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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治中国建设对地方法治建设的影响

法治中国建设既是一个系统性的结构体系,解决“是什么的问题”,又是一个实践性的操作体系,解决“做什么的问题”。这两个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对地方法治建设的影响可以从其理念、规则和行为三个层面来审视。

1.法治中国建设对地方法治理念的影响

“法治中国”这样一个统领性的概念,集中蕴含着中国法治建设理念的“一个中心”与“两个基本点”,所谓“一个中心”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个基本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99] 。这一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理念,集中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阐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十二字方针,这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100] 。二是阐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法治体系,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101] 。三是阐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任务,这就是“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是阐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这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02] 。五是阐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方法,这就是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以上五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战略架构和目标定位,决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与未来,同时也决定着地方法治建设的方向、内容和路径,对地方法治建设的影响深远。

2.法治中国建设对地方法制规则的影响

“法治中国”这样一个统领性概念在规范层面而言,也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个“法律规范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法规层面的硬法规范,这一层面应该包括国家法与地方法两大结构体系,国家法包含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而地方法则包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应该是作为国家层面纵向的法律制度与地方层面横向的法规制度“十字形”的分工、互洽和衔接的法制体系。第二,国家与社会治理层面的软法规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除了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等硬法规范外,还包含大量的软法规范,一是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等非强制性规范,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此类规范占有一定比例;二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通常属于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非强制性规范;三是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和行为准则规范,如执政党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及其他党派的党内规范制度等;四是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这些软法既包括传统国家硬法文件中的软法,也包括国家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大量的政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规范等。 [103] 比如主要有政策操作层面的制度及其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的协议与规则、政党的规章与制度、行业的技术性标准、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的自治规范、单位和城乡社区的自治制度等面广量大的软法规范,这些软法规范对国家、区域、地方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不可忽视,起到了辅助法律法规实施、弥补法律法规不足和不完善的重要补充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和面广量大的基层或农村,自治规则或乡规民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规制和引导作用。

截至2020年1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74部。 [104]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在以下几个层面展开: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如制定民法总则等。二是为相关领域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如依法作出改革决定和授权决定等。三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四是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国家层面的立法将对地方法制建设产生三个方面的影响和变化:首先是地方立法的主导性趋势逐步加强。地方治理过程中,政策文件逐步失灵,政策的系统协调性越来越差,特别是一些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和冲突的政策制度,实施和执行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因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的立法导向将逐步取代政策导向;政策制度的制定也必须遵循“于法有据”的原则,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都要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贯彻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法的法治规则,在未来的10年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的总量和频率、范围和内容都将有所增加和扩大。其次是地方立法的扁平化趋势逐步强化。《立法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扩大授权立法的地方数量,该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105] 也就是说,全国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由原来的49个,扩大到了现在的284个,新增235个较大的地级市。 [106] 立法权限从以往的49个市猛增到现在的284个市,标志着地方立法的扁平化和普遍化立法格局发生了从量到质的变化,也标志着地方设区市立法将普遍形成权力与责任、权力与风险的双重机制。最后是地方立法的不平衡趋势逐步凸显。授权所有设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形成不同级别、不同条件和不同能力城市间在立法水平、立法技术、立法质量等方面的差异,这种不平衡现象将随着立法授权的扩张而在未来的地方立法中显现出来,并可能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一是纵向的国家法与地方法之间可能产生的不协调和冲突;二是纵向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设区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产生的不协调和冲突;三是横向的不同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产生的不协调和冲突等,因此需要对可能产生的立法风险早有预警并进行制度性防范,同时要对面广量大的地方立法进行规范。

“法治中国”对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理念与要求,将对国家与地方层面的法制建设产生全方位的深远影响,要求地方法制建设一是要从以政策性制度调整为主向以法规性制度调整为主转型;二是要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单一性硬法制度建构向硬法与软法二元协同性制度建构转型;三是要从实施国家法的配套型地方法规制定为主向自主创新与先行先试型地方法规建设为主转型;四是要从以实体规范建设为主向以程序规范建设为主转型;五是要从体制内封闭型制度创制为主向公众参与型制度创制为主转型;六是要从无评估的规则与制度建设向有评估的规则与制度建设转型;七是要从非体系化和碎片化式的地方立法向系统化和标准化的地方立法转型。

3.法治中国建设对地方依法行政的影响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成效。首先,在行政立法方面:2012年至2018年(截至11月1日)国务院共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92部, [107] 涉及面非常广泛,进一步强化了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运行与发展的规制作用。其次,在依法行政方面:一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如依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启动新一轮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社会治理和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如强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备案审查,开展行政强制相关规定的清理;制定并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推进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以“集中行政复议职责”为中心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进行重大改革政策出台前的法律审核,确保相关改革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确保各项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建设。三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层次改革。如完善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这些国家层面行政立法与依法行政的系统性和全方位性的深层次改革,毫无疑问将深刻影响地方政府在行政法制、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体制和行政机制的各个方面。在地方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规制,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制约与监督的力度将不断加大,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已经从理念和口号转变为看得见的制度约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力设定法定。政府公共行政的权力来源、主体和设定都必须来自法律法规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不得法外行权,比如实施公共行政的权力清单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行政执法和审批权相对集中行使制度等。二是权力运行法定。比如将要求行政程序法定,包括了行政主体、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行政问责等程序法定,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三是权力监督法定。无论对行政权力的体制内监督还是体制外监督都将依法进行,比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制度建设” [108] 。四是权力责任法定。有权力必有责任,行政权力行使的风险往往在于责任承担的风险,不当行使公权力或滥用公权力将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且将承担终身受到追诉的风险。

4.法治中国建设对地方司法改革的影响

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司法改革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我国地方现有的司法体制和机制的影响尤为剧烈和深刻。仅2015年5月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29%,其中立案数量超过8万件的省份为江苏省、浙江省和山东省。 [109] 2015年5月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以来,全国法院行政案件增幅同比增长221%。 [110] 其中,重庆市行政起诉登记立案1190件,同比增长155%;辽宁省行政起诉登记立案1401件,同比增长242%;浙江省行政起诉登记立案1598件,同比增长296%;北京市行政案件同比增加897件,增幅达到268.5%。 [111] 2015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一审的行政案件达到24.1万件, [112] 分别比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增长86.8%、99.2%和84%,法治中国建设带来的深刻影响可见一斑。

首先是在司法综合改革层面。一是国家监察体制的创制性变革全面展开,将对各省市区县监察与检察机构职能改革与转隶调整产生影响。二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正从局部试点向全局推进,将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现有的体制和机制产生影响。三是强化经济犯罪案件办理的规范与程序,将对提升地方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等都产生影响。四是司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将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产生影响。五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对地方各级司法和公安机关树立合法获取证据的理念和意识产生影响。

其次是在司法专项改革层面。一是推进诉讼制度改革,如中央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113] ,将对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地位和关系产生影响。二是全面开展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试点工作,将对地方各级法院如何构建和完善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产生影响。 [114] 三是进一步推进执行机制改革,将对地方各级法院进一步规范执行及其相关行为、创新执行方法和手段等产生影响。四是加强专业化审判建设,将对地方各级法院如何科学确定专业化审判主题、配置专业化司法资源、设置专业化审判程序、储备专业化司法人才、提高专业化审判能力等产生影响。五是完善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将对地方各级法院健全赔偿监督程序启动机制、完善多方联动机制、树立正确监督理念、纠正错误赔偿决定、保障公民申诉权利等产生影响。六是完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将对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提高对以案释法的重要性认识、鼓励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吸取参与意见和建议等产生影响。七是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将对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培育正确的司法理念、探索检察法律文书改革、加强检察人员说理能力的培训和考核等产生影响。八是检察机关加大产权保护的力度,将对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与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产生影响。

最后是在司法行政改革层面。一是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将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律师和犯罪人员权利制度和程序等产生影响。二是强化律师行业的保障与监管,将对全国各地执业律师人身权利保障、豁免权利保障、执业权利保障等产生影响。三是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将对全国各地执业律师的专业化、精细化执业水平产生影响。四是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将对全国各地推进律师专业化与市场化调解、建立以律师为主的民间调解机构、形成律师与调解对接机制、提高律师调解技能等产生影响。五是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将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保障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权利、提高刑事案件辩护率等产生影响。六是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将对地方各级公证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等产生影响。


[1] 参见朱未易《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实践与路径研究——以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与地方公建项目运行机制为例》,东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2] 季卫东先生在2001年首次提出“法治中国”的学术命题,此后又有一些知名学者如刘武俊、陈云良、张晋藩、张国钧、李瑜青、吕晓杰等陆续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概念,但都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过论证和阐述,只是文章标题上和行文中的一个提法。参见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兼论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刘武俊《勾勒一个“法治中国”》,《南风窗》2002年第1期上;陈云良《法治中国 可以期待——2003年法治盘点》,《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3期;张晋藩《综论百年法学与法治中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张国钧《伦理豁免:法治中国的传统因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李瑜青《传统文化与法治:法治中国特色的思考》,《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1期;吕晓杰《入世十年法治中国——纪念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访谈录》,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3] 参见周叶中《关于“法治中国”内涵的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4] 参见姜明安《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5] 参见孙笑侠《“法治中国”的三个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6] 参见付子堂《法治中国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7] 参见黄文艺《对“法治中国”概念的操作性解释》,《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8] 参见郭道晖《全面理解“法治中国”》,《检察日报》2013年12月4日;范进学《“法治中国”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9] 参见姜明安《论法治中国的全方位建设》,《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0] 参见杨清望《“法治中国”提出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11] 参见江必新《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人民论坛》2013年第11期上;周叶中《关于“法治中国”内涵的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12] 参见韩大元《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13] 参见陈云良《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可走的四条捷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14] 参见苗连营《“法治中国”的宪法之道》,《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15] 参见袁曙宏《奋力建设法治中国》,《求是杂志》2013年第6期;莫纪宏《论“法治中国”的价值目标》,《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16] 参见郑成良《法治中国的时空维度》,《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17] 参见夏锦文《“法治中国”概念的时代价值》,《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18] 参见杨春福《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探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19] 参见莫纪宏《论“法治中国”的价值目标》,《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20] 参见葛洪义《“法治中国”的逻辑理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21] 参见王林敏《法治中国理想模式的思辨与记载——谢晖教授学术访谈录》,《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22] 参见熊英《“法治中国”的主体信仰维度》,《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12期。

[23] 参见汪习根《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24] 参见郭道晖《法治新思维: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6期。

[25] 参见杨小军等《法治中国的内涵与时代特征》,《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5期。

[26] 参见张文显《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第5期。

[27] 参见胡玉鸿《法治中国建设的三维解读》,《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28] 参见李步云《法治中国八大特征——我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人民论坛》2014年第11期。

[29] 参见李德顺《关注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30] 参见江必新《热话题与冷思考——关于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对话》,《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5期。

[31] 参见吴家清《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构想》,《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32] 参见汪习根《论法治中国的实践之维》,《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33] 参见韩大元《“法治中国”的宪法界限》,《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34] 参见范进学《“法治中国”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35] 参见林来梵《法治的个别化模式》,《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36] 参见季卫东《问题导向的法治中国构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37] 参见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

[38] 参见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转向与自主发展道路的探索》,《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39] 参见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转向与策略》,《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40] 参见周汉华《法治中国建设的三大要求》,《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41] 参见王晨光《建立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42] 参见蒋传光《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成熟法学理论的引领》,《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43] 参见鲍禄《“法律3.0时代”背景下的“法治中国”》,《政法论丛》2014年第1期。

[44] 参见喻中《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五大关系》,《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7期。

[45] 参见付子堂《论法治中国的原生文化力量》,《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46] 参见何勤华《法治国家建设战略的全面升级与关键性突破》,《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47] 参见李林《推进法制改革 建设法治中国》,《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11期。

[48] 参见姚建宗《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种实践思路阐释》,《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5期。

[49] 参见陈柳裕《法治中国、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一项关于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文案整理》,《浙江学刊》2015年第4期。

[50] 参见王旭《“法治中国”命题的理论逻辑及其展开》,《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51] 参见陈金钊《“法治中国”所能解决的基本矛盾分析》,《学术月刊》2016年第4期。

[52] 参见苏力《“法治中国何以可能”背后:伪假定VS真命题》,《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0期。

[53] 参见郭星华《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与法治中国的转型》,《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0期;易益典《差序格局的变迁与法治公共性建设》,《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0期。

[54] 参见王彬《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矛盾样态与应对策略》,《河北法学》2018年第4期。

[55] 参见刘小平《法治中国需要一个包容性法治框架——多元现代性与法治中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56] 参见黄文艺《法治中国的内涵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1期。

[57] 参见马长山等《“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使命与渐进路径》,《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58] 参见邢鸿飞等《法治中国:中国法治的高级形态》,《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59] 参见史浩林《法治中国结构解析》,《长白学刊》2015年第2期。

[60] 参见刘爱龙《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石》,《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61] 参见谢明敏《习近平同志建设法治中国思想探析》,《毛泽东思想研究》2015年第4期。

[62] 参见陈金钊《实施法治中国战略的意蕴》,《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

[63] 参见肖金明《法治中国建设从宪法出发》,《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

[64] 参见田玉敏等《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法治中国建设理念研究》,《理论月刊》2017年第7期。

[65] 参见陈金钊《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治之理”》,《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9期。

[66] 参见吴传毅《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司法与社会逻辑》,《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11期。

[67] 参见叶海波《法治中国的历史演进——兼论依规治党的历史方位》,《法学论坛》2018年第4期。

[68] 参见陈驰《习近平新时代法治中国思想的内在逻辑》,《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69] 参见魏治勋等《“法治中国”如何吸收和融通西方制度文化资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70] 参见范忠信《传统法治资源的传承体系建设与法治中国化》,《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1期。

[71] 参见公丕祥《全球秩序重构进程中的法治中国建设》,《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72] 参见童之伟《社会主要矛盾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联》,《法学》2017年第12期。

[73] 参见周佑勇《逻辑与进路:新发展理念如何引领法治中国建设》,《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

[74] 参见支振锋《规范体系:法治中国的概念创新——“法治中国下的规范体系及结构”学术研讨会综述》,《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75] 参见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4期。

[76] 参见魏治勋等《新兴(新型)权利研究的最新进展——以首届“新兴(新型)权利与法治中国”研讨会入选论文为分析对象》,《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77] 参见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共建共享”路径与策略》,《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78] 参见周叶中等《论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性与必要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

[79] 参见姜涛《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立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80] 《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人民法院报》2013年1月8日。

[8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3年第22期或《党建》2013年第12期。

[8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党的生活》2013年第11期。

[83]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0页。

[84]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国人大》2019年第19期。

[8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或《党建》2014年第11期。

[86]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8页。

[87]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版,第209页。

[8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或《党建》2014年第11期。

[89]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党建研究》1997年第10期。

[90] 参见《制度创新继往开来》,《人民日报》2017年10月17日。

[9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3年第22期或《党建》2013年第12期。

[9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或《党建》2014年第11期。

[9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3年第22期或《党建》2013年第12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或《党建》2014年第11期。

[9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或《党建》2014年第11期。

[9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或《党建》2014年第11期。

[96]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理论参考》2014年第12期。

[9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或《党建》2014年第11期。

[98] 参见张文显《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方略和实践》,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

[99]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3年第22期或《党建》2013年第12期。

[100]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或《党建》2014年第11期。

[101]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或《党建》2014年第11期。

[102]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或《党建》2014年第11期。

[103] 参见韩春晖《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访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104] 《法工委发言人: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74件》,《中国人大》2021年第1期;《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有多少件?274件!》,《法治日报》2021年1月19日。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人民日报》2015年3月19日。

[106] 《地方立法权拟扩至284个设区的市》,《成都商报》2015年3月1日。

[107]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col/col12/index.html?uid=1648&pageNum=1。

[10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或《党建》2014年第11期。

[109] 《江苏法制报》2015年6月11日。

[110] 《江苏法制报》2015年6月11日。

[111] 《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1日;参见《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2日;《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3日。

[112] 数据来源于《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5)》,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8页。

[113]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或《党建》2014年第11期。

[114] 参见徐昕等《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7)》,《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2RhdKjfucR7Ss4BfxdflwxRKf8DjLEyrmmXGlDHNjF8b9+4/2IzWp9klabPha7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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