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立法演进过程来看,以仲裁解决文化财产争议,较之诉讼和谈判,其低成本、高效率、保密性以及灵活性等优势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基于文化财产争议仲裁的主体复杂性、文化财产的多重属性及仲裁规则的碎片化,盗窃、武装冲突和水下打捞引发的文化财产所有权争议,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争议,市场交易、知识产权以及管理引发的文化财产民商事争议,在管辖权确定、仲裁主体适格、程序性规则、实体法适用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的处理上截然不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也被提上议程,基于中国流失海外文化财产的现状,应针对我国现行文化财产争议解决途径所存在的问题构建相应的仲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