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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信与传疑

对不同史料进行比较,有时很难确定哪一条史料更准确,这时中国传统史学有一个良好的传统,那就是“信以传信,疑以传疑”,意思是“有把握的可信史事就如实记叙,没有把握的存疑史事也先记下来,以备日后考证”。

鲁桓公五年,陈国国君陈桓公去世。《春秋》这样记载:

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 (《春秋·桓公五年》)

我们看到,《春秋》在这里记录了两个日子,一个是桓公四年的十二月二十一日,另一个是桓公五年的一月六日。这种写法在《春秋》中相当罕见。

对此,《穀梁传》作了这样的解释:

鲍卒何为以二日卒之?春秋之义,信以传信,疑以传疑。陈侯以甲戌之日出,己丑之日得,不知死之日,故举二日以包也。(《谷梁传·桓公五年》)

按照《穀梁传》的说法,陈桓公患有精神疾病,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直到第二年一月六日才找到尸体,《春秋》作者不知道他究竟死于何时,就记录了两个日子,从而包容不漏。这种“信以传信,疑以传疑”的史法是符合“春秋之义”的。

根据《左传》的说法,记录两个日子是因为陈国当时发生了国内动乱,连续发了两次讣告,所以鲁国史官就记录了两次。这与《穀梁传》的说法其实并不矛盾。司马迁在《史记·三代年表》中也说,孔子编撰《春秋》“疑则传疑”。长期以来,“传信传疑”的史学思想借助于官方经学的长期传播,已经成为古代史家的依循准则,形成了一种审慎对待史料、重视考据史料、精于考信史料的传统,这是中国古代史学极具闪光性的特质。

按理说,历史学家本应该给读者提供一种“确凿而真实”的史实,为什么要传播这些模棱两可的历史“疑问”呢?难道不怕引发歧义、惑乱人心吗?事实上,这种“疑以传疑”的做法是史学严谨态度的必然要求。

就“确凿”而言,人的记忆有选择性、倾向性、情感性,史料本身具有残缺性、差异性、多样性,甚至不乏历史上作伪的“史料”与“史实”。史学家的历史叙事理应将有关史料的诸多复杂性体现在自己的研究中,而不是简单地追求唯一的“确凿”,这才是避免将读者引入歧途的严谨态度。正如阿兰·梅吉尔所说:

一位真正的历史学家——一位忠于史学传统的学者——乐于将其思维置于相互冲突的态度或论点之间。历史学家的任务并不是提出一种关于世界本身的单一、毫无歧义的立场、更不要说什么单一、一贯的理论了。([美] 阿兰·梅吉尔:《历史知识与历史谬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页)

在历史研究中,史料的缺失和歧义并不可怕,史家得不到确凿的结论也是常态,最可怕的是存疑精神的缺失和唯我独是的武断。中国古代长期保持“信以传信,疑以传疑”的史学传统,这是应该值得充分珍视的文化财富。

再就“真实”而言,首先要明白,历史学家并不打算也没有办法复原历史,就像画像或照片里的人物不管多么惟妙惟肖都不可能是真人,历史著述只是借助于文字进行历史叙事和历史解释,所谓“真实性”其实是历史学家们的一种约定:有充分而可靠的史料来支撑所有的历史叙述和解释。其次,历史学家有一套约定俗成的研究方法和写作程序,相对可靠的史料、言之有据的叙事、符合逻辑的分析是通往历史真实的必由之路。缺乏充分的史料,一定不可能得到历史“真实”;有了充分的史料,没有严谨的论证方法也难以获得历史“真实”;唯有基于充分考证的史料,并且符合历史学的思维方式和逻辑推理,历史叙述才有可能提供所谓的“真实”;读者同样也要按照这样的检验标准,来判断历史文本是否“可信”。再次,所谓的“真实性”是一种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历史学家努力使自己的历史著述接近于“真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学家手中掌握的史料的数量质量以及运用历史学方法的严格程度。安托万·普罗斯特认为,“最不严格的方法是提供例证来支持系统化,我们可以称之为 ‘例证法’”,“最严格的方法是构建可量化的指数和统计学上的效力”,“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有各式各样可能的方法,历史学家根据自己的史料和问题构造出它们”。

从追求“确凿”与“真实”的意义上说,历史叙事与侦探破案不乏共性。历史叙事与刑事侦查都以过去发生的事件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两者都试图揭示某一事实的真相,并且都把实现这一目标建立在拥有确凿证据的基础之上:历史学的证据是文字史料和实物史料,犯罪侦查学的证据则是人证和物证。

过去地球上每分每秒发生的林林总总原本是杂乱无章、散乱无序的。史学家要进行历史叙事,既不可能包罗万象,也没必要面面俱到,只能聚焦特定的主题,选取一定的角度,依据有限的事实,给出一个局部的描述或解释,呈现一个独立成型的故事,称之为某某“历史事件”。所以古人说“史者,事也”。

犯罪侦查所要做的大致也是如此。侦查的目标并不是要还原案发当天所有的场景,而只是收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通过调查案情、揭露关键性事实,找到确凿的犯罪证据便大功告成了。侦探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并且在事实证据与嫌疑人行为之间建立充分的联系。与史学家一样,侦探的工作也定位在一个有限的目标:以关键性证据支撑事实真相,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作案人。侦探并不需要呈现整个案件的所有情节,甚至不需要了解作案的全部过程,有时候嫌疑人的一件工具、一个足迹、一滴体液,就足以成为关键性证据,使案情水落石出。

史料是历史事实的基石,证据是刑事侦查的核心。那么,对于侦探来说,掌握的案件线索不全又该怎么办呢?答案是:运用逻辑推理。当犯罪侦查不得不用残缺的拼板去拼出一张包含关键性细节的图像时,推理是最常用的办法。

历史同样需要推理,这并不奇怪。与侦探相比,史学家的任务更加艰巨。侦探可以直接讯问证人或嫌疑人,获得第一手的证词或口供。史学家无法询问他的研究对象,只能从不会说话的史料中搜寻证据,并且根据逻辑推理得出相应的结论。

史料就是史学家手中的证据。我们在前文讲到王国维提出“二重证据法”,其意义就在于给史学家增加了一个新的证据来源,为历史推理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根据严绍璗《汉籍在日本的流布研究》的说法,“王国维 ‘二重证据法’ 是在日本期间确立的”。1898年,22岁的王国维在上海参加了罗振玉创办的东文学社,受业于东洋史学家藤田丰八,日语水平精进,遂于1900年底受罗振玉资助留学日本东京理化学校,次年返回。辛亥革命爆发后,罗振玉携家赴日,王国维同行,侨居日本京都五年,与京都学派人物过从甚密,他的“二重证据法”的重要研究实践成果是在此期间做出的。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新方法论与中国传统史学不无关系,清代乾嘉学派钱大昕曾利用碑刻史料与历史文献互相比勘以研究考证元史问题,古代金石碑铭之学亦可视为此法萌芽。不同之处在于,王国维“二重证据法”与日本新史学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建立在近现代科学考古学的基础之上。林泰辅于1921 年在《斯文》杂志上发表《关于支那上代的研究资料》一文,提出“关于中国古代研究的资料,在传统的经、子、史书籍之外,必须重视龟甲兽骨文、铜器文及铜器、货币及兵器古玺、石器及玉器、陶器、石刻文等六个门类的古物”,按照钱婉约《从汉学到中国学:近代日本的中国研究》一书中的说法,“这一观点几乎就是王国维 ‘二重证据法’ 的另一种具体的表述形式”。“二重证据法”后来被内藤湖南所运用,对推动日本中国学的形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1n6afKfS7MtXNeFlI0qc/4tZ/g5IynKsZUOOFxTmFdHk+2KWLq9DyGcLP/Vyf/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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