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老龄化不仅意味着“老有所养”,满足老年人基础生活需求,而且要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保障老龄人健康快乐地生活,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高层次的需求。以权利为基础,围绕失能失智老龄人照护问题,依老龄人自我决定权,选择照护服务类型,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应对“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人口老龄化危机问题。
人口老化过程中老龄人通常因器官的退化或意外而造成“失能”,自己生活品质受到影响,也影响到照顾者的生活品质,增加了家人的负担。遵循“积极老龄化”理念,老龄人需积极促进“健康、参与及安全”,以提高其生活品质;努力减少疾病与失能风险、维持高认知能力和身体功能、主动参与社会并为社会作出贡献。由于我国曾经的“一孩政策”所形成的家庭机制不利于长照制度永续地发展,现有的家庭机制难以发挥照顾功能;随着持续进入高龄,罹患失能失智症机会大增,老龄人照护服务需求提升。居家养老是老龄人最具尊严的首选,但需要居家的设施协助,也需要社区化来建构提供服务的网络,同时发挥社区邻里的互助,以及以房养老解决“有房无钱”老龄人的困境,这些均可通过信托制度得以实现。
失能失智老龄人“自我决定权”之理念是变革成年监护制度的内在动力。依据我国民法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欠缺或残存多少,均分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唯有符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要件的这两类老龄人方可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这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但其宗旨更偏重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这虽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但忽视本人在具体事务中尚存的部分意思能力,本人之自由意思未得到充分的尊重。《民法典》第30条强化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尊重,明确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监护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第33条强调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可以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以书面协议确定意定监护人;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在履行监护职责时最大限度地尊重成年人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其实施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且不能干涉被监护人实施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尽管《民法典》对被监护人的自由意思体现出充分和极大的尊重,但无论法定或意定监护制度的启动仍以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为前提,忽视了未被纳入监护制度范围的“功能性失能”老龄人的安养照护问题,这类老龄人的意思无法通过成年监护制度得到应有的尊重。
为了满足老龄人医疗、预防与照顾需求,尊重个人权利及使其残存能力被有效利用,通过信托与其他制度结合或信托制度之具体设计如成年监护信托和安养(福祉型)信托等,利用信托的多功能性如意思冻结功能等妥适解决安养照护、医养康养等问题,以尊重失能失智老龄人个人人格为基础,确保其财产管理和人身照护之目标得以实现。总之,我国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信托制度之设计须以人格尊严和自我决定权为考量。
尊严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蕴含不同的解释。尽管在失能失智老龄人照护方面尊严主要是指基本护理照料提供的尊严,但有观点认为“尊严”是指以尊重和自治为核心的照护价值而非是照护提供本身。“尊严关注人们对自身或他人身价或价值的感受、思想以及行为如何,有尊严地待人就是将他人作为有价值的人看待,作为有价值的个人予以尊重。” [14] “尊严是人格之核心,意味着将需要照护的人作为人对待,使他们能够对他们的生活保持最大可能的独立、选择和控制。这就意味着专业人士应当以自己或其家庭成员应有的尊重来支援需要照护的人。” [15] 失能失智老龄人的尊重、交流、隐私以及作为人对待是尊严照护的重要内涵,但尊严照护应关注更为具体的如饮食、营养、个人卫生和盥洗等基本和关键的方面。帮助失能失智老龄人重获尊严才是护理至关重要的价值目标,尊严与正直、尊重和价值相关,有尊严的照护促进自治、独立,产生尊重,维护个人身份,激励参与,采取有效的沟通,以人为本。
《国家积极应对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也将积极应对老龄化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旨在最终解决老龄人的长期照护问题,保障老龄人获得有尊严的照护。
在老龄人安养照护方面,我国国家和地方政策极其关注和保障老龄人的尊严,要求社会各方提供有尊严的照料。2018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确立了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责任,为失能失智老龄人的安养照护和医疗护理等提供法律保障。为保障老龄人能获得有尊严的照护,需要制定相关的恰当的政策和制度避免安养照护中失能失智老龄人的尊严受到侵害,提升效率(减少重复服务,更好地利用稀缺资源),提供更加灵活的、无缝对接服务,从而更公平地重新分配服务,提升服务使用者满意度。 [16] 为促进失能失智老龄人生活完美并实现对其的社会关爱,信托作为有效路径包含3个关键因素:合作安排应包括老龄人生活的各方面,必须包括其愿望所涵盖的所有方面,不仅仅是健康和社会照护;涉及合作的组织必须保护所有与上述问题相关的利益或履行相关的责任以及执行运作管理策略;合作必须与失能失智老龄人的需求相一致。
[1] 佟新:《人口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
[2] 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8/03/c_129672055.html.,2017年8月3日。
[3] 国家统计局:《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老龄化加深》,搜狐网,https://m.sohu.com/a/291016099_100018361,2019年1月23日。
[4] Ari Houser,“Wendy Fox-Grage,Kathleen Ujvari,Across the States 2012:Profiles of Long Term Services and Supports”,https://www.aarp.org/home-garden/livable-communities/info-09-2012/across-the-states-2012-profiles-of-long-term-services-supports-AARP-ppi-ltc.html,on May 21,2020.
[5] 张云英、王薇:《发达国家和地区空巢老年人长期照护的经验与启示》,《社会保障研究》2012年第6期。
[6] 林艳:《为什么要在中国构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人口与发展》2009年第4期。
[7] 张云英、胡潇月:《城市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研究综述——基于 2002—2015年国内外文献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8] 参见杨立新《〈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法学家》2016年第1期;陈雪萍、张滋越《我国成年监护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之构建——美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之借鉴》,《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9] 参见孙犀铭《民法典语境下成年监护改革的拐点与转进》,《法学家》2018年第4期。
[10] 参见彭诚信、李贝《现代监护理念下监护与行为能力关系的重构》,《法学研究》2019年第4期。
[11] 参见广东现代国际市场研究《成年心智障碍人士就业状况和需求调研报告》,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227539827_100098499,2018年4月8日。
[12] 参见Everest《我们走了,孩子怎么办?》,载微信公众号“ALSO孤独症”,yzdsb.hebnews.cn/pc/paper/c/202104/18/content_8/326.html,2019年3月28日。
[13] 潘秀菊:《高龄化社会信托商品之规划》,《月旦财经法杂志》2008年第12期。
[14] Royal College of Nursing,“Defending Dignity-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Nursing,London:RCN,2008”,http:// www.rcn.org.uk/publications.,on May 20,2020.
[15] “The Social Care Institute for Excellence,2010”,http://www.scie.org.uk/publications/guides/guide15/index.asp,on June 31,2012.
[16] Jon Glasby & Edward Peck, Care Trusts : Partnership Working in Action ,Oxford:Radcliffe Medical Press Ltd.,2004,p.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