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创立的公共领域理论中,公共领域基于其公共性、共识性和批判性的独特特性,天然地对公共权力具有舆论监督功能。公共领域提供了一个社会公共活动空间,使得公众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公共空间借由一定媒介就公共事务进行自由交流和充分沟通,对公共事务形成独立于公共权力的批判性公共舆论,从而影响公共政策,监督公共权力。虽然传统媒体时代的传统公共领域理论在我国并不适用,但传统公共领域的理论架构本身隐含着通过公共舆论对公共权力具有的监督制约功能,而网络公共领域作为传统公共领域的延伸,更强化了公共领域的舆论监督功能,从而为网络舆论监督的蓬勃兴起提供了理论源泉。
(一)传统公共领域理论的起源及内涵
公共领域理论最早由德国学者汉娜·阿伦特提出,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对其进一步完善并形成系统的公共领域理论,随后加拿大政治学家查尔斯·泰勒继续对现代公共领域进行深入研究。阿伦特所主张的公共领域以古典城邦式的直接民主为特征,是公民通过言语和行动直接参与政治的行动空间。哈贝马斯在其名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系统阐释了公共领域理论,描述的是一个以18、19世纪英、法、德社会为背景,在私人领域形成的“以阅读为中介、以交谈为核心”的公共交往网络,也就是所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他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 [31] 。
公共领域当然不是一个物理上的领域,而是一个隐喻术语,用于描述人们可以对话、交流思想和观点的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公民通过交流思想和讨论问题,就普遍利益事项达成一致认识。公共领域的转型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早期完全独立的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产生源于封建社会的瓦解,国家与社会分离,市民社会形成,公共权力产生,因而产生市民讨论与公共权力相关议题的公共空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中发展起来的,但它本身一直都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作为公共领域的基础,国家和社会的彻底分离,首先是指社会从生产和政治权力中分离开来” [32] 。这种公共空间主要体现为咖啡馆、沙龙、剧院或聚会等,影响力、参与广度和传播速度都很有限。
第二阶段是制度化的操纵性的公共领域。随着国家和经济的转型,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相互渗透使独立的私人领域不复存在,公众逐步分裂为少数有批判意识的专家和消费的大众,有组织的集团利益侵入保持中立的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很大程度上演变成制度性国家机关(议会)的公共领域,批判的公共性演变为操纵的公共性。
第三阶段是大众传媒的公共领域。随着产业革命的发展,造纸印刷技术不断提高,催生出新闻出版物,公共领域的主要参与者不再局限于政府官员、医生、教授、牧师等精英阶层,舆论受众具有更广泛的范围。哈贝马斯认为:“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 [33] “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有些情况下,人们把国家机构或用来沟通公众的传媒,如报刊也算作‘公共机构’。” [34] 在媒介化的大背景下,泰勒赋予了公共领域更强的现代性,认为“公共领域是一种公共空间,于其中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各种媒介、印刷品、电子产品相遇,其中自然也有面对面的遭遇,借此讨论有关公共利益的议题并对这些议题形成公共舆论” [35] 。
(二)公共领域理论与舆论监督
公共领域的政治参与和批评特性,决定了其天然地具有对公共权力的舆论监督功能。“以公开的、理性的交往形式出现的公共领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扮演了一种沟通的媒介作用。它既能够向社会表达国家的要求,同时也向国家表达社会的声音,并通过这种交流实现社会对国家权力的一定意义上的约束。早期的‘公共舆论’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反对君主绝对权力及秘密政治的作用,而在宪法国家时代,公共舆论的政治功能则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为了维护市民阶级的利益,它要求对国家事务进行更为详细的监督和约束。” [36] 哈贝马斯认为,行使政治权力需要公众舆论不断加以控制。“全体公众构成了一个法庭,比其他所有法庭累加起来还要重要。每个人都感觉到,这个法庭虽然会犯错误,却不会受到腐蚀;它一直努力使自己更加开明,它囊括了一个民族的所有智慧和正义,它始终决定着公民的命运,它所做出的处罚无可逃避。” [37]
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所具有的舆论监督功能根源于其所具有的独特特性。一是公共性。公共领域提供了一个社会公共活动空间,使得公众能够就具有普遍利益的公共事务,而不是私人事务进行公开、自由的讨论。二是共识性。公共领域扮演了“观点的自由市场”的角色,公民从自身利益出发就公共事务所形成的意见和观点,在公共空间进行公开辩论和自由讨论后达成一致,形成公共舆论。三是批判性。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其所具有的批判精神是其理论的核心精髓。具有独立人格和批判精神的公众是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在公共空间借由一定媒介就公共事务进行自由交流和充分沟通,对公共事务形成独立于公共权力的批判性公共舆论,从而影响公共政策,监督公共权力。
(三)前互联网时代我国“公共领域”较为滞后和薄弱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公共领域”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素:一是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二是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借以双向沟通、自由讨论的大众传媒;三是形成能够影响公共政策的公众舆论。“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发展与国家民主法治水平和成熟度之间存在密切的正相关关系。
由此观之,我国在前网络时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前,“公共领域”是非常薄弱的。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社会舆论话语权被牢牢掌握在以皇帝为首的皇权系统手中,民众对政府决策以及皇帝和官员个人的任何不满言论都可能招致极其严厉的刑事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公共领域的发展依然缓慢,虽然历次政治运动都以发动群众参与为主要手段,但由于受极“左”思潮和“文化大革命”错误的影响,群众中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政治立场,任何不同意见都可能被“上纲上线”,被恶意曲解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由于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公众很难对公共事务和社会政策提出独立、客观的观点和看法。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入,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一方面,社会利益趋于多元化和复杂化,不同群体的利益和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公民参与民主法治进程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并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加快了依法行政的步伐,而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既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也是公共决策得到民众认可和支持进而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政府在制定公共决策和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越来越注意倾听民众的呼声,时刻关注社情民意,这也为公民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表达诉求和心声,提供了制度性的渠道和保障。可以说,在改革开放后的传统媒体时代,我国“公共领域”已开始形成并不断发展,但媒体的自主性以及舆论监督的空间仍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在前网络时代,公共领域的沟通媒介仅限于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这些媒体的运作需要高昂的成本和专业化的媒体从业人员。公民个人无法运营和运用传统媒体,因而无法掌握信息发布权和传播权。公民如果想将自己的意见建议进行大规模传播,只能反馈给媒体从业人员,由其作为信息把关人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筛选和过滤。受媒体资源的有限性和媒体自身利益、价值取向所限,最后在媒体发布的往往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大部分人的声音都被弱化甚至屏蔽了。即使是这一小部分观点,民众也很难就此进行即时、双向的沟通交流。为此,有学者也把传统媒体称为“他媒体”。以“他媒体”为媒介建立起来的“公共领域”易被媒体运营人员所操纵,一般表达的是强势集团的声音和带有媒体偏向的“多数意见”,弱势群体和少数人的意见很难得到体现。 [38] 另外,由于我国对传统媒体实行严格的准入门槛制和内容审查机制,传统媒体很难作为自由的沟通交流媒介为普通民众所用。而公众交流主张、沟通思想的平台缺失,也阻碍了公民个人不同观点的碰撞交流,难于形成较为一致的具有政策影响力的公共舆论。因此,在传统媒体时代,既依法相对独立于国家与社会、又能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沟通桥梁的“公共领域”在我国总体上还比较滞后和薄弱。
(一)国外学界观点
在互联网开始普及之前,国外学界就开始研究网络是否推动传统公共领域转型为网络公共领域。阿里·德安(Adrian Rauchfleisch)和马科·科维奇(Marko Kovic)将公共领域的广义功能分为四类:身份建立、议程设置、控制和批评以及审议。他们认为互联网极大拓展了公共领域的四大功能。 [39] 有学者认为,网络讨论具有公共领域的一些最核心的品质。例如,坦纳(Tanner)认为线上论坛具有与公共领域理论相关的四个特点,即可接近性、自由交流、协商结构和公众理性,因而构成公共空间。 [40] 艾尔-萨格夫(Al-Saggaf)对伊拉克战争期间的阿拉比亚电视台(Al Aarbiya)官网的网民发帖和跟帖进行研究发现,网民的评论内容虽然也受到政府监管,但阿拉伯人在网上不仅评论电视台新闻报道中的观点,而且提供新的事实真相,从而形成了网上公共领域。 [41] 安特杰·吉姆勒(Antje Gimmler)认为,公共领域学说的精髓是审议民主,信息本身与平等的信息获取起着关键的作用。平等和无限制的信息获取途径是更有意义的话语实践的基础。此外,互联网对促进互动有积极和直接的贡献。 [42] 互联网实际上可以加强审议民主,因为互联网强调从批判性公民组成的公共领域内提出社会性和政治性的议题。
当然,也有国外学者认为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仍具有它的局限性。例如,戴伯格(Dahlberg)在讨论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的特征时就提出了六点担忧:互联网的商业化趋势限制公众在线交流的自主性;网络审议往往缺乏反思性;在线论坛具有意见极化、偏激的倾向;网络论坛里的信息难以核实;仍有许多人不能使用网络论坛参与公共讨论;网络话语权易被少数强势群体所把控。 [43] 帕帕切瑞西(Papacharissi)从互联网传播的技术特性出发提出三点质疑:一是互联网的数据存储和回溯能力可能会混淆讨论和信息,而其他传播方式则无此虞,另外,受互联网可及性不全面和公民媒介素养不高所限,网络公共领域的代表性不够充分;二是网络技术使公共讨论跨越了地域限制,但也导致政治话语碎片化;三是技术可以为政治讨论创造新的开放空间,但不能保证这个空间变成公共领域。 [44]
(二)有关“网络公共领域是否在我国形成”的学术讨论
在前网络时代,公共领域理论在我国学界并不受重视,但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普及,尤其是随着以“两微一端”为代表的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公共领域理论在我国不断得到发展、转型和重构。大部分学者认为网络公共领域已经在我国形成。以互联网传播为中心的网络公共领域,提供了一个平等、开放、匿名和及时互动的网络表达空间。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公共领域参与者的门槛极大降低。 [45] 有学者据此认为,“这种全球化的网际公共领域已经成为继‘古希腊城邦型’、欧洲中世纪‘代表型’和近代西欧‘市民型’之后公共领域的第四种类型” [46] 。
有学者认为,互联网不仅在空间上拓展了传统公共领域的公共交往空间,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独特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得公众的意见表达和观点互动更为充分。尤其是以博客、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为网民提供了自主生产发布信息和即时互动交流的极大自由空间。公众的意见主张可以“原汁原味”地实现“多点对多点”的交互式传播,并可迅速形成大规模双向互动讨论。还有学者提出,“网络公共领域对弱势群体正当权利的维护,由此引发的公众对社会不公平事件的抗议以及对事件体制根源的反思,充分发挥了公共领域批判现实、伸张社会正义、制约公权力运作的重要作用” [47] 。
但是,有些学者不同意我国存在网络公共领域。有学者提出,网络公共领域更能体现公共领域的本质特征的观点,存在明显不足。一是将公共领域参与者的“公众精神”和理性思维适用于我国网民过于理想化。我国网民大多缺乏批判精神和理性思维,既有理性行为,也有非理性情绪,甚至存在群体极化。另外,即使互联网在我国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仍有一部分处于边远贫困地区的民众无法接近互联网,因此,网络舆论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真实民意,尚有待研究。二是对互联网在形成公共领域方面的作用不应过于夸大。互联网的普及为公众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尤其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使得公权力的行使处于更加公开透明的网民监督之下。但其中匿名、非理性的情绪化表达和宣泄,也严重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因此,对网络空间作用的认识不能过于理想化。三是互联网作为公共空间和公共平台,只是一种新的社会工具,任何群体和个人都可以出于自身目的加以利用,公共领域整体没有差别的理想模型与网络公共领域所具有的复杂性格格不入。同时,公共领域理论的重要特征是将公共领域的功能局限为对公权力机关的批判和抗争,忽略了网民建设性的政治参与,可能将网民和国家推向政治对抗。 [48]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缺乏形成公共领域的政治传统和政治意识,很难形成不受国家干预的舆论地带。不仅网民身份难以确定,言论缺乏理性,不具有公共领域理论对公共领域参与主体所要求的独立自主意识;而且在我国,网络不可能完全独立不受干预,相反,政府具有加强网络空间管理、维护网络社会合法秩序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49]
(一)传统公共领域理论不适用于我国
起源于西方的传统公共领域理论中,典型的公共领域包括古希腊城邦型、欧洲18、19世纪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型和传统媒体型。可以说,传统公共领域理论具有浓厚的西方文化传统和鲜明的西方政治体制特色,与西方政治民主发展史共生共存。而我国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后,直接快速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形成了明显区别于西方的思想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体制,这也是在前互联网时代,公共领域理论在我国学界关注不多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西方国家的舆论公共领域也开始逐渐转型。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前提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严格分离”。但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互相渗透使独立的私人领域不复存在,有组织的集团利益侵入保持中立的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很大程度上演变成制度性国家机关(议会)的公共领域,批判的公共性演变为操纵的公共性。在传统媒体型公共领域形成后,随着媒介业自身的发展,大众媒介已经不是公众讨论的延伸,有计划制造的新闻和精心策划的公关实践所造就的共识使公共领域沦为传媒力量的注脚。 [50] 传统公共领域过于理想化的概念逐渐与实践相脱节,使得这一理论的现代适应性受到学界的质疑。
(二)网络公共领域理论对我国发展人民民主具有特殊意义
网络媒介技术的发展,催生出新的传播手段,推动着公共领域的网络化。网络公共领域在现代西方民主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西方民主选举宣传平台从传统媒体转向网络媒体,西方政府领导人开始注重社交媒体宣传策略等。网络公共领域与西方社会能做到天然契合,源于公共领域理论本身就建构在西方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之上。我国不具备公共领域的理论土壤和制度空间,因此对这一理论不能照抄照搬,而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批判性吸收和借鉴。互联网发展催生的网络公共领域,扩大了我国人民民主的范围,丰富了人民民主的内涵,提供了新的民主平台。因此,网络公共领域理论对于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1.网络公共领域进一步扩大了人民民主参与的范围,使得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得到更充分的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发展战略的推进,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我国网民规模持续增长,网民的性别、年龄、知识结构等人口特征越来越接近于现实社会。网络公共领域逐渐成为既反映现实社会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独特形态的公共领域新形态。网络公共领域具有开放性、平等性和交互性,这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能突破传统媒体的把关人制度和地域空间范围的限制,通过网络媒体就公共事务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分散的网民个人组织化程度低、行动能力弱,但是借助互联网的议程设置功能和舆论聚合效应,网民的公共意见表达能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批判力,成为“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促使公共权力行使者对民众呼声做出恰当回应。如哈贝马斯所说,“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将改变它在静止状态下对于政治权力的软弱无力的情形,能够借助于公共舆论的压力,迫使政治系统对议题作出正式处理。 [51] 网络政治参与在普通民众中的普及,使得我国民主政治的正当性和广泛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凸显。
2.网络公共领域在我国的形成,进一步彰显了公民在民主政治参与中的主体地位,使得“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有了更具体的实现形式。在互联网产生之前,公民参与政治协商、民主决策和公共管理常常处于被动地位。无论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听证,还是向公众征询意见,公民政治参与的广度、深度和成效,都有赖于公权力机构的积极主动作为。即使是通过作为“人民代言人”的媒体发表有关公共事务的观点意见,也面临媒体基于媒介资源有效性、媒体的价值定位和自身利益进行的层层筛选和过滤,无法真正“直抒胸臆”并进行大规模的信息传播。同时,以“他媒体”为基础的公共领域还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操纵,弱势群体和少数人的声音易被忽视。互联网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现有的传播格局和传播模式。公众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可以主动进行网络出版,自由进行信息传播,“人人是出版者”,“人人有麦克风”,实现了从“他媒体”到“我们即媒体”的转变。网络公共领域在我国的形成,使得公民获得了公共议题的设置权,公共意见表达更自由、更充分,与公权力的沟通互动更直接主动,以往公权力通过管制媒体控制信息传播和掌握舆论主导权的难度加大。传统公共领域的三大构成要素,即具批判性精神的公众、可自由沟通的媒介和形成影响公共政策的公众舆论,借助互联网技术,在我国得以具备,因而网络公共领域在我国得以形成。
(三)网络公共领域与网络舆论监督的理论联系
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对我国具有的特殊意义在于,使公权力行为置于网民“悠悠之口”的监督之下。如前所述,传统公共领域的理论架构本身隐含着通过公共舆论对公共权力具有的监督制约功能。而网络公共领域作为传统公共领域的延伸,更强化了公共领域的舆论监督功能,从而为网络舆论监督的蓬勃兴起提供了理论源泉。
从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看,网民独立于公权力而对公权力主体及其公权力行为持批判性态度和眼光,而具批判性精神的参与主体正是公共领域理论的重要特征。从网络舆论监督的媒介看,互联网实现了多点对多点的全方位沟通和信息的裂变传播和聚合效应,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了可自由沟通交流的媒介,而网络公共领域的一大构成要素即是具有可自由交流的媒介,因此,网络舆论监督可从网络公共领域中找到理论依据。
从网络舆论监督的发生机制看,网络舆论监督往往由个别网民首先曝光不当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个人。由于其议题所具有的公共性,相关言论引起其他网民的“围观”、大量转发、大量跟帖,并持续进行证据深挖和“人肉搜索”。借助互联网传播速度快、低成本和低风险的技术优势和庞大的网民规模,监督言论很容易形成舆论焦点,对公权力主体构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公权力机构不得不出面澄清、解释,或查清事实向公众说明,甚至启动司法程序对违法渎职或腐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例如,2008年“天价烟”周久耕事件、2012年“表哥”杨达才事件、雷政富事件,以及时任《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微博举报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案等。网络舆论监督的这一发生机制与网络公共领域所具有的理论共性在于,就公共性议题形成独立于公权力机构的具有批判性的公共舆论,因此,网络公共领域理论可以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1] 丰纯高:《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30页。
[2] [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44—45页。
[3] 李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1年,第8页。
[4] 刘建明:《新闻自由的七种权利》,《新闻爱好者》2001年第3期。
[5] 刘建明:《当代新闻学原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2—380页。
[6] 马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保护》,《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
[7]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6页。
[8] 余家宏等编:《新闻学词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
[9] 谢金文:《新闻学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2—193页。
[10] 李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1年,第8页。
[11] 参见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3页。
[12] 李斯颐:《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与界限》,《新闻与传播研究》2002年第1期。
[13] 章敬平:《论新闻自由》,博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07年,第46—48页。
[14] 马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保护》,《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
[15] 江必新:《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法学家》2013年第4期。
[16] [美]卡斯珀·约斯特:《新闻学原理》,王海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4页。
[17]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7—478页。
[18] Rosenblatt v.Baer , 383 U.S.75(1966).
[19]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20] 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21]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页。
[22] 郭卫华:《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23] 冉崇高:《新闻自由的法律限度——谈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其平衡》,《新闻研究导刊》2012年第1期。
[24] 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25] 刘长安、李建凤:《新闻自由的法律“呼吸空间”——谈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7期。
[26] 郑文明:《诽谤的法律规制——兼论媒体诽谤》,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2页。
[27] 何志鹏:《权利冲突:一个基于“资源—需求”模型的解释》,《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
[28] 林来梵:《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29] 蔡浩明:《英国诽谤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当代传播》2014年第3期。
[30] 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31]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魏杰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32]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魏杰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33]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25页。
[34]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魏杰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35] Charles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83.
[36] 艾四林、王贵贤、马超:《民主、正义与全球化——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37]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哈贝马斯精粹》,曹卫东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38] 虞崇胜、罗亮:《从民主实验室到民主新平台:网络公共领域的民主价值》,《理论探讨》2017年第1期。
[39] Adrian Rauchfleisch, Marko Kovic,“The Internet and Generalized Functions of the Public Sphere: Transformative Potentials from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Social Media + Society , Vol.2, No.2, 2016, p.1.
[40] Tanner Eliza,“Chilean Conversations: Internet Forum Participants Debate Augusto Pinochet's Detentio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 June 2001, pp.383-403.转引自陈红梅《互联网上的公众表达》,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41] Yeslam Al-Saggaf,“The Online Public Sphere in the Arab World: The War in Iraq on the Al Aarbiya Website”, Journal of 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 n, Vol.2, No.1, 2006, pp.311-334.转引自陈红梅《互联网上的公众表达》,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页。
[42] Antje Gimmler,“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Public Sphere and the Internet”, Philosophy &Social Criticism , Vol.27, No.4, 2001, p.31.
[43] Dahlberg L,“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 and the Public Sphere: A Critical Analysis”, Journal of 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 , Vol.7, No.1, 2001.转引自陈红梅《互联网上的公众表达》,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页。
[44] Z.Papacharissi,“The Virtual Sphere: The Internet as a Public Sphere”, New Media & Society , Vol.4, No.1, 2002, pp.9-27.转引自陈红梅《互联网上的公众表达》,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页。
[45] 邵春霞、杨蕊:《局部性公共领域的扩展:Web2.0时代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浅析》,《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46] 周志平:《近年网络公共领域研究述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47] 何显明:《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成长:功能与前景》,《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48] 郭彦森:《网络公共领域研究中的“哈贝马斯依赖”现象评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49] 周志平:《近年网络公共领域研究述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50]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魏杰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200页。
[51]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68—4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