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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条块”管辖中的综治工作

“综治治理”工作最早是在1991年2月19日提出,当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同年3月21日,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下设办公室,负责综治工作日常事宜。2018年3月,中央进行机构改革,不再设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其有关职责交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承担。在中央层面,可以看出政法和综治工作已经合二为一。但在最底层的乡镇一级政权,其直面基层社会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矛盾纠纷,政法综治工作仍是一项系统而全面的工作,其覆盖面比较大,不仅包括乡镇机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还包括企业、医院、学校、农村、社区等单位的综治工作。

一 “条”上的业务考评

2018年以前,乡镇综治工作主要对接县(区、市)级的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综治委) [11] 的工作。在乡镇一级,一般会按照上级的要求成立综治委,设立办公室,又称综治办 [12] ,具体负责协调乡镇综治工作的日常事宜,其中综治委的主任一般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综治办主任则由乡镇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以笔者2016年调研的 J县 X 镇为例,该镇成立的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该镇镇长担任主任,下设办公室,综治委办公室总共只有2人,其中一位由镇里主管政法工作的党委委员担任办公室主任,另一位科员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综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事宜。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综治办的工作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综治维稳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协调解决本地区的矛盾纠纷、指导和监督乡镇各单位与村社的综治工作以及调查研究本地区的治安形势特点等方面。这些工作要求都是各级综治办的要求,为了落实这些工作要求,乡镇一级政权在组织机构上大都沿袭上级综治部门的要求进行设置,目的是对接和完成上级综治工作任务和指标,进行“做作业”。 [13]

乡镇综治办受县一级综治办业务上的指导,并接受上级业务上的考评。以笔者调研的J县X镇来看,县一级综治办每年都会对下面的乡镇综治工作进行考评,主要从组织建设、基础建设以及工作实效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实行倒扣分制。按照 J县对乡镇的考评规定(见表2-1),综治工作主要考评平安系列创建工作、网格化管理工作以及扫黑除恶工作等项目,主要通过查台账、看文件、看工作记录、会议记载以及实地走访群众的方式进行打分评价,并明确规定了扣分项目。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乡镇干部提拔晋升、绩效考核。如果年度综治工作考核合格,乡镇干部可以在年底多加一个月的工资。这些制度上的考评激励与奖惩是乡镇综治干部进行行为决策的外在动因,并且影响着乡镇综治干部在处理本地区纠纷矛盾时的决策行为,也即乡镇综治干部在处理一般社会纠纷时会根据考核的权重大小,分清矛盾纠纷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处理。

表2-1 J乡镇(管理区)综治工作检查考评计分

二 “块”上的统一领导

在本乡镇范围内,综治办是考核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村社、单位综治工作的机构,对各单位、村社的综治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为此,乡镇党委和政府在年初会召集各单位、村社开会,布置年度综治任务和目标,并且乡镇各单位以及农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每年都必须与乡镇主要负责人签署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主要是围绕年度工作要点展开。根据《2016年J县X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要求,“各村社和镇直单位要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社会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包案责任,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和重大不稳定因素定期排查报告制度;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包案责任考核制,并将结果记录干部考核实绩,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和‘纠纷不出行业系统、矛盾不上交’;健全领导干部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抓平安建设的实绩要列入干部述职和政绩考核的内容;严格执行综治考核奖惩、年终考核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和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查究制” [14] 。这些工作要点基本上是根据上级综治部门的工作要求而制定,正如X镇主管综治工作的党委委员这样说道:“我们的工作和上面的工作是一脉相承的,上面检查我们,我们就督办下面。”这表明在“压力型体制” [15] 面前,综治工作以层层分解、任务发包的形式落实到了乡镇区域内的每一个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综治工作主要考评各单位领导的责任。

综治工作往往与地方维稳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综治维稳工作是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维稳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并且根据1992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规定,县级以上综治部门可以对乡镇维稳工作直接行使“一票否决权”。在实践中,“一票否决”的标准往往会根据上访人数判定,通常情况下每年县综治办只要留有乡镇里面一次上访记录,该乡镇的综治工作考核分数即为零分,而达到超过五人次的群访则是“一票否决”,即该乡镇无资格参加年度内的综合考评。此外,在一些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事项,如果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处理不当将进行问责。2009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问责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在“压力型体制”下,上级党委政府对乡镇党委政府综治维稳工作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以致采用“一票否决制”来考核乡镇党委政府的维稳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形成了“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治理逻辑,这种治理逻辑在有些学者看来是一种“稳定政治”。 [16] 为了社会稳定,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话语以及“一票否决事项”考核压力下,乡镇党委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切手段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纠纷解决在当地,做到矛盾责任不上交,而这样做不一定真正维护了社会稳定,反而可能使基层政府职能受到一定削弱。 [17] 但在中国条块管辖关系的现状下,综治工作虽属“块块管理”,但通过对条条上的考核压力,实现了社会总体稳定。 [18] S9333vdVqELq6FdqxeIIbUkc/LkAsB1hMkDFGWYULqpicByzPlMZdjxWMHAOIS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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