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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水资源问题是当今人类社会必须面对的重大安全议题。在世界人口急剧增加、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伴随着全球发展与合作的理念逐步深化,水资源的稀缺性、重要性和战略性日益突出。澜沧江—湄公河是中国与东南亚陆地国家的重要联结纽带,澜湄流域的水资源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治理困境。在澜湄合作近年来逐渐升温的背景下,从建设周边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澜湄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的重要性和研究意义就更加突出。

(一)问题的提出

科学和环境方面的文献显示,水资源在未来将变得更加紧缺,这主要是由于人口增长、生活标准的提高、污染物增加、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1] 本书涉及的水资源主要是指淡水资源。洁净的淡水资源可以供人们饮用、种植农作物、进行淡水养殖、开展制造业生产等。人类真正可以利用的淡水资源只相当于全球淡水资源储量的约0.34%。目前全世界的人口当中有将近1/3的人不能获取安全饮用水,地球上有约34亿人平均每人每天只能获得50升水,有近70个国家或地区严重缺水。 水资源是人类和其他生物所必需的自然资源,水资源关系到环境和生态安全,以及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等方面。水资源在全世界的时空分布不均匀,有的地区洪涝灾害严重,有的地区则承受着干旱的折磨。有的地区冬季水量充沛,夏季却干旱严重;有些国家在某些年份水量富足,甚至有洪涝的风险,但在其他一些年份有可能严重干旱。因此,存在自然、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限制因素的情况下,对淡水资源的科学治理是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再分配。水资源治理也会不可避免地涉及不同使用者和用途,这样就会产生竞争性的优先顺序问题。而且,由于水资源通常是跨越国境存在的,对水资源的竞争常会引发流域国家的地区冲突。国际河流、湖泊等具有独特的流动性,它们不是一国所能单独进行控制的。国际河流也不是沿岸国家可以无限制使用的完全意义上的公共产品。 [2]

对于水资源的争夺有着久远的历史。水资源以及供水系统已经成为战争中被攻击的目标。跨境河流取水权也会因政治和军事的原因而受到严重影响,对水资源的不均衡使用已经成为地区和国际矛盾的源头。随着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也在扩张,因此由于水资源使用而产生的矛盾会继续存在,在某些地区这类矛盾甚至会持续升温。而且国际机制和国际法对国际水资源治理的影响仍需提升。 [3] 在中东等特别缺水的地区,水资源已经成为了地区冲突的起因。因水资源而起的矛盾与国家间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性密切相关。

澜湄流域联结着中国和中南半岛国家,在污染防治、水量分配、旱涝风险防控、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安全治理对流域各国意义重大,对于中国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与互联互通、提升与湄公河国家关系、促进与东盟的友好关系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澜沧江发源于中国青海省,流经西藏自治区、云南省后进入缅甸,之后称为湄公河。澜沧江—湄公河全长约4763千米,流域面积约81万平方千米, 流域次区域人口达3.26亿人, 作为东南亚第一大河,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是沿岸各国人民的母亲河。澜湄流域生物多样性特点明显,多种水生鱼虾和水豚为珍稀物种。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覆盖了湄公河国家,澜沧江—湄公河在促进次区域经济、社会、人文、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作用显著。

水资源是各国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战略性资源,具有跨境流动性。水资源在东南亚地区的湄公河流域,尚未造成重大的冲突。澜湄流域处于热带和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降水相较世界其他一些地区充沛。但是澜湄流域降水的时空分布不平均,旱季和雨季分明,因此造成的洪涝灾害和干旱情况突出。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降水不规律和气温升高的负面效应明显。同时,澜湄流域水能蕴藏量较为充沛,各国争相在湄公河干流和支流修建水电站等水利设施,这也引起了上下游国家之间的矛盾。中国在澜沧江建坝、老挝等国在湄公河干流修筑水电设施,引起了下游部分国家、域外大国、非政府组织等方面的质疑。水能发电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没有能够被正确对待。

水资源关系的核心是安全问题,其内涵包括一国的主权不因水资源问题而受到侵犯和削弱;一国的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可持续发展不因他国的水资源使用受到威胁。 上游国家如果在河流使用过程中造成污染或对水资源使用量进行调节,会影响下游国家的用水安全。跨境水资源安全治理的理想方式就是开展水资源合作。水资源合作主要是指在国际流域内,流域国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水资源以保证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的战略考虑,在必要而合理的范围内,联合起来对公平利用水资源法则进行政策、法律和机制上的规定。 联合国在其《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第5条也对水资源合作义务进行了详尽阐述,提出“公平合理地参与国际水道的使用、开发和保护”的义务和“包括利用水道的权利和合作保护及开发水道的义务”。 湄公河国家面临的水资源问题较为突出,美国国家情报委员会认为,由于流域国家对于水资源的开发需求在增加,能够利用的水资源量也在发生较大的变化,加之水中沉淀物的流动发生变化,未来湄公河流域受到的影响会更大,地区粮食(包括渔业)安全水平会降低,对旱涝灾情的适应性会下降,水利开发活动引起的紧张局势会更加严重,但是湄公河流域国家对流域的管理能力则十分有限。 由于湄公河国家的水资源安全风险较高,而且地区治理能力较为欠缺,中国在主动塑造周边合作机制的过程中就需要更加积极和科学地应对水资源问题。

澜湄流域存在水资源治理的多重机制,但是在澜湄合作机制建立之前,没有机制能较为全面、准确地代表地区国家的根本利益。中国通过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AMBDC)机制直接与东盟就水资源问题开展联系。该机制内中、日、韩三国的作用较强,不利于中国与湄公河相关国家就具体问题展开深层次协商与合作。澜湄水资源合作的参与主体是澜湄六国,中国在该机制中通过巩固共同利益,增强共同安全,进而推进流域国家对命运共同体的归属感。在东盟共同体成立的情况下,从易到难,以点带面,澜湄水资源合作会对中国—东盟共同体的建设产生促进作用。次区域内目前不会出现因水资源而引起的大规模战争冲突,但水资源问题仍是本地区国家面临的现实威胁。澜湄流域国家都属于发展中国家,随着人口增长,各国对水资源的使用会影响到未来地区国家间关系的发展和多层级治理的成效。

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需要多层级的分析。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涉及的行为体众多,包括流域国家、地区治理机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国家行为体。多层级、多中心的网络化治理模式体现了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和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当前,国家仍是澜湄水资源合作的最主要行为体。通过国家—区域/次区域—全球层面的治理路径,多层级治理可以为各方构建满意的决策政治实践。 澜湄水资源多层级治理可以增强中国的区域影响力。湄公河五国都是东盟成员国,占了东盟成员国数量的一半。中国与东南亚各国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双轨机制”,即一方面是各个双边关系,另一方面是与东盟的整体关系。整体区域框架增加了中国与该地区关系的稳定性,扩大了利益的地缘空间。 中国倡导成立的澜湄合作机制符合流域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作为中国的国家战略,同样顺应亚洲区域一体化的形势发展,特别是在东盟共同体成立的情况下。该机制的跨境水资源合作突出体现了各国相互依赖的关键,澜沧江—湄公河是各国联系的纽带,沿岸人民“同饮一江水,命运紧相连”。水资源多层级治理与中国周边外交理念一脉相承。跨境水资源治理可以使沿岸国家共同应对威胁,向着安全、合理使用水资源的方向前进。存在共同利益的同时,各国使用澜湄水资源的侧重点不同,也会在水资源使用过程中产生一些分歧,中国、老挝主要关注水力发电,泰国、越南更关注水资源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柬埔寨对渔业的关注更多一些。另外,中、老、缅、泰存在湄公河航运的需求。澜湄水资源治理需要在共同的平台内协调各国的利益诉求。中国周边外交覆盖了湄公河国家,澜湄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在本地区对外关系发展的方向。中国周边外交的基本方针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体现“亲、诚、惠、容”。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需要秉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理念,共同推动澜湄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本书以澜湄水资源问题为背景,深入分析国际政治领域的澜湄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从国际政治角度如何看待跨境水资源治理?影响澜湄流域国家多层级水资源治理的原因是什么?

第二,水资源多层级治理对澜湄流域国家的利益、开展合作的影响如何?在水资源时空分布不规律的澜湄流域,从多维度观察,开展水资源合作治理的效果如何?

第三,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开展水资源合作的过程中,未来继续开展多层级治理的路径是什么?

(二)研究意义

2015年10月19日,在北京举行了以“水资源与国家安全”为主题的第十四届中国国家安全论坛。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水资源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中国水资源形势面临严峻挑战。 水资源问题会影响地区安全形势的发展。澜湄流域主要的水资源使用方式包括航运、水力发电、农业灌溉、渔业生产等。如果没有合理的水资源治理机制,湄公河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会导致流域国家间产生矛盾,国家间关系就可能受到影响,加之域外因素的介入,东南亚地区国际关系就会更加复杂。中国与周边国家开展水资源合作治理十分必要,与周边国家水资源领域的多层级治理需要采取科学的方式。

1.学术意义

第一,本书在学术研究方面,运用多层级分析方法,在国家、区域和全球的层面对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的国际政治意涵进行分析。本书体现了多维度对研究议题的观察与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学术创新。多层次研究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实质上是在不同的维度中观察、分析水资源治理的特点和效应,有益于深层次挖掘该项研究的学术价值。

第二,本书有助于更加全面认识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中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域内外国家和其他行为体在水资源治理当中的利益诉求并不相同。通过研究国家行为体、治理机制、国际组织和社会层面的参与,各利益相关方在治理当中的互动关系可以得到准确把握。

第三,通过分析澜湄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本书有助于把握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关系的宏观层面发展,也有助于研究域外和全球因素在国家间关系发展中的作用。水资源从一个侧面影响地区国家间关系的进展,也是影响着非传统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因素。

2.现实意义

第一,研究澜湄流域的水资源多层级治理,有助于从多利益相关方的角度寻求、扩大中国与湄公河国家的共同利益,这也是提升澜湄流域国家间关系的关键。澜湄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可以促进上下游国家增进共同利益,从而积极推动澜湄流域国家间安全关系的构建。各国人民沿江生活,对水资源保护、防污治污、合理利用水资源、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利益有着共同契合点。从共同利益出发,中国和下游国家在澜湄合作机制中寻求共同发展、利益共享、合作共赢。提升地区水资源安全就十分必要,从水资源安全角度观察,澜湄流域国家开展合作应对水资源问题具有迫切性。

第二,本书的研究可以为中国和周边国家提升双边和多边关系发展提供一定的政策建议。澜湄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影响着流域国家间关系的发展。流域各国对水资源治理的诉求、域外影响因素、水资源治理机制和全球层面的规范和影响等方面,都对澜湄流域的水资源治理效应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也会受到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的影响。本项研究可以为探索应对上述复杂情况提供合理的建议。

二 研究综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对于多层级治理已经开展了深入研究。多层治理起初关注欧洲治理,逐渐扩展到了对世界其他地区的关注。

第一,从内涵和特点方面分析,多层级治理的内涵较为广泛,包括政府机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 多层级治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多层级、多中心的特点明显。超国家层面(supranational level)、国家层面(national level)、次国家层面(subnational level)、公共私人网络(networking)都参与治理活动。二是各行为体没有等级的区别。超国家机构并不凌驾于成员国之上,并且成员国与次国家政府对超国家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三是多层级治理的参与主体和层级会因为它们所面临的政策任务和治理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具有动态效应。四是不同层级行为体间不存在多数表决机制条件,非多数同意表决机制有助于治理形成灵活的协商体系。 多层治理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适用于国家的内部治理,多种议题分别在相应的层次得到解决,等级性比较强。第二种治理针对流动性强、重合交叠作用显著的议题,是多中心的治理,跨境问题适用于这种治理模式。 [4]

表0-1 多层级治理的类型

第二,从治理的行为体方面分析,多层级治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中心治理。 [5] 国家仍是重要的行为体,但国家不再是唯一联系国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纽带,在不同的政治领域内,政治行为体之间正在建立直接的联系。国家间集体决策会影响到单独国家的控制力。次国家行为体在国家和超国家层面进行运作,在此之中创制了跨国的联系。国家层面和超国家层面治理能力的分配不明确,而且存在竞争性。 [6] 国家和多行为体的参与是多层级治理的要求,关注不同行为体的关系,采取更广泛的科学政策也是治理的需求。 [7] 多层级治理不是弱化国家的作用,而是重新定义国家行为的维度。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多层级治理中的作用都会得到重新整合。 [8] 在非等级制的网络治理体系中,既有一系列独特的多层级和规制机制,还有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混合。 随着全球治理领域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参与进来,并在不对称的国际体系中形成多层次的复杂关系网络。 多层级治理体现了多中心、网络治理的特点,要求各行为体间的多边合作。

第三,从治理模式发展层面观察,制度背后的权力运作方式以及资源与权力的矛盾均表明了共同决策模式是大势所趋。 多层级治理的目标是“善治”,是各国国内治理模式的扩大,试图寻求提高各国政府和超国家机构的管理效率。 “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 治理的权威基础体现为一种认同与共识,而非完全的强制性统治。多层级治理的行为体间非等级性显著,超国家机构对成员国和次国家的政府没有隶属关系。 不断深化的相互依赖发源于全球化的多方进程,并且要求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新型合作。多层治理对于国家、各类国际组织等的联系较为关注。社会的发展促进了民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决策。多层级治理的决策过程更加富有包容性,决策过程中各行为体间的关系是多层级治理关注的重要方面。各方达成共识是重要目标。 [9] 国家通过赋予多层级多主体治理以合法性,可以吸引更多行为体与社会资源参与全球治理,缓解国家在一些具体领域信息滞后、资源不足的压力,弥补国家在那些不愿进入或国家能力发挥有限的领域治理的缺失,不断促进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

国外对于水资源多层级治理研究的起步较早,已经存在一定的研究机构,例如斯德哥尔摩国际水资源研究所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拉惹勒南国际关系学院非传统安全研究中心 、国际水协会 、国际河流组织 、国际水资源管理研究所 、湄公河委员会 ,等等。国内对于水资源的研究近年来已经渐入佳境,澜湄合作机制成立后,机制下设的水资源治理研究机构相继成立,如全球湄公河研究中心 分别在六国设立,中国中心设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也在北京成立。澜沧江—湄公河合作 网站也正式上线,国内智库和学术机构参与澜湄合作的研究工作中,也包含水资源治理的内容。

(一)国外学界对跨境水资源多层级治理的研究

在国际政治研究方面,国外学者对跨境水资源多层级治理的分析起步较早,重点关注相关领域的水资源治理研究,对于澜湄流域的水资源治理也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论述。

第一,跨境水资源治理当中,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其中,多中心的治理模式开始出现,多方的安全关系是国际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在不同利益攸关方参与的自然资源管理中,多层治理已经成为促进有效管理的一种主要方式,它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运用可持续的自然资源管理方式避免资源冲突。 [10] 多层级治理最优治理层面的定位要在考虑到外部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关注治理问题及其产生后果的程度。多层级治理要求纵向和横向的治理,超国家、国家、地区机制和地方政府等层面的协调合作对于多层治理的成功很重要。在一国内部,高层级治理行为体需要负责重大的水资源问题,并负责控制外部性问题。低层级治理单元需要负责具体实施水资源相关的较小议题,并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高层行为体通过较低层机构开展治理。同样,流域国家之间需要加强合作。 [11]

冷战后,非国家行为体开始更多的进入人们视线,国际机制开始扩散。“安全治理”概念被提出,即从冷战的中心安全体系到不断扩大的碎片化、复杂安全结构产生。国际安全从管理向治理方面转向。其核心关注方面是深化和推广从国家到社会、个人的安全概念,以及从军事到非军事议题的安全概念。 [12] 包括全球化/地区化、中心化/去中心化、正式/非正式、国家行为体/非国家行为体的合作进程表明当前的全球水资源治理还处于碎片化的安排之中。水资源治理不但是多层级治理的内容,还是跨学科研究的内容。 [13] 湄公河流域的安全治理涉及多元主体,包括多层次、不同规模的谈判、决策、治理模式,主要利益相关方进行多层次的沟通和决策,包括各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四个层面的治理轨道。 [14] 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行为体对湄公河治理的影响总体稳定,金融利益相关方也在试图加大影响治理的权力。 [15] 湄公河合作的效果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以现有政治性承诺的制度为核心,国家行为体发展出完整的正式和非正式机制化的治理意愿;其二,社会行为体的参与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从私人行为体到非政府组织。各行为体系统性地关注促进湄公河国家间冲突最小化的方式,经济发展也成为安全考量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湄公河国家间合作的重点在于潜在冲突的最小化,以及促进多层次的信任构建。 [16] 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在湄公河问题上,作为上游国家应当更加照顾下游国家的利益。 [17] 然而从流域整体治理的角度出发,上下游国家和所有相关方应当将共同的利益诉求作为应对水资源问题的重要平台。国家间关系和互信的改善是亚洲水资源政治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 [18] 在湄公河流域,力量分布不平衡的行为体更加青睐运用不同的水资源治理方式,而寻求共同解决路径和联合开发则对于流域国家而言较为复杂。 [19] 因此,多层级行为体参与治理存在一定难度。湄公河国家必须认识到,如果各个行为体同时能够以“低成本方式”去满足其他各方的利益,对所有方而言,更好的谈判结果就能够达成。总是有多重利益相关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水资源治理当中。在流域规划中,湄公河委员会的作用是从仅仅对水电开发和灌溉的关注,扩展到对与水相关的内容和项目的关注。其最重要的作用是为湄公河国家提供论坛平台,借此平台各国能够合作并且讨论与共同利益相关的内容。 [20] 冲突和流域管理制度存在战略差异性,而且流域国家对经济发展的需求更大,因此国家间合作要多于因水利开发而导致的冲突。 [21] 跨境水资源的稀缺性和长期性退化的本质促成了国际规则视域下的持久合作,也是分析国家间冲突与合作的前提。 [22]

第二,流域国家从多领域综合应对跨境水资源治理。安全是水资源治理的基础,一旦安全遭到破坏,其他权利也会遭到损失。 [23] 国家间、国家内部以及流域整体层面的综合考量对于跨境水资源治理非常重要,而且在水资源治理当中应当积极地构建信任并为风险高发地区提供必要的知识分析。在国家间层面,政治规范为各国参与跨境水资源治理定义共识性内容,包括在国家行为层面指导分水行动,而其中主要分为国际相关法律规范和国家领导人表态、政府公报等话语规范。在国家内部层面,注重对利益相关方的综合考量,特别是将民众用水的诉求纳入水资源治理,湄公河流域在修建水电站和维持民众现有生活状态方面需要不断改进。另外,流域整体对水文数据信息的科学收集、量化分析对于缔造和平和缓解冲突都十分重要。 [24]

中国在下游国家水资源利用争议的压力下,通过合作、机制构建等去安全化的方式,并采取一些与其他议题合作联系的方式,缓解因水政治导致的流域紧张局势。 [25] 下游国家应通过寻找水资源替代方式适度减少相互依赖的脆弱性,从而降低安全化的风险。 [26] 合作关系有利于促进达成协议。国家应该意识到从合作中比从维持现状中得到的更多,并且要相信一旦签订协议,对方不会轻易地违反协议。 [27] 湄公河流域的粮食和经济安全与自然环境密切相关。 [28] 有学者从话语的角度分析湄公河流域跨境水资源和气候变化的关系,认为湄公河委员会的气候变化行动仅仅反映了研究和项目内容,而不是真正采取适应流域的行动。 [29] 流域影响评估会从接受度更高的、多层次的方式中获益,这些方式包括从次区域到区域的多层次路径。成功的影响评估还要求从高政治方面加以关注,要认可水资源发展和相关规划过程。 [30] 水—粮食—能源安全纽带面临的挑战包括粮食安全、人类安全和生态安全风险。这些风险和挑战与对水资源、食品和能源管理产生的矛盾和冲突相关。权力在水—粮食—能源联系中的作用很重要。 [31] 因水资源议题产生的外交活动既涉及政治领域内容,还涉及能够促进共享水域合作的技术内容。 [32] 多领域综合应对澜湄流域水资源问题是合作治理的重要方式。

第三,跨境水资源治理需要国际治理机制层面的参与。国际合作的内在根本力量仍是权力和利益的分配, [33] 良好的水资源管理和治理会促进政治稳定、经济平衡发展和社会团结。 [34] 在对合作的研究中,需要将制度构建视为多维度和多层次的过程。 [35] 多层级治理已经参与了欧洲的跨境水资源治理。欧盟多层次的水资源合作需要更加直接的方式,并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瑞典和挪威在相邻地区的跨境水资源治理中,运用多层级治理模式,两国次国家行政单位参与了合作治理水资源问题。欧盟的水框架指令(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体现了多层级治理的行为体网络化性质。 [36] 而湄公河委员会在技术合作的基础上,发展了从法律、制度和战略方面协调冲突与构建合作的能力。 [37]

流域的制度能力与河流自身同等重要。 [38] 可持续发展理念体现了安全治理的发展方向。在减少争端、水资源合理管理和公共产品积极作用联系的提升方面,参与性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合作机制可以为澜湄流域安全治理提供公共产品,从而加强水力发电等经济领域的发展, [39] 从而在合作机制中探寻应对在澜湄流域修建水坝、电站对下游地区的生态影响。 [40] 区域内国家仍然不会运用外来的合作主权概念,而更加可能的方式是国家对主权会形成自身的观念——基于地区认同和特别的政治和文化环境的认同。淡水资源合作面临的挑战,与全球政策和国家水资源管理的联系日趋明显,并且这一联系在区域层面上比全球层面更为显著。 [41] 湄公河委员会发展出了一套以知识为基础的湄公河下游水利学,干流水资源的使用是透明的,并且湄公河委员会拥有着很高程度的组织适应性。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湄公河委员会的流域发展规划是关键要素。 [42] 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机制很多,存在着复合机制的情况。联合国法律制度层面、专家组评估、双边倡议、联合国专家委员会、单边行动、多边发展银行、俱乐部式治理机制甚至双边投资协定等也在复合机制内存在。在国际复合多边机制中,存在正式的多边制度,还存在单边的活动。复合机制存在于这两种情况中间,既不是等级严格的规则体系,也不是毫无关联的机制。 [43] 地区性国际机制对于澜湄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的效用具有增益作用。

美国前总统特朗普上任后,美国对于国际制度的参与度有所降低,意图修正既有制度,目的是提升国家利益。美国以零和博弈的态度看待国际政治,这一观点有悖于更加有竞争力的地区环境发展。鉴于此,东盟基于共同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合作规范会面临巨大的压力。 [44] 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并没有放弃在湄公河地区的水资源治理介入。因此澜湄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的制度设计需要对此有足够的准备,以迎接不确定性的挑战。

(二)国内学界对跨境水资源多层级治理的研究

全球湄公河研究中心是中国和湄公河国家共同倡导的研究机构,是中国参与澜湄跨境水资源治理的积极尝试。在研究方面,国内学者已经从多层级治理角度分析了澜湄流域跨境水资源问题治理。其主要观点存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流域国家通过多层级合作应对澜湄水资源治理风险。实践表明,合作要比冲突更有利于共享水资源。 水资源问题的实质是安全问题,水资源安全关系已经是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构建的重要内容。中国与周边国家水资源安全关系总体呈现“低冲突—低合作”的态势。公共产品缺乏引起了跨境水资源治理的多重问题,流域国家合作管理跨境水资源是达到水资源安全治理的正确路径。 澜湄流域水资源开发有助于中国与相关国家的合作安全,但也会引发利益冲突。 处理好国际河流安全问题,确定各流域国用水份额是国际河流开发的核心问题。合作在复合治理中占主导地位,流域国家在安全框架内可以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减少摩擦。国际河流合作安全的基础,是流域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缔结条约而形成国际河流制度。 跨境水资源问题是流域各国面对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因流域分水、使用水而产生的问题,也要由流域各国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国际河流合作管理从早期的单一目标合作、局部层面合作逐步向多目标合作、流域一体化合作等方向发展,合作程度和形式都在不断深化。全流域综合管理合作说明,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将国际河流流域内的资源和环境要素视为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充分考虑流域国的水资源需求和保护生态系统的需求,通过流域管理整体规划的方式来实现全流域水资源及相关资源的最佳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合作中利益相关方接触、谈判或开展对话,是基于相互尊重、平等的立场,通过交流和倾听而进行沟通、共享信息、共同学习及意见交流的过程。沿岸国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需要根据具体流域的现实条件和特点,借鉴相似条件下成功的合作模式与实践经验,通过友好协商,循序渐进地推进合作,才可能实现流域及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作共同获益是合作治理的目的。联合国所确立的公平合理利用和不造成重大损害等一般原则及相关规则逐步被国际社会接受和认可。跨境水资源合作、生态系统保护不断加强,跨境地下水保护和利用也越来越规范。 公平合理利用和不造成重大损害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涉及水资源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推动澜湄流域水资源合作的基本法律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应以公平合理利用为前提。除此之外,自由航行、经常交换数据资料、事前通知等重要规则都经常被国际河流条约所引用。 解决国际河流争端,政治方法是首选,多数情况下它还是法律方法的前置程序。合作的基础就是尊重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互惠互利;合作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流域国家对国际水资源的最佳利用和充分保护。对于沿岸国家来说,通过共同管理,获取合理的收益,才是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合作的真正目的是每一个群体能在总收益中获取应得的那部分收益。 合作管理可以带来三方面收益:从河流中共同获益、保护河流所带来的收益、因河流而获得的溢出收益。 国际河流制度的形成具有一定难度。澜湄合作机制成立后,通过流域国家利益的联系战略,通过合作解决水资源开发的矛盾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以经促政”“以经促情”是湄公河航道经济发展的未来路径。

第二,多层级水资源合作中需要多边合作机制参与治理。在多层治理架构中,最关键的是要建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协调机制,将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纳入一个统一的治理网络中。在多种行为体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决策权由不同层面的行为体共享,而不是由成员国政府垄断,治理的进程不再排外性地由国家来引导,多种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是非等级的。不同层面的影响力因问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不同层面的行为体和决策方式也不相同。同时,各个层面之间并不是彼此分离的,而是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在职权上交叉重叠、在行动上相互依赖、在目标上协调一致的,由此形成一种新的集体决策模式。 国际制度复杂性是有关国际制度差异性组合的研究,是国际组织数量增加、扩散、互动与交织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国际制度复杂性产生了明显不同的适应性和弹性空间,为成员国创造了避免合作陷入僵局的条件;制度复杂性通过利用不同制度间的组织与实践提供积极的反馈,有利于增强各成员国间的共同意识,进而推动各成员国的合作;在重叠嵌套的制度中,成员国的遵约与违约行为更容易得到判断;制度复杂性使得不同成员身份交叠的制度彼此面临着竞争,这种压力可以推动制度本身的功能提升。 从水资源安全视角来看,由于水资源稀缺性日益显著,更多国家青睐外向型的水资源安全政策,冲突与合作会在同一个流域共存,形成程度不同的冲突—合作谱系。只有在灵活务实的水谈判辅助下,建立多边协商性的水资源利用与分配机制和联合应对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共享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 建立在国家同意和国际合作基础上的水资源合作机制是沿岸国进行国际河流开发合作及争端解决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的理想模式。国际关系中的跨境水资源议题更多地涉及人类共同利益,需要通过国际合作解决普遍性、流域性、关联性问题。

跨境安全问题影响中国与湄公河国家次区域合作水平、中国在东南亚地区的周边外交布局、中国区域治理与建设地区新秩序的成本。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安全立场具有类似的属性,源于相似的地理环境、民族独立和解放的历史;而不同性则源于不同的战略利益、战略身份以及战略背景。 澜湄流域水资源合作也会面临一些问题。湄公河委员会事前磋商机制(PNPCA)通过体系化的实践操作模式,通过引导公众参与,起到了规范各成员国在湄公河干流水电开发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包括决策层级不高,域外势力介入,部分条款含义模糊等。 中国的水资源外交有待加强;缺乏对国外媒体与域外行为体恶意干扰的有效应对策略;对外信息传递的透明性与准确定位不足,都会影响到机制化合作的成效。未来澜湄流域水资源合作的难点包括:湄公河下游国家对于澜湄合作机制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澜湄合作机制内水资源合作需要全面应对既有复杂问题的情况;新型水资源合作机制与既有类似机制的关系协调发展;各利益相关方之间信任建设问题;正确研判湄公河国家在水资源治理方面的合理要求。

第三,多行为体参与跨境水资源治理。区域内多层水资源治理要求关注领域不同的行为体进入政策制定过程,其总体目标是通过可持续的自然资源管理方式避免资源冲突,从而降低安全风险。多层治理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区域性水资源合作机制;二是区域内国家与区域外国家的协调机制;三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机制。多层治理中的一种意涵即多中心治理,其等级性比较弱,是工具性安排,基于自愿性和功能性的目的,便于成员的加入和退出,强调问题的解决和效率,并尽量避免行为体间的冲突。 澜湄流域安全治理的主体日趋多元化,治理机制也需要调整以适应澜湄水资源治理的形势发展。国际涉水事务存在战略、组织和激励柔性特征。具备多元选择的柔性治理战略既可以抑制单一涉水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搭便车行为,也会促进涉水公共产品供给产生范围经济效益与规模经济效益。 从沿岸国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出发,流域各行为体需要更多考虑全流域的最优利用、综合发展及用水利益的共享,而不仅仅考虑沿岸国家在某一利益分配中的得失。这是一种追求最大正和效益,超越了国家自身的利益,追求集体利益、全流域最大利益的发展。根据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所有国家和居民的利益应是合作治理水资源问题的考量因素,而不仅仅考虑某一国在国际河流流域的利益。

湄公河国家都是中小国家,在领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实力等方面与中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对于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实力的上升非常敏感。美日等域外国家在湄公河地区存在重要的战略利益,也是多中心治理的参与者,澜湄机制的建成加速了域外国家与中国在湄公河国家的竞争,纷纷加大对这一地区的投入力度。 中美两方的博弈是促成美国和湄公河国家合作的重要因素。美国参与境外水资源治理主要以一种柔性方式介入对象国和地区治理,影响相关国家内部发展,实现美国全球战略利益和提高美国的国际影响力。美国的环境外交政策具有双重属性,美国努力与他国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和防止地球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美国的环境外交是建立在捍卫本国利益的基础之上的,起着扩大其国际影响并巩固其全球地位的作用。 美国和湄公河下游国家的合作,实质上是双方“各取所需”,而受影响最大的就是中国在相关地区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 欧洲介入亚太地区国家水外交的方式包括政治和技术两方面,其原因是稳定与发展欧盟对相关国家的基础关系,传播欧洲的价值观以及推广水资源治理模式,影响在相关国家的欧洲模式规则设置。 日本在东南亚各国的水务实践注重公私伙伴关系的建设,强调企业与地方政府“官民互动”以及多元主体的协同配合。 水资源治理与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域外大国介入亚太地区事务的重要内容,并对“一带一路”项目的实施形成压力。 东亚国家对西方国家设定的议事日程存在某种“路径依赖”,逐渐失去了主导话语权和议事日程的自觉性。 湄公河五国对于域外大国的介入往往并不排斥,从大国平衡的角度出发,五国在一定程度上希望域外大国参与多层次治理,这会对澜湄流域整体的治理效应产生一定影响。

第四,流域行为体关注多重议题综合联系以应对水资源问题。影响跨境水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区域合作模式包括多重因素的影响,内部因素包括跨境水资源系统的特点与存在问题、流域国的利益诉求。外部因素包括政治环境与国际涉水制度、区域其他相关合作制度与机制、第三方参与、地区或国家的观念文化等。地区政治环境的改善、全球性及地区性国际涉水制度的发展成为促进跨境水资源合作的主要外部推动力,而沿岸国的共同利益是促进国际河流区域合作的最主要的内部驱动力。 人的安全可以成为实现国家安全和国际稳定的独特视角。 非传统安全共同体的四大特点(安全指涉对象“多样化”、安全问题领域“综合化”、安全议题性质“低政治化”和安全应对方式“场域化”)是有机统一的,安全指涉对象、安全问题领域、安全议题性质的综合性和低政治性决定了可以在复合的安全场域中实现非传统安全综合治理。澜湄合作是各国在水资源利用问题上短期不能达成共识时,运用“场域安全”理念,以整体应对澜湄区域亟待解决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来创造性解构“水资源困境”的机制。 安全化和机制化的联系是东南亚安全治理的重要研究议题。东南亚区域安全治理的成效既是大国协调的结果,也是东盟建制化和安全化的结果,区域建制是基本架构,区域大国是关键角色,区域联结是客观现状。 在中国跨境河流问题的影响因素方面,从边际效应、解释能力和重要性方面来看,从大到小的排列依次是国家关系、治理模式、领土争议、外部力量。

在推进水电开发的过程中,中国的外交目标包括维权和维稳,即维护中国在本国境内水域的自由开发与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注重维护与下游国家关系的稳定,避免水资源开发影响到与下游国家的总体关系。维权和维稳存在矛盾性。中国要充分考虑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水资源安全治理需求,利用战略实施的主导性优势地位,提升流域整体的水资源安全,在改善和提升中国国际形象与影响力的同时,借助水资源的社会性影响因素,增强中国影响区域发展秩序和规则建设的力量。中国需要通过水资源外交来保障与湄公河国家合作中应有的水权力,并消除水资源问题对其他双边及多边事务谈判的不利影响,通过技术和社会双方面举措以外交手段解决相关问题。 中国已经逐步开展了带有战略伙伴建设和公共外交性质的水资源治理,其职能主要包括冲突预防和危机管理。 中国积极有效参与流域治理,包括加强国内法制建设,为流域水资源开发治理提供相对健全的法律保障;加强综合规划,保护洄游鱼类;利用技术手段,稳定出境水位,主动降低水电站发电规模;积极与湄公河委员会开展技术合作,为下游国家应对旱涝提供及时信息支持。 中国要通过设置更为灵活的跨境水资源公共产品供给原则,明确跨境水资源公共产品的属性,拓展更为系统的公共产品供给来进一步扩大其受益对象。 在澜湄合作过程中,中国有必要主导相关机制,针对多国介入治理的情况,在流域内开展大国协调。

以流域综合管理为目标,依托合作机制的平台效应,流域国家可以通过议题转移塑造合作氛围,通过议题联系拓展流域国家的谈判空间。 澜湄流域缺乏专门的跨境安全治理机制,这导致跨境安全问题始终无法彻底得到解决;澜湄次区域内各机制的“竞合问题”降低跨境安全议题的治理效果。 由于水电大坝建设而引起的水资源开发跨国影响已不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而是一个多行为体参与、多利益诉求交织的国际问题。 当前湄公河各国正在加紧实施水电开发计划,与此同时,流域治理权力也在加速向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域外国家流散,给本已十分复杂的流域水资源治理增加了新的不确定性。 高阶的区域一体化要求,在加强经济合作的同时,还要注重政治、安全和社会文化方面的合作。未来澜湄流域的区域性公共产品需要关注:以维护地区稳定为核心的安全性公共产品;以促进地区发展为核心的经济类公共产品;以构建区域内和谐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文化类公共产品。

总之,国内外学术界对于澜湄流域的水资源治理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虽然相关专家学者已经在多层级治理、合作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综合的论述,为学术研究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但系统分析澜湄流域多层级水资源治理的内容仍然不够全面,国外学者的关注内容与中国的国家利益不完全吻合,部分学者只是强调中国作为上游国家的天然优势地位,似乎地缘的优势会转变为地区的霸权。国内学者的研究体现了中国国家利益,但是分析框架和理论建构仍需要进一步精细化。未来的研究当中,应当加强对此项研究的重视程度,从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阐释澜湄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问题,注重对多利益相关方的研究以及分析澜湄水资源治理对中国周边外交、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三 研究框架

(一)概念界定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建议,水资源是可资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此水源应具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在某一地点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广义的水资源是指地球上各种形态的(气态、液态或固态)天然水。狭义的水资源是指可供人类直接利用,并能够不断更新的天然淡水。 澜湄流域水资源问题主要涉及天然淡水资源,包括河流、湖泊、高山冰雪融水和地下水等。全世界的淡水资源约占水资源总量的2.5%,总体上人类是缺水的,水资源安全形势严峻。水资源跨境流动性较强,跨境水资源并不能够被政治性的疆界清晰分割。湄公河入海口在旱季时候会因水量的自然减少而出现海水倒灌的情况,沿海地区地下水会受到盐碱化影响。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治理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多层级治理是在以地域划分的不同层级上,相互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的诸多行为体之间所形成的通过持续协商、审议和执行等方式做出有约束力决策的过程,这些行为体并不拥有专断的决策能力,它们之间也不存在固定的政治等级关系。 [45]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水资源治理定义为一套行政系统,由正式制度(法律和官方政策)、非正式制度(权力关系和实践)和组织结构及其工作效率组成。 澜湄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相比一般的水资源管理,其涉及的主体多元,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社会力量等方面,治理对象不仅仅是水资源,还包括使用水资源的行为体;水资源多层级治理采取可持续发展理念,并且需要制度安排和治理机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于世界范围内的水资源治理都有涵盖。从时间跨度方面来看,本书研究主要集中于21世纪以来的澜湄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本书对于历史上以及上世纪的澜湄水资源治理也有所涉及,但这仍然属于水资源治理的历史发展脉络。21世纪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澜湄流域国家对于跨境水资源治理的关注逐渐提升。随着综合国力的增长,中国对周边地区的水资源治理开始增大重视程度。

澜湄流域的跨境水资源具有流动性,并跨越不同政治边界。由于流动性的特点,一个国家占有的国际河流水资源份额很难被具体界定。跨境水资源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流域内可以说是一种俱乐部类型的公共产品,供流域国家共同使用。从非传统安全研究方面来看,跨境水资源安全问题属于双源性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即安全威胁同时起源于国内和国外,极可能发源于边疆地区,需要国家同时从外交与内政两个方面开展应对工作。其产生的主要特征包括,一是威胁产生主题和诱发因素具有内外联动的“双重性”,二是威胁的发生会同时对国内和国外产生影响与危害,三是威胁应对与治理的“复合性”,四是威胁形态往往与军事问题相交织而与多源性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转化。 水资源安全除了包括保障民众的生产生活,还应包括流域国家对水资源的使用、分配、保护及这些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等。

(二)研究方法

本书主要分析澜湄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跨境河流议题往往包含国内政策、国际机制等议题。澜沧江—湄公河跨越了六国的政治疆界,具有跨境的特点,而且多中心、网络化治理的特征明显。水资源安全问题在澜湄流域国家间一直存在,通过多层级治理的角度促进流域国家间水资源安全关系的提升,可以对国家间关系产生积极影响。本书的研究方法主要为以下几项。

第一,案例分析方法。中国和下游国家间的关系一直是外界较为关注的议题。湄公河下游国家间的水资源安全关系也是值得高度关注的,例如老挝和其下游的泰国、越南、柬埔寨的关系。美国等域外大国介入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湄公河委员会、澜湄合作机制等区域性治理机制参与流域水资源治理。这些都是较为成熟的案例,本书在选取案例时,注重典型性,并且注意将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力争较为全面地分析澜湄流域水资源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治理路径等方面内容。

第二,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水资源问题涉及大量的数据内容,包含用水量、水电发电量、依靠外部水源的百分比等各种数据类型。通过运用数据表格,可以更加直观、准确地展示澜湄流域水资源相关议题。定性分析仍然是主要的研究方法,本书从案例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得出结论,研究水资源关系的性质。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能够更加准确、形象地解读本书的核心观点,提升论述的准确性。

第三,多层级分析方法。本书采用了层次分析方法,运用多层级治理的研究方式,分别从国家、区域、全球层面来分析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并从中国的角度对水资源合作的发展进行了解读。澜湄流域国家对水资源治理的政策、地区治理机制对澜湄流域水资源关系的影响、全球治理视域下的澜湄水资源治理都是多层级分析的重要层面。

(三)本书结构

本书共分为七部分。

绪论主要阐述研究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所在,介绍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进展情况,以及提出本书的研究思路、方法与结构,最后就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进行相关总结。通过对已有研究的综述,本部分为澜湄流域水资源问题的特点、表现和成因、多层级的水资源治理分析等内容进行了准备。

第一章介绍澜湄流域水资源问题的特点与表现,首先提出了澜湄流域水资源问题的特点,本地区环境情况特殊,即降水的时间分布差异较为明显,澜沧江发源于“亚洲水塔”青藏高原,澜湄流域生物多样性较为突出。本章从水权分配、水污染和生态环境水平下降等方面入手,阐述了澜湄流域水权分配中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水电设施造成的分水问题,流域生活和生产造成的水污染、修建水利设施造成的生态损害,以及与民生发展相关的其他水资源安全问题。

第二章是澜湄流域水资源问题的成因,主要从全球气候变化、不稳定的澜湄水资源关系、域外行为体的介入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全球气候变化加剧了水资源风险的程度,加大了合作治理的难度。流域国家间水资源关系缺乏有序协调与互信,域外国家也介入澜湄流域的水资源治理。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的效果。

第三章是澜湄流域国家层面的水资源治理。本章分析了中国对澜沧江水资源治理的基本政策、湄公河国家的水资源治理政策,以及国家层面对水资源治理的效果。中国历来注重澜沧江的治理工作。湄公河国家在水资源治理中认同可持续发展,但在水资源治理方面,其国内政策缺乏与流域其他国家的沟通。流域国家层面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国的经济发展,流域各国开展了一些协调,但未能在国家层面完全解决流域水资源纷争。

第四章是澜湄次区域层面的水资源治理,包括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机制设立的必要性、现有机制的内容,以及治理的效应。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机制的建立能够促进次区域水资源合作,协调水资源冲突,并培育水资源合作文化。湄公河委员会是专门定位于水资源治理的机制。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东盟等在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中也有所参与。澜湄合作机制是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共同建立的治理机制,水资源合作是澜湄合作的优先方向之一。在治理效应方面,治理机制搭建了合作平台,澜湄合作机制还保证了治理的可持续性。另外,各个治理机制还存在着需要改进的方面。

第五章是全球治理视域下的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层面,相关分析内容包括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重视澜湄全流域整体治理以及联合国的参与,注重水资源与能源、粮食的关系等。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的内容包括推崇可持续发展方式,倡导合作参与意识,研究跨境水资源治理,通过学术活动增加水资源治理意识,直接参与相关社会活动等。另外,全球治理视域下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的效应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平台效应,国际非政府组织通过促进社会参与加强治理效果,政府间国际组织与流域治理的结合不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有序性不强。

最后进行研究总结,并对搭建澜湄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框架、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四 研究的难点和创新点

(一)研究难点

本书着重关注澜湄流域的多层级水资源治理。水资源治理关系到国家、地区的稳定,对于世界其他地区的治理也有示范效应。本书重点在于通过对跨境水资源治理在澜湄流域的研究,运用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的多层级分析,发现中国在水资源合作战略中可以提升的方面,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发展做出些许探索。

研究难点在于收集相关国家的政策和研究情况等信息以及从理论的高度对其进行层次性研究。由于相关国家的数据和文献基本是外文文献,获取到这些文献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外文文献的准确翻译和适当取用都是需要重视的工作。另外,从国际政治领域研究跨境水资源问题包含一定的跨学科内容,如何在不同学科领域之间找到平衡,进而在本专业领域进行研究是需要重视的课题。本书定位在国际政治领域内的学术研究,需要以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规范进行研究,其他学科的方法和内容在研究中是必要的参考,需要把握好使用的界限。

(二)创新之处

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几方面:首先,希望在系统梳理澜湄水资源治理发展的基础上,分析澜湄流域水资源问题的成因,通过多层级分析,为中国在澜湄流域水资源合作中的作用和发展方向提出合理建议。国际跨境水资源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等缺水地区,以及东南亚的湄公河流域。但关于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的分析中,已有的国外文献大都集中在中国对下游地区的负面影响分析,中国学者的分析则主要集中在水外交、跨境水资源合作研究方面。本书通过在国家、区域、全球维度进行多层级研究,有助于进行较为全面的学术分析,把握研究发展脉络。

其次,本书的研究前沿性较强。参考文献取材广泛,包括近年来中外学术文章、著作和研究报告等。通过采纳尽量新的研究素材,本书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着力分析治理的影响因素、特点与效应,从较为独特的角度分析涉及东南亚地区的国际政治议题,研究国家、治理机制及相关组织在澜湄流域水资源治理中的特性,对相关议题进行细化研究。从多层级治理的角度分析水资源问题、研究国际政治维度的水资源关系是本书的关键工作。本书研究重点放在水资源多层级治理对国际政治研究的影响方面,以探索促进外交实践的方式,推进中国对东南亚外交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落脚点仍在于国际政治中的跨境资源合作议题。

最后,本书的研究内容能够为“一带一路”建设、澜湄合作、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新发展等进行有益的探索。澜湄合作是中国倡导的次区域合作机制,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也在塑造与周边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水资源是本区域内较为重要且有特色的联系纽带,从水资源治理的内涵进行研究,可以深化对澜湄合作的理解与实践,促进中国和周边国家提升合作关系,进而构建澜湄命运共同体。本书通过对澜湄流域水资源多层级治理的研究,可以为中国在次区域内增强制度性治理安排进行初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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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Philippe Schmitter, How to Democratize the European Union ... and Why Bother ?Lanham:Rowman & Littlefield,2000,p.35,转引自吴志成、李客循《欧洲联盟的多层级治理:理论及其模式分析》,《欧洲研究》2003年第6期。 ggJ31qrfm4Inpd4d82aDa9upgUpW93+USLFTRZsPYBzquQVeFl8HiTetb62z2k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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