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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以法治化为基础的十大体系建设经验

1997年3月,国家体改委组织调查组到上海和深圳两地进行调查,在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上海、深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展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在新体制建设方面,两市都走在全国的前列。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新兴的城市和经济特区,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起点较高,新体制的框架已初步形成,提供了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范例,值得借鉴学习。1997年5月,在上海召开了全国城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家体改委主任李铁映对深圳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他在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已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和书本上,而是正在中国大地上变成活生生的现实。多年来,新体制的框架主要体现在规划上。今天,我们已从上海、深圳的实践中看到了生动的、实实在在的形象。在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上海、深圳等市的实践也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形式和经验 [14]

深圳市有关十大体系建设的探索为全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借鉴。其主要内容为:(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所有制体系。加快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不断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从计划经济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初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2)以资本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初步形成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办)—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3)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体系。(4)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支柱的市场体系。深圳已初步形成了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支柱的比较完整统一的市场体系。在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中,着重抓了六个要素市场,即房地产市场、金融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5)社会共济和个人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1995年初,市政府讨论通过了(深圳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对全市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改革,形成了覆盖范围比较广泛保险项目比较齐全,社会化程度较高,法规制度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6)以中介组织为主体的社会服务监督体系。深圳的中介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一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相继成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证券、期货信息咨询、劳动介绍、商务代理、典当拍卖等各类中介组织全面发展。到1997年,深圳已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近4000家,从业人员3万多人,在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7)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民经济核算和企业财务会计体系。(8)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体系。尊重企业分配自主权,让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分配主体。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推行企业员工持股试点。(9)以间接手段为主面向全社会的地方经济管理、调控体系。以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市政府对经济的管理逐步从微观管理转向大行业、宏观的管理,从计划的直接管理转向通过市场化的间接管理,从主要靠行政审批手段管理转向主要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政府基本上从大量的行政审批事务中解放出来。(10)适应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规体系。 [15]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授予深圳市制定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获得立法权以后,深圳市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认真行使立法权,立法工作取得较大的进展。到1997年5月,深圳市人大共制定法规88部,深圳市政府制定规章90多件,初步形成了与国家有关法律体系协调配套、与国际惯例衔接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规体系框架。深圳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分为六个部分:市场主体及其行为法,市场中介法,市场管理法,市场体系法,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法。需要强调的是,深圳在20世纪90年代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讨论当然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中国渐进式市场化改革实践的产物。张卓元(2019)系统回顾了1987—1988年我国就经济体制规划中就改革方向和配套改革内容所进行的广泛讨论 [16] ,并对后来二十年的改革持续深化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法治是发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从传统社会的人治走向社会主义法治是改革核心目标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可感受到的转变是从遇到问题找市场,而再不是找市长。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组复杂且有序的合约体系,任何市场交易都能够依照法定合约得到执行,不论是有形的商品还是无形的知识产权,无论是有价证券还是高楼大厦,也无论是劳务合同还是投资合同。试想一下,行政权力介入一个具体的合约执行过程可能产生的结果,一定不是一件合约的失效,而是会诱发更多的“搭便车”的行为,市场就会失去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功能。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从而对生产关系和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反之,原封不动地保持旧的生产方式,却是过去的一切阶级生存的首要条件……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诺斯(North, 1981)同样强调了制度变化而不是技术变化是经济增长决定因素的观点。在论及国家作用时,强调国家推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而不是简单的自由放任。国家因此需要承担起有效、公正契约执行者的角色,要能够保证产权的有效性和合约的依法执行。国家政权强制力是由人来行使的,若不能防止权力行使过程中产生的谋利行为,就会出现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的悖论 [17] 。在现实的改革过程中,依法进行改革,用法律固定改革成果,不断修改完善,以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律框架,规范经济行为,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使用和滥用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1987年12月1日,深圳会堂内举行了共和国历史上首次土地拍卖会 [18] 。“拍卖”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概念,被堂而皇之地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讲了出来。这项改革与1982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精神是冲突的,但拍卖并非违法行为。深圳于1982年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土地暂行规定》,规定城市土地限期使用和按年收取土地使用费。在“第一槌”拍卖活动前五个月,深圳通过了《深圳特区土地管理改革方案》,奠定了地方法规依据。随之而来的是,三十天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并定于1988年1月3日正式实施,法规原则同样为全面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三个月后的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内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项改革先由地方性规章予以支撑,而后上升为省级立法,并直接推动了宪法修改,为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让渡重大改革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事实上,渐近式改革由双轨制开始,以双轨引入市场机制并以增量方式逐渐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当时的土地使用采取双轨运行,一部分土地照规定有偿使用,而另一部分则依然是计划经济体制式的无偿划拨,值得一提的是,当时无偿划拨方式占土地使用的大部分。很显然,土地使用双轨制实施得越久,“搭便车”的行为就越严重,加快推进全面土地有偿使用的改革,就是封堵行政权力可能被滥用的制度漏洞,也是依照供求关系对稀缺土地定价的市场经济基本要求。

周元春(2005) [19] 以“154束法制阳光耀鹏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13年立法扫描”为题,总结了从深圳取得立法权以来的法治化进展。13年共制定并颁布154项地方性法规,包括特区立法132件,较大市立法22件,现行有效的137件,有关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方面的立法占立法总数的70 %以上,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法制规范。在全国率先立法的法规中具有创造性的占1/3。这些法规为深圳的改革、创新和未来发展加装了一个个动力强劲的加速器。时间跨越到2020年7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立法已经上升为369件,其中修改、修正过的立法为225件,一件立法平均8—10年就会修改或是修正,并随经济发展和立法体系变化决定法律的废止(截至目前,废止件数为27件)。不失一般性,我们可以认为,立法件数决定了法制体系覆盖的经济社会活动范围,而法律的修正与修改决定了法治化的水平。

知识产权规模、扩大质量水平快速提升是深圳走向创新增长的显著标志。早在2007年,深圳即制定了具有规章性质的《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验收,开始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同年市政府以规范性文献方式公布了《深圳市知识产权指标体系》,制定了评价地方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22项量化指标。同年7月,深圳市人大牵头成立了由10多个部门参加的《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规定》立法起草小组,2008年通过并实施。2007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例191宗。2009年,成立中国(深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案值2351万元,深圳海关查获侵权案件762宗,案值逾人民币1.2亿元,同年深圳PCT专利申请达到了3800件。2017年,深圳市政府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36条”。2019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于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条例从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设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构建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性制度设计,构建与深圳创新发展相匹配、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此前一天,深圳市首个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也正式揭牌。这是深圳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执法史上新的一页。2019年深圳两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类案件41031件,同比增长49 %,其中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为40557件、467件和7件,结收案比达到97.3 %。

跟随着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知识产权政策是深圳创新增长的制度保障。一是深圳的专利优势系数为2.5,深圳单位产出中创新份额处于全国领先位置 [20] 。2019年,深圳国内专利申请量为261502件,占全国专利申请总量的6.23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82852件;专利授权量166609件,占全国专利授权总量的6.73 %。二是深圳专利技术具有了比较明显的国际竞争力。2019年全市PCT专利申请量17459件,占全国专利申请量的30.7 %,智能制造业PCT专利申请量增长较快。深圳、北京等十座城市当年的 PCT专利公开量为37003件,其中,深圳占比近50 %。深圳在美欧日韩的发明专利公开量分别为7308件、7636件、897件和988件,以较大优势位居全国各大城市第一。三是深圳既有专利具有较高市场价值。2019年,深圳专利权质押登记涉及专利1063件,平均每件专利质押金额305万元,质押金额1亿元以上的有7件。截至2019年底,深圳有效发明专利138534件,维持年限5年以上发明专利所占比例超过85 %。四是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显著,职务专利申请量占全市专利申请总量的91.2 % [21] 。在深圳,众多中小企业在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中获益与成长,其中包括著名的华为与中兴公司。2002年我国IT领域曾经出现过一次要不要采用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争论,恰在此时,华为公司面临被侵权的案例,一时间华为成为舆论的热点。2004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级法、检两院经过详细调查取证最终判决华为胜诉。2005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华为胜诉的终审判决。此举对我国正在蓬勃兴起的IT产业发展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成长产生重要影响。

总之,市场公平竞争需要有完备的法治支撑,这是政府应当创造并尽可能充分供给的公共产品,以此为准划清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致力于培育不断完善的法治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护公平竞争,激励创新。坚持市场是主导,企业是主体,企业家为核心,法治是基础,政府是保障的理念。虽然这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可能是避免改革走回头路的最有效的办法。 u55809hHYzOX+aQ0QpEs2MZgv5A+Sw3yyDFnwrIcKztFuejf3URWX4odGEd6j3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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