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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中国社会信息化进程已历经20多年,最大的成就是经济活动的信息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平台的贡献最为突出。人们在肯定电子商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电子商务平台犯罪对社会安全和秩序的破坏。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智慧社会的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又将获得新的科技创造与社会变革带来的发展机遇,在此新的历史时期,为了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安全、快速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健康成长,应当深入研究电子商务平台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犯罪不是中国独有,国外针对其网络经济社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违法犯罪制定了不少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平台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网络经济居世界先进水平,有着国外无可比拟的规模和多样性,我国还有独特的经济社会治理体系,相关刑法制度与外国立法有较大区别,国外的法律制度和治理经验不能完全照搬。因此,要在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时,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和法律制度,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犯罪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探讨符合我国利益的国际化路径,这是本书研究的基本立场。

电子商务平台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是电子商务平台的犯罪主体问题。目前追究电子商务平台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多是对其从业人员定罪量刑,电子商务平台往往以整改和赔偿了结法律责任,如多次发生的网约车杀人案件。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相关的被害人而言,这种结果是不公正的,对互联网经济发展也是不利的,没有以安全和秩序为基础保障的繁荣和便利只能是饮鸩止渴。当现实需要与刑法及其理论相抵触时,需要进行修改的只应当是后者,就像地形变化之后,应当去修改地图一样。本书立足于这种观念突破当前刑法规定和理论框架研究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犯罪主体和刑事责任主体的理论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犯罪有多种类型,根据其行为性质可以分为作为犯、不作为犯以及帮助性质犯罪。在作为犯类型中,本书主要研究了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侵犯消费者权益类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在不作为犯类型中,本书主要研究了电子商务平台构成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可能成立的犯罪及其适用问题;在帮助行为性质犯罪类型,本书研究了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帮助行为的归罪路径,分析了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中立帮助行为及其出罪路径,探讨了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帮助行为涉及的具体罪名及相关问题。

本书是我和陈奕屹博士合作研究的成果,我们对本书的观点持基本一致的意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变化迅速,电子商务平台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不断有新变化,而我们的研究难以及时跟进,在部分问题的分析论证上还不够全面、深入,如果书中对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分析存在错误,请专家、读者不吝赐教。

皮勇
2021年8月于上海杨浦 TBDyo8jj+NxMbniwp9Rw3Xi64guNAzXpzfnLF3CFZMpAG5tncBGsBMdZqzbII1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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