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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乡村矛盾纠纷综合治理及其实践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 [1] 。对于基层政府(本书指乡镇政府)而言,如何进行有效治理从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已成为新时代的重要任务。长期以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社会稳定是基层政府的重要责任。当前,伴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不断增加,并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特征,这给基层政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实践中,基层政府常常要用综合治理(简称综治)的方式化解一些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这常常表现为社会治安领域的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将调动多方主体和单位的力量参与重大矛盾纠纷处置,并采取法律、政治、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开展多元化方式治理。综治的目的在于“治”,并构成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重要特征。 [2] 为了有效应对和化解基层社会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基层政府大都成立了综治办(政法办)、信访办、维稳办等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综治维稳工作。

针对基层政府综治维稳的方式、手段及现状,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权责不对等给基层政府带来了巨大的维稳目标考核压力 [3] 。也有学者认为,由于常规性治理资源比较短缺,使得基层政府在综合治理的工作中遵循“事件性治理”逻辑,并在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时,基层政权往往呈现出“应急性”特征 [4] 。而有学者则进一步指出,基层政府在处理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时,常常采用各种非正式手段维护社会稳定,这些手段常常带有“反法制性” [5] ,将出现“维稳恐惧症”和“越维越不稳的怪圈” [6] 。从社会稳定基本态势来看,有学者指出,通过垄断政治权力和暴力机器来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是一种“刚性维稳” [7] ,但也有学者认为,政治权力高压下的“刚性稳定说”不能完全解释我国社会基本稳定的形成原因。事实上,之所以中国社会的基本面是稳定的,是因为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党组织体系和国家政权组织结构的治理是有效的,而通过采用法治维稳的方式,基层政府完全有可能跳出运动式维稳而迈向制度性维稳。 [8]

上述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基层政府综治维稳的机制及其影响,但不够系统和全面,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首先,如果说采用综治手段进行维稳导致“越维越不稳”的怪圈,但从现有实践经验来看,我国社会却总体上保持稳定,那么为什么基层政府却能总体上保持社会的稳定呢?其次,如果说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存在权责不对等的情况,并且时常面临上级维稳考核的压力,那么基层政府又是如何运用综治的手段保持社会稳定呢?最后,为什么基层政府能够采用综治手段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基层政府综治机制的运行条件是什么呢?上述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具体实践展开经验分析。

应当看到的是,即便基层政府长期处于权责不对等的体制中,但仍能通过综治的手段和方式化解一些重大矛盾和纠纷,从而保持基层社会的总体稳定。这说明,基层政府采取综治的手段和方式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与突发事件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要系统全面地认识综治维稳的机制及其功能,最好的办法就是摈弃那些“维稳不稳权”的道德话语和价值判断,并置身于基层政府的行动逻辑,考虑其化解矛盾纠纷时所处的场域环境,经验性地认识基层矛盾纠纷的综治机制。

通过研究发现,基层政府考虑到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矛盾纠纷本身的复杂性和延伸性以及单一解决手段和方式的局限性等情况,通常要采用综合治理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基层政府开展综合治理,意味着国家权力进入基层社会的秩序生产中,这回应了转型期基层矛盾纠纷综合治理的需要。而党政体制为基层政府开展综合治理提供了权威性资源,并支配综合治理的实践,产生了相应的制度优势。在实践层面,综合治理实践的机制表现为基层政府领导的注意力传递、临时机构的非科层化治理以及基层社会的关系资源整合等方面,正是这些机制使得基层政府能够应对上级政府综治维稳的目标考核压力。 [9] J1dUOEnPr9Z5qz0gO1j2JWGIh6lXtN4zvQ1nMTAT4kgjhvu9CJCX0R+k1vNRl2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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