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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郭玉军

文化财产是由表述某一特定社会生活方式、思想的事物和传统所构成的,集经济、科学、历史、文化、艺术以及美学等各种价值于一体的特殊财产。从更深层次意义来看,文化财产体现一个国家、民族或团体的成就、价值和信仰,在形成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出于保护文化财产与其所属国之间的人格关联这一目的,早在14—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在推动意大利文化艺术的传播浪潮遍及西欧的同时,也促使当时的教皇针对教会文化财产保护以及艺术品交易作出专门性规定, [1] 被视为文化财产法的雏形。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直至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的颁布,首次通过协调各国私法的方式赋予文化财产原所有权人直接诉诸成员国法院的权利以促进文化财产返还,文化财产法已然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文化财产非法流转问题的严重性与紧迫性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但在应对这一问题上的解决机制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各国文化财产法律的歧异,文化财产争议表现形式的日趋复杂化,文化财产来源国的单方积极参与和文化财产市场国游离于法律机制之外的懈怠有天壤之别,这使得以诉讼和谈判为主的传统争议解决机制面临诸多质疑。较之前者,仲裁通过“非对抗性和非主观性改变”的方式,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大化基础上,对涉及一国主权、历史、文化以及民族传统等特殊且复杂的文化财产争议,可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较为公正和专业的决断,较少受争议各方国内法律、国际时势、政治力量博弈和外交关系的影响。概言之,以仲裁解决文化财产争议的中立性、专业性和效益性三大优势,正逐渐受到国际文化财产法学界以及各国的普遍关注和认同。

本书作者李伟博士是我的2015级博士生,作为其导师,很高兴看到他学术生涯的第一本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他在武汉大学求学期间,就确立了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这一研究方向,在该领域公开发表多项成果并两次获得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法新锐奖,后赴瑞士日内瓦大学法学院深造并研习文化遗产法。在进入高校工作后,他继续专攻该领域并获得了教育部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和江西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的资助。本书正是这些项目的重要研究成果,也是李伟博士多年殚精竭虑、夙兴夜寐的科研结晶。他在本书中倾注大量心血,数易其稿,秉持协调文化国际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的立场,坚持问题导向,在国际组织、国际机构以及各国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各类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力求全面反映该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并就我国当前文化财产争议仲裁机制的问题及其完善提出自身独特的见解,首次在国内学术界构建起较为丰富系统的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理论体系。

从国际层面来看,本书选取文化财产争议替代争议解决机制之一即仲裁为主题,尽管其目前在国际文化财产法学界以及国际私法学界的讨论度一直较高,但相关学术专著仍为少见。本书另辟蹊径,跳出传统争议解决思维,利用仲裁来解决文化财产所有权争议、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争议、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争议以及文化财产民商事争议,在深入分析文化国际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剖析每一类型争议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法律本质,明确不同类型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的侧重点,兼具科学性与客观性、综合性与前瞻性,做到有重点、有目标、有步骤地推进各类文化财产争议的解决,为现有文化财产争议替代争议解决机制添上颇具创新性的浓墨一笔。

从国内层面来看,“文化财产”一词在中国的辞源即“文物”,从距今2700年前《左传·桓公二年》:“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 到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足以证明我国源远流长的文化财产研究历史。本书通过实证研究方法,首次在国内层面对我国1951—2020年文化财产争议数目及解决途径进行多重实证分析,为仲裁机制在国内的推行奠定现实根基,并就国内文化财产争议仲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出利用文化财产保护国际公约来扩张我国文化财产立法的域外法律效力,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增设文化财产争议法律适用原则及规则,以加强中国文化财产法的域外法律适用,突破传统强制性规范的有限约束范围。

从创新力度来看,本书所参考的文献资料大多系李伟博士在瑞士学习期间所搜集的最新外文文献,资料新颖度高,大部分源于欧洲主要文化财产市场国和文化市场来源国的与文化财产相关的法律、判例、会议记录、历史记录等一手资料,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盟就犹太人被纳粹劫掠的文化财产返还所建立的“统一仲裁机构”以及全球犹太文化财产返还组织同瑞士银行家协会所设立的“文化财产返还争议解决仲裁庭”,均在国内首次出现,而目前国内甚少有学者对此作出系统且全面的研究。与此同时,本书援引诸多著名国际文化财产法专家学者的最新相关著述和论文,作者在此基础上就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的非典型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均提出较具创新性和前瞻性的多种观点,对于提升本书的创新力度以及学界关注度起着重要作用。

《旧唐书·褚无量传》曾曰:“行圆丘之正仪,使圣朝叶昭旷之涂,天下知文物之盛,岂不幸甚。” 文化财产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对于一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随着国家、民族文化认同感和精神归属感的不断增强,以及国家和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逐渐提升与普及,文化财产争议在未来并不会随着文化财产争议仲裁机制的趋向完善而有所减少,反之会呈现出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特征,尽管该机制所面临的障碍在短期间内并不能被完全消除。然而,我们也应当正视仲裁在解决文化财产国际争议上的无可比拟的优势和巨大发展潜力,并将其逐步发展为一种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国际化、体系化以及专业化争议解决机制,以真正实现“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理念下“将见普天率土,仍是文物华人”之愿景。

2021年9月5日


[1] Stephanie Doyal,“Implementing the UNIDROIT Convention on Cultural Property into Domestic Law: The Case of Italy”,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 Vol.9, No.5, 2001, pp.657-658. hLWIf8sFvw4Th87Z1XCYjOZUmGg7CzhrJezaDFbZa6lMeaw5iOW3vW1zRaK5C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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