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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自1993年萌芽以来,经20余年高速发展,如今已进入移动化、细分化、国际化、服务化的全新发展阶段,在普通网民的生活中逐渐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电子商务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媒介,自然是《电子商务法》规制的重中之重。

早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我国刑法学者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展开内容丰富的研究时,就曾将电子商务平台囊括在内。但是,一方面,伴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不能完全将电子商务平台涵摄在内,此前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展开的整体性研究,在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专门性规制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参与实施犯罪的数量日益增加、社会影响恶劣,对其刑事责任进行专门的研究显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因此,将《刑法》与《电子商务法》进行合理的衔接,将“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区分与统合,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刑事责任和刑法规制路径,自然就成为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电子商务活动是互联网空间中占比最大的网络活动之一,电子商务平台则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主体。研究电子商务平台在相关领域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在刑法中的地位及刑事责任的追究路径,对于规制电子商务相关的犯罪活动,乃至整个互联网空间的综合治理均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经由犯罪对象、犯罪工具转化为一个与现实空间完全不同的犯罪域。在这个虚拟的犯罪空间中,各个主体在犯罪中的作用及地位均待逐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是互联网空间中一个较为典型的复杂主体,明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在刑事法律规范中的地位,对于整个互联网空间的治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和研究价值。

其次,随着电子商务活动内容的丰富和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种类、数量、服务类型亦飞速增加。与之伴生的,是多种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网络犯罪数量激增。此类犯罪多使用平台提供的交易场所实施危害行为,利用平台提供的支付、广告、社交等功能为犯罪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交易场所及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不仅具备对虚拟空间的管理能力,亦拥有预防犯罪的社会责任。因此,研究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及义务违反后的刑事责任,可以起到减少相关网络犯罪数量的重要作用。

最后,《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目前我国《刑法》与《电子商务法》之间缺乏合理衔接。在《电子商务法》的具体规定及原有刑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刑事责任追究路径进一步研究,对于后续学者展开《刑法》与《电子商务法》的综合研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我国《刑法》并未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专门规制。学界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主要以与之类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为研究对象,并已取得一定成果。主要研究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第一,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义务内容的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义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商法和行政法领域,在刑事法领域内的研究主要针对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及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主要研究成果包括:皮勇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法商研究》,2017年),敬力嘉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教义学展开》,(《东方医学》,2017年),姚志伟《公法阴影下的避风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为中心》,(《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陈伟、石莹《网络平台安全管理义务的归责反思及其重塑》,(《理论探索》,2019年)等。

第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路径。围绕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路径,目前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不作为犯时的刑事责任认定;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定性与归责方式。主要研究成果包括:涂龙科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及其关系辨析》(《政治与法律》,2016年),王华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比较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路径——兼评快播案的相关争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陈婉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刑事责任模式探析》 [1] ,等等。

《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学界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研究内容仍主要停留在民商法和行政法领域,尚未在刑事法领域展开深入地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徐卓斌的《〈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知识产权》,2019年),吕来明的《电子商务法新规对微商的规制及其影响》,(《商业经济研究》,2019年),郑文坚、何竞平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商营销传播的影响》(《青年记者》,2019年),王磊的《从〈电子商务法〉视角看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中国出版》,2019年),杨立新的《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现代法学》,2019年),李振利、李毅的《数字市场中平台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研究——以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为背景〉》(《河北法学》,2019年),张凌寒的《〈电子商务法〉中的算法责任及其完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9年)。针对电子商务平台法律责任的研究,各类部门法均尚未展开。

与国内研究现状类似,在已收集到的英文文献中鲜见直接关于电子商务平台(E-commerce platform)的研究,对于电子商务(E-commerce)的研究则多见如下几个领域:

第一,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侵权法领域,主要成果包括:Selda Bulut,Serpil Karlida的“A Research on Protection of Consumer Privacy in E-Commerce”,载: 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 - Turk ,December 2015;Jan Oster的“Communication,defamation and liability of intermediaries”,载: Legal Studies 35(2),November 2014;Giannakis Antoniou,Lynn Batten的“E-commerce:protecting purchaser privacy to enforce trust”,载: 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 ,November 2011;Corey A. Ciocchetti的“E-Commerce and Information Privacy:Privacy Policies a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ors”,载: American Business Law Journal 44(1):55-126,February 2007;Brad Allenby的“E-environment:Hype and promise”,载: Environmental Quality Management ,Volume9,Issue4,Summer 2000,Pages 37-43。

第二,管辖权问题。与我国研究侧重于知识产权问题不同,欧美国家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研究更侧重于管辖权领域,主要成果包括:Mark Stoney,Susan Stoney 的“The problems of jurisdiction to e-commerce-some suggested strategies”,载: Logistic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16(1):74-80,February 2003;Bharat Saraf,Ashraf U. Sarah Kazi的“Analysing the application of Brussels I in regulating e-commerce jurisdic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Success,deficiencies and proposed changes”,载: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Volume 29,Issue 2,April 2013,Pages 127-143。

第三,税收问题。除了管辖权领域,欧美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的兴起对税收的影响也有一定的研究,主要成果包括:Eric Bjorklund 的“Just One Click Away:The Politics of E-Commerce Sales Tax Policy”,载: Sociological Inquiry ,Volume87,Issue1,February 2017,Pages 97-123。

上述两个领域虽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直接联系,但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部分(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仍有借鉴意义。

由于欧美各国的电子商务行业仍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已收集到的英文文献中鲜见直接触及有关平台刑事责任的内容,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犯罪和责任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电子商务进行规制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间的关系问题,主要成果包括:Stephen E. Blythe的“Croatia's Computer Laws:Promotion of Growth in E-commerce via Greater Cyber-security”,载: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ume 26,pages75-103(2008);Gorazd Mesko的“Superhighway Robbery-Preventing E-Commerce Crime”,载: Crime Prevention and Community Safety 7(3),April 2005。

为确保电子商务平台刑事责任研究的顺利开展,本书主要采取了如下几种研究方法:

案例研究法。通过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途径,收集2015年1月至2019年4月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已公开刑事一审判决书,并对收集到的案例进行大数据归纳和统计、进行犯罪学分析,明确此类犯罪的基本情况、社会危害性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后续理论研究提供数据支持和判例基础。

文献研究法。通过图书馆,中国知网、万方、HeinOnline、WestLaw等中外电子数据库搜集有关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与刑法的衔接、电子商务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考文献(文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期刊论文、新闻报道、学位论文、规范文件等),了解近年来国内外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刑事责任的研究现状。

比较研究法。结合收集、整理的文献,围绕电子商务平台的刑事问题进行中外比较研究。研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外电子商务法与刑法衔接的发展和现状、电子商务平台在刑法中的定位、电子商务平台刑事责任的确认路径等。基于此,结合我国的国情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着重研究域外经验中可借鉴的内容,为研究结论提供启发和参考。

[1] 硕士学位论文,昆明理工大学,2019年。 uUTV00CM8h/1bxcdkdQec0NOS27cr7Asmfd6L42Sx8zOFD75GQZB6C0cWevH2D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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