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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平台概述

2018年之前,我国法律规范中一直缺少对于电子商务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的明确定义。2019年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虽然界定了电子商务活动的范畴以及判定依据,但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义和涵摄范围仍处于缺失状态。

一 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E-commerce),一般指“以电子形式进行的商务活动” [2] ,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美国,1993年于我国萌芽并在2013—2018年获得飞速发展,在我国人民的日常生活中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界定依据

电子商务的定义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任何使用电子网络和技术进行的商业和其他经济活动” [3] ,强调电子商务开展的技术基础包括但不限于局域网、因特网等其他各类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业务内容则涵盖了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狭义的电子商务则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 [4] ,这一定义与广义概念相比,将电子商务开展的技术基础限定于互联网,将业务内容限定于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

我国《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广义与狭义的定义相结合,于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基于此规定可知,我国《电子商务法》认为,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特征和界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技术基础

根据《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的相关释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信网、物联网等。 [5] 即我国《电子商务法》并未采用狭义电子商务的定义将其技术基础缩限于互联网。而是基于顺应信息网络技术未来发展趋势的考虑,使《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不局限于当下的技术水平,将未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时代可能发生的经营活动也纳入其调整范围内。

2.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内容。

销售商品不仅包括销售有形商品,同样也包括销售如电子书、数字音像制品、技术产品等在内的各类无形商品。

提供服务则包括提供一般服务和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一般服务具有线上服务(又称“线上对线上”服务)和线上签订合同线下履行(又称“线上对线下”服务)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中,线上服务指服务的约定与完成均在线上实现(如网络授课等);线上签订合同线下履行是指服务双方于线上约定服务相关内容于线下履行(如网约车服务)。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即为销售商品和一般服务提供支撑的其他服务,例如物流快递、网店设计等服务,这类服务因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影响重大,而被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除一般服务和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外,其他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提供的,包括金融类服务、新闻信息发布、音频视频节目发表等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的服务内容,均不在《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内。

3.从事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的本质是一种经营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业务活动。因此,自然人利用网络零星、偶发的出售二手商品、闲置用品的行为,因不具有经营属性并不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虽然二手商品、闲置商品交易不是电子商务行为,但是二手商品、闲置商品平台交易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范畴” [6]

综上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电子商务活动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技术基础,销售有形、无形商品或者提供除金融类产品服务、新闻信息发布服务、音视频节目服务、出版服务等之外服务的经营活动。本文以《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为研究基础,故采用上述定义。

(二)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

商家(Business)、消费者(Customer)与平台(Platform)是电子商务活动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根据三者的关系及交易方式的不同,电子商务活动有五种不同的商业模式。

1.B2B模式

B2B(Business to Business)是“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进行商业交易的活动” [7] ,是电子商务领域中历史最长、发展最完善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可以利用降低信息成本、迅速整合供应链和价值链等优势为双方企业带来利润和回报,“阿里巴巴诚信通”就是典型的B2B平台。

2.B2C模式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是企业面向消费者直接开展商业活动的电子商务模式。这类商业模式以零售为主,具有交易频繁、客户分散等特征。苹果商城、小米商城、华为商城是B2C商业模式的代表。

3.B2P2C模式

B2P2C(Business to Platform to Customer)是B2C模式的延伸。其中,B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卖方(Business),P指电子商务平台(Platform),C指消费者(Customer),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B2P2C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同时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和保障。 [8] 此类平台如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其他网络商城,在市场中广受商家和消费者青睐。

图1-1 商家、消费者与平台三者的关系

4.C2C模式

C2C(Customer to Customer)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行为” [9] 。因该模式无法脱离运营平台而独立存在,其实际上是一种C2P2C(Customer to Platform to Customer),即个人依托平台向个人进行销售活动的电子商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个人卖家须在运营平台(如淘宝、微店)上发布商品信息、吸引买家、与买家议价协商、填写发货信息,直至买家确认收货后才能收到货款完成整个交易。

5.O2O模式

O2O(Online to Offline)是继B2B、B2C、C2C后兴起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它将线下商务机构与互联网结合,使得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各类团购网站(如美团、大众点评等)均属于O2O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线上购买,线下取货或消费”是O2O的最早形式,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现在也衍生出了“线下体验,线上购买”(如苏宁易购)等其他多种形式。 [10]

(三)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历程

自中国进入1993年以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重要时期:

1.萌芽期(1993—1999年)

1993年,我国成立了国民信息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并开展以建设中国的“信息准高速国道”为目标的“三金工程”(金卡、金关、金税),这是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起步工程。

在此基础上,中国化工网、中国制造网、美商网于1997—1998年陆续上线,开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先河,阿里巴巴公司也于1998年12月注册创建。1999年5—11月,“8848”网站、易趣网、携程网、当当网先后创立,同年9月及12月中国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正式启动“一网通”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服务。至此,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个领域全面萌芽。

2.调整期(2000—2002年)

1999年年底,我国互联网高潮来临,网民数量暴增至890万人。电子商务的市场迅速扩大,电子商务网络公司也因此在2000年年初增长至700余家。然而,随着2000年互联网经济泡沫的破碎,“8848”等一批电子商务企业纷纷倒闭,存活下来的企业只能快速对自身进行调整,寻找新的发展方向。

2000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正式成立,对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调整和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同年12月,阿里巴巴获得境外财团投资2500万美元,奠定了其电商王国的基础。2001年,教育部批准13所高校开展电子商务专业的本科招生和培养,开始为电子商务领域输送专业人才,这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迈出的最具有代表性的一步。

2002年7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大力支持并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进步和发展,使得我国电子商务活动走向快速发展期。

3.快速发展期(2003—2007年)

2003年“非典”疫情暴发,为防止疾病传染人们足不出户,使得部分原本正常的交易和商业活动被打断,为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转机。淘宝网、支付宝于2003年5—10月先后上线。随后的2004年,“8848”网重新上线,京东开始涉足电子商务领域,第一届网商大会在杭州正式举办。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奠定了电子商务市场良好发展的基础。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该规划确立了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和任务,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指明方向。

2003—2007年间,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线下渠道之外开辟了线上渠道,慧聪网、携程网、阿里巴巴等企业先后在香港、纳斯达克上市。政府的支持和各类电商企业的崛起将电子商务的范围延伸至各个环节,促进了物流、支付等支撑服务的兴起。

4.转型升级期(2008—2010年)

2008年,我国互联网用户达到了2.53亿,跃居世界第一位,电子商务也因此高速发展,网络购物交易规模达到1281.8亿元。2008年8月,凡客诚品融资4000万美元,服装电商兴起投资热,各类服装购物平台兴起,引发了传统服装销售渠道的升级和转型。

2009年1月,网易“有道”搜索推出国内首个面向普通网民的购物搜索引擎,标志着“购物搜索时代”的开启。与此同时,京东商城获得2100万美元注资,家电电商领域应运发展。2009年6月,视频网站优酷、土豆将视频技术与淘宝购物平台结合,共同提升用户网络购物的真实体验,推出“视频电子商务”应用技术。此外,中国银联也于2009年与当当网签订合作协议,与在线第三方支付代表支付宝形成正面竞争。

2010年,京东、当当、卓越亚马逊等销售专门产品的电商网站开始拓宽业务领域,进入百货业,各类团购网站也于同年兴起。

在转型升级期,各类电商平台迅速崛起,逐渐拓宽自己的业务领域、不断转型升级,整个电子商务领域也因此稳步、快速发展。

5.融合期(2011年至今)

2011年之后,电子商务营销方式、营销平台的变化日益显著。2011年微信平台正式推出、上线后,“社交电商”模式迅速兴起。此外,随着阿里巴巴、京东等头部电商企业的布局、策略调整,众筹电商、移动电商、网红电商、农村电商、医药电商等逐一火爆,电子商务与其他各个行业的融合越来越深,经营模式也越来越丰富。

经过20余年的不断发展升级,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已经进入了“常态化转变期”,线上、线下与物流的结合逐步紧密,最终实现电子商务的全业态发展。 [11] 因此,加速对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规制,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 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义与分类

电子商务平台(E-commerce Platform)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最为核心的主体。 [12] 为了应对技术的发展和平台种类的不断更新,我国《电子商务法》没有对平台进行明确定义,仅通过对平台经营者和自建网站经营者两个主体的约束,对平台进行规制和管理。这样的规制方法在《电子商务法》的适用层面并无不妥,但是,电子商务平台定义的缺失,给对其进行刑事法律规范层面的定性和进一步归责带来很大不便。因此,以《电子商务法》为参照,首先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义、范围与分类,是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相关研究的前提与基础。

(一)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义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认为,电子商务平台实际上是一种“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平台” [13] ,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广义的电子商务平台,是指“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组成的能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系统及其操作环境” [14] 。换言之,不管搭建方身份为何、获利途径为何,只要其搭建的操作系统能够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该系统就应当被认为是电子商务平台。在实践中,平台的搭建方可能是买家、卖家之外的第三方(如淘宝、京东等)也可能是卖家或买家本身(如苹果商店、华为商城等),这类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也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排除在电子商务平台的范围之外。

因此,本书认为,电子商务平台是能够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互联网平台,根据搭建方的不同可分为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二)电子商务平台的分类

电子商务平台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在进行深入研究之前,应当对其进行系统分类。依照搭建方和用途的不同,电子商务平台有以下两种分类方式。

1.依搭建方分类

如前所述,依照搭建方不同,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分为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

(1)自建电子商务平台

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卖方建设并用于自身商务活动或由买方建设并用于商品购买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 [15] ,在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卖方自建平台(如:华为商城、苹果商城等)。卖方自建平台主要用于销售、提供卖家企业自身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由于其搭建自企业、隶属于企业,一般由企业对其进行垂直管理,管理制度较为健全。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由除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建设的、为多个买方和多个卖方提供信息和交易等服务的虚拟场所。在交易过程中,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始终保持中立立场以得到参与者的信任,其集成买方需求信息和卖方供应信息、撮合买卖双方、支持交易为电子商务市场带来便利。 [16] 也因此广受买卖双方青睐,占据电子商务市场的巨大份额。然而,由于其用户数量巨大,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无法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买家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加之缺乏完备、统一的内部管理制度,导致平台内民事纠纷乃至刑事犯罪频发。

2.依功能分类

本章第一节曾提到,电子商务活动的界定依据之一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依照这两类基本功能,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分为商品销售类平台、服务提供类平台和综合类平台。

(1)商品交易类平台

商品交易类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以商品销售为主要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这类平台是最先开始发展的电子商务平台,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商品交易类平台已经演变出了多种不同的商业类型。

从商品内容的角度出发,有单一商品交易平台和综合商品交易平台。其中,B2P2C及C2C形式的单一商品交易平台(如以销售图书为主的当当网、以销售智能电器为主的京东商城等),均已开始向综合类商品交易平台逐渐转型。而B2C形式的单一商品交易平台(如以销售智能手机、电脑为主的苹果商城等),则因其创办商家制造的商品类型有限,并未向综合商品交易平台转型。

从交易模式出发,可简单地将商品交易类平台分为普通商品交易平台和团购商品交易平台。与普通商品交易平台相比,团购商品交易平台(如拼多多等)拥有较高的价格优势。在团购商品交易平台中,只有当某一商品的买家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开始交易,这种交易模式类似于传统买卖活动中的“批发”,均是通过购买大量商品以获得价格优势。二者的区别则在于,在传统的批发中一个买家以低价购买大量的商品;而在团购商品交易平台中,平台将大量买家集结整合,大量购买同一商品,以获得较之于零售更为低廉的价格。

从卖方角度出发,有面向职业卖家的普通商品交易平台和为二手、闲置物品提供交易场所的闲置商品交易平台。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自然人偶尔售卖二手商品的行为不是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我国《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的定义,该行为不属于电子商务活动的范畴。但二手商品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规制对象均与普通商品交易平台无异,当属电子商务平台。

(2)服务提供类平台

服务提供类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以提供各类服务为主要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与商品交易类平台的“历史悠久”不同,服务提供类平台是近几年逐渐兴起的电子商务平台。根据服务发生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线上对线上”服务平台和“线上对线下”服务平台。

“线上对线上”服务平台,是交易与服务均在线上完成的平台,例如“掌门一对一”家教平台等。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当下市场占有率更高的是线上完成交易线下提供服务的“线上对线下”服务平台,例如,线上完成点单、支付,线下完成制作并配送的“饿了么”外卖平台;线上下单、支付,线下提供乘客接送服务的“滴滴”网约车平台等。

(3)综合类平台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除上述两类功能较为单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外,拥有复合功能的综合类电子商务平台的数量和服务内容也越来越多。例如,腾讯QQ、微信,原本是不涉及电子商务的社交平台,但是随着各类微商和小程序的不断发展,如今已经有了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功能;新浪微博原本是社交、信息发布平台,近年来也因为客户量的暴增衍生出了商品销售、广告服务提供等各项新型功能。 2yoZRPp6jVcvUcWyUT1IOIYwlqhfbJ1juNdxqMIuY4lNdtukaZ0sNOEI9ctUrqQ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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