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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理论是犯罪论的高级形态,因此,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基本上涉及犯罪论的所有范畴,其研究自然存在着相当的难度。但是对共同犯罪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共同犯罪理论的目的在于合理解决各参与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关于共犯的分类中,有以行为人的作用为基准,这类似或者等同于国外的实质根据,故而缺乏形式上的明确标准和理由,与罪刑法定原则在形式上的要求尚有距离。所以,吸收大陆法系理论成果,尤其是德日刑法犯罪参与理论,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

在共同犯罪中,最重要的就是正犯问题。日本学者川端博教授认为,实行行为是罪刑法定主义犯罪论体系的主脉,德国学者罗克辛明确提出实行人是“实行过程中的核心人物”。通常正犯就是实现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之人。但是,在理论上,正犯概念经历了从形式到实质的扩大化趋势。早期的理论以实行行为为基础界定正犯,认为实施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 是正犯。但是后来实质解释流行起来,如德国的行为支配说、日本的重要作用说等。间接正犯、共谋共同正犯等都无法用形式说解释。

有鉴于此,我在《正犯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中曾指出,日本正犯含义的变化体现了三个特点:从实质说到形式说再到折中说;从客观考察转向综合考察;从事实判断转向规范评价。针对这种判断,我提出了纯正的正犯和修正的正犯概念的划分。我认为,纯正的正犯是指具体实施刑法分则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它分单独正犯、同时正犯和共同正犯。所谓修正的正犯,则是指基于行为的事实支配可能,通过他人实行犯罪的犯罪人,它包括间接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继承的正犯。可惜的是,之后由于受教学和其他事务的影响,我很难集中精力做共同犯罪研究,正犯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也就耽搁下来。

直至我指导的博士生罗世龙要写博士学位论文,才重燃我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世龙是从三峡大学考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一名硕士生。因其本科老师的大力推荐,我有幸成为他的硕士生导师。之后又因其刻苦的学习态度、执着的学术热忱和优秀的科研能力,通过博士考试进一步攻读博士学位。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他心无旁骛,执着奋进,取得了较好成绩,受到国内许多德高望重的前辈和年轻同人的肯定,作为老师我很为他骄傲和自豪。世龙在硕士期间就醉心于刑法解释学研究,由于我们的学术风格不同,所以我们对很多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我们对有关问题的探讨。大约在其博士生二年级的时候,他提出了选题设想,还是和刑法解释有关。我当时认为,刑法解释是一种单纯的方法,如果脱离了材料,那么解释的目标很难实现。而当时因为立法的变化,“正犯化”概念比较热火,所以我推荐他做正犯化研究。起初他还是比较迷茫的,但后来经过文献梳理,其思路越来越清晰,问题意识越来越明确,终于以《正犯实质化研究》为名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

他的论文在盲审阶段和答辩阶段都获得了很高的评价,所以被推举为学校的优秀论文。毕业后,他顺利入职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工作。后该论文又获得了参加国家社科基金优秀博士论文项目的评选机会,并最终获得资助。毫无疑问,这在他的学术生涯中是一个重大的“利好”。立项后他着手修改论文,在论文即将出版之际,他邀请我为之作序。按照学术行规,我为他作序力量显然不够,但我也不想掩饰自己的骄傲,所以欣然答应他的要求,正好利用假期再次看看他的后期发力。

在我看来,他的博士论文涉及三关,一是教义学关,二是社会学关,三是哲学观。正犯是刑法中的基本概念,对其研究不能脱离教义学方法,这也是刑法学者最基本的学术素养。但是,刑法又是一门具有很强实用性的学科,如果教义学方法不能满足社会的实用要求,教义学方法必将枯萎,正犯实质化问题就是教义学适用社会发展的结果。为了保持其常青,刑法教义学也必须从社会学中汲取营养。此外,当前刑法面临研究范式之转变,如果不重视这一点,那么难以保证研究的创新性。正犯实质化的研究,必须要有一个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哲学视角和分析框架,否则很难将正犯乃至整个共同犯罪理论阐述清楚。同时,概念式思维与类型化思维的法哲学理论对正犯实质化的研究也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好在他平时刻苦学习,学术积淀也较为深厚,他终于成功完成了论文。

或许是受自己成长经历的影响,我在指导研究生时对他们的学习盯得比较严。他们基本上没有完整的假期,我也很少当着学生的面夸奖他们,更多的时候是直接指出他们的不足。我不擅长把批评的话变换为“你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这类激励的话。在他们学习的过程中,严厉是我给他们的印象,害怕接我电话是我给他们的“阴影”。其实,他们都是很自觉、很努力、很上进的学生,为此在他们毕业之后,我也常常自责。不过在这里我还是要对这篇以博士论文为基础的书稿赞赏两点。

一是本书的分析视角值得肯定。他以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哲学视角对正犯实质化现象展开分析,正如他自己在《前言》中总结的,这种分析视角不仅可以克服传统研究不注意区分事实与价值甚至将事实与价值相混淆而造成的各种弊端,而且可以为清楚地认识正犯实质化现象提供更具有深度的理论解读和更具有新意的思考框架。我读了他的书稿,的确有一种使争论问题明确化、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感觉。我想这种方法论的贡献可能是解决“黑暗之章”的“一剂良药”。

二是本书提出的观点具有新意。例如,他指出,正犯是基本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问题。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的“间接”“共同”只是从存在论角度描述了实现犯罪的不同形式,在本质上与单独直接正犯一样,其成立标准均为基本构成要件符合性。他认为,实质化正犯的认定之所以难或者存在分歧,在于基本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需要更加实质化的评价,具体而言,就是能否将存在论意义上的他人行为在规范论意义上视为自己亲自、直接实行的行为。以此为思考框架,他归纳出了正犯实质化的等价性原则,并极力主张通过等价性原则来限制正犯实质化的范围。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学者对这个等价标准的认识和选择不同而导致了学界对正犯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他强调既不能回到完全形式化的限制正犯概念 (只有行为人在存在论意义上亲自直接实施某罪全部构成要件方能视为正犯),也不能走向极端的单一正犯概念 (只要行为人与不法构成要件的实现具有可归责的因果关系即可视为正犯),而应坚持实质化的限制正犯概念,即只要在规范论意义上单个行为人支配了不法构成要件的实现即可认定为正犯。书中还有不少值得关注的、有价值的观点,限于篇幅有限,不一一展开,留待读者发现和讨论。

应该说,世龙的博士论文对于正犯理论作了很好的研究。他对我的个性是了解的,所以我还是愿意从另外一个方面提出我对他的期望。显然,由于时间限制,书稿中有些问题展开不够,加之他本人身在“象牙塔”,对司法实践还缺乏充分的关注,所以,实践性略有不足。此外,今天的立法表明,正犯的实质化并不限于共同犯罪的场合,还包括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等问题,可惜书稿对此并未涉足。或许还有其他一些问题也在正犯化的范畴之内。我希望罗世龙博士能进一步关注并经营好这个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入对正犯问题的研究。

我满怀欣喜地期待他能有更好的成果奉献给关心过他、帮助过他的学界前辈和法学同人,特为之序。

童德华
2021年8月9日于文澴楼 M5BBRcVmrTXUQMKvuGway8Ai9hx1ggX1aEeiGfU8tTsA9b+p4I7DBZ6w56pXqc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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