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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非遗建档式保护机制的文化背景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遗产自然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正式通过,要求缔约国保护本国境内的文化遗产。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发布,它标志着国际非遗保护逐渐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明确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从国际来看,例如加拿大建设了各类非遗保护数据库,秘鲁成立了专门的非遗保护司,制定了“多部门统筹联动”策略。从国内来看2004年中国正式成为《公约》缔约国,在《公约》的指导下相继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来保护非遗,建成了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保护体系,建设了一批非遗数据库,抢救性记录了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 国际层面

20世纪后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注意到全球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益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解决部分国家级遗产保护工作因经济、科学等条件限制的问题。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公约》。它要求缔约国承担本国领土内文化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传承的责任,必要时可以申请国际援助和合作,尤其是财政、科技、艺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公约》也传达了“建立一个旨在支持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文化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的理念。虽然当时并没有形成具体的非遗概念,但是文化遗产囊括了部分非遗内容。随后,1989年联合国发布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建议缔约国保护本国的民族传统文化;1998年《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颁布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具体条例规范;2001年,联合国《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提出了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作为人类的经历和期望的见证的文化遗产无论何种形式都应当得到保护、开发、利用和传承”,强调了世界文化多样性与文化遗产对于人类发展的重要性。

2003年,《公约》正式发布,标志着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逐渐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随后联合国又出台了《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下文简称《业务指南》),并自2010年起,每隔一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会对《业务指南》进行一次修订,根据现实情况对《业务指南》中的条目进行修订补充,使之对世界非遗工作具有现实指导作用。2018年,联合国建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体成果框架》,设计了具有清晰的目标、指标以及以成果为导向的监测系统,成为衡量《公约》(2003)执行情况的工具 [1] 。至此,以《公约》与《业务指南》为实践指导,世界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以有序展开,下文将根据《公约》内容具体阐述非遗保护的国际实践。

在《公约》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保护’指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各项措施,包含该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尤其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明确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在《公约》第三章国家层面非遗保护与第四章国际层面非遗保护的规定中,联合国提出了要收录非遗的清单与名录。在国家层面,各国家应根据本国国情拟定非遗清单,定期更新,并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本国清单状况;在国际层面上,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各国提名编写、更新和公布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遗名录。截至2020年,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收录492项、急需保护的非遗名录收录67项、优秀实践名册25项,共计584个非遗项目。其中我国有7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2项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项入选优秀实践名册 [2] 。我国自《公约》颁布后认真履行缔约国义务,积极开展非遗清单的编制工作。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和2021年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共收录1557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共计3330个子项。在我国制定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非遗被分为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在内的十大类 [3]

可见,非遗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保护非遗是全人类共同担负的使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引导下,根据《公约》的内容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非遗现实情况进行了成效显著的非遗保护实践。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在不断完善补充非遗保护的相关策略并向全球推广,努力构建全球非遗协商合作机制,对全球的非遗保护事业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 国内层面

2004年中国正式成为《公约》缔约国,此后以《公约》为基准并结合我国非遗实际情况,逐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遗建档式保护工作。随着国家层面关于非遗保护宏观政策的逐渐完善,各地方省份也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文件指导下,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内非遗的具体情况,分步制定并颁行了具备地区适用性的非遗保护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完善了我国非遗保护体系,实现了对本地非遗的精准保护。

在法律法规建设上,2005年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随后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再次强调了要推进非遗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2006年文化部公布施行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非遗保护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明确了非遗保护各个主体的具体职责。随后,2007年商务部联合文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45号),文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社图发〔2007〕14号),以及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上述系列文件均从不同角度规定了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流程,提出了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的建立要求,并明确国家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方式。2010年文化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行,该法阐述了我国非遗的保护对象、保护原则、实施主体、保护措施等内容,将非遗保护上升为国家意志,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进入依法保护阶段吕品田:《文化大法 意义深远——〈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意义解读》,《文化月刊》 2011年第6期。。2012年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要把握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方针和原则,明确了科学开展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工作方向,并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在行政组织规划上,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施行了自上而下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管理体系。一是,竖向为自上而下的层级结构。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宏观政策、统一部署规划全国范围内的非遗保护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和目标通过发布的纲领性文件进行传达;各省市文化主管部门响应国家层面的方针要求,依据区域内非遗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上述竖向体制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央政策文件中传达的精神和要求王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体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长安大学,2012年。。2006年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划分了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的保护主体责任,“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工作;国家级非遗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此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有提及,如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遗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遗的保护、保存工作。”以及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二是,横向为其他部门对文化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以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例,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旅游、体育、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遗保护工作;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相关媒体应当宣传非遗保护工作,普及非遗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遗保护意识;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遗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遗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遗的义务” [4] 。又如浙江省义乌市幸福湖小学举办剪纸活动 [5] 、手鞠制作活动中国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义乌市幸福湖小学手鞠社团举行“妈妈你最棒”庆三八活动》,http://www.zjfeiyi.cn/news/detail/31-15150.html,2020年4月26日。,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举办“宁波非遗进礼堂”系列活动 [6] ,上述这些措施均能起到推动传统文化实现更广泛发扬创新和传承交流的作用。

可见,非遗建档式保护机制的构建能够实现各主体间的联动协调,通过制定实施统一的法规条例规范非遗档案管理流程。具体来看,非遗档案的收集、建立、整理、保存由档案部门依靠其专业技术优势进行业务指导,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其中保证非遗档案的完整性;非遗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由文化主管部门主导,通过构建非遗建档统一平台整合全国范围内的非遗信息资源;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可以为非遗档案的宣传、展览提供场所,保证非遗档案的安全及其社会化服务活动的有序展开;非遗档案的编纂和经济效益开发可以由各级文化部门、传媒机构等合作开展。整个过程由各级政府主导,并制定法规政策、统一筹划。各个主体在联动协同工作机制中发挥部门特长、各尽其责,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全面性、完整性特征的非遗档案管理体系,实现非遗档案管理流程的规范化、正规化,并取得良好的非遗档案保护成效,为后续非遗档案利用与开发提供基础性支撑。

三 建设成果

(一)国外典型成果

加拿大图书馆、档案馆由于广泛采用合并发展的战略,为本国的非遗建档保护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谭必勇、张莹:《中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图书与情报》2011年第4期。。以始于2004年的LAC工程为例,该工程是加拿大面向社会应用的一项全国性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该项目是“为了推动和实现加拿大国内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各类知识的长期保存和有效保护,成为加拿大社会发展和历史延续的基础,并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支持,成为加拿大政府及其机构的可持续记忆存储器”叶鹏、熊诗维:《文化与科技融合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举措比较研究》,《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3期。。该项目不仅推动了加拿大非遗数字化建设进程,建立了大量资源库,如加拿大铁路史、诗歌档案库、葛伦·顾尔德档案库、家谱与家族史、加拿大影像、虚拟留声机等,而且为了对接加拿大跨部门、跨行业的应用需求,对LAC工程的组织结构进行了整体设计,设置了以馆长为核心的多级组织体系(表2.1)。

表2.1 加拿大LAC工程的组织设计

又例如,秘鲁在非遗保护上制定了“多部门统筹联动”策略,实现了部门间积极协同合作。除直属于秘鲁文化部的非遗管理局之外,还有多个公立和私人的部门与机构在非遗保护的各个环节中承担着相应的工作 [7] ,其中包括了秘鲁教育部、劳动部、妇女部、农业部、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的参与(表2.2)。

表2.2 秘鲁非遗保护参与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在英国,当地图书、博物馆和档案机构以及相关的公共文化组织与协会也积极参与非遗收集和保护工作,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资源集成系统平台。以英国泰特在线网(www.tate.org.uk)为例,该网站由泰特英国美术馆、泰特现代美术馆、泰特利物浦美术馆和泰特圣艾富思美术馆联合创办,以英国传统古典音乐、现代音乐及利物浦地方音乐为主要内容创建了在线数据库,目的在于为人们研究、了解、欣赏英国音乐提供集成化资源获取路径。此外,英国移动博物馆的古物展品通过博物馆与英国沃里克郡移动图书馆合作以在线形式提供给读者,不仅使读者对当地图书馆、档案馆服务有所了解,同时也带动了当地考古学研究,更使非遗数字化服务水平得以提升 [8]

(二)国内典型成果

自2002年起,我国文化部、财政部开始共同组织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该工程将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与中华优秀文化资源相结合,借助互联网、卫星、电视、手机等新型传播载体,依托全国各级文化机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建成中华文化信息中心和网络中心,达成优秀文化信息通过网络为大众服务的目标。经过十余年的持续建设,该项目现阶段已经建立了一个以国家、省、市、县、乡、街道、村(社区)为主体的六级数字文化服务结构体系,形成了涵盖艺术、专题、讲座等内容在内,以文化艺术为特色的视频资料库和大量分布式非遗数字化资源 [9]

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主体包括国家中心、各省分中心及有建设能力的市县级支中心,其中国家中心负责普适资源的建设,各地负责当地特色资源的建设,各层级之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建设数字资源 [10] (表2.3),通过建立信息系统导航和信息共享服务,利用互联网实现非遗信息资源的跨部门共享。

我国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在十余年的实践中,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制度和方法,主导构建了一批戏曲、民俗、民间医药等专题数据库和文化专题片,有效推动了优秀传统文化数字化工作,有效探索了数字时代构建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新模式,推出了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非遗信息资源建设成果 [11] (表2.4)。

表2.3 中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主要任务和资源建设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开展非遗信息资源跨部门建档具有重大意义和实践价值,通过上述项目的实施,一方面形成了完善的资源建设体系,集成了较大规模的资源存量,实现了全国范围内中华优秀文化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与发展中产生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非遗信息资源跨部门建档较好地整合了存储在各级各类文化机构的非遗档案资源,为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同时跨部门建档也推动了公共文化服务范围是不断拓展,为人民的文化生活提供了更优越的客观环境,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社会文化需求。但比照国际先进水平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非遗信息资源跨部门建档工作仍有欠缺。如,资源建设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度尚有不足;资源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机制、评估机制、资源整合机制、共享与反馈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等仍不完善;资源数量建设成果可观,然而在内容创新力上稍显欠缺,较少作品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并在基层群众中广受好评;跨部门建档在信息标准方面采取自主开发,然而与国际元数据标准仍具有一定差距,在信息传输内容的整合上更多的是简单的罗列组合,存在不能针对性获取信息的现象。由此可见,我国非遗信息资源跨部门建档工作仍有巨大的进步发展空间。

表2.4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部分资源建设成果 YZKAn/3IooiZ+uJKEAbsmEs/p3fkSy0NQwxSVetORY0Omz07UHbMlZL4DFMIlj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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