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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如何认识人权研究中的“去意识形态性”

当前在人权研究中许多人刻意回避甚至否定人权意识形态问题,主张人权是一种普世性权利,看不到中西人权斗争背后所体现的意识形态差异。人权研究中去意识形态性与国际上的“意识形态终结论”存在一定关联。二战后随着两级对峙格局的形成,西方资产阶级理论家出于分化、瓦解社会主义阵营之目的,抛出了意识形态终结论,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伴随苏联解体达到顶峰,他们认为西方的自由民主制代表了人类社会的终极发展价值,意识形态已经发展到了终点。改革开放以来西方著作大量引入,“意识形态终结论”必然体现在中国学术界相关讨论中,人权研究体现更为明显;另外,改革开放后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提出就包含了破除意识形态迷乱的理论需要,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内核的综合国力竞争必然会使意识形态有所弱化。

二战后所兴起的意识形态终结论,实际并非从严格的“意识形态”概念出发,而是将意识形态等同于马克思主义,将意识形态终结论的矛头指向马克思主义。贝尔在分析意识形态终结论思潮起因时说,“在政治上,这是一个消除幻想的时代。它表明,知识分子已和斯大林主义最终决裂了,因为苏联把自己称作社会主义,所以它是‘进步的’这一信念已经粉碎了” 。与此对应国内学界提出“去意识形态化”也是针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而言的。意识形态是主体认识世界的必然因素,任何主体在认识客观世界过程中都不可能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这种意识形态被主体放弃了,会有另外的意识形态来代替。意识形态终结论主要表达了否定马克思主义的一种政治见解,不能阻碍新的意识形态的产生及影响力的发挥,而在人权研究中去意识形态,既不现实而且实则意味着放弃马克思主义而由其他意识形态取代来对人权研究进行指导,使研究者忽略潜在意识形态因素影响,进行缺乏立场的掩耳盗铃式研究。

人权研究中“去意识形态性”与“意识形态终结论”有一定关联,但更多原因还是在于许多人将应然意义上的人权等同于实然的人权,将应然的人权作为人权的本质存在。应然意义上的人权即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而实然意义上的人权是人权存在的实际状况,这要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由此决定应然与实然人权之间有较大差异。许多人将应然人权视为权利的实然状态,看不到人权受社会发展水平所制约的现实,形成抽象、空洞谈论人权的状况,所形成的人权认识并不反映社会存在,认为这种脱离意识形态的人权观才是一种真正的“真理认知”。即便对于应然人权本身究竟应包含哪些权利也存在不同理解,西方认为主要指的就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强调个人权利的绝对性,而中国强调经济社会发展权利的优先性和基础性,强调集体人权高于个人人权,这种认识上的分歧是不同社会制度分化的体现。但许多人无视这种人权认识上的差异,抽象地理解人权,将人权与社会现实脱节,由此导致人权意识形态认识的片面化,没有将对人权的认识与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现实结合起来,甚至拿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状况来形成中国人权的认识,因而出现人权意识形态与人权现实的偏差。人权在本质上是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反映特定阶级利益的权利,在存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有的只是特定阶级的人权,不存在抽象的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人权。对于应然人权理应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完备的权利享有是在消灭阶级差异,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的,到那时应然人权与实然人权才实现统一,现实的社会发展不可能使所有人享有全部应然权利。在现实条件下西方更多的是将受自己社会现实所决定的人权意识形态套用到别的国家、民族身上,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意识形态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如果去掉意识形态性实质是不考虑人权发展基础的差异,落入西方为我们布置下的人权藩篱,在这种框架内的讨论永远只能是被别人牵着走。强调人权意识形态研究正是要在对人权问题的认识上摆脱抽象、空洞化,遵循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正确人权意识形态。

人权研究中忽视意识形态问题容易使研究者无法充分理解各种人权观念,社会运动决定人权领域各种现象也是运动的,人权研究关注的重心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权现象,对这些现象作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是人权研究的重要工作。以往的人权研究中许多学者对人权现象解释时喜欢归结为人权观念、意识的先进或落后所致,当然不能一概否定这种归纳,但我们仔细分析会发现这种解释缺乏说服力,重要的不在于是什么观念而是观念为何会表现为这样,在这种要求下作为解释人权现象的人权观念恰恰是最需要得到解释的部分,而那种仅将事件发展归结为观念起点的研究会陷入循环论证的模式。我们所要做的恰恰是对人权观念变化的基本原因进行考察,人权意识形态无疑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工具,要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出发综合考察上层建筑,才能对人权观念的产生、发展、消亡作出合理解释,且人权意识形态总是为特定社会阶级所服务的,从此点出发可揭示那些貌似科学的人权观念的面纱,对人权问题作出冷静而深刻的判断。

当然我们进行人权意识形态的研究并不等同于人权研究的泛意识形态化,“泛意识形态化研究”是指将任何社会现象或主要社会现象都归结为意识形态因素的研究模式,对此笔者是明确反对的。人权意识形态只是人权意识和人权思想中的一部分,在人权意识中仍存在与人权意识形态无直接关联的内容,比如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对恶性侵犯人权活动的禁止等都不应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这些与维护特定集团利益无直接关联,这些部分同样影响人权制度和人权现象本身,需要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VsZHHR2fqAvsIuMeexm8e5CC0QNw+FNs/oaMcBMx+mLDk9dviNhBQWGbSdolkE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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