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是对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制度的自觉反映。阶级社会中的意识形态是对该阶级社会特定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的反映,反映特定阶级的利益、要求,并以政治、法律、宗教、哲学、伦理等观点的形式表现出来,是社会哲学的基本范畴。这种观念体系要么为现存社会辩护,要么成为批判现实社会并采取行动加以维持、改造或摧毁这个社会而采取行动的依据。意识形态是整个社会意识体系结构中的核心内容之一,社会意识是社会全部精神生活过程,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精神文化体系,包括科学、政治、道德、宗教、哲学等全部精神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分类,其中从社会意识发展程度及性质来看,形成了普通的与高级的社会意识,前者限于较低层次的、不具系统性的社会心理、社会舆论等,后者则针对具备完整理论形态的观点、学说体系。这种高级社会意识以是否属于上层建筑,是否反映社会经济、政治特点又分为意识形态与非意识形态(如自然科学理论)的社会意识形式。
就人权而言涉及人的生存、发展权利的实现,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作为客观实在的人权存在状况,现实生活中人具有哪些具体人权,人权享有水平如何等都属于客观人权状况;二是主观上人们对人权的认识,这种认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对人权的认识涉及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在法律、哲学、道德、政治等意识中都有关于人权的思想体现,各种社会制度设计、思想认识都是围绕着“人”这一中心而展开的,关于人的权利实现则是其中的中心问题,只不过基于不同的社会制度、阶级,人权意识所针对的对象及内容又有所差异,把各种社会意识中围绕人权所形成的部分剥离出来汇总到一起就是整个社会的人权意识,这些人权意识中既有普遍的人权意识,如关于人权的舆论、人权的某种社会思潮、人们对待人权实现的社会心理等;也有高级的人权意识,针对的是那些反映特定社会经济、政治特点的,属于特定社会或某一社会集团所有的系统化的人权意识,这些体系化人权认识就构成社会的人权意识形态,不同的阶级结构、经济基础决定不同的人权意识形态。在人权意识这个复杂结构体系中,每一部分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质及不同的社会作用,因而对人权的发展也起到不同作用。比如人权舆论虽然观点各异,但对于人们正确认识各种人权现象提供了帮助、借鉴;人权意识形态对特定阶级实施系统化人权设计、进行综合的关涉人权的思想理论教育都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我们应具体分析人权意识中各个组成部分的不同地位、作用、特点,恰当发挥他们各自的特殊功能,从而使之有效配合,在共同作用中显示出其总体社会效应。对于人权意识形态这种复杂人权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特性。
其一,人权意识形态反映并维护特定社会集团根本利益。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 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是意识形态与生俱来的“天职”,这种维护可以是通过掩饰统治阶级特殊的阶级利益,将其张扬为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资产阶级就总是将他们的人权观说成是普适的,每个人都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实际掩饰了资产阶级人权不平等的阶级基础;这种维护也可以是通过教化的方式,借助于柔性的道德、教育等手段,向社会灌输统治阶级思想体系,使全社会遵守统治阶级制定的行为准则,维护阶级利益。我们在现代世界经常看到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随意指责别国的人权问题,借人权干涉别国事务,向世界灌输西方的人权理念,同时千方百计削弱、肃清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西方世界这样做并非意味着他们的人权状况、人权思想是最优化的,这里反映的深层问题是他们所主张的人权意识形态是他们占统治地位社会集团根本利益的体现。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的经济基础,人民当家作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了有机统一,享有人权的主体是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所以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人权意识形态维护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其掩蔽作用是不存在的,我们更强调对人权的教化,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人权理念。而我们之所以要向广大人民群众灌输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就是因为这种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种传播就在于让人民群众认清西方人权意识形态宣教的本质,不要成为他们欺骗性宣传的牺牲品,所以社会群体根本利益是不同人权意识形态的现实基础和灵魂。正因为这一点,使人权意识形态带有明确的实践目的性,特定人权意识形态以特定人权理论表明人们从事某种活动的企图,那就是为维护某一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这种利益是一定社会集团的根本性、全局性利益,与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相联系,并体现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之中。这也决定了一定社会制度必然会维护与自己社会相符的人权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而排除各种异己的意识形态。
其二,不同人权意识形态以鲜明思想性得以区分。人权意识形态是对复杂多变的人权现象的认识过程,旨在以宏观概括的方式,定性把握人权现象的基本规律,以便给社会群体的人权实践提供一种思想指导,或者说给人们的行动以明确思想性依据,因此我们研究人权意识形态问题重心在于努力揭示其深刻的思想内容。同时人权意识形态本身并非自发产生,而是由一定社会、一定阶级的思想家基于对本阶级人权问题的根本认识自觉创立的观点、学说体系,是他们对人权问题的基本理论概括,反映一个社会或阶级对人权认识的政治自觉性及政治上的成熟程度。众所周知资本主义人权意识形态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由资产阶级思想家创立,旨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对人的压迫,形成资本基础上的平等人权主张。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由马克思、恩格斯首创,旨在打破资本主义人权的虚伪性、超阶级性,建构起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科学人权理论,不同的思想性成为两类意识形态区分的基本标志,两者之间的斗争最深刻的是它们之间的思想斗争。
其三,人权意识形态是阶级性与全人类性的统一。在有阶级的社会中,人权意识形态总是“被打上鲜明的阶级烙印”,是特定阶级根本利益的理论表现,阶级性对人权意识形态起决定性作用,对于资本主义人权意识形态还是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都是如此,不存在超阶级的人权意识形态。但人权意识形态也要反映现实人权社会关系,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人权发展的客观要求,没有超社会、超人类的人权意识形态。因而在人权意识形态中既包含不同程度的全人类、全社会因素,也包含特定的阶级因素。如资产阶级人权意识形态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人权主张,反映了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要求发展的愿望,但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全社会各阶级、各阶层要求摆脱封建等级束缚、人身压迫的共同愿望,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是无产阶级的自觉意识,但同时也反映了全人类彻底解放的利益,遵循人权发展的客观历史规律,可见不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都是阶级性与全人类性的统一,我们需正确认识人权意识形态的内在两重性。
其四,关于人权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社会意识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是理解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根据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的原理,先进的人权意识必然对人权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正因为我们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以保障人民人权为根本,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才能在一个生产力发展相对落后、人口众多的国家解决了人民的基本人权。其次,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发展具有不同步性,社会意识有时会落后于社会存在的变化,有时会超越社会存在,所以就导致了社会意识发展的不平衡性。恩格斯说过,“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小提琴……” 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并非意味着他们的人权意识形态一定是发达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一方面经济发展带来的等级分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是他们极力宣扬的带有极大局限性的自由、平等、人权,所以资本主义人权意识形态具有极大虚假性。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虽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但在人权问题上坚持先进意识形态指引,由此带动了人权实践的巨大发展,与资本主义人权形成了鲜明对比。
其五,关于人权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的相关性。社会意识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与其他意识形式之间是相互影响的。“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 对于人权问题也是如此,民主化政治的发展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了政治权利;法律意识的普及提升了人们的人权保障意识,立法的完善使人们的人权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哲学上人学研究的兴盛为人权的倡导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人文基础,等等。而人权问题本身的学科交叉性决定了人权研究的发展对其他学科也会起到推动作用。同时人权意识也受到其他国家、民族人权观念的影响,世界历史的发展早已使不同形式的意识形态交流成为普遍,如西方发达国家注重法治的传统对我们的人权保障就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所以强化人权意识形态建设必须注重吸收其他社会意识、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先进理念来完善自身建设。
其六,关于人权意识形态的继承性。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以继承前人积累的宝贵精神财富为前提,中国人权意识形态建设也存在继承中国几千年文明精华的问题。尽管中国传统社会并未产生人权理念,存在很多对人的权利的压制,但不可否认中国传统中也存在一些有利于当今人权意识形态建设的精华。中国有“贱讼”的观念,这显然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但注重调解、讲究和谐息讼的方式却对人权建设有积极意义;还有和谐的理念、反抗暴政的传统、大同的精神等,这些都是值得肯认的,完全可以用于当今人权意识形态的构建,这体现了先进的阶级意识与中国民族意识的一种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