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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舆论监督的历史渊源及其概念界定

舆论监督的概念内生于我国悠久的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作为具有多学科研究角度的研究范畴,舆论监督概念在传统媒体时代就难以形成学理上的共识。进入网络媒体时代,更需要基于新的技术条件和新的媒体环境,对以往研究关于舆论监督的定义进行梳理,同时结合网络条件下舆论监督主体、对象、内容的变化,对舆论监督概念进行新的辨析。

一 舆论监督概念的演变

舆论监督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具有源远的发展历程和深刻的现实背景。不少学者对舆论监督的概念进行了词源的考证,认为在古汉语中就有舆论一词,且经历了从“舆”,到“舆人”“舆人之论”,最后产生“舆论”的演变过程。 [1] 在我国古代,“舆”泛指下层人民,“舆论”即“舆人之论”,指来自底层民众的观点、讨论和意见。“监”本意为照视,做动词用时,又有临下之意,后在《说文解字》中引申为监视、查看。“督”有督促、督导、督察之意,还可被引申为约束、限制、牵制、制约等义。在汉代,“监督”二词开始连用。

对于“监”与“督”的关系,有学者认为,“‘督’以‘监’为基础和前提,‘监’以‘督’为结果和目的……前者可引申为了解权、观察权,后者发展为督促权、纠正权,从而构成了由观察纠正权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法律监督权力结构。” [2] 但是,在古代,监督的含义与当今不同,指的是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对被管理者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视、督察行为,是统治阶级的社会控制机制,与现代意义上具有制约权力功能的监督有本质区别。由于舆论与监督在行使主体上具有不可调和的冲突,在我国古代,“舆论”与“监督”并未连用。

据考证,在理论研究上,第一个使用舆论监督概念的学者是孙旭培。人民日报出版社1984年1月出版的《新闻理论探讨》论文集中,曾收录其硕士论文《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刍议》,其中首次将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代表大会监督并列为监督方式,并把舆论监督实质上定性为传媒监督。在政策文件上,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出现“舆论监督”,这是党的正式文件第一次系统阐述舆论监督的广泛意义,提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 舆论监督概念的梳理

多年来,尽管关于舆论监督的研究不断深入,成果颇丰,但关于舆论监督的定义仍然五花八门,见仁见智,难有定论。其主要原因是界定舆论监督定义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媒介等在不断拓展。按照传统舆论监督理论,舆论监督主体分为新闻媒体和公民。但实际上,公民由于缺乏可直接掌握的传播手段和传播资源,只能依赖新闻媒体,由新闻媒体代替公民收集、撰写有关公权运行、官员履职的新闻报道,通过媒体平台向全社会传播,让全体人民周知,对公权力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形成舆论上的监督。媒体资源的有限性和媒体把关人制度的存在,使得作为舆论监督本源和最终主体的公民很难实现其舆论监督的目的,新闻媒体报道所呈现的政府与其说是“人民眼中的政府”,不如说是“新闻媒体笔下的政府”,二者难以完全等同。在“人人是媒体、人人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媒体资源不再由新闻媒体垄断,博客、播客、论坛、微博、微信这些人人均可接近运用的媒体平台,使普通公民个人也能成为新闻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借助于网络强大的信息交互功能,公民个人普遍性的诉愿表达也有了更多的机会和势能,从而形成有别于新闻舆论的网络舆论,对公权力进行直接监督。新媒体时代,影响舆论监督定义的要素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亟须对其进行重新界定。

1.从舆论监督的主体看,大多学者将舆论监督的直接主体定位为新闻媒体或公民,在将公民确定为舆论监督主体时,往往以新闻媒体作为公民进行舆论监督的“代言人”和主要媒介手段。 [3] 也有学者超越媒介手段,认为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识形态自由表达看法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将舆论监督的直接主体或间接主体限定为新闻媒体,在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为主要媒体工具的传统媒体时代,基本符合舆论监督的内在属性。但是,随着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站论坛、博客、播客、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已经成为聚合民众意见、折射公众情绪和各种思想观点激烈碰撞的主平台、主渠道。因此,仅以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直接或间接主体,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2.从舆论监督的对象看,有的定义将舆论监督的对象限定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职权的行为和公众人物攸关公共利益的言行。 [4] 有的定义将舆论监督对象扩大为“社会现实”,囊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包括行业不正之风、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言行和假冒伪劣商品等等。 [5] 在现代西方国家,舆论监督最普遍的法理基础是第四权力说,核心思想是使新闻媒体成为除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强调新闻媒体通过批评和揭露政府滥用公共权力行为,发挥监督政府、制约权力的作用。在我国,舆论监督的法理基础缘于人民主权理论。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赋予其公共权力,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人民通过大众传媒行使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因此,与其将舆论监督的对象泛化为“社会现实”,不如集中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和对其公正行使职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社会行为,这更能体现舆论监督作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参政议政手段的本质属性。

3.从舆论监督的内容看,有的学者认为舆论监督既包括揭露和批评,也包括评价和建议,甚至包括表扬和赞扬。 [6] 有的学者认为,对腐败行为的揭露和批评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 [7] 将舆论监督权的范畴,从仅仅限定于对公共权力的监督,转换为对于社会各方事务的监督,是在我国民主法治理念和制度建设尚不健全、公民权利意识尚未充分觉醒的历史条件下,从事舆论监督理论研究的权宜之法。将舆论监督的内容扩大为既可以是批评,也可以是表扬,在学理逻辑上没有违背“舆论监督”的内涵,在媒体实践上,也不必冒“凌驾”于政治权力之上的风险,从而大大缓解了与政治权力的紧张度,获得政治上的安全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得以蓬勃发展。但是,舆论监督是人民保留的一项权利,是以公民权利制约权力的社会控制方式,把舆论监督的内容从原来的揭露、批评、评价、建议扩展到赞扬,认为舆论监督的内容既包括批评,也包括赞扬,将破坏媒介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制衡格局,极大地削弱舆论监督的权力制约功能,挫伤公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舆论监督工作淹没在浩瀚的市井事务中。

为便于与西方理论和话语体系相比较,有的学者避免使用“舆论监督”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而用公共批评的概念加以替代。如姚泽金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认为,公共批评“是指公民和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共人物和其他公共组织在关涉公共事务、公共利益以及公共领域的不法、错误言行和表现,通过言论或媒介做出的揭露性展现和负面性评价,即事实的披露和意见的表达” [8] 。张金玺在专著《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障的冲突与平衡》中,将因针砭时政、品评官员、批评公共事务而导致的诽谤诉讼称为公共诽谤。 [9] 但本书认为,公共批评或公共诽谤仅包含对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批评建议权的事实,无法全面涵盖批评建议过程中公民—大众传媒—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三者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沟通互动的动态制衡关系。

从以上梳理分析可以看出,舆论监督概念在主体、对象和内容等方面,都需要根据新的媒体技术和理念价值进行变革和更新。从舆论监督主体看,以往的研究形成了舆论监督双重主体论,认为舆论监督本源意义上的主体是公众,但是公众是分散的个体,既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获取信息,也不掌握传播媒介,信息传播的方式和手段都受限制。因此,个人只能向新闻媒介反映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直接撰写批判性文章向新闻媒体投稿,由新闻媒体刊发出来,对滥用公权力行为实施舆论监督。有人甚至认为,媒介与公众的关系是一种“代表”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关系。“人民群众授权给新闻媒介,新闻媒介从人民利益出发,掌握报道对象的采访权、报道内容的选择权、报道力度的控制权。” [10] 然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极大地降低了媒体使用的门槛,无须编辑,无须审稿,更无须等待出版周期,公众最初自发的、分散的、无序的意见观点,借助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得以快速、广泛的传播,并经过新媒体强大的交互、聚合功能,形成遥相呼应的舆论影响力。

信息技术的更迭和创新,在实质上改变了舆论监督的二元主体结构。公众从抽象意义上的舆论监督主体,转变为直接运用媒体手段制作、发表、评论有关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信息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舆论监督主体,使得舆论监督真正回归权利监督、制约权力的本质属性。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双重主体的大体结构并未改变,但是二元主体的地位和作用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在传统媒体时代,公众虽然是舆论监督的法理主体,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却高度依赖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概念基本等同于新闻舆论监督。而在新媒体时代,公众从舆论受众转变为舆论生产者和传播者,且已全面突破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媒体已不再是公众的代言人。在舆论监督双重主体结构中,公众从传统媒体时代的依附和从属地位,跃升至与新闻媒体同等重要的位置,借助互联网门槛低、交互强、传播快的特点,其民意聚合效应、舆论传播力和影响力甚至已经超越新闻媒体。这直接导致舆论监督不再等同于新闻舆论监督,公民舆论监督也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新媒体时代的公民舆论监督以互联网、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为主要监督手段,也常常被称为网络舆论监督。

就舆论监督的对象而言,舆论监督是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的一项民主权利,其核心功能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和可能影响其履行职务的私德言行进行批评、建议、督促和制约。舆论监督法律关系规范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大众传媒、大众传媒与公众,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公众三者之间的互动制约关系。因此,舆论监督的对象必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可能对其正确行使职权产生影响的言行。对于企事业单位、公众人物和普通公民的违法违纪失德行为,由于不具有民主、正义、秩序等价值维度,在制度上可归入新闻自由的大范畴之中。从舆论监督的内容看,基于舆论监督是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的重要民主形式和途径,舆论监督的主要内容只能是批评、建议、揭露,而绝非表扬或赞扬。

从舆论监督手段看,传统媒体时代以新闻舆论监督为主,舆论监督手段主要局限于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手段得到极大丰富和扩展,包括网站论坛、博客、微博、播客、微信等多种新媒体形式。当前,媒介融合已成为大势所趋,“传媒”一词能超越传统大众传播领域的相互区隔,更好回应新技术条件下各种传播渠道融合发展催生出的网络舆论表达。可见,舆论监督手段用“大众传媒”来表达,更具理论包容性和稳定性,更能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传播手段的更迭和创新。

基于以上分析,本书认为,舆论监督指公众和媒体借助大众传媒,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于履行公共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等权力滥用行为和失德言行进行披露、批评和建议,并形成舆论,督促相关机关及人员及时予以回应和纠正,从而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舆论监督的主体包括公民和媒体,舆论监督的构成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和当前主要体现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公民舆论监督。 [11] afH/j0xeoCnuw/xrfmMCxdUaBraEjV5SZCD/ulLqPP8Wo2DZL4PU+T+N9xRF7B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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