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意识形态在形成后对人权发展及至社会进步究竟起到何种作用,只有弄清此点我们才能从意识形态视角更好地理解、发展人权。
从政治视角看,人权意识形态首先要论证人权主张的权威性、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以对某种政治共同体、某种权力结构或某种政治秩序的认同意识为基础,使它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普遍承认、普遍支持、普遍尊重,而具有的一种合法权威性” 。每一个社会集团、每一阶级社会都会有自己特有的、反映本集团利益的人权主张,这些人权主张能否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普遍认同、支持,直接关系到本集团人权政策的推行。而人权又关系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人权主张得不到认同将直接影响该社会集团的政治稳定,所以从人权概念产生以来各社会集团都会运用意识形态手段来论证人权主张的权威性、合法性。资产阶级在一登上历史舞台,就搬出了自然权利理论来论证其人权主张的合法性。“人权天赋”,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权,这种宣教与封建等级制、出身制对人的束缚相比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因而迅速得到人们的认同,对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后,他们所获取的人权不可能给予所有人,只能由有产者专享,但又不能明确作出这种宣告,在这一过程中资产阶级的“法”起了重要作用,通过运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无产者、妇女、黑人等排除在人权享有主体之外,在理论上仍旧宣称人权为任何人平等享有。因而资产阶级只是赋予人一种权利自由,但并未对此权利实现提供能力自由,社会到处充斥着资本对无产者的压榨,无产者所取得的自由“是摆脱了奴隶地位的自由,但也是除了他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 。资产阶级运用其人权意识形态的这种蒙蔽作用对维护它几百年的稳定统治、欺骗反抗者起了不小的作用。当然无产阶级面对这种蒙蔽也在不断抗争,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利、生存发展权利等,迫使资产阶级不断作出调整。
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权意识形态的宣传上自然要论证其人权制度的优越性,为社会主义人权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这种论证是将其人权的根基奠定在人民人权基础上,即社会主义发展的目的是为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赋予人民各项权利的同时为这些权利提供各种现实条件,大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展民主政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实现,繁荣文化建设丰富人民精神生活等。事实证明这是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同时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建设还要以科学依据充分驳斥对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污蔑,揭露资本主义人权的虚伪性,剥去其合法性外衣,这两方面工作都是增强社会主义人权合法性、权威性的必要工作。
当然这种合法性论证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具有相对意义,人们看待每一种人权制度的合法性是以他们的根本利益为转移的,同时还受其价值观念影响,在一方看来具有合法性的东西,在另一方可能就不具备这种合法性。人权合法性论证只是代表一个社会集团对人权发展的综合反应,对维护该集团人权政策的实现无根本意义,人权实现最重要的还是在于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在具备雄厚实力基础上社会成员才能取得实际利益,这种政权、集团所主张的意识形态才会具有说服力,对它本身的发展壮大产生积极影响。
葛兰西曾谈到,一个政党只有取得意识形态领导权才能成为一个“历史集团”,从而将社会凝聚为统一体。“在保持整个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上的统一中,意识形态起了团结统一的水泥作用。” 人权意识形态是一个取得了政权或正在为夺取政权而斗争的社会集团对人权问题的一种自我意识,集中反映该集团共同体成员的意志。某种人权意识形态对相应的社会共同体成员来说起到了凝聚人权认识、统一人权思想的作用,对增进该社会共同体的团结是一种强力“黏合剂”,当然对于落后人权意识形态这种作用是从消极意义而言的。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这种黏合剂作用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使共产党人和革命阶级的政治行动具有高度自觉性和坚定性,排除异己思想干扰。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就将争取人民人权作为革命斗争的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后如何解放、发展生产力推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实现人民各项权利成为几代领导集体着力实现的目标。尽管中间出现挫折,但实现人民人权这一思想的指引始终未变。在这一进程中任何对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的分裂、消解都是对人权发展的破坏,如近年来西方“普世人权”思想的盛行只不过是对中国渗透、干预的手段,维护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的统一成为意识形态工作者的重要使命之一。人权意识形态的这种黏合剂作用使它成为一种广义的人权管理系统,统一和稳定是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人权的管控不能只靠外在的制度建设、维护,还需运用人权意识形态排除干扰、稳定人心,统一人权思想,当然这种人权意识形态的社会管理功能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是从思想上起到一种统一作用。
人权意识形态之所以具有上述作用是因其是一个社会或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人权行动纲领、社会理想,为人们指明了未来人权发展的目标,在人权产生以来的各个社会发展过程中许多人权意识形态都起到了思想先导作用,成为社会共同体成员前行的思想指引。资产阶级人权意识形态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作为反封建的革命旗帜,激励资产阶级革命志士英勇奋斗,推翻封建专制,实现了资产阶级人权。应当承认即便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仍具有一定的思想旗帜作用,尽管基于本身的阶级局限性而日益暗淡,但其历史进步意义却是无法磨灭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确立了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基本目标,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有极大吸引力,人权的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指引,如果在人权问题上总是受西方人权理念的干扰将不利于人权发展的政治导向,所以从积极意义上说,人权意识形态是排除人权发展中的干扰、统一行动的思想黏合剂。
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是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构因素,代表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利益标志,是评价人们行为的社会标准。人权意识形态也代表了人权发展的价值体现和评价标准,指明了人权行为的价值目标,其重要社会功能便是为一个社会或某政治共同体成员指明发展人权的价值导向。前文已经谈到人权意识形态为人权的制度建构提供了一种合法性依据,使社会成员统一对人权的认识和行动,同时它也在为人们规定人权发展的价值目标,也就是说人权意识形态为相应的社会共同体成员设定了其人权活动的价值导向,统一人的意志、行动,推动人权更大发展。
人权意识形态之所以成为人权发展的价值向导,还因为其包含着对未来人权发展的理想设计,理想在意识形态中是具有超越性的因素,代表人们在发展方向上的价值目标。人权意识形态以现行人权发展状况为基准,为人们的人权行为确定价值方向。人权意识形态的这种价值导向功能可以为人们开阔眼界,当然这是针对科学人权意识形态而言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科学人权意识形态,是以对人权发展规律的科学分析为基础的,指明了人权发展的更高目标,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人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才能充分实现,为人权发展确立新的科学价值标准。就我国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而言,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促成了人权意识形态领域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的明显反映之一是人权价值观的不断更新与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提出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基础上对一系列人权问题不断实现突破,针对西方世界“人权高于主权”的干涉论调,提出了“国权比人权重要的多”的国际人权思想,没有主权就无人权;提出人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人权提供制度保障;实现人权科学发展;建构生态人权等。这一系列人权主张都是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为我国人权发展指明了价值目标与评价标准,必然带动人权健康发展。
掌握科学的人权意识形态对确立正确的人权导向是极为重要的,而正确人权导向的形成是保证人们的人权活动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必须不断对人们灌输科学的人权意识形态,人权意识形态所包含的价值观成为引导人们前行的精神动力,这对于促进人权科学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在人权意识体系中,除了高层次的人权意识形态之外,对人权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便是人权心理。人权心理是人权意识体系结构的基本层次,是人们各种人权意识的基础,就发展程度来说,人权心理与人权意识形态是不同发展水平上的人权意识,各自具有不同特点但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在两者相互影响中我们可进一步认识人权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
人权心理是受人们所生活的社会环境直接作用而产生的对于人权的习惯、情感、传统等的总和,并成为特定社会中那些历史共同体固有的精神基础。人权心理自发形成,作为人权意识形式之一,是非系统的观念构成物,在这个复杂观念构成物中,感性因素占主导地位,理性因素虽然也有但不起决定作用。与人权意识形态相比,人权心理是种低水平的普通人权意识,但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讲都有重要意义。在人权发展中人们的人权心理有时可能是一种积极的精神力量,有时也可能变为一种消极的精神力量。其对人权发展的影响表现非常直接,比如在涉及人权的社会变革中某种改革行动一旦超出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所涉人权的心理承受能力,就会使改革难以为继甚至失败,对人权心理的作用、影响不可低估。
同时人权心理的作用毕竟是不稳定的、复杂的,因而才需要对这种自发社会因素进行自觉调节和正确引导,确定其发展方向,此时人权意识形态对人权心理的发展就起到定向作用。科学、先进的人权意识形态占据支配地位后就会引导人权心理向积极方向发展,而落后人权意识形态占据支配地位对社会心理必将产生消极影响。在当代人权意识形态斗争中各种不同人权意识形态都试图对人民施加心理影响,以扩大自己的作用范围。西方资本主义肆意向中国灌输其人权理念,企图引导人民拥护西方人权模式,进而扰乱中国正常发展。而我国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宣传也是为了对人民施加积极、正面影响,使人民树立科学的人权心理,因而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不同人权意识形态对人权心理的发展及作用方向具有引导、定向作用,使其按特定人权意识形态指引的方向去发展。
当然人权心理虽不可忽视,可它毕竟是种低水平的社会意识,带有非理性特点,这决定其社会作用(从正向意义上说)带有较大的局限性,在作用发挥上表现出盲目性及不稳定性,因而要充分发挥人权心理的积极作用不仅需人权意识形态的定向,还要提高其自身作用水平,要将人权心理提高到人权意识形态的水平,将对人权的自发认识提到自觉认识水平,将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认识水平,只有将人们对人权认识水平提到一个新的层次,才能发挥人权心理因素的积极社会作用。
在全球化时代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一方面是全球对推动人权发展的共同努力,另一方面基于不同文化、历史、社会制度等的差异,不同国家、地区对人权问题形成不同认识,人权意识形态的冲突日益明显。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自20世纪以来以人权为借口频繁干预他国内政,甚至作为实施武装侵略的借口,宣扬以“人权高于主权”“普世人权观”为核心的新干涉主义。他们对人权问题的对外政策正是他们国内占主导地位的人权意识形态在对外交往上的体现,最典型的就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卡特政府推行的人权外交,他们试图以西式人权、民主来建立、领导国际新秩序。而我国在人权问题上一直坚持基于民族、国情等因素影响,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人权发展特色,应尊重人权文明多样性,人权本质上属国家主权和内政,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反对他国将其人权制度、意识形态强加给别国,强调在人权问题上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共同推动世界人权文明多样性发展,这是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人权意识形态在对外政策上的体现。中西两种不同的人权意识形态观在对外交往中必然产生冲突、对抗,这是人权意识形态外交功能的体现。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必须融入国际体系,参与国际竞争,在这种趋势下对抗要让位于对话,求同存异、不搞对抗成为人权意识形态国际发展的大方向。面对合作与竞争的新特点,“不宜把主要精力放在国际上推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由弱势向强势转化,而应着力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和竞争力,这样才能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世界上的说服力和吸引力” 。
对于人权问题也是如此,要逐渐增强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的吸引力、竞争力,增强国家对人权保护的形象塑造,这就需要从各方面加强人权建设,实现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从意识形态建设角度讲要靠舆论、传播、文化的强大力量增强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的软实力,要将中国对人权保障的特色和成效及中国人权政策反映给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人权真实状况,许多关于人权的攻击、污蔑就会不攻自破。针对西方人权意识形态攻击要给予充分的批判与揭示,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人权观。要加强与西方世界的人权对话,用协商化解人权意识形态的对抗,在中西方人权意识形态问题存在根本对立的情况下,实现有益的对话联系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但这并非意味着我们将放弃对话,毕竟这是推动国际人权发展及赢得自身人权发展环境的重要保证。对此保持对人权差异的宽容是进行交流对话的先决条件,同时要对对方的人权意识形态有一种敏感意识,这种意识将促使我们把双方的共同存在当作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从而最终认识到对方的态度、信仰、行为活动等与我们密切相关,双方完全可在一个交汇点上相遇,从而解决某个分歧或开辟一个合作领域。只有当双方建立相互尊重并具有足够信任时,富有成效的对话才真正开始。这种对话不是为压制或说服对方,而是分享对方价值,建立相互理解,和谐人权才真正有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