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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非遗建档式保护机制的发展诉求

推动非遗建档式保护是目前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中实现非遗档案有效保护的重要基础,非遗建档水平的提升能够协调各职能部门在非遗档案建立、保存、利用的质量和水平,提高非遗档案管理与应用的系统化、规范化程度。但从文化与科技融合视角来看,受制于我国非遗保护和建档机制的水平和现状,我国非遗建档保护机制还存在如下诉求和问题。

一 非遗建档式保护机制的文化短板

其一,非遗档案利用难度大。非遗建档实践的过程性、区域性、部门性等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分散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遗档案的利用。此外,部分非遗项目含有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可能导致建档主体过于敏感,在实际工作中倾向于封锁与其相关的一切资料,完全禁止外部利用。此外,我国大部分地区虽建有非遗档案网站并提供信息,为跨部门、跨地区的利用提供便利,但由于不同地区信息化建设水平差异较大,许多地区的非遗档案网站仍存在内容不够丰富、分类不够科学、检索功能较差等问题,导致档案利用难度较大。

其二,非遗档案保存难度大。非遗发展历史悠久,多依靠口传心授流传至今、因而记录和反映非遗的档案数量很少。以传统曲艺为例,云南白族大本曲至今三分之一以上的曲目有曲名但没有曲本,甚至连曲名都没有流传下来的就更不可数了 [41] ,许多传承人档案,如实物、手稿、照片、作品等也未存留至今。此外,在调研中发现多地非遗档案处于分散保存状态,由于年代久远,许多非遗档案面临着自然老化的问题。同时,各保存主体对非遗档案的重要性认识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档案保存状况参差不齐。

其三,非遗建档重要性被忽视。非遗是历史进程中人类口耳相传、言传身教的活态文化,它产生于民间,流传于民间;相应地,与其相关的非遗档案也产生于民间,保存于民间。在此过程中,许多珍贵档案资料在时代变迁和人们的忽视中被损坏、失传。直到21世纪初,人们才逐渐认识到非遗建档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然而许多人尤其是普通民众仍未产生非遗保护意识,许多非遗档案资料仍在不断消失,再加上大部分档案资料的分布具有分散性,被保存在多个主体的手中 [42] ,使开展非遗建档工作存在较大阻碍。

其四,非遗建档政策规划滞后。我国虽然从法律层面对“建档式保护”方法予以确认,全国各省、区、市也相继颁布并实施地方性非遗保护法规,但均未颁布具体的实施细则,使非遗建档在实施上存在一定困境。同时还缺乏健全的公众参与制度,容易将普通民众隔绝在非遗保护工作之外,造成非遗保护和宣传工作囿于专业圈子,发展活力不足。

其五,非遗建档主体难以协调。随着我国非遗保护事业的不断深化推进,我国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事业机构积累了大量的非遗资料和数据,此外,部分商业机构、研究机构、非遗传承人、社会人群等也保存了大量与非遗相关的档案资料。然而目前在国内,非遗建档保护的责任主体从法律上尚未进行限定,也没有对各自责任范围进行明确划定,从而导致了全国非遗档案多头管理、分散保管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容易产生重复建档、资源浪费等弊端。

由此可见,当前我国非遗建档式保护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短板,通过引入新兴技术和科技手段将有助于弥补上述缺憾,同时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

二 非遗建档式保护机制的科技短板

其一,非遗建档数字化标准滞后。现阶段我国非遗档案数据资源尚未确定统一标准,各地数字化工作成果差异较大,不利于数字资源跨平台共享利用。例如,在国家级非遗代表作名录的分类体系中虽然规定了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主要类属名称,而在具体项目信息录入中既没有提供详细操作标准,也没有提供每一类属包含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详细命名规则、名称解释及判定依据,导致各地的非遗资源数据库对同类或者相近资源的描述存在很大的差异。

其二,非遗建档存在信息孤岛现象。由于非遗建档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各主体依据自身的建档经验,开展非遗档案数字化工作。现阶段,随着对非遗数字化保护手段的普遍认知,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展了相关实践,构建了可用性强较的非遗专题数据库,然而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整体水平滞后的现实状况仍不可忽视。与此同时,目前的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各地构建的专题数据库标准各异,使跨地域、跨部门的数据整合存在较大阻碍,未来将导致数据库之间无法兼容和共享,最终使数据库各自沦为“信息孤岛”。

其三,非遗档案信息资源的分析和挖掘难度大。与国际先进实践成果相比,现阶段我国在非遗档案信息资源的分析和挖掘上还存在一定的短板,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首先,现阶段我国主要采用扫描、摄影、缩微等技术,初步完成了非遗档案资源的数字化保存工作,但尚未对档案内容进行处理,还未进入数据化处理阶段,因此难以借助于信息挖掘技术对档案内容进行识别和深度分析;其次,现有的非遗数字档案资源结构多样,包含了文本、图像、音视频等多种形式、多种格式、多种载体的各类信息,大量异构数据无疑增加了利用的难度;最后,非遗数字档案资源的整合程度不足,尚未形成全国性的非遗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缺乏交流合作,难以实现非遗数字档案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其四,社会公众未能通过社交媒体充分参与非遗保护。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络化传播和交流方式,现代科技推动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等媒介形态不断发展,由此出现了新的传播形式和传播途径,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层出不穷,相较于传统的传播方式,新媒体具有更强的互动性。反观现阶段我国非遗保护社会化水平,当前社会公众的自觉参与程度并不高——社会公众对非遗的关注度受节日、政策、活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公众缺乏自觉关注度。此外,我国非遗和传播资源的分布极不平衡,许多地区蕴含丰富的遗产,同时也缺乏足够的媒介资源,当地的传播条件如果无从改善,将很难推动非遗的社会化保护。

由此可见,现有的非遗建档保护机制存在一定的科技短板。非遗保护领域内的文化与科技融合进程,既非非遗保护与新兴技术的简单堆砌,也不是文化活动和科技应用的相互覆盖,而是基于创新要素与融合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 [43] 。坚持“以文为体,以技为用”的文化与科技融合思路是破解上述短板的可行路径之一。

三 非遗建档式保护机制的融合短板

目前针对我国各级政府的权利范围与权利运行机制没有明确规定,且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并未实现正规化与规范化,加上认识差异、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使得行政管理工作中不时出现不同程度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点面断裂的不良现象导致非遗建档行政管理条块分割和管理难度增大。以非遗保护工作为例,条状结构上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层级分明的保护管理体系,但地区之间、不同层级单位之间对非遗建档式保护的重视程度、建档保护效果均参差不齐;由于块状部门管理体系的存在,将上各职能部门的非遗建档保护工作划分成块,部门之间没有实行统一标准和制度,进而无法形成联动机制,更加大了非遗建档管理的难度。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非遗建档主体分工不明导致资源分散和保护难度大。我国非遗建档保护主体主要有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研究组织、传媒机构等,各主体根据自身职能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扮演了不同角色,发挥了不同作用,过程中自然也会出现职能交叉带来的管理冲突。如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与非遗项目管理者在经济、行政管理上的矛盾,非遗管理方和非遗利用方在方式、策略和举措上的矛盾等。我国非遗分布广泛、非遗信息资源保管主体众多、非遗建档主题缺乏统一导致资源保管分散,同时各主体之间分工不明、标准不一,无法实现非遗档案的统一管理,导致非遗资源整合与利用困难。

第二,非遗建档现行技术手段和档案工作需求不匹配。一方面由于科技研发机构和非遗保护部门存在业务割裂现象,非遗保护部门在专业性方面受限,对非遗保护对象的价值特性了解程度不够,保护工作不到位;科技研发部门无从得知非遗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研发成果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投入现实应用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随着技术更新速度加快和非遗档案保护需求逐渐明确,有效转化和充分应用新兴技术在非遗建档保护工作中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此过程中非遗档案式保护的质量与成效能够显著提高,我国非遗建档式保护机制也能够实现完善与创新。

第三,非遗建档信息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与国家档案局的要求差距较大。现阶段在非遗信息资源建设阶段,多围绕非遗资源的数字化、非遗专题数据库的构建等方面开展工作,而面对非遗建档保护的现实需求,特别是利用新兴技术和保护方法等方面仍需不断加强。由于我国非遗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方法和门径较为落后,导致非遗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水平有限,无法提供高效的社会化服务。可见,虽然我国已经在非遗建档信息资源建设中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多个非遗专题数据库,但数据库之间存在无法共享、标准不一的现象,至今我国仍然没有建成全国性非遗管理平台,在非遗档案资源的公开共享、广泛利用和深度开发上仍有欠缺,与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要求差距较大。 cAaGVIM9VelZ91vMncIjaTjgcrQvalo7eE8J2kyxYOi6T84KnvsQsCXCbaoyz9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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