情况下是无奈之举。身份与责任的强制性与责任担当的自觉性往往存在一种悖论,越是强制个人担当责任,就越是降低了个人的责任感。如果我们承担的身份责任并非出于个人内心自愿,而是不得已而为之,势必会影响个人履行身份责任的积极性和效果。例如在企业管理和社会行政管理的科层制体系当中,许多角色成为个人谋生的手段,于是,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敷衍了事,便成为许多人的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