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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研究的背景

《世界人口展望:2019年修订版》的数据显示,到2050年,全球每6人就有1位年龄在65岁以上,占比为16%,而在2019年每11人就有1位年龄在65岁以上,占比为9%;到2050年,欧洲和北美每4个人就有1位年龄在65岁或以上。2018年,全球65岁或以上人口史无前例地超过了50岁以下人口数量。此外,预计80岁或以上人口将增长两倍,从2019年的1.43亿增至2050年的4.26亿。 [1] 可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区域性问题,而逐渐呈现出全球性、加速增长的特点。

伴随老龄人口数量的持续增加,高龄、超高龄和失能失智老人数量不断上升,老龄社会呈高龄化、失能化等趋势,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长。随家庭养老功能的日渐弱化,对社会化养老的需求快速增长。从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数据 [2] 来看,到2030年我国65岁以上老龄人的人数从7%上升至14%,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势必产生更多的失能失智老龄人,他们因身心障碍或功能性失能 [3] 即失能失智,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依赖社会福利的支援或其他家庭成员的照顾,始能免于生活上的匮乏和照护资源的缺乏,我国应迅速应对这一现实。

目前,我国失能、半失能老龄人的数量达到了4000万,其中大部分人借助社会化服务实行居家养老。庞大的数字显示失能失智老龄人对照护的迫切需求,包括日常生活起居的照料如翻身、擦身、喂饭、按摩等需求。 [4] 需要综合谋划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之失能失智老龄人照护之路径,并利用相关制度予以保障。

中国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不只是基本生活需求,还要让老龄人乐活且有尊严!随着高龄化来袭,罹患疾病而功能性失能或意思能力弱化而失智的老龄人人数日益增加,对照护行业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失能失智老龄人照顾是一件既需体力又需耐力的事。若家庭成员有时间精力,可以亲自照顾老龄人。但因高龄少子日趋严重,家庭照顾功能日渐衰退,亟须建构照护制度,解决失能失智老龄人的安养照护问题。

为解决日益迫切的失能失智老龄人的安养照护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以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为核心的养老服务体系的战略目标。根据党的十九大的精神,老龄化应对应“积极化”、养老服务应“法治化”、养老事业应“多元化”,但如何解决失能失智老龄人的身上照护和养护医疗等问题是我们当下面临的重大课题,具体采取何种因应对策,最终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实现。从宏观来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解决“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协调”和“医养康养相结合”两方面的问题,从微观来看,涉及“医护照料”“健康养护”“福祉提升”等具体目的,透过信托功能可促进“协调”“结合”得以落实,保障安养目的得以实现。

老龄人福利的最基本目标是在国家基本社会保障的前提下,满足老龄人基本生存需要,通过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满足老龄人的个性化的需要。我国老龄人福利尤其是失能失智老龄人的社会福利已成为政府社会福利施政中最优先的考量。因整体社会福利资源的贫乏,老龄人在因老化所导致身体与心智功能退化时,安养照顾问题如医疗复健、福利服务、家庭照顾负担与照顾人力承继、不同层次的个性化照护需求等问题日趋复杂,对家庭造成沉重的压力和负担。不论是居家照顾或机构安养均涉及“经济能力”和“照护服务”问题,对有经济能力的老龄人,若能提前做好财产配置与管理,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可较容易地解决生活费用问题和改善照顾安养问题;失能失智老龄人之照顾与安养支出,对大多数家庭而言负担沉重,对经济拮据的老龄人,除了政府提供的基本福利外,若仍不能获得维持基本生活和基本安养费用支出,可通过信托等制度寻求民间资源之救助。信托是一种参与社会福利的管道,对居家且生活有困难或机构内养护费用负担有困难的失能失智老龄人给予经济上的协助;就安养照护而言,也可通过信托制度安排,将资产移转给受托人,由其安排养护机构以换取终身照顾的承诺。信托受托人有义务依信托本旨为信托财产之管理并依委托人之约定,将信托利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或个人,提供医疗照护服务,委托人也可选任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执行信托行为的情况,保护受益人权益。受托人还会受到法院监控、信义义务的监控和有意思能力或决策能力的受益人的监控,这种内外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受托人之滥权,并能防范其道德风险。信托已超出传统财产管理的范围,财产管理与安养照护不能截然分开,老龄人可通过信托本旨依其经济能力、身体状况和不同层次需求,选择适当的养老服务模式(居家社区机构、医养康养),具体由受托人来落实,不仅可以保护高龄者或失能失智者的财产管理和安全,而且可以保障其生活照顾、安养照护、医疗健康服务、休养照护等。

二 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的老龄人人口数量持续上升,人口出生率却不断下降,人口老龄化或超高龄化的问题极其突出。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数量为1.76亿人,占总人口比重12.57%,这一比例较之于2018年提升0.64%;同年,人口出生率下为10.48%,较之于2018年下降0.46%。我国老龄人呈高龄化趋势,失能失智风险提升,而医疗、康复、护理类专业化服务人才欠缺,导致专业化养老服务难以满足日益增长且多元化的养老需求。目前我国有能力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专业护理和医疗的养老机构数量有限,有能力进行风险管控和承担的机构更少。人口老龄化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

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被活埋,卧病在床高老龄者被保姆闷杀 [5] ,保姆谋害老龄人的事件时有发生 [6] ,失能失智老龄人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可见,照护行业需健全法治,完善管理,提供专业化的照护服务,将照护服务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罹患失能失智症的概率增加,失能失智者照护问题日趋严重。在当前的养老照护服务格局下,居家安养照护仍居首位,家庭照料仍占主导地位。但随着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失智老龄人人数的不断攀升,医疗服务和“社会化照料”的需求不断增加,需要建置不同类型的社会照料服务网或体系,居家社区机构照料需协调发展,医疗服务和健康养护需结合。通过信托制度在照护领域的运用,探讨其可行架构和运作规范,设计实质意义上的安养信托,让照护服务机构及信托机构妥善利用信托保全、增值、保护、意思冻结或破产隔离等功能 [7] ,维护被照护者权益,确保老龄人之财产管理和安养照护之目的,符合本人利益以及使本人意思得以延续。并用监护与信托或通过成年监护制度支援信托,防止亲属监护人的滥权,确保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为其提供安养照护。万向信托成功落地全国第一单成年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实现信托与监护的创新融合,对解决失能失智老龄人的身上事务和财产管理具有极高的价值。实务中,也可将特殊需要信托、安养(福祉型)信托、照护服务预收款信托、以房养老信托、安养(福祉型)信托、安养公益信托、安养型家族信托等各类信托引入安养照护领域,满足失能失智老龄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理论界也需要探掘其法源和法理,将研究成果用以指导信托制度在安养照护领域的应用。

人口老龄化趋势下的老龄人群体由于身体、智力等各方面的原因,面临着诸多财产管理和人身照护的问题。一是老龄人对于自己的老年生活并没有进行有效的事先规划。这使得老龄人迈入耄耋之年时,想要有效管理自己的财产却已经来不及;而自己的身体和生活也可能因得不到及时的照护和料理而使自己陷入困境。二是亲友造成当事人本人之困扰。亲友之间争夺财产时有发生,这很可能使他们忽视对老龄人的照护。三是本人意思未受到应有的尊重。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失能失智老龄人的保护来看,老龄人智力衰退或心智丧失时,首要的法律保护手段是开启并适用监护制度,老龄人对自己的财产或是人身的照护计划自然得不到满足。四是老龄人财产可能因有心人的欺诈而受到损害。由于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老龄人很可能在尚未完全失能失智之前被人欺骗。

(二)理论意义

以积极应对老龄化战略为切入点,明确“信托法制”对“老龄人安养照护和财产管理”的兼顾作用。通过信托的安全保障、财产管理、投融资、意思冻结、节税、财富传承等诸多功能,满足老龄人之现实需要,设计各种安养信托;结合信托之弹性与灵活性的特征,研究各类安养信托制度(实质意义上),以满足失能失智老龄人照护需求。

重点研究老龄化社会之信托制度的基本理论,探讨其运作规范,深入把握其规律,进一步深化安养信托制度之内涵,提升制度的实用性及其研究的学术性。

探讨运用于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照护的信托制度之运作方式、法律构造和监督机制,将信托与其他制度相结合,体现安养信托在理念、原则、方式、形态、运作和监控上的创新。

三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突出特色和主要建树

(一)研究内容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践,活化信托制度,灵活与监护、保险等一些制度顺利连接,有效协助失能失智老龄人保全财产,支援其身心照护,以改善失能失智老龄人之福祉。围绕此目标,本书分为7章:

第一章提出问题,探讨积极老龄化视域下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照护之现状。首先,分析人口高龄化挑战所产生的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机制之动因、阙漏以及安养制度之困境;其次,探掘权利保障和尊严维护的安养照护理念,以自我决定权的保障和尊严的维护作为安养信托制度设计的根基。

第二章以现实需要为导向,以信托法制回应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照护问题。从理论回应、制度保障和行为能力三个层面,提出因应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照护的理论问题;从制度的最佳选择角度,提出因应策略;兼顾老龄人身上照护与财产管理的双重需要,进行制度回应,以保护与自主并举的安养信托制度替代监护制度,并根据需求在自愿和强制信托之间作出选择。

第三章探掘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信托的基本法理,作为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信托设立之制度基础。确立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照护制度权利保障之理念,明确安养信托之内涵,不仅要有形式上的安养信托,也要发展实质上安养信托;发挥信托的核心功能,活化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信托制度;以要素、财产及类型为核心,探讨安养信托之设立。

第四章探讨安养信托之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保障安养信托之完全设立。以“三个确定性”及形式要件作为安养信托之成立要件,目的的有效性、当事人资格要件及财产权移转要件作为安养信托的生效要件。

第五章梳理英国、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域外安养信托之法制经验,他山之石,以之攻玉。英国称为“照护信托”的信托是提供改进的、综合性的健康和社会照护的一种机会,是围绕失能失智老龄人的需要而设计的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安养照护的难题。美国的特殊需要信托可以补充医疗救助制度的不足,提高被救助者生活质量,满足其福利扩大化需求。美国的监护信托可以发挥成年监护制度和信托制度结合之功能,共同改善失能失智老龄人的保护环境,提高其照护服务质量,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弥补监护人财产管理能力不足或者滥权等问题,保障受益人身心照护之需要。 [8] 日本的福祉型信托是对美国信托的借鉴及活化,通过共同受托人的模式,在协助高龄人进行完善的财产管理之余,同时兼顾身心照护之落实,最终实现老龄人设立信托的各种具体目的;并用监护与信托制度,让受托人履行义务,行使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与医疗、护理等相关的裁量);创设成年监护制度支援信托,通过家庭法院对信托行为进行事前审查,避免监护人为一己之私实施不当的信托行为;引进专家监护人,由专家监护人依照受监护人之生活状态及财产状况,协助法院判断具体个案可否适合设立信托,协助法院建立合理的信托架构;活用生命保险信托,在老龄人照护安排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中国台湾地区在借鉴日本老龄人安养信托法制的基础上,受托机构将安养信托与人身照顾机构相结合,将老龄人“衣、食、住、行”与信托相结合,将居家照顾、社区照顾和机构照顾相结合;借鉴日本的监护信托制度,设立意定监护信托制度以尊重当事人自我决定权,在当事人行为能力尚健全时,由行为人自己选定的第三人实施财产管理与身体照护的制度;学习美国经验,将法定监护作为最后手段,即使本人丧失了判断能力,预先对其财产或人身事务有所安排,而有他人予以协助(例如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或信托)时,公权力不应介入而开始法定监护,信托制度具有优先性。中国台湾地区大胆引入日本成年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经验,充分发挥了成年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的优势,避免了亲属监护人的滥权问题,更好地保护了老龄人的财产安全和照顾其身心。

第六章解析各种类型的安养信托之法律架构,探讨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信托之运作机理。研析特殊需要信托、监护信托、成年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安养(福祉型)信托、保险信托或保险金信托等法律构造;从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信托之撤销、修订和终止、信托外部第三人的关系等方面探讨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信托之运作规范。

第七章探讨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信托之监控机制,确立受托人内外监督机制。首先,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养信托确立受托人模式;其次,从义务监控和受益人监控角度,建立受托人内部监控机制;最后,从法院的监控和监察人的监控方面,建构受托人外部监控机制。

为满足高龄者对财产管理与身心照护的高度需求,活化信托制度有助于高龄人口的财富规划和财产运用。英美、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对失能失智老龄人财产管理和保全、安养照护和社会求助等方面的信托法制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2020年万向信托首推以“意定监护+信托”为架构的监护支援信托产品,是我国监护信托的首次尝试。

安养信托可以协助高龄者完善财产管理之余,兼顾身心照护之落实,是所有为实现这些目的的信托类型的总称,其制度设计需要因应受益人现实状况和实际需要,委托人须有一定自由支配的财产,受益人有财产管理与身心照护的一体性需求,须与其他福祉措施联动。 [9] 许多信托类型皆可适用,具体取决于信托的各种意图,须依老龄人不同阶段(意思表示清晰且判断能力充分、决断能力弱化、判断能力全然丧失和高龄者身故以后)的需求而为之。

(二)研究方法

拟采用案例法、文献和比较归纳法、比较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探讨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照护问题之信托法制因应策略,构建本土化的安养信托法律制度,其中以比较和实证分析为主,各种研究方式交叉运用。

1.案例研究

剖析老龄人安养信托案例,从社会现实问题入手,明确信托与监护、保险等制度结合解决老龄人照护制度所面临的难题以及发挥的相互补充之作用。

2.文献和比较归纳研究

通过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整理、比较和归纳,多面向了解并掌握相关前沿理论,明确信托制度的核心功能;结合信托法理和老龄人安养照护与财产管理的双重需求,确立我国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信托法制之理论基础和运作规范。

3.比较研究

比较分析英国、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老龄人安养信托之独特特征,明确安养信托的内涵,以实质意义上的安养信托作为类型化的依据,探讨信托与其他制度结合之模式、受托人模式选择、信义义务、受托人权力、义务与责任等问题;分析研究受托人内外监控机制,构建受益人权利保护机制;分析不同国家信托与其他制度结合的运作机理、规范,并以之为借鉴,探索构建失能失智老龄人照护之信托运作机制。

4.实证研究

对调研活动所搜集的案例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会议、论坛所讨论的一系列典型个案,进行归纳分析,将信托与其他制度耦合,在信义义务和受益人权利监控基础上,设计老龄人安养信托监控机制;透过实证考察和规范分析,探索信托制度之活化效用,解决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照护之难题。

5.本土化研究

以原则为指导,引入信托理念,确立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制度”,创设真正意义上的“安养信托”制度,将运作规范、监控机制和受益人保障机制本土化,建构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信托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立法。

(三)突出特色和主要建树

1.学术思想创新

从法学、人口学等交叉学科视角来研究失能失智老龄人照护之信托法制,通过信托制度和监护、保险等其他制度之融合创新方式解决失能失智老龄人的安养照护和财产管理问题,进一步深化老龄人照护之信托制度之内涵,提升其实用性及其研究的学术性。研究成果可作为我国立法决策之参考。

2.学术观点创新

(1)以人为本,确立“自我决定权”“最佳利益”原则,以之作为老龄人照护之信托法制设计之目标和立法目标。(2)建立法院和监察人分工协作的外部监督机制,为受托人、监察人和法院设立明确的行为规范,防止受托人的滥权,防范其道德风险。(3)合理定位老龄人安养信托制度。安养信托透过制度之活化,具有普惠性,能使老龄人依据不同的生命曲线、自身的需求和经济状况提前进行财产规划,失能失智时落实财产管理和安养照护之目的。

四 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一)学术价值

一是提供理论根基,推动我国信托制度的本土化。运用信托的灵活性和多功能性,尊重老龄人自我决定之意思,保护其最佳利益,通过安全、专业和持续性的信托制度,促进失能失智老龄人的经济安全和生活保障,为我国失能失智老龄人财产管理、健康医疗和安养照护问题之解决提供理论根基;对推动我国信托制度的本土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提供理论指导和行为规范。利用信托的意思冻结、受益人连续、受托人裁量等功能,满足失能失智老龄人长期财产管理和安养照护之需要,为提前规划资产、安排身上事务以及当事人、监督者之行为提供理论指导和行为规范;研究成果可作为我国立法决策之参考。

三是为有效运作提供理论支持,为信托法制之本土化及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探讨国外及中国台湾地区老龄人照护之信托法制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研究安养信托内在机理,为其有效运作提供理论支持,为政府部门制定因应老龄人安养照护需求之政策提供参考;分析信托与我国物权制度的扞格,为我国老龄人安养信托法制之本土化及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应用价值

因罹患失能失智症者的照护问题日趋严重,将信托与监护、保险等其他制度并用或通过特殊需要信托、监护信托、成年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安养(福祉型)信托和保险信托,保护本人利益,使本人意思可得延续,防止亲属监护人的滥权,确保本人的财产安全和安养照护。万向信托融合创新全国第一单监护制度支援信托,对解决失能失智老龄人的身上事务和财产管理具有极高的价值,但老龄人安养信托在成立、运作和消灭上皆有其特殊性,如何在理论层面正当化,如何解决本人意愿之尊重与指定监护人之冲突,安养信托制度如何运作如受托人模式、受托人资质(涉及安养照护)、受托人与监护人如何协作、受托人尤其是共同受托人权力义务责任如何分配、公权力如何介入、受托人如何监督等,这些问题的研究将助益于我国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信托的深入推广和实践。


[1] United Nations,“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2019:Highlights”,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publications/world-population-prospects-2019-highlights.html.,on March 26,2020.

[2] WHO,“Global Health and Aging”,https://www.who.int/ageing/publications/global_health.pdf.,on March 26,2020.

[3] 法律上丧失辨识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因物理能力丧失而心智能力健全即具有完全判断能力(完全行为能力)因罹患疾病而需要照护的人。

[4] 张群琛:《谁来破解失能老人照护难题?失能老人家属对护工不放心》,《北京晚报》2020年4月21日。

[5] 《保姆闷死卧床老人,老年人安全事故频发,家中有老人的可长点心吧》,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6580203562080460&wfr=spider&for=pc,2020年5月14日。

[6] 《保姆杀害老人引众怒,我们如何才能有尊严地养老》,https://www.sohu.com/a/405894752_120620724,2020年7月5日。

[7] 王志诚:《信托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46—54页。

[8] 参见陈雪萍、张滋越《我国成年监护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之构建——美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之借鉴》,《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9] 参见[日]今川嘉文、石田光曠、大貫正男、河合保弘《誰でも使える民事信託—財產管理·後見·中小企業承繼·まちづくりetc.活用の實務》,日本加除出版2012発売,第37—38頁。 zVeY/Zy5U917YwUKf/roh4SXAjSNquMCQLReg3LbIYJTYg95Uno+9hMY1o5X5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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