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形成这一风尚无疑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一传统思想是否一开始就是如此呢?追根溯源,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生活也极端简单和朴素,在强大而神秘的自然面前存在对自然神力的无比崇拜。面对自然的无助,原始人群依然没有放弃对自然的探索,随着生产工具和生产力的提高,原始人历经千辛万苦慢慢拉开了人类文明的大幕,在抵御灾害、获取基本生存资料和发展实践上积累了经验,逐渐形成了自身的文明意识。从整体上看,原始社会历经了原始人群、血缘家庭、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等发展阶段,从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类为了氏族的生存和延续,从普遍存在的侮老向尊老敬老的道德意识转变。对于这种思想意识可以从中国古代的许多典籍中看到。如“古之道,五十不为甸徒,颁禽隆诸长者”(《礼记·祭义》)。意思是说五十岁以上的长者可以不需要参加打猎,在分配猎获的禽肉份额时可以予以特别的照顾,老人于其经验技术和道德的优势受到了尊敬。也曾这样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这里固然有作者夸张和美化原始社会的倾向。但是,其间所反映的某些道德风貌基本上还是符合于历史事实的。原始社会的尊老敬老思想已自发形成,而真正有关养老思想的发轫据史料记载则是从虞氏开始的。夏商时期孝道观念开始形成,养老观念也逐步在生活行为方式上渗透,到了周代养老亦由原始社会自然形成的习俗逐渐被改造成为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中的礼仪制度,形成了十分鲜明的孝道养老观,有了比较成熟的养老思想和制度。从殷商孝观念的发轫到西周孝道养老伦理思想的形成已然勾勒了一个规范化的发展轨迹。可以说,商周时期的孝道养老伦理思想正是中国传统孝道养老伦理思想系统化的历史滥觞,其养老制度也为以后的历代统治所推崇效仿。
商代的时候,孝道养老伦理思想已经萌芽,但这一时期没有很完整性的、确切的文字记载,一些史料和历史考证,也仍只是吉光片羽。由于商代的经济发展还较为落后,农业生产方式还是以集体耕作为主,这就使得宗权依然高于父权,个体家庭难以成形。另外,在商朝时期“尊神”观念还占主导,孝的对象指向宗族共同的先祖,而非个体家庭的父母,而祖先崇拜表达的也主要是一种宗教观念,在宗教意识占绝对地位并完全统摄了道德观念的时候,伦理思想是不可能独立产生的。所以,我们只能将商代认为是孝道养老伦理思想的发轫阶段,孝道伦理观念可以通过下面萌芽条件和实物考证体现。
孝首先是宗教的,然后才是伦理的 。从萌芽条件上看,商代孝道思想的萌芽已经有了较为充足的条件。首先,社会物质上的发展为孝道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卜辞的记载表明,在商朝已经形成一个以耕稼文化为主的民族了,农业是商代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在生产工具上有了一大进步,主要的农业生产工具有铲、斧、刀、镰等,石器居多,骨、蚌器次之。在耕地上主要分为田、畴、疆、井、圃;出现了禾、粟、麦、桑等谷物种植,而且社会分工和交换也有了发展,一部分人开始专门从事手工业。殷商人还用以农作物的始生和成熟来纪年载岁,例如以“五谷始生”代表春,以“五谷成熟”代表秋。由此可见,农业生产各部门在当时已经初步完备,发育相对成熟,这为道德观念提供了社会物质基础。其次,殷商王朝为维护宗法体系使孝道观念的产生成为必然。殷商王朝是在氏族血缘制残余的基础上建立的一个完形的宗族奴隶制国家,“宗”“族”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住在京都的为“王族”,即“元宗”“大宗”,那些被分派到被征服的异族地区的则是“小族”,即“小宗”。殷人种族、宗族观念十分浓厚,宗法体系虽然不严密,但已具雏形。为维护其宗法统治,“孝”德就成为统治者之必然了。最后,商人对祖先的祭祀所需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追孝”行为。商代“尚鬼”“尊神”的意识十分浓厚,以至于商人对祖先尊崇之至。他们为祖先制定了一套烦琐的祭祀制度,祭祀活动繁多,据研究,殷王几乎每天都要举行名目繁多的祭祀活动,其目的就是通过虔诚的祭祀、卜问,来祈求祖先降令指引自己的行动和祈求祖先神灵的佑护以避祸趋福。“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 这里的神就是指“天神”“人鬼”,殷人占卜、祭祀是为了求得祖先神灵的庇护保佑以维持其世袭统治地位。
此外,从商代的实物古籍考证中,也使孝道思想的产生更加翔实可靠。商代体现“孝道”观念的实物古籍考证主要表现在甲骨卜辞和史料记载两方面:甲骨卜辞上的考证。商代的历史,因为有殷墟甲骨文的出土,我们可以将之和传世文献相印证。商人的至上神是“上帝”,地上的王就被认为是天生王国的投影,是“上帝”的子孙,他们的祖先死后也都回到天国为神,所以认为“王权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为了发展和传承至上神崇拜,商朝统治者设计了一种宗教迷信仪式——卜筮。从已经发现的甲骨文卜辞来看,在当时的日常生活中,商王也事无巨细每事必卜,每日必祭,盼望能够获得祖先的保佑,永享太平。举凡祀神、祭祖、出征、狩猎、嫁娶、生老病死等,无论大事小事皆以卜筮预测吉凶。通过考古发现在甲骨卜辞中,“孝”字被用作地名,如“孝鄙”。商代金文中也发现有“孝”之,是作器的人名,身份是贵族。铭末的族徽,另见于父乙簋、父戊簋、父己簋等,“孝”可能属于箕子一族,应是商末的器物。同时,从甲骨卜辞中还发现了“考”字与“老”字,“考”“老”“孝”三字相借相通,金文也是如此。朱芳圃《甲骨学文字编》注云:“古老、考、孝本通,金文同。”《说文》:“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子承老也。”从这些祭祀卜辞的词义可见,商人已将“孝”观念开始向善事父母的层面延伸。史料文献的记载。《战国策·秦策》记载:“孝己爱其亲,天下欲以为子。”孝己是殷高宗武丁之子,对父母很孝敬。孝己的生母早逝,武丁听信孝己后母的谗言,把孝己放逐在外,忧苦而死。“人亲莫不欲其子之孝,而孝未必爱,故孝己忧而曾参悲。” 孝己孝顺父母的故事,在《荀子》的《性恶》《大略》二篇,以及《汉书·古今人表》中都有记载。孝己历来被当作孝子的典范,与后世的大孝子曾参并称,孝己的故事也表明在当时落后的社会中,孝道观念只是粗浅的认识,并没有成为人们普遍遵从的伦理道德规范,孝的具体内容还比较模糊,只是出现了孝道的最初表现形式。
伴随着商代孝道思想的萌芽形成,商代在尊老养老方面的思想也具雏形。如,在养老礼仪上,“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 在养老地点上,“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氏后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 这体现了当时社会对老年人的重视和崇敬,可见,养老在商代也有着重要地位,根据不同身份,安排不同的学校为养老地点,右学是大学,左学是小学。商王每年在学校里举行养老礼仪,还“编衣而养老”,赐给老人白色的衣服。据甲骨文记载,武丁时有一卜辞记一老臣往外地稽查,王特为占卜,再三叮嘱“惟老惟夷途,遘若兹卜” ,老人年龄高迈,求其一路平安顺利 。武丁之时还“命傅说视学养老”“明养老之礼”,等等。由此可见,商代统治者从生活、政治等方面对老龄人十分尊重。从总体上看,商代的养老观念还带有浓厚的原始氏族社会的遗风,但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随着朝代的更迭和社会的发展,养老思想和养老礼制在两周时期得以不断完善。
社会发展到两周,周王朝建立,以殷商的亡国之鉴,对商朝“上帝”信仰,进行了反思,提出了“敬德”“明德”思想,由此,在全社会宣传与弘扬以“孝”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特别是西周时期,虽残余的氏族遗制依然存留,但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个体家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随着商亡周兴,人们动摇了对“天”“神”的信仰,在这个基础上,具体的孝养伦理道德观念便独立建立起来了。西周在继承商代孝道养老伦理思想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发展,孝道养老伦理思想成为西周道德规范体系中一个核心范畴。
孝的对象由商朝的祭祖追孝向西周敬奉父母过渡。《诗经》是周代前期五百多年间的诗歌选录,《诗经·大雅》中的《下武》和《既醉》,均为西周初年作品。《大雅·下武》这样说道:“成王之孚,下土之式。永言孝思,孝思维则。媚兹一人,应侯顺德。永言孝思,昭哉嗣服。” 意思是说:武王伐纣,是效法三后(太王、王季、文王)的孝行。孝就是仿效先祖,按照先祖旨意行事。“威仪孔时,君子有孝子。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其类维何?室家之壶。君子万年,永锡祚胤”, 也表达了上述相同的观点。成王的臣下有孝子孝行卓著者,对于这种孝行者,必须要在王朝中加以宣扬,转相教导,使人们效法并得以普及。可见从武王时孝是效法先人,到成王时对于孝子的孝行要进行褒扬并宣扬教导,作为一种对于先人和父辈的敬仰,侍奉的理念及其行为方式准则的孝道已经有了新的明确内涵,具有了理性化、规范化的意义,并初步定型。如《周礼》中记载:“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教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 概而言之,以敬爱之心奉养双亲,是西周时代孝道的基本规定。为何会有这一过渡呢?其根本归结为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西周时期,随着青铜器制造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水平大大提高,个体家庭经济能力在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渐渐从宗族势力的控制中摆脱出来,同时父权也从宗权的压迫下解放出来了,从而在进一步强化财产私有观念的同时,也大大强化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情感关系。因此在个体家庭中,父母在经济上具有绝对地位,负有养育和教育子女之责,这样,父母与子女权利和义务关系从经济上得到确立,心理情感上得到实现,因此子女善事父母就成为理所当然的“对等回报”了 。
孝的功能也从商朝的祭祖以避祸趋福的单一功能转向统治者以血缘宗族关系来巩固秩序发展,体现了伦理与政治的合而为一。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必须制定自己的道德规范。西周社会,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下,血缘宗法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它以宗族血缘为纽带,将君臣、上下、父子等关系纳入宗族血缘关系。西周统治者利用这种情感的血缘关系,将家庭的血缘情感升华为君臣上下的政治情感,以实现政权稳固的政治目的。思孝、追孝是宗族血缘的共同根基,是家族情感和心理的共同基础;善事父母融洽了父子关系,巩固了家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维系了族群关系。这样,孝本质上从一种反映家族宗族共同体特殊利益凝聚而成的伦理原则上升为政治伦理原则。因此,西周凝聚血缘宗法的孝道成为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也成为道德教化的核心。因此,抓住了孝道,也就抓住了规范社会秩序的根本,也就抓住了道德教化的根本, 正所谓:“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西周初期,大力提倡与宣扬孝道,孝道成为人们必须遵循的一条社会准则。
周代建立后,在养老伦理思想上初具规模并已经成型,在专职养老、抚恤养老、致仕养老、养老地点规定、财政保障等方面有了比较成熟的养老思想和制度,主要体现如下。
为了鼓励人们敬老养老的社会风尚,周代形成了以礼的规范和秩序为行为准则的养老思想:在民间倡导为老人开展全国性的敬老礼仪活动。周代养老礼的举行是较为频繁的,“凡大合乐,必遂养老”。在养老礼仪中最突出的是每年举行的乡饮酒之礼这种养老大典形式。周代乡学三年业成大比,考其德行道艺优异者,荐于诸侯。将行之时,由乡大夫设酒宴以宾礼相待,谓之“乡饮酒礼”。 养老敬老仪式选择在全国各地各级学校举行,其目的是“行养老之礼,必于学。以其为讲明礼义之所也” 。乡饮酒礼的宗旨在于“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君子之所谓孝者,非家至而日见之也,合诸乡射,教之乡饮酒之礼,而孝弟之行立矣”。 这种仪式非常隆重,“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 这说明,养老之礼到了周代已经完善周全了。
在日常行为中的饮食、言行与神态等方面也表现了对老人的格外尊重。关于饮食的礼节称为食礼。如“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 ,“侍食于长者,主人亲馈则拜而食;主人不亲馈,则不拜而食” ,“侍饮于长者,酒尽则起,拜受于尊所,长者辞,少者返席而饮,长者举未爵,少者不敢饮,长者赐,少者、贱者不敢辞” 。《礼记·曲礼》还规定“谋与长者,必操几杖而从之”如向长者请教时,必须携带着长者所需的几杖前去,以服侍长者。“长者问,不辞而对,非礼也”。“君子问更端,则起而对”,长者每问到新的话题,都要站起来回答。
(1)专职养老。为了落实养老制度,国家设置官吏,专门负责养老。《管子·入国》:“所谓老老者,凡国都皆有掌老。”《周礼》把“养老”的职责归于“大司徒”,并由“乡大夫”具体负责登记。养老的职官周代各国可能不同,但都有专人负责是可以肯定的。“以保息六养万民……二曰养老……掌不孝不弟之刑。” 这说明有专管教育文化的大司徒在掌管养老事务。基层地方官员还有专人负责具体的养老事务,如地官·小司徒之职是掌“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辨其可认者与其施舍者” 。同时,由专门捕鸟的“罗氏”负责提供鸠鸟给国老补充营养。周代还开始了设立“三老五更”的称号,以官吏为中心敬养老人。所谓三老,是指“老人知天地人事者”;五更,是指“老人知五行更代事者”。这种称号一直延续到之后各个王朝。
(2)抚恤养老。周代的抚恤养老体现在减免徭役、减免刑罚两大方面。一是减免徭役。徭役是古代官方规定的平民(主要是农民)成年男子在一定时期内或特殊情况下所承担的无偿社会劳动,一般有力役、军役和杂役。 《礼记·王制》记载:“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 意思是五十岁就可免除兵役,六十岁连力役也可免除。而且为了保障老年人年迈时能有人照顾生活,还特别对老年人的家属实施免役,“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 。即八十岁的老人,可以有一个儿子免服官役;九十岁的老人,其全家都可以免服官役,照看老人。这有效地确保了平民百姓的养老供给,同时也提高了人们养老的积极性。 此外,周代还相应地实行减免刑罚的做法。《礼记·王制》篇有:“八十九十日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老年人犯罪也不负刑,即八九十岁高龄的老人即使犯罪也不负刑事责任,这提高了老年人养老的特权。
(3)致仕养老。各诸侯国对老年官员采取致仕制度。“致仕”,亦可称为“致仕”,相当于今之退休告老制度。《礼记·王制》篇有:“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 意思是官员到了五十岁,有才德的能得到大夫爵位,六十岁就不到学校当学生,七十岁即可将工作移交出来予以退休。《礼记·曲礼》云:“大夫七十而致仕,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行役以妇人,遭四方,乘安车。”意思是大夫一级的官员到了七十岁,就要辞职退休。但七十而致仕也比较灵活,如果国君认为有些国政事务还需此人去做,而此人身体又健康,就不允准其告老致仕,但会提高其待遇,赏赐他凭几和拐杖以扶其衰老,出门办事由妇女服侍奉养,往四方远地,乘坐安稳小车助其行坐等特殊待遇。 “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 这些杖于家,杖于乡,杖于国,国君带珍异之物去探望的老人,皆是留任的老年官员。睿智而健康的老年官员,国家可以继续留任朝中,也可将有些老人安排在学校,供学生们咨询,或教育学生。
(4)养老地点规定。周代对养老的办法、地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养老地点主要有在乡、馆、学,“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 养于乡,即指老人被安排在地方管辖的乡中尊养。古时历代的民间老人一般安排于乡供养。在朝廷为官的人告老致仕,一般也会被赐返乡归养,但也有少数高官被赐于京师熙养。养于馆,即一些学识水平比较高的致仕老臣常被安排在朝廷设置的文、史、典等馆阁之内供奉养老,其主要目的让这些老人发挥余热,为国整理国史、编撰史书,朝廷则“厚其禀禄瞻给,以役其心”。养于学,即学中养老。这是古代最受仰慕的一种养老方式。朝廷的这些国老致仕后均废罢政事,以养为主,专文史之任,当朝廷每有大事时,常遣使询访。 朝廷将养老对象分为国老和庶老两大类。大夫以上的有德望的国老和普通百姓年长贤德者及烈士父祖的庶老两者养老等级差别较大,分别在不同的养老地点上进行养老,前者在高等学校养老,后者在低等学校养老。 “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
(5)财政保障养老。周代已有设立专门的财政,为养老提供经济来源来保障敬老养老制度的实施。敬老养老的酒食均由政府提供,因此财政上有专门的支出。《周礼》载:“遗人掌邦里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扼,门关之委积以养孤老。”这说明朝廷已经安排专门的资金和粮谷供养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