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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责任与道德责任

江畅老师在为谢军的《责任论》所作的序中表明:

人是社会性动物,必须生活在人群中、生活在社会中,离开了他人和社会,人就不能成其为人,也不能生存下去。因此,社会性是人的先在规定性。人的社会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人的责任性。人生活在社会中,就不能不对家人承担责任,不能不对所在的生活共同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规定性之一。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对他人和所在的各种共同体承担责任,社会就不能存续下去,人类也不能存续下去。

江畅老师道出了一个社会真谛,那就是在社会生活中的人不能不担当责任,人只要存在并与他人发生交往,就必须为社会和为他人承担责任。责任内在于人的存在和社会生活之中,成为人的存在和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人是社会性存在,必须生活在社会中,承担责任则是人的社会性的体现,也是人成其为人的标志。正如康德所说:“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没有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 有德之事和无德所行皆与责任密切相关,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入现代之后,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责任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日益成为一个十分显赫的概念。可以说,责任概念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无所不在,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艺术文化活动、宗教活动、伦理活动、科学和技术活动的道德讨论中已然升华为判断活动好坏善恶的试金石,责任概念已确切地成为现代性十分重要的普遍话语之一。

责任概念对于我们成为人的存在,对于我们的社会生活秩序建构如此重要,那么责任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呢?或者说,什么是责任呢?《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①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②分内应做的事;③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 在对“责任”概念的这种解释中,“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是说,责任主体一旦担当了某种职务就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以及作为人的存在本身就要对他人和社会承担一定的职责。有了某种职务以及作为人的存在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一定职务和人的存在的分内之事。例如,担当了领导的职务,就必须履行领导的责任,领导责任就成为领导职务的分内之事。再比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揭示了作为人的存在,对社会发展承担责任是不可逃避的分内之事。基于此,《现代汉语词典》将“责任”含义规定为两层:一是“分内应做之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 教师履行教师的职责,医生履行医生的职责,士兵履行士兵的职责,就属于教师、医生和士兵的分内之事,亦即教师、医生和士兵必须履行的道德责任。或者说,教好学生是教师之身份必须承担的责任,治好病人是医生之身份不得不履行的义务,保卫祖国是士兵之身份应尽的分内之事。如果教师没有教好学生,医生没有治好病人,士兵在战场上成为逃兵,那就要承担遭受惩罚的后果。

在对责任含义的这两种界定中,所谓“分内应做之事”,指的是作为人,或者说只要你是个人,就应当承担起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一种职责、任务、使命或负担。从社会角度来说,所谓“分内应做之事”,是指社会对个人的强制性要求和命令。正如马克思所言:“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 这表明责任是人存在的灵魂或精神,只要人存在,就必定要对责任有所担当。康德提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而责任则是由于尊重道德法则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生命哲学的创始人柏格森则把职责作为伦理学的核心范畴,认为职责是人们之间的相互约束,也是自己对自己的约束。对责任概念界定的第二层含义更多的是对责任主体的“实然行为”和“实然恶行”的追溯性责任,即责任主体应该做出某种行为而没有做出这种行为,或者做了某种事情而导致不良后果,就要对其不良后果承担责任。如朱贻庭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就将责任规定为“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在道义上所承担的责任”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将责任视为对行为不良后果的追究,也是大有人在的。如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所做的恶行除非被迫无奈的,或者个人对所做恶行根本不知不觉,否则所有恶行都要担当责任且应遭受惩罚。至于在被迫、无奈和无知情形下所做出的恶行,则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在《责任与控制》一书中,作者提出:“个体不仅对自己的行动负道德上的责任,而且还对没有采取的行动负道德责任。另外,我们认为人们应当对他们的行动后果和疏漏负责任。” 当然,人们对责任的理解还有不同的意见,对责任概念的界定大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特点,由解释责任概念所产生的文献也非常多,但在众多文献中,将责任视为“分内应做之事”和“对过失承担责任”这两种含义,在中西方伦理学中赢得较多人的支持。

美国现代法哲学家哈特从地位、原因、义务和能力四个方面具体分析了“责任”的含义:(1)地位责任。该责任所表达的意思是:某一社会组织中的某人只要占有一种特殊地位,而这一特殊地位是为了给他人带来某种好处,或以某种特殊方式促成该组织目标的实现,所占据的该地位就赋予某人某种职责。人们由此便可以恰当地表明,他有责任履行特殊地位所赋予的职责,或有责任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须做的事情。(2)原因责任,其表达方式是“应对……负责”,即对某种活动后果负责任。这种后果不仅是对他人的,也包括对自己的,不管是作为的还是不作为的。(3)义务责任,分为法律义务责任和道德义务责任,是指因某人应对某一行为负法律责任,故他因此而承担受惩罚的义务,在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4)能力责任,是指个人有能力承担责任,“他应对其行为负责任”这一命题的前提是个人有正常的能力,能够担负起这种责任,能力构成了责任的必要条件和正常标准。能力责任中的能力包括理解、领悟,判断推理和行为控制,能力责任要求个人对法律规范或道德所要求的行为能够做出准确理解和判断,在此基础上思考并做出符合这一行为的有关要求的决定,在做出决定之后还能够下定决心认真执行这些决定。

“责任”概念不仅在伦理学研究中是一个核心范畴,而且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研究中也占据着重要位置,并由此引出了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等相关概念。人类社会的存在,以及社会秩序的建构与运行,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道德生活和法律过程的合理展开,都完全依赖于个人对责任的承担与履行。不仅如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个人应该如何做人,应该如何行动,如何建构一种合理的人际关系,也依赖于个人对责任的领悟与执行。责任在人类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维持社会和整合社会的功能,责任是个人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必要条件。正是责任对社会存在和个人存在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道德价值,它包含着丰富的道德意蕴。可以说,责任是人类精神的灵魂,是一切道德价值的基础,它不仅是一种应然性,也是一种必然性的规定。责任作为内在于社会之中的应然性和必然性规定,对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具有规范性,但这种社会行为规范能够被个人自觉履行,必须内化为个人自我意识,形成所谓的责任心、责任感或责任意识,最终由社会他律转变为个人自律。责任心、责任感和责任意识是个人对责任的一种积极态度和心理感受,亦即个人意识到自己应该做的分内之事,从社会的外在规定变为个体的自我规定,从社会的强制性升华为个人的道德自觉。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责任对个人来说是一种负担,即责任对个人来说也是一种重负,担负责任必然使得个人负重前行,但由于任何人都逃避不了责任,都需要对责任有所担当,因此,逃避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自我欺骗。

伦理学亦非常关注责任问题,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伦理学就是关于人如何承担责任以维持社会有序运行的道德学问,如果脱离了责任问题,许多道德现象就无法得到解释。黑格尔就说过:“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了自己履行义务这样一种责任。” 伦理学研究人的责任问题,亦称为道德责任,即道德上应当承担的责任。道德责任与责任一样,在人之为人的存在和社会生活中是绝对不可或缺的。古罗马最有才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提出:

虽然哲学提供许多既重要又有用的、经过哲学家们充分而又仔细地讨论过的问题,关于道德责任这个问题所传下来的那些教诲似乎具有最广泛的实际用途。因为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涉到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而一切无德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所致。

国内外关于道德责任概念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的,郭金鸿在《道德责任论》中认为,西方伦理学关于道德责任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斯特劳森派的以“反应性态度”为基准的道德责任概念,强调用情感反应对该为之事或该为之行为负责的某人做出反应,如表现出感激、赞赏、尊重、谴责、愤怒、宽恕等;第二种是“墓石观”,主张道德责任是判断行为者自身是否能够担负责任,其要义在于行为是否来自行为者自身本性的某种东西,赞赏该人是因为其人生墓碑上有光彩记录,谴责该人是因为其人生墓碑上有污点;第三种是以鲁卡斯为代表的应答观,其道德责任内涵的根本在于,人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你要做某事?”如果被问者不能合理地回答出为何做某事的原因或缘由,他就应当为此事情负责任。 关于道德责任概念的界定,国内伦理学界也是多种多样,人们从道德规范、道德应当、利益关系、主体自由、责任能力、行为后果、行为理由等方面对道德责任的本质、内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各自都充分表达了自己的学术立场。从权威性辞典方面来看,《中国大百科全书》将道德责任定义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应该选择的道德行为和对社会和他人所承担的道德义务” 。《中国哲学大辞典》《伦理学大辞典》《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都基本上从行为后果方面定义道德责任。在笔者看来,责任的基本内涵是应做分内之事,以及没有做好分内之事而成为过失,那么,道德责任的基本内涵也应当是道德上应做分内之事,以及没有做好道德上分内之事而为过失承担的处罚。

与责任概念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义务”,许多学者从“分内应做之事”的角度,将“义务”与“责任”、“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的内涵看作相同的,承担责任即是履行相关义务,履行相关义务亦是担当某种责任。“在西方语言中,尤其是在英文中,‘责任’与‘义务’总体上是可互换使用的同质概念,在内涵上二者相互包含。人之为人而履行道德责任是人的当然义务,而人承担义务实质上就是在履行为人的责任。” 宋希仁先生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也强调过在伦理学上,责任和义务具有相同的含义。不过,有一些学者不太认同这一观点,认为“责任”与“义务”不能是同质范畴的。如谢军认为:“如果说道德义务还较多地表现为外在的道德要求,那么道德责任则已把这种外在的要求转化为内在的要求。道德责任是自觉自愿承担和履行的,是人们主动意识到的道德义务。” 从笔者行文来说,由于本著述不是专门对伦理学基本概念进行研究,对“责任”与“义务”、“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甚至“责任”与“道德责任”不做严格的区分,大体上将它们视为同一含义来使用。 LCrIbAC79d1eMeEd12lNkuWcln5MeeG9P2nMdUf4JK+0CqdDGYm6K4o4tfmy4f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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