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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主义与理性主义

道德上认可与反对的事物,是类似于还是不同于感性知觉的辨别?我不赞成的观点无疑是主观的,依赖我的结构。18世纪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曾就此问题发表过自己的看法:“以被认为恶的任何行动,例如蓄意谋杀为例。从各个方面来考察它,看看你是否找到了你称为恶的事实。但是不管你如何看它,你只能找到感情、动机、意志和思想。在这种场合,不存在其他任何事实。只要你考虑这个对象,恶总是回避你。你绝不可能找到恶,直到你将你的注意转向你自己心中,发现在你心中升起的一种对这种行动不赞成的感情为止。这是事实,但它是感情的对象,不是理性的对象。它在你自身内,不在对象内。因此,当你宣称某一行动或品格是恶的时,你指的不是什么东西,而是由于你的本性的结构,你再仔细考虑它时有了一种谴责的感情。所以,可以将恶和善与声音、颜色、冷热比较,根据现代哲学,它们不是对象的质,而是心中的知觉……” [1] 他认为,反对或谴责的感情完全由于观察者的自然结构所致,并不依赖关于对象的事实。但同时他也认为,在道德感情与感性知觉之间、在恶的质与颜色和声音的质之间存在着鲜明的类似。休谟会同意,谋杀的行动客观上不同于救生的行动,在他的伦理学的其他部分,他表明,行动的后果(救生时的愉快后果,谋杀时的不愉快后果)牵涉观察者的同情和反感,从而引起他赞成或反对的感情。在上面所引的段落中,休谟的论点是,眼下的事实(谋杀者的妒忌感情,他要偷受害者钱的欲望,他的蓄意开枪的行动,他处理尸体的想法)没有一件可以构成我们归于谋杀者的恶的质。休谟将它与被感知的声音、颜色和冷热进行类比,隐含着他将它们看作是同样的;但事实上这种相似性是不确切的。在物理原因与被感知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拥有正常听力的听者仅当他的耳朵受到特定性质的振动作用时,他才听到特定的声音;拥有正常视力的观察者仅当他的眼睛受到特定波长光的作用时,他才看到不同深浅的红色。但在道德感情中不存在这样的类似。

事实与价值之辩

事实上,道德准则的差异并不像表面上显现的那样严重。不同社会和不同人群赋予可能相互竞争的价值的相对权重是各不相同的。但道德准则之间的差异,并不像乍一看来那么严重,也许毕竟在道德判断中存在着某种近似的普遍性,正如在感性知觉中一样。不管在不同社会之间,还是在同一个社会内部,道德判断的差异并不像看起来那样彻头彻尾。当将价值判断的不一致与事实判断的不一致进行比较时,真正的困难是,难以找到客观的检验标准来解决价值判断的不一致。休谟用人性的普遍倾向来解释道德。我们都有同情其他人(和动物)类似愿望和感情的自然倾向,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赞成帮助别人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为什么我们不赞成对他们做违背他们意愿的事情的原因。根据这一观点,道德上赞成的感受是同情这一自然倾向的结果。同情是在想象中分享他人的感受。我们设身处地,因而能像他们一样感受。道德判断的这种观点是一种自然主义观念, [2] 它使伦理学依赖“人性”,依赖“心理学”。根据同情作出解释并不是唯一形式的自然主义伦理观。休谟与亚当·斯密都认为同情是人性的关键因素,尤其是人性影响社会生活,同情这个因素是伦理学最重要的事情;但同时很多哲学家也认为人性根本上是完全唯我论的,道德是竞争和恐惧的产物,道德上的不赞成与不符合自我利益的恐惧密切相关,道德与审慎没有真正区别。道德自然主义认为伦理学依赖人性,通常采用心理学、自然感情和愿望来解释伦理学,几乎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基本的心理倾向,这是道德准则统一性的基础。反对自然主义伦理学理论的观点则认为,伦理学包含某种绝对真理,就像在知识理论中,哲学理性主义认为真正的知识靠理性获得,并且是一个必然真理的问题,类似于数学和形式逻辑的真理。在理性主义者看来,真理是必然的和普遍的。通过感官获得或建立于感官资料上的所有信息,严格说来不是知识的对象,因为它不是必然的和普遍的。从感官获得的信息并不是必然的,而仅是“可能的”,即它可能仅仅是在特定场合或某些场合碰巧是真的。为了说明伦理学的概念,最具相关性的那种经验不是感官的经验,而是感受和愿望的经验。所以,在知识理论中主张经验主义的哲学家,往往在伦理学中是自然主义者。

理性主义者认为,道德判断必然是真的,价值判断并不依赖感性知觉经验这一事实。这就是为什么理性主义者要将伦理判断与数学判断相比较。数学判断在意义上也是普遍的。普遍性往往与必然性连在一起,道德判断隐含着做出诺言必然带来履行诺言的义务,道德判断的意义通常包括必然性和普遍性。某些理性主义哲学家(尤其是伊曼努尔·康德)强调道德原则的普遍和必然性质,而对原则之间的冲突没有给予充分的注意。然而,大多数人认识到原则的普遍性受到发生冲突的限制。但这并不削弱理性主义者反对对道德判断的自然主义解释的论证。因此,我们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对道德判断的解释,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哲学观点:伦理学自然主义和伦理学理性主义。在18世纪,两者之间的争论集中于这样的问题:伦理学是一个感情问题,还是一个理性问题?而到了20世纪,焦点问题集中在对道德判断的逻辑特点的关注上。

语言与逻辑之辩

18世纪关于理性和感觉的争论集中在认识论问题上,不过看起来像心理学问题。那时的哲学家常常写道我们道德观念的起源,仿佛都要给出一个因果说明或发生学说明。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17世纪和18世纪的一般认识论探究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关于实在世界知识的争论,往往呈现为仿佛是个心理学争论:知识是理性还是感性知觉引起的结果?为了避免混乱,20世纪哲学家明确区分了逻辑学研究与心理学研究。许多哲学家将注意力集中于用以表达观念的语言,这有助于避免将观念看作可在意识中直接内省的心理学实体的习惯。当人们在考虑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时,必须考察用词或其他书写符号表达的观念。这就是为什么20世纪哲学花了那么多时间研究语言,尤其是意义的一个主要原因。认识论的老问题用新的伪装重新出现。18世纪经验主义的精神在20世纪的逻辑经验主义(或逻辑实证主义)中复活。早期经验主义强调真正的知识依赖经验,后期逻辑经验主义或实证主义则认为一个命题的意义(在形式逻辑和纯数学以外)依赖它能够被经验证实或否证的方式。

因此,伦理学中理性主义与自然主义之间的争论在20世纪的延续,主要是对作为表达道德判断的语句意义的探究。按照这种观点,自然主义理论认为道德判断描述说话人的感情,是关于道德判断意义的个体主观主义理论(the Individually Subjectivist Theory)。这个理论试图向我们解释“×是正确的(或错误的)”究竟意味着什么。一个语句的意义决定于它的逻辑结构及其使用的情境。一个语句的合适使用是它的实际正常使用,一个语句的意义来自它的使用。因此,“×是正确的”和“我赞成×”不可能具有同样的意义,个体主观主义理论就是错误的。因此,伦理学谓语不是描述说话人或社会的情感。逻辑实证主义者持有的表现主义理论(the Expressive Theory) [3] 提供了一个更为精巧的解释,试图避免主观主义理论的逻辑困难。按照这种观点,包括道德判断在内的价值判断都在表达或表示情感。但表现主义理论也未能避免它试图绕过的困难,事实上它受到了与它意欲代替的主观主义理论同样的反对。因此,将价值判断与感情的表达作直截了当的比较通常是不正确的,因为应用价值术语都有标准,它可要求特殊的价值判断依赖标准,这样就有了理性的要素。

迄今笔者已经讨论的两类理论——主观主义理论和表现主义理论,都主张价值判断是非理性的。这种主张站不住脚。我们已经看到,特殊的价值判断可基于理由,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是合乎理性的,而普遍价值判断必定具有普遍的合理性要素。然而,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我们必须采取直截了当的理性主义理论:像数学命题一样,普遍道德判断是必然真理。这种观点也遇到逻辑困难。理性主义理论将价值看作一类事实,但不是感觉或感受经验所知的事实,而是理性理解所知的事实。这种思想路线导致另一个不同种类的理论——规范主义, [4] 它集中于价值语言的实际性质。价值判断不是对事情如何的陈述。它们也不单是表达说话人感受什么。它们是对听者的劝勉,意在影响行动。主观主义者和明确的理性主义者都将价值判断与事实陈述相比较。就“应该”这个词而言,这似乎是十分合理的,并没有新东西。18世纪的理性主义者,尤其是康德谈到“应该”的道德判断是“命令陈述”;他区分了道德的“绝对至上命令与审慎和熟练的‘相对至上命令’”。旧的理论(自然律理论)仍然将道德原则与法律进行比较,认为它们是普遍的命令;在《旧约》中基本道德原则被叫作“诫”,用命令式陈述进行表达,如“尊敬你的父母”“你不要行窃”。

海厄教授提出的规范主义理论也对道德规范的理性性质进行了许多规定。海厄复活了康德伦理学理论的关键性要素,再一次强调了普遍性特征。在其看来,普遍性表示了含有“应该”一词的所有道德判断的特征。他认为,这种道德判断不同于专有命令,恰好是因为它能够被普遍化。一个命令一般只针对某一特殊的人或人群,仅适用于某一特定的境况,一个道德规范则不止于此。那么除了“应该”以外,其他价值术语又如何呢?形容词“对的”和“错的”可与“应该”和“不应该”等同。一个对的行动就是应该做的行动,一个错的行动就是不应该做的行动。然而,“好的”和“坏的”则颇为不同,它们完全没有这种明显的规范力。“对的”和“错的”这两个词,像“应该”和“不应该”一样,一般应用于行动。“好的”和“坏的”则应用于事物和人。规范主义理论认为,“好的”和“坏的”这些词不是用作命令,而是用作赞许和不赞许,它们是对选择提出建议。当我们选择“好的”这个词时,我们假定对应用于满足特定愿望的标准存在着广泛的一致。因此,规范主义的解释既考虑到“好的”这个词的实用性质,也考虑到它的理性性质。海厄在区分功用意义上的“好”与道德意义上的“好”时,将后者看作仿效的建议,而不是选择的建议。因此可以说,价值判断之所以不同于事实陈述,因为它属于语言的语用式范畴,而不是叙述式范畴。价值判断并不描述世界,它们主要是在规定行动或表达反应,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判断就是非理性的或不理性的。因为基于理由、可普遍应用于一类场合和大多数人的规定和评价,是合乎理性的。 Kg1dqSah2ckKPTWhDwhlvtrhJg2LH6jJ+kkSBuf1eRN8SD3/mEBOJ+F1nieiu8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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