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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舆论监督视角下的名誉权

公民与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可能会引发舆论监督权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的前提是两个产生冲突的权利在法律上真实存在,否则权利冲突无从谈起。前述已经从法理角度分析了舆论监督权的权利属性,有必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名誉权进行学理上的探讨。首先,需要厘清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范围,从而确定其享有的特殊名誉权的范围及其与一般民事名誉权的界限。其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名誉权的特殊性进行分别阐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机关不应享有名誉权,但我国对国家机关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存在司法实践与相关立法原意相脱节的困境。西方国家对国家机关名誉的保护具有在刑法上限制甚至取消诽谤国家机关罪、在民法上不赋予国家机关名誉权的特点。实践中,应运用综合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家机关名誉的法律保护,包括限制国家机关名誉权诉讼能力、对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慎重使用名誉权保护制度、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集中处理机关行政服务。而公职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其行使公权力行为具有私益和公益的双重性质,因此,公职人员的名誉实际上既包含了其作为公民个人获得的社会评价,也包括人们对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或公职人员群体,甚至对公权力机关的评价。 fAtNfpzeCggzZUO2uSimydUIx82ejnpxhi+8MiPKxeBklGCm49zKlktAhdSCg5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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