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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理念:安养信托设计的宗旨

失能失智老龄人保护的目标是增进其福利、医疗,照护其身心,保障其日常生活照料。

一 权利保障之需要

(一)党的养老服务方针、目标和战略之核心

促进老龄人晚年品质生活乃积极应对老龄化之要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养老服务方针和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目标,《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对解决养老问题作出部署,进行顶层设计,但需要各种具体制度予以落实,仅有积极老龄化观念的认知尚不能发挥其最大效益,还需各种制度与之匹配并给予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即是信托法律制度,英、美、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运用信托制度在养老保障中发挥着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以老龄人的“经济”“健康”和“参与”为经,以信托制度为纬,积极推动老龄化背景下“社会福利政策”与“信托法律制度”之结合,“身心照顾”和“财产管理”等多目的并重,信托之“保全”“增值”“保护”“意思冻结”和“破产隔离”功能兼顾,“安全性”“便利性”“多元性”“自主性”“隐匿性”和“灵活性”等特性并举,监护与信托、遗嘱与信托、保险与信托、养老金与信托、资产管理与信托、财富传承与信托、反向抵押贷款与信托、担保与信托等制度并用,活用信托制度,透过其内在机理、性质、运作机制、治理机制、监督机制,建构失能失智老龄人之信托法保障体系,设计合目的性和多功能性的信托类型。以积极的政策思维和社会价值引导老龄化问题的对策确立,但应考量如何兼顾财富管理目的与身心照护安养需求,发挥信托制度的弹性;以健康、参与和保障为核心,以信托制度为保障,发挥老龄化趋势下信托制度之于资产活用或身心照护之作用。

(二)老龄人权利保障之目标

失能失智老龄人作为“身心障碍者”,是医疗、保护和身心之回复的对象。 [1] 《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将被照顾的对象转换为享有自立与自我决定权等平等权利的主体。根据该公约,失能失智老龄人享有自我决定权并行使权利。中国已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从人权保障的视域承认身心障碍者在日常生活上需要特别照护的问题,而非仅将他们作为保护和照顾的对象,将其从保护的对象转换为权利保障的主体,享有自我决定权的主体。该公约将“障碍”的内涵扩张至起因于身体状态的功能性障碍,而非单属于医学上之事实。

为促进、保护和确保实现身心障碍者的人权和自我决定权的平等享有,尊重其固有的尊严,需要承认心智障碍是一个演变的过程,心智障碍应包括功能性障碍,是阻碍心智障碍者平等、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社会必须针对个别身心障碍者的障碍特性,积极给予必要的便利。身心障碍者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使有自我决定权,“障碍”并非对身心障碍者选任监护人的依据,也非限制其法律能力的正当理由。监护人的选任以及本人法律能力的限制,与造成“失能”的原因无关,仅于本人无法自主为意思决定时才可正当化。因此,老龄人应享有自我决定权,如果缺乏自主决定能力,应获得相应的支援,支援的方式应尊重本人的权利、意愿和选择。

(三)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照护之理念

社会必须针对个别身心障碍者的障碍特性,积极给予必要的便利。对失能失智老龄人的保护应以“支援意思决定”作为正当性的理念,支援和保护的手段应视本人情况及必要性而弹性确定;因法律上能力处于变动状态,不得僵硬地完全剥夺,选举权、医疗同意权、作成遗嘱之权利也不得一律加以剥夺;支援及保护的手段必须具有必要性和均衡性,仅可在限制本人基本人权、自由的最小手段范围内为之;各种支援手段应尊重本人意愿。 [2]

失能失智老龄人获得照护及保护时保护人主要是支援本人自行作出意思决定,而非替代作出意思决定,只有在支援提供下仍无法作出意思决定时,才容许替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本人能力可被限制,但不因监护人的选任而自动剥夺或限制本人的能力。成年监护制度受行为能力限制,对本人自我决定权支援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支援自我决定。成年监护制度非因特定状况加以撤销,反而过度重视保护的目的。成年监护开始之要件以事理辨识能力为核心,应尊重失能失智老龄人的权利、意愿和选择的原则,不涉及利益冲突,适应本人情况,符合失能失智老龄人的权利保护需求。通过支援,所有障碍者能与一般人拥有相同自主决定能力。因此,需要构筑新的支援系统。

在考量个人意思决定时,确定作出决定所需要的能力程度,并判断本人具备何种程度的能力。唯有具有法律上能力的人行使决定权始受保障。个人能力起伏多元,依据日常生活的不同场景,每个意思决定所需要的能力皆有所不同,为此,意思决定会根据决定内容的难易程度、个人具备的能力以及支援的质、量来实现。支援者必须正确决断本人具备之能力程度,对其不足地方支援、补足,确实扩大本人意思决定的范围,但如果判断错误,就会产生偏重保护的支援或偏重自我决定的支援。 [3] 如果支援量过大,原本本人可自力解决的部分,却被支援所覆盖,影响本人自己活用其原有的能力;如果支援量过小,本人无法自力解决的部分,却未能提供必要的支援。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除了日常生活行为外,所有法律行为的代理权均授予成年监护人,这主要是一种“保护的支援”,而且法定监护开始必然产生本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最终导致本人受到与自身能力程度不相符且过多的能力限制。因此,将来的支援体系之构建应因以本人现有能力,使能力限制的范围个别化、弹性化,探寻符合此目标的制度。这种制度应遵循“最低干涉原则”,为避免对本人能力的过度限制和支援所造成的过多干涉,应针对特定事项弹性的评估本人能力,避免能力限制的扩张对本人未尽告知义务,造成突袭而产生不当。 [4]

二 安养信托之内涵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之规定,老龄人享有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享有有参与社会发展等权利。因此,需要健全老龄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制度保障老龄人生活安养、经济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

为了保障老龄的权益,我国老龄人安养照护制度的设计应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精神和战略目标为指导,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所确立的自我决定权和权利保障理念为基础,防止对本人能力过多地限制,构筑安养照护制度支援体系。

促进老龄人晚年品质生活乃积极应对老龄化之要旨。以权利保障和自我决定权理念为目标,因应高龄者所面临的必要财产管理及安养照护问题,确立老龄人安养信托之内涵。老龄人安养信托的设立旨在确立、支援和促进老龄人物质、精神、心理和身体的福利,解决其财产管理和生活照护问题。为保障失能失智老龄人的晚年能快乐和有意义地度过,老龄人的支援体制体系不可或缺,他们的医疗护理、权利保护、人身监护等均应获得全面的关注。特别要考量监护或照护应由亲属来处理,还是属于社区或机构解决的问题。事实上,随着我国空巢家庭逐渐增多,家庭安养照护负担沉重,家庭照顾的时间与精力成本增加,传统家庭养老照护功能急剧弱化,完全依赖家庭养老照护已变得越来越不现实。

(一)形式意义上的安养信托

有些国家将安养信托注册为一种组织或慈善组织, [5] 便宜对有品质和可支付的社区服务筹集资金,进行照护服务安排。有的安养信托以非政府组织形式存在,目的是支援弱势地位的老龄人,致力于提升老龄人的生活品质,提供医疗或非医疗支援,关注老龄人健康问题以及一定年龄以后的身体和心理行为。此种信托支援那些身体上依赖他们照护其日常起居的老龄人,为其晚年提供有尊严的生活。

现在,高龄者的心态、需求和欲望已不同于以往的上一代,他们更为独立,不愿意给子女增加负担。随着健康照护成本的提高和寿命的延长,高龄者追求独立、有尊严的生活,需要持续性的支援和照护,包括日常生活支援,甚至从走路到洗浴之类的细微事情均需要照料。安养信托可使这些老龄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并安享晚年,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给予他们生活陪伴,进行预防性的检查,开展教育活动,提供医疗支援、护理支援、医疗护理以及医疗设备等。 [6]

安养信托可以为失能失智老龄人解决具体问题 [7]

第一,为需要的老龄人提供慈善、社交、医疗和教育服务,无论其种族、地位、团体和信仰;第二,为老龄人提供可能的医疗、手术或任何其他的照护;第三,为老龄人提供社交、教育和法律支援;第四,设立、开展、管理、促进、维护、装备和管理社会福利中心或社交培训中心、阅览室、诊所、医院、俱乐部、临时或永久的庇护所、娱乐中心、示范中心、训练中心、护理中心、医药大学和研究中心;第五,通过促进科学研究和实验提升老年医学福利;第六,独立或与其他团体或慈善信托或非政府组织一起召开科学和社会会议;第七,针对老年疾病照护和咨询召开科学和社会讨论并更新;第八,为罹患老年疾病人的利益,举办讲座、会议和上课。

(二)实质意义上的安养信托

安养信托的设立主要涉及三个重要的因素:一是需要有稳定的合作机制,协调组织和服务;二是如何解决老龄照护各种机构之间和模式之间的协调结合之难题,而且合作者之间需要时间去有效地发展、配置服务以满足服务使用者的要求,以更好地提供服务并提升服务使用者的福利;三是解决照护服务模式协调结合的最佳方式。医疗与社会照护是现代化服务的一部分。安养信托可安排职业化的群体来提供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但其设立需要克服文化和组织障碍以提供有效的照护服务,确保服务使用者能无缝对接地获得健康与社会照护服务。

实质意义上的安养信托并不冠以安养信托之名,但实质上是解决失能失智老龄人财产管理和身上照护问题的信托之总称,譬如,成年监护信托之受托人被任命为管理失能失智高龄受益人财产和照护其身心,信托设立时受益人不必为失能失智状态,此信托可于委托人兼受益人失能失智或去世前任何时候终止。

为了促进失能失智老龄人照护的社会化,安养信托制度应该是任何人均能使用的制度,且无论本人资产多寡。安养信托制度不仅可以将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联动起来,而且将居民间的互相支持协调起来。信托制度作为提供支援意思决定的有效方法,可有效发挥老龄人财产管理和身上照护事务的功能。

安养信托所要实现的目标为:尊重本人的残存意思,保障其行使权利的自我决定权,协调整合各种养老模式,将财产管理和身上照护结合起来,实现失能失智老龄人的有尊严的品质生活。 7U8ASBsNXjLVbgL55/QzfoF0i1e04oisNHMm1hCoW58JkHMpu0jrGLajc1LagK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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