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标准是什么?使正确的行动成为正确的是什么?功利主义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答案。按照功利主义的看法,如果一个行动有利于促进幸福,它就是正确的。这个理论解释说,幸福是快乐的总和。快乐是好的,痛苦和不快乐是坏的。如果行动产生好的东西,消除或防止坏的东西,也就是说,如果它们产生幸福或快乐,消除或防止不幸或痛苦,它们就是正确的。更确切地说,如果你认为一个行动可能产生最大量的幸福,即它能比你可得到的任何其他行动产生更多的幸福,消除或防止更多的不幸,它就是正确的。
有一种功利主义观点认为,快乐或幸福不是唯一的本身好的事情。按照这种形式的功利主义理论,其他美好的事情包括美德、爱情、知识(或真理)和美。传统的功利主义试图使事情尽可能简单化,说快乐是唯一内在的好,其他这些东西都是因快乐而有价值,或者它们本身包含快乐,或者它们有可能产生快乐。在这里,我们就需要区别作为目的的好与作为手段的好。如果某件事情因它自己而有价值,作为目的它是好的,它就是内在地好的;如果一件事情因它产生的别的事情而有价值,那么作为手段它是好的。功利主义通常认为正确的行动是有用的行动,作为手段是好的;事实上正确是一种有效性,但将有效性限于好的目的,正确的行动是为了好的目的而有用和有效的。古典功利主义主张,应予重视的唯一目的是产生快乐或幸福,消除或防止痛苦或不幸;这是应予重视的唯一目的,因为快乐和痛苦作为目的是好的和坏的,本身是好的和坏的唯一事情。古典功利主义往往被称作快乐功利主义(来自希腊语hedone,意为快乐),因为它认为唯有快乐作为目的是好的。而那种主张除了快乐以外的其他东西(美德、爱情、知识、美)作为目的也是好的功利主义,往往被称为理想功利主义。这两种都被称为功利主义,因为它们都坚持认为一个行动是正确的唯一理由是它的效用,它有利于产生本身是好的结果。
快乐功利主义认同美德、爱情、知识和美是好的,但它否认它们的好独立于快乐的好。它主张,它们是好的,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可欣赏的(令人快乐的),或者它们是快乐的手段。让我们分别分析一下这四种美好。
首先来看美德。美德或道德的好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因为是正确而做正确事情的习惯或倾向,发自义务感的行动。二是发自其他某些可称许的动机,如仁慈、怜悯、勇敢等而采取行动的习惯或倾向。快乐功利主义认为,这两类倾向作为手段都是好的。正确的行动作为手段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们的效用而有价值。发自义务感的行动,因为它们正确而做正确的事情,同样是有用的,因为它推动我们去做这些正确的(即有用的)行动。除了义务感以外,其他善的动机同样是有用的,像仁慈、怜悯和勇敢都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们的目的是产生快乐,或消除痛苦或痛苦的可能危险。一个仁慈的人是努力有利于他人的人,使他人快乐的人。怜悯推动我们去帮助处于危难中的人,去消除痛苦或不幸。勇敢是为了防止危险而甘冒风险。快乐功利主义主张,美德的价值在于它增加幸福或减少不幸的效用。当没有什么希望给别人产生更大的幸福时而牺牲你自己的幸福,这是不值得赞许的,而是有勇无谋——严格地说这是错误的,因为它不必要地减少了幸福。同样的条件也适用于第一种形式的美德,即发自义务感的行动。无意义的义务感也不值得赞许,如这种义务感使圣西米翁·斯泰利兹(St.Simeon Stylites) [5] 花费了他的一生坐在柱顶上,只是为了显示他能忍耐得住。
其次以爱情为例。按照快乐功利主义的观点,爱情是有价值的,既因它包含的幸福,也因它产生的作为后果的幸福。爱情本身是一种愉快的心理状态,作为动机起作用,它为被爱的人产生幸福。没有必要认为它的价值与幸福的价值是分离的。
再次来看知识。与追求知识或真理相联系的价值也是以两种方式从幸福的价值衍生的。大多数知识都有利于增进幸福,探索知识本身对许多人而言就是愉快的,因为它满足人类好奇心的自然特征。有时追求知识,像展现勇气一样,不是有用的。如果某一特定部分知识没有用,不会满足研究者,快乐功利主义会说,这种知识没有价值,它是无聊的废话。理想功利主义者认为知识本身是好的,承诺将价值赋予追求所有知识,而不管它有什么特点。
最后再谈美的价值,也就是鉴赏和创造美的价值。快乐功利主义主张,美学鉴赏的价值仅仅在于这一事实:它是愉快的经验。美学创造的价值有两重性质,它对从事艺术的艺术家是愉快的,而它也往往是有用的,因为它的目的是给潜在的观众或听众以美学享受。
古典快乐功利主义比理想功利主义显得更为激进。古典功利主义总是将他们的伦理学理论作为法律和社会改革的基础,而大多数理想功利主义支持者集中于个人和美学的价值,认为实际的社会后果过于遥远,他们难以表达可靠的意见。因此,古典快乐功利主义基本观点可以这样总结:唯一本身好的东西是快乐,所有其他好的东西之所以有价值,不是因为它们包含快乐,就是因为它们是达到快乐的手段。另外,针对古典功利主义的一般观点,我们一般都要追问谁的快乐值得重视,古典功利主义给出的回答是任何人和所有人,而且不仅是人类的快乐。许多动物能够体验快乐,当然也能够感受痛苦。按照快乐主义的观点,快乐是好的,痛苦是坏的,不管它们发生在什么地方。当然,一个人的行动不会对世界上所有生物的幸福都有显著的作用,功利主义也不要求一个人考虑到他的可能行动带来的所有细枝末节的后果。这个理论告诉我们,在判定我们应该做什么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对受到显著影响的所有人和其他生物的幸福和不幸的可能后果。
通常认为,古典功利主义基本都主张人们行动的动机在于他自己的最大幸福,这是一个事实的和心理的必然。杰里米·边沁,19世纪公认的古典功利主义领袖,就认为人们的行动通常出自自我利益的动机。边沁以前的思想家认为,可以将唯我论心理学与功利主义伦理学结合起来。他们认为(1)作为心理学事实,每个人的所作所为确实且必然是为了使他的幸福达到最大限度,以及(2)作为伦理学原则,每个人的行动应该使普遍的幸福达到最大限度。但这两种观点的简单结合将是矛盾的。第二个命题认为,每个人的行动,其目的应该使普遍幸福达到最大限度,这隐含着我们的行动有可能出自无私的动机,将普遍幸福,而不是我们自己的幸福作为我们的目的。然而,第一个命题隐含着,我们决不能从无私的动机出发行动,而总是必然被自我利益所驱使。边沁事实上采取的就是这种矛盾的立场。持唯我论心理学观点的功利主义者一般都会尝试避免这种矛盾,他们否认促进普遍幸福的行动是无私的。他们认为,一个审慎的人明白他需要别人的帮助来实现他自己的最大限度的幸福,他应该为他们做些事来劝诱他们的帮助。也就是说,这些哲学家将每个人的行动应该使普遍幸福达到最大限度这一伦理学原则看作审慎原则:每个人应该这样做以作为达到他获得最大限度幸福这一根本目的的手段。这实际意味着,“一个人应该促进普遍幸福”的伦理学原则实际上是指,如果不可避免的自我利益动机由如何最佳地获得自己利益的审慎理解力所指导,那么人们必然会这样做。
某些功利主义者也尝试用其他方式避免这种矛盾,他们所用的理论可称为神学功利主义。根据这种观点,促进普遍幸福是上帝的目的,它不受自我利益的人性的局限。虽然无私的行善对于人在心理学上是不可能的,但这是上帝本性不可或缺的部分。它通过为人们规定服从或违背他的命令会有奖惩,安排让关注自我利益的人服务于它的无私目的。戒律本身旨在实现上帝的目的:使其所有创造物实现快乐。根据这种观点,道德义务又是审慎的义务。一个人应该服从上帝的意志,如同他应该遵照医生的医嘱一样;如果他这样做了对他更好;如果他不这样做则对他更糟。
将唯我论心理学与功利主义伦理学标准结合起来的世俗和神学理论,均为18世纪一些思想家所持有,但他们并不是功利主义的主流。在边沁前后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者,采取的是这样的观点:人既能从无私动机出发行动,也能从有私动机出发行动。他们论证说,我们可以通过达到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来促进普遍幸福,这或者是出自单纯的行善,又或者是因为对其他人的需要和愿望所具有的同情。
上文谈到两种伦理自然主义观念,一种依靠对人性的唯我论解释,另一种依靠突出同情的作用。在谈到功利主义时,这两种自然主义又出现了,但这并非意味着自然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在伦理学理论中有许多自然主义者,他们通常采取人性的唯我论观点,但并不赞成功利主义的伦理学标准。有一些非唯我论的自然主义者,他们在人类心理学观点中强调行善和同情,而在伦理学标准的解释中则反对功利主义,并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如杰出的快乐功利主义者,亨利·西季维克(Henry Sidgwick)就拒斥自然主义,认为它作为伦理学的基础是不合理的。但通常来讲,功利主义者在主流上而言是接受自然主义的,并且是非唯我论的自然主义。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功利主义者对人性都采取一种不切实际的利他主义观点。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普遍强调自我利益的动机作用。当功利主义考虑伦理学与法律和政府的关系时,自我利益的动机就影响着这个理论。19世纪的功利主义者[边沁及其追随者,尤其是詹姆士·密尔(James Mill)、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通常都关注伦理学的社会和政治含义,尤其是法律制度的作用。他们是改革者;他们以哲学激进派闻名;他们用他们的伦理学哲学理论作为法律和政治改革纲领的基础;他们认为,道德上正确行动的标准是为尽可能多的人尽可能多地增进幸福(或减少不幸),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虽然人们在其私人生活的多数行动中能够遵循伦理标准,但期望这种行动会影响社会生活就值得讨论了。一般来说,大多数人的行动是以他们自己的幸福和自我利益为目的的。功利主义主要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和政府的职能与人们自我利益的动机和有效地追求伦理标准之间究竟存在多大的联系。假定人们采取行动一般服务于自己的利益,那么,如何能使他们的行动服务于所有人的利益,或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呢?
在经济学领域,19世纪古典功利主义者遵循亚当·斯密的观点,认为存在利益的自然和谐。虽然在经济生活中每个人的目的是获得他自己的好处,但最后的总结果对作为整体的社会而言就可能带来最佳的好处。政府干预经济扰乱了自然和谐,结果是效率降低,国家总产品减少。所以,经济学的秘诀是放任自流,不要政府干预,完全自由。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古典功利主义者主张采取放任自流的经济观,但这并不意味着就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而言,功利主义者就当然认为存在利益的自然和谐。事实上,需要法制和政府来实现利益的人工和谐。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政府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保障社会的利益(幸福)。法律的有效性来自于制裁,如监禁、罚款、要求赔偿。功利主义理论主张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共同体的幸福。这样一来,功利主义就明确地给出了一个道德上正确的行动所应遵循的简单而普遍的标准,同时它也采用同样的原则作为政府和法律的理论基础。
本质而言,这个理论其实是神学功利主义的世俗版本。按照神学功利主义的观点,上帝具有行善的目的,使其创造物实现幸福,并劝导执着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体服务于行善的目的,对服从其命令的人允诺进入天堂以作为奖赏,对违背其命令的人罚入地狱以作为威胁。按照世俗功利主义,政府具有(或应该具有)行善的目的,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劝诱不完全追求自我利益的人服务于公益,对不服从其法律的人进行现世的刑罚。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任何痛苦的或不愉快的事情都是坏的。惩罚所带来的不愉快仅作为必要的恶,只有为预防更大的恶所必需,才是可辩护的。但是如果惩罚是恶,那么它应该不超过必需的程度。如果一个罪行,一个危害社会的行动,可被不那么重的惩罚防止,那么使用超过必需程度的惩罚就是错误的,因为这意味着总的结果是引起了比必需更大的痛苦。根据功利主义理论,处以更严厉的惩罚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按照功利主义的看法,法律公正的整个制度是个效用问题。公正观念本身也是如此。功利主义认为惩罚是一个威慑问题。惩罚的另一理论(报应理论)坚持认为,必须引入公正赏罚的概念:惩罚是有正当理由的,因为它是理应受到的,处以惩罚是为了过去已经做过的事情,不是(至少不仅是)为了预防未来危害的后果。对此,功利主义进行了辩护,它认为用赏罚分明来论证实际上与用效用来论证没有不同,因为赏罚分明依赖效用。我们说一个人做好事而理应受奖(即他应该受益,因为他使人受益),因为奖励有益于鼓励他和其他人做好事。同理,我们说一个人因干了坏事理应受罚(即他应该受苦,因为他使人受苦),因为他做了与效用相反的事,因为惩罚有益于劝阻他和其他人未来不做危害人的事。像其他美德一样,公正因它的效用而有价值。
显然,功利主义在很多方面是具有很强说服力的,它试图通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简单而有力的效用标准,将伦理学、法律和政府联系起来。它是一种着眼于未来后果的学说,通过参照未来为现在辩护。功利主义在道德哲学史上占据很高的位置,是一种深具吸引力的道德哲学,它可以引发人们无限的想象力,给人以智慧启迪。
功利主义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但它同样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诸多道德哲学理论都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判,这些理论中最重要的可以算是道德直觉主义。理性主义哲学家一般都持有道德直觉主义理论,他们试图通过运用理性“直觉”或悟性达到道德判断。功利主义者声称直觉主义存在缺陷,而他们自己的理论可以克服这些缺陷。
直觉主义认为,存在若干正确行动的原则,每一原则作为一类行动或义务的标准。它认为,原则是不证自明的,理性直觉知道它们是真的。如此使用的“直觉”一词,与无法解释的预感这种直觉概念(如当人们谈到女人的直觉时)无关。它仅是指悟性。它来源于一个拉丁词,原来意指注视某物,因此隐喻地用作智力上的“看”,正如“把握”和“掌握”曾从身体动作概念转变为智力动作概念一样。理性主义哲学家首先将“直觉”概念运用在说明对逻辑学和数学不证自明真理的悟性方面,它包括结论从演绎推论的前提下得出的不证自明的必然性。还有很多哲学家将“直觉”概念应用于对道德原则的悟性,主张这些原则与逻辑学和数学的不证自明真理极为类似。直觉主义者通常认为,原则规定下列所有或大多数行动范畴。
(1)促进其他人的幸福
(2)不对其他人施以伤害
(3)对人公正[可指(a)按功对待,或(b)平等对待,或(c)按需对待]
(4)告诉真相(或更正确地说,不欺骗。因为告诉其他人我们知道的所有真相,这不是对他们的道德义务,而是强加于他们的荒谬的负担)
(5)信守诺言(包括履行契约,如偿还债务,之所以有义务这样做是因其由诺言引起)
(6)感恩
(7)促进自己的幸福(审慎行事)
(8)坚持和促进自己的美德(自重)
以上这些所谓不证自明的原则并不是所有直觉主义者都援引的,或并不是将它们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分类。虽然直觉主义者对其“原则清单”所包括的内容方面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但他们在批评功利主义方面是一致的。他们认为,功利主义的普遍缺陷是:它限定了一对最重要的原则,但忽视了其他原则。它挑选的原则意在展望未来的后果,而忽视了那些依赖过去的原则(如按照功绩、信守诺言、感恩而实行公正)以及那些适用效力与时间无关的原则(如说出真相、平等和对公正概念的需要)。
直觉主义对功利主义的两个批判意见具有相当的说服力。这两个批判意见也正是功利主义所尽力避免的,下面让我们来分别看一下。
(1)第一个反对意见是直觉主义原则的所谓自明性。功利主义所主张的效用原则本身又如何呢?它是否自明?如果不,如何达到自明?有相当一些功利主义者曾辩护说效用原则是自明的。他们的辩护理由是主张尽可能增进幸福的效用原则是正确的,所有人对这一点都是认同的,对此没有争议,显然它是自明的。然而,问题在于人们并非普遍同意这一原则,因为使一个人幸福未必与使其他人幸福完全一致。人们全都自然而然地要自己幸福,全都自然而然地追求它,促进一个人自己的幸福,这当然没有错。但它是否与使其他人幸福完全一致呢?再说推进其他人也能同样幸福是道德义务吗?由于功利主义者对直觉主义所主张的审慎行事原则是否是道德义务原则存在怀疑和歧异,那么对最大幸福原则,即人们具有道德义务促使可能受到影响的所有人(我们自己与其他人一样)的幸福达到最大限度的原则,也必然存在怀疑。这个原则与直觉主义者的审慎行事原则一样具有不确定性。它显然不能被认为是绝对的不证自明的。
当然,还有很多功利主义者认为,人们接受效用原则与自明性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包括直觉主义者在内的理性主义者都认为不管是在逻辑学和数学,还是在伦理学中,自明的真理是仅靠理性的理解力才能获得的一类关于世界的真正知识。不想与自明有什么关系的功利主义者在知识理论中是经验主义者,所以他们在伦理学理论中则是自然主义者。他们相信关于世界的真正知识总是依赖感觉或感受的经验。逻辑学和数学的真理性并不带给我们关于世界的任何信息;它们是必然的和普遍的,因为它们依赖语言和符号的定义和人造的规则;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同义反复。效用原则与之完全不同。功利主义者认为它肯定是一种真正的知识,而经验主义的(或自然主义的)功利主义者则论证我们可以从感受的经验中获得效用原则。他们认为,虽然我们本能地对我们自己的幸福感受感到温暖,通过同情我们也对其他人的幸福有相同的感受,这可能导致我们追求自己幸福和他人幸福的不同心理机制,说明我们对促进自己幸福和促进他人幸福方面存在不同的态度。因此,功利主义者没有澄清的是,他们自己如何能够从这些实证的心理学事实进而作出规范性判断:认为同样地对待所有人的幸福,不管是自己的幸福,还是他人的幸福,是合乎理性的或正确的。
(2)对直觉主义的第二个反对意见涉及原则之间冲突的可能性。功利主义者声称提供了一个基础原则,它可用作解决冲突的标准。但功利主义真的提供给我们这样一个原则了吗?它主张,正确的行动是产生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行动。这个标准里面含有两个因素:一是这个标准促使我们产生尽可能多的幸福,以及尽可能广泛地分配幸福,因此,所谓的效用原则或最大幸福事实上是效用原则加上公正分配原则;二是它倾向采纳平均主义的公正概念,用边沁的话说,就是“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人,谁也不比一个人更多” [6] 。
综合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功利主义最大局限或许在于,它简单抽象地考量快乐或幸福的量,而忽视使之幸福或不幸的人。如果道德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幸福,但这并不能得出结论就可以认为增加人数应该优先于现存个体的生活质量。功利主义计算幸福本身的量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功利主义的失误是执着于估算幸福本身的量,而没有看到幸福概念隶属于人的概念。幸福对伦理学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是人的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