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的含义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界定的,纵观当前学界对人权含义的认识,大都认为人权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权的享有和实现不是孤立的,而是同整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因素密切相关的,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明的实现程度、人权文化的发展状况、社会整体的进步水平都在影响、制约着人权的实现,由此马克思主义才提出人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具体性、社会性、物质制约性、发展性等特性。人权始终是伴随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向前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从来都反对脱离具体的社会条件谈论抽象的、超阶级的、普遍的和绝对的人权。学界目前关于人权问题的定义只是说明了人权的一种应然化定义,而这样的人权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并没有真正得以实现,所以需要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上对“人权”作一个科学的界定。本书认为所谓人权就是由社会整体发展状况所决定和制约的,由公民权利、市民权利等权利范畴所组成的,反映特定社会中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并以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与发展,充分实现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权利为指向的权利形态。
从人权产生以来就具有了天然的正当性,启蒙思想家将“人权”界定为天赋的,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18 世纪法国大革命爆发后,人权、民主、自由等意识形态开创了“观念创造现实的时代”(黑格尔语) 。正是依据资产阶级的这些意识形态,现代资产阶级制度建构了起来。美国学者林·亨特也在其著作《人权的发明》一书中对人权一词作了考证。指出人权一词在法语中最早出现是在1763年,但在18世纪下半叶人权出现后,对权利的界定并不清晰,很多人在使用人权时并未给出解释。1762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出版,但卢梭并未给人权下过定义。启蒙人物霍尔巴赫·米拉波等人在提及人权时好像认为它的含义是不言而喻的。人权似乎是因其满足了一种显而易见又难以描述的那种内心情感需求,虽然人们认为人权、平等、自由理所当然,但它直到18世纪才扩大其存在。当代道德哲学家J.B.施内温德通过追溯自由、人权的历史,发现在18世纪末出现的这些新观念认为“所有健全的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在自治的道德准则中生活在一起”,而这些健全的个人背后都有一部很长的奋斗史,一个人要获得道德上的自由意志,必须具备“理性的能力和自主地为自己作出决定的自由”,这就将无产者、妇女、仆人、奴隶等排除在外。“如果普遍、平等和天赋人权的倡导者们在行使那些权利时不假思索地将某类人排除在外,那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他们在道德上没有充分的人身自由。” 所以人权从产生以来始终未能得以充分实现,早期社会只有少数人能享有人权,权利内容也较有限,后来虽然人权主体逐渐扩大,享有的权利内容也逐渐增多,对人权的保障逐渐制度化、规范化。但人权内涵及标准至今在世界范围内都未能达成一致,这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中体现最为明显。在制定的时候,由于各国未达成一个都能接受的实施方案,对人权上的哲学争议大家并不试图通过宣言解决,“只是去发现一些保障基本权利协议的较明智的方法,并解决其实施中智识等方面的差异带来的困难……在起草中,故意让‘权利’‘自由’‘民主’之类的关键词模糊不清,继而以强调‘人类尊严’作为条约的核心” 。很多非洲落后地区连基本的医药、住房、吃饭问题都未能得到解决,而很多发达国家早已实现了社会高福利化,连动物都能得到很好地对待,所以谈论人权有时根本不在同一起点上。再加上各自的利益考量及各国不同的制度、文化、宗教、民族等差异,在涉及一些具体人权问题时,往往会得到不同的结论。比如中国社会更加注重社会整体维系而非一味强调个人权利,这与美国所奉行的个人至上传统是存在极大差异的,以美国视角评判中国当然能找到一些所谓“人权”问题。而人权问题涉及面又极广,几乎任何社会问题都能与人权相关联,这就为人权干预提供了便利。同时现实社会中人权的理想与现实人权状况仍然差距较大,有些权利因社会发展条件所限而无法实现,有些权利被公权力随意侵害且得不到救济,本应具有最为正当理由的人权在现实中却显得极为脆弱。人权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让我们看到了人权的悖论,这种悖论最根本的原因当然是由社会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除此之外我们可从其他多个方面作出探讨,其中意识形态视角是不应否认的。
人权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回避的,从国际间的人权斗争到国内的人权建设,无一不渗透着人们对人权问题的看法、态度。一个社会对人权问题的主导性认识反映了一个社会或集团根本性的、全局性的利益,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相联系。不同的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人权思想,不同社会的意识形态环境下有着不同的人权价值取向与人权观念,所以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对人权问题的理解、认识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 用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理论分析人权,必然涉及人权有无意识形态属性,对此不无疑问。西方世界将意识形态本身视为贬义的,将法西斯主义、共产主义都看作是意识形态,而将人权视为人类普遍适用的价值观念,是一种客观存在,自然不承认人权的意识形态性。但人权的政治实践与学理争辩又说明对人权的理解远未达成一致,人权充满了意识形态上的纷争,如中美之间关于人权与主权高低之辩,何种人权为首要人权之争等都体现了各自意识形态的作用,对此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对人权进行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